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索來軍:IP的概念、屬性、類型和運用
從去年到今年,短短1年多時間,IP改編開始逐漸進入白熱化,國內對於版權的重視度越來越高,圍繞IP的各種維權戰也在不停的上演,但是「IP」究竟是什麼?有什麼屬性?分什麼類型?6月29日在北京舉辦的「第二屆中國國際IP大會》上,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索來軍副主任對此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和解析。以下是演講稿整理。
如何理解IP概念,IP=知識產權
說到IP,大家肯定首先想到的是互聯網,我第一次準備發言,也是想從互聯網有關版權問題上準備,後來發現完全錯了。IP的縮寫還有一個廣泛的意思,就是知識產權的縮寫,對我們來講太熟悉了,我沒有想到這個概念居然在產業當中作為這麼一個概念來使用,IP完全是從法律的角度講的,在了解了概念後,我也有一番思考,我覺得還是能夠理解的。
當然,有些說法可能顯得比較唐突,比如有的把IP叫做一種產品,或者有些費解。但是,從有關IP活動所涉及的內容來看,我覺得還是可以理解的。叫IP可以從兩方面理解:
第一,說明它在產業當中認識到了相關作品知識產權的屬性,知識產權的範圍是很寬的,除了我們常說的版權、專利、商標外,相反不正當競爭的範圍是很寬的,強調了IP,等於就強調了它的權利屬性,對於產業發展應該是很好的現象。
第二,叫IP,說明作品(產品)的產品、應用、推廣是按照知識產權的方式運作的,我們所講的知識產權方式的運作,包括知識產權的產生、運用和管理,包括權利的產生、權利屬性的確定、授權、侵權以後採取法律措施,我不知道這樣理解對不對。
IP的屬性
雖然說有知識產權的屬性,但是,從我了解到的遊戲跟這個行業有關的,我覺得主要還是認識著作權的屬性,也就是版權的屬性,在我們所涉及的作品中,無論是文學、遊戲、動漫、影視和其它作品,應該都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當然了,這裡還有一些Logo商標、專利發明、軟體,軟體雖然也屬於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但是有些軟體可以納入到《專利法》保護的。
我想分成兩個層次:一個是根據對已有作品的利用、使用,這次《通知》里也講到了,比如有些已有的作品像劇本、音樂、詞曲、美術造型、其它作品應該說在我們開發遊戲當中或者製作動漫影視作品當中需要以這些作品為基礎,然後再進行下一步的創作,第一類作品是這些基礎的作品。
第二類作品,有些是使用、有些是改編、有些是複製,集中的一個特點就是利用這些作品的基礎之上很有可能形成一個新的作品,像遊戲、動漫、影視都應該屬於這類。但是,從現在的法律來看,這幾種情況又不是很一致,像影視作品,《著作權》比較清楚,基本上可以認定影視作品就是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式產生的作品,這一類作品統稱影視作品,其實也包括動畫電影,也就是我們講的動漫。特點是以一些基礎的作品為基礎,比如劇本,又綜合了一些其它作品,在導演帶領之下,完全進行新作品的創作,關係比較複雜。但是,有些作品可能還不能夠完全的構成影視作品,剛才我很早就來了,我就坐那看片花,我也在琢磨,遊戲表現形式可能也在變化,我剛才看了半天,甭管是平面的,還是立體的,還是用什麼製作方法製作的,我覺得實際上跟影視作品已經非常接近了,雖然可能有些互動性,但是,我覺得互動性並不影響作為影視作品整體的享受權利,但是,可能確實有些作品現在還沒有辦法納入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中去,我們可以叫做作品的合成或者作品的彙編。
IP的權利歸屬和運用
對於IP產業當中涉及到的兩類,著作權的問題始終就是兩個方面,一個要明確權利歸屬,到底權利是誰的,拍攝電影當中,涉及到這麼複雜的關係,最主要的是要搞清楚權利到底是誰的。第二,權利的運用,通過授權使用或者轉讓權利的方式,如果強調著作權屬性的話,就是這麼兩個重要的方面。
具體到具體作品來看,剛才我已經講到了,可以分為幾類,一類是原創作品,像劇本,當然,原創作品當中又分兩類,作品著作權應該是作品產生以後才產生的權利,但是有些作品可能還會涉及到沒有產生的作品,有些作品還沒有創作的時候,不是作者的人已經參與到作品的創作中了,既可以影響到作品的創作,也可以享受到權利,在著作權上都是可以的,實際上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還沒有創作出來的作品,對於原創作品,一般情況下都歸原創作者享有。當然了,比如在《著作權法》上還有一類,叫委託創作,只要你和創作人之間達成了委託協議,談好條件,《著作權法》允許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著作權,包括所有的著作權,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人身權利、踩剎權利。
