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本性到底是什麼   系列之三:中國人認識人的本性

人的本性到底是什麼系列之三:

中國人認識人的本性的蹺蹺板

按照生卒順序,秦始皇統一中國之前有文字記載的最有影響的思想家們的排序應當是:老子(公元前580-公元前500年)、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年)、墨子(公元前468-公元前376年)、李俚(公元前455-公元前395年)、商鞅(公元前390-公元前338年)、孟子(公元前372-公元前289年)、荀子(公元前325-公元前235年)。

以下我們按順序就這些先賢們對人的本性的認識及他們對本性的應對措施,加以說明。

一老子對本性的迴避

以上這些先賢中,老子是道家。老子的學說是主張「無為」,即讓人們什麼慾望都不要有。老子以為,一切人間的邪惡都是出自人的無法滿足的慾望。儘管老子在這裡沒有使用「本性」一詞,但他所說的慾望就是人的本性追求。在看到人的無止境慾望永遠無法最終滿足的時候,老子採取了一種迴避的態度,力爭用什麼也不追求來達到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社會的平衡。

但是,人的慾望不是老子提倡不追求就真的可以不存在、人們就可以真的不追求了。整個社會並沒有、也不可能遵循老子設想的方向發展。

老子只看到了人的追求的消極的一面,而沒有看到人的本性的積極的一面。老子的迴避措施是連人的積極追求也一概否定的。然而,人類正是在本性主導下發展起來的,沒有追求還怎麼繼續發展下去?所以,老子的觀點只能是一種脫離實際的學說。這種學說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不會有積極的作用。以至於人類發展到今天,道家對社會的影響力已經微乎其微了。

二孔子對本性的軟約束

孔子是儒學的創始人。孔子並沒有直言人的本性是什麼,但是,孔子卻以為人的本性是相同的。「性相近,習相遠」的認識觀,是符合人的世界觀是在社會化過程中形成的這個規律的。孔子看出了習相遠的差距不小,還看到了苛政猛於虎,所以才提倡用仁、儀、禮、智、信的許多條條框框來約束人們。儒學的約束也僅僅是停留在道德意識的範圍。

道德約束是一種軟約束,是一種靠人的自我覺悟來自我控制的約束。道德約束在一定條件下起作用,在一定條件下又不起作用。道德約束不能從根本上有效地約束本性。

由於儒學沒有真正理解人的本性,所以其學說不能鼓勵本性創造謀取的積極性。就這一點說,儒學是保守的,儒學對歷史發展是一種惰性因素。

三墨子對人的本性的鼓勵

墨子是墨家學派的創始人。墨子原本是儒家的信徒,但是後來卻與儒家分道揚鑣,自成一派。墨家勸導帝王們行仁政與儒家是相同的,墨家又公開極力反對武力戰爭,這一點是儒學中所沒有明確的。墨家極力抵制儒家繁瑣的禮、樂信條的條條框框,墨子本人又是一個手藝不錯的木工技術人員,所以他倡導節儉和勤勞。墨子提出的「兼相愛,交相利」的觀點,已經把個體利益與群體利益和社會結合在一起了。交往互利實際上含有一定的平等因素。但是,墨學並沒有真正看到人的本性實質,沒有能夠說明如何利用本性發明創造、促進人類進步和如何約束本性不至於傷害同類和社會。

四李俚對人的本性的軟加硬約束

李俚被認為是法家的鼻祖人物。李俚彙編成文的《法經》,佔據著中國法制的源頭。他的法律條文實際上是對人的本性在表現出「惡」象的時候的一種懲罰,事實上是對人的本性的約束。

李俚之前的道家、儒家和墨家,都沒有公開主張使用硬約束的方法規範個體的社會行為。但是當時的各個諸侯國都在不同地推行著自己的法律制度。李俚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作用,所以就綜合各個諸侯國的法律編輯成完整的法律條文。這在對人的本性約束上是一個明確的里程碑。

社會法律實際上是一種軟約束加硬約束的約束方式。法律的事先告知,是一種軟約束;對違背約束者的懲罰則是一種強制執行的硬約束。法律完全是針對人類個體本性而制定的社會規則。

李俚的法象後來諸多朝代的法律一樣,都是一種不觸及帝王特權特利、並且帝王想用就用、想廢就廢、想改就改的權法(我們為權法的定義是:當權者主導制定、並且可由當權者隨意改變的主旨在維護當權者自身特權特利的法律)。所以它不具有全社會成員一律平等的平等性。李俚的法對平民百姓有用,但是對於帝王及其家族集團就不起作用。一旦這種法律觸及到帝王及其家族的特權特利,帝王就會不執行這樣的法律。

五孟子的「性善」說

孟子是第一個給人的本性下定義的人。孟子以為「人性向善」。孟子主張以揚「善」的方式來抑「惡」。孟子明確地指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才是真正開始理解民眾個人利益和君王利益關係的人。那麼民眾到底「貴」到什麼程度,採取什麼措施去體現這個「貴」呢?孟子的觀點是把孔子提出的「仁」發展解釋為「仁政」。這是針對當權者提出來的。孟子以為當權者只要施仁政,民眾的「貴」就體現出來了。

孟子的「善」並沒有改變當權者的統治,統治者對民眾的殘酷壓迫和剝削並沒有任何的改變。象不青睞孔子的「仁」一樣,當權者也並不青睞孟子的「善」。社會無論如何也無法成為一個「善」的世界。