另一類是衍生作品,跟衍生產品有點差別,就是經過修改,多數作品可能對於多數原創作品的使用來說並不能原樣的使用,可能要進行修改甚至進行改編,比如從小說改編成遊戲劇本,或者由一個影視劇本改編成。有了原作之外,如果確定對原作進行改編的話,還要請改編者,改編之後,又產生一個新的權利,除了取得演繹方式外,演繹之後作品的使用還是要經過原創作者控制的。
第三,影視作品,包括動漫、動畫,參與創作的一些作者們有署名權,但是,作為一個完整的作品,著作權的行使是由影視作品的製片者享有的,如果多數的遊戲作品能夠劃歸到影視作品的話,作為遊戲的投資方,現在我們對製作者的解釋通常由投資作品的人享有。現在不能肯定所有作品都會成為影視作品,這個作品的界定還是很重要的,產生了一個新的作品,產生了一個新的著作權,著作權產生就要包括著作權的權利主體的權利,有些可能還是形成不了一個新的作品,只能作為一個作品的合成或者作為作品的彙編,彙編實際上也是作為一種演繹,在著作權法上也是對演繹結果整體上享有新的權利。
作品的許可使用和轉讓,從事這個行業的人對這些都比較清楚了,包括授權方式、授權範圍、授權期限,轉讓通常沒有這麼多條件,除了有償以外,往往是沒有期限的,但是,遊戲產業是一個新興產業,在剛才討論當中也會發現它的表現形式在不斷的變化,具體形式屬於著作權法當中哪一種方式可能也會有些爭議和分歧,但是,從著作權法的原則上來說,著作權人沒有授權的,應該視為權利人保留他的權利。關鍵要理清楚授權的邊界,沒有界定清楚的或者還沒有發生的,原則上視為作者保留他的權利。當然,涉及到著作權的問題很多了,也不是今天短短的時間內能說清楚的。
著作權登記的重要性
我想特彆強調一下著作權登記的重要性,我本人在中國版權保護工作已經工作了十幾年,從總局到中心來的,到中心來以後,我一直作品登記和軟體登記,我最近寫了一書,叫《著作權登記概論》,組委會要了相關材料,如果大家有興趣,這個書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說不上水平有多高,但是,確實填補了著作權法律研究方面和出版方面的空白。大家看後有什麼問題,請大家多多指出來。
我們知道登記在著作權法當中沒有明確的寫出來,所以,增加登記內容也是這次著作權法當中的一個很重要的方面,當然,最近我也聽說總局法規司和國務院法制辦還在進行激烈的爭論,如果大家還記得的話,2002年《著作權法》修改是為了適應加入世貿組織,為了和國際法律一致,對法律進行了中一些修改,按照立法程序,先經過國務院法制辦,再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立法委員會,這次修訂法律又是一個方面。
簡單地說,享有著作權是不需要登記的,著作權是從作品創作完成以後就產生的。作品自動產生,給權利人行使權利和明確權利帶來了方便,不用再進行審批、註冊,只要創作一完成就享有權利,這是方便的地方。但是,因為沒有第三方提供的證明性東西,證明權利特別是權利發生質疑的或者權利被侵害的時候,還是需要第三方提供帶有證明作用的一類證明東西。
登記雖然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條件,或者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前提,但它確實又是一個初步的證據,所謂初步的證據是什麼呢?訴訟當中就是這樣,對方沒有對著作權權屬提出異議之前,法律可以憑藉登記的證明認定你享有權利,證據力挺強的。
著作權登記的種類:作品登記和軟體登記
各類作品都可以登記,登記的種類等級分兩類:一類是作品登記,還有一類是計算機軟體登記。
多數情況下,遊戲引擎部分沒有作為文化作品登記,還是作為軟體登記的。作品登記和軟體登記是分別做的,另外,作品登記是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受國家版權局委託和各省版權局登記機構都可以做,只有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在做軟體,經常做作品登記和軟體登記的應該都比較清楚。
轉讓登記,轉讓登記也很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講,轉讓登記和專有群登記比作品登記還重要,因為它的權利主體發生變化了,如果你的作品是你創作的,你可以隨時跟蹤作品,隨時了解作品狀況主張你的權利的話,如果作品轉讓出去以後,新拿到作品的人在沒有任何文件證明情況下,只是雙方一種約定,權利的真實性、權利為外界所知得到的認可都比較弱,某種意義上講轉讓登記更重要。
登記的效力,雖然現在的法里沒有講,草案當中寫的很清楚,對登記的轉讓行為,包括專門授權行為,應該是最有對抗第三方效力的,一旦發生多重授權或者多重轉讓的時候,認定究竟哪一個轉讓、哪一個專有授權是有效的,確實是一個難題,對法院來講是和困難的。從法律上來講,合同都是合法的,權利主體只能有一個,到底認定哪一個是有效的,又不能認定同時都有效,所以,登記作為一個有效的條件會發揮很強效力。專有授權也一樣。
從知識產權角度講比較寬泛,我只能從跟版權有關的角度向大家介紹一些相關情況。當然,著作權問題是非常複雜的,在各個環節、各個時期都有可能發生,但是,如果剛才講的幾個方面能夠引起大家重視的話,對於IP產品或者對於權利的行使應該還是具有幫助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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