六荀子的「性惡」說

比孟子小五十歲的荀子提出「人之性惡」的觀點。很明顯,這是針對孟子的「性善」說提出來的。

荀子以為,既然孟子提倡揚善抑惡不能避免和杜絕社會的惡現象,這說明人的本性並不是「善」,而應該是「惡」。荀子提出「性惡」說之後,主張「抑惡揚善」。他把孟子的「揚善抑惡」顛倒了一下用。荀子以為:「揚善」並不能真正「抑惡」,只有「抑惡」才能達到「揚善」的目的。

於是,中國歷史上關於人的本性的「善」與「惡」針鋒相對的大論戰就爆發了,並且又連續不斷地延續下來。直至今天仍然相持不下,依舊是人們津津樂道、爭論不休的話題。

七商鞅對人的本性的軟加硬約束。

商鞅所推行的法是在李俚《法經》基礎上制定的,但是與李俚的法又有明顯的不同。李俚制定的法主要是限制人的本性方面的刑法內容,而商鞅的法則已經完全是保護帝王特權特利的權法了。「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命、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這就是「十惡不赦」罪的源頭之泉。這樣的法律條文所保護的就是帝王專制極權。這樣的法主要是讓帝王使用酷刑懲治老百姓的。商鞅所推行的法已經把帝王排除在法的約束之外。帝王根本不在商鞅所定法律的約束之內。帝王成為不受法律約束的特權者。中國的法家無一不是扮演著帝王專制幫凶的角色。法家向來都是在為虎作張。

法家所推行的法已經超越了「刑不上大夫」的限制,它必然會觸及到皇親國戚們的利益。那些與帝王共利益的皇親國戚及其宗派勢力,必然會反對約束他們的法律。在利益的天平上,帝王一定要傾向於自己的皇族利益群體。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家人物就註定要成為犧牲品了。

法家為帝王留下的不受制約的最高特權,同時也成為套在法家自己脖子上的上絞索。

當然,法家也有法家自身的尷尬和難處。不依靠帝王,法家就無法推行自己的法制,如果沒有一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平等性,法律又如何能在全體人民面前站得住腳?留下帝王一人的特權特利,同時照顧到帝王家族的特權特利,其餘的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是法家在帝王面前自我妥協之後的做法。從某種角度講,法家的這種妥協是一種成功;從另一種角度講,法家這樣做是自投羅網。法家的做法事實上得不到要求人權平等的人民的諒解和擁護,同時也得不到大搞特權特利的帝王及其皇親國戚們的諒解和擁護。這樣一來,法家便只能是被堵進風箱的老鼠,不僅兩頭受氣,最終還只能是自取滅亡。

八帝王專制思想對中國思想界的影響

中國史界在說及古代思想史的時候,一般只說老子、孔子、墨子、孟子、荀子、李俚、商鞅等幾個有自己理論的人們的思想影響,而忽略了帝王專制思想對中國思想界的影響。這是一個疏漏和不足,是一種不全面的總結方法。也正是帝王專制思想的約束,使得秦之前的思想家們的理論在後來的歷史發展中沒有得到進一步突破性的發展。

面對帝王的強權專制的肆無忌憚,道家避遠,儒家沒膽,法家不敢。這就為帝王留出了為所欲為的充分空間。

除了老子逃避現實之外,其他各家都是在承認、尊重、依附甚至是輔佐帝王的前提下展現自己理論的。這樣一來,帝王特權這個比什麼腐敗都更為嚴重、更為主要的腐敗現象,反而沒有被國人列入必須加以反對的腐敗之列。皇帝社會幾千年,一直是只反官員偷權腐敗、不反帝王特權腐敗。無論如何反腐敗、腐敗依舊腐敗。這歷史已經證明:不反皇帝特權腐敗,官員偷權腐敗是無論如何也反不掉的,更是無論如何也反不徹底的。

九中國的極端文化現象

中國有文字的思想史的源頭就出現了性善和性惡的兩個極端的爭論。這種極端的爭論帶出了中國的極端文化現象。中國的極端文化現象是全社會、全方位存在的,不是個別現象。

不是好人就是壞人,不是明君就是昏君,不是紅臉忠臣就是白臉奸臣,不是真理就是謬誤,不是善就是惡,不是尊孔就是反孔,不是進步就是落後,不成王侯就成賊寇,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等等。中國人基本上都是使用這種極端的觀點作為對人、對事的評判標準。整個社會成為一個只能一頭高、一頭低的走極端的蹺蹺板。

走極端既是正統帝王們的蠻橫專製造成的,也是中國知識分子沒有能夠真正揭露出人的本性造成的,或者說是兩者相結合的產物。

中國沒有中性人、中性事件、中性思想和中性政治得以合理存在的空間。

從我們為人的本性的定義可以推出,包括帝王在內的所有人的本性是相同的。在這個世界上,沒有不為自己的人。包括帝王在內的所有人的本性都有可能表現出「善」的一面,也有可能表現出「惡」的一面。社會在限定人的本性的時候,對帝王和民眾應當一視同仁地加以限制。

就對社會效益而言道家是失敗的,道家敗在與社會實際的完全脫節上。儒家是失敗的,儒家敗在沒有對人的本性加以有效的硬約束。法家也是失敗的,法家敗在只對一部分人約束而對另一部分人不約束,也就是敗在法家所制定的法是帝王權法而不是全民平等約束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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