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網路同居亞文化的社會學分析
作者:鍾一彪
原文出處:當代青年研究
內容提要:網路同居是一種以網路為媒介,以性吸引為基礎的青少年亞文化現象。本文從社會轉型、消費文化、社會問題等角度對網路同居現象進行了分析。文章認為,網路同居這種青少年亞文化現象蘊涵著青少年對交流的渴望、對性知識的窺探和對兩性關係的嬉戲;同時折射出青少年在性知識方面的貧乏、性教育的缺失以及青少年輔導與服務的缺位。
關鍵詞:網路同居/亞文化/青少年教育
目前,國內網路同居者達十幾萬人,其中大多數是青少年,具備網路同居平台功能的網站已有幾十家,每家網路社區「網路同居」的人數少則幾千,多則上萬。儘管對網路同居現象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然而,一種新的情感與社會交流的模式已經在青少年中出現,並以其強大的吸引力使得青少年趨之若騖。這種潮流對青少年成長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
一、網路同居網路同居首先要在特定的網站進行註冊,註冊成功後可以得到一間虛擬的套房,在兩個網友互相同意之後,就可以到這間套房「同居」。這種現象源於台灣一家女性網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國」遊戲。「網路同居」遊戲的參與者具有很強的匿名性。與網路的匿名性相聯繫,網路同居的最大特徵是私人性。也就說,網路同居是一種個人選擇的生活方式。對於生活方式的選擇並不是無條件的,正如「焦大不會去愛林妹妹」一樣,成天為生計奔波連最起碼的生活問題都沒有解決的人很難有條件成天在網路上與「下載的新娘或新郎」卿卿我我。網路同居最基本的條件是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和閑暇時間。在網上社區申請一個網路同居的賬號,每個月大約要花費200元左右,一年的總支出大約是2500元。網路同居每天還需有一定的固定時間與夥伴進行交流,這就要求網路同居參與者具有經常性的空餘時間。
二、網路同居現象的社會學分析(一)社會轉型與網路同居
社會學家迪爾凱姆(Emile Durkheim)認為,一切行為方式,不論它是固有的還是不固定的,凡是能從外部給予個人以約束的,或者換一句話說,普遍存在於該社會各處並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個人身上的表現如何,都可以叫做社會事實。迪爾凱姆對於社會事實的定義表明,社會現象是區別於個人心理現象的,社會現象具有客觀性和普遍性,對個人具有約束力,因此,一種社會現象之所以發生,應該用另一種社會事實來解釋。就網路同居而言,當網路同居成為數以萬計的青少年的共同行為時,網路同居就不單是一個個人的情感問題,而是已經成為一個體現著當代社會具有某種可能的社會趨勢的公共議題了。
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的解釋,我們需要追問的是與之相聯的社會現象。安東尼·吉登斯將同居界定為一對男女並未結婚,但以性關係方式居住在一起。吉登斯認為,同居是婚姻的一種替代形式,在英國大多是作為婚前的一個實驗性階段。在這裡,吉登斯是用婚前男女的實驗來解釋同居的,也就是中國人通常所說的「試婚」。如果以此為推論,作為虛擬形式的網路同居應該是從社會的性文化和性觀念方面來查找原因。由此,中國社會轉型時期性觀念的改變是可能的原因之一。在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中國的社會轉型,歐美國家的性解放潮流與中國傳統的性觀念產生了某種程度的衝突和碰撞。現在國內在性方面的觀念可謂處於「混戰」狀態——有提倡「性開放」的所謂專家言論,也有種種倡導節制的聲音,這些觀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些思潮與我國青少年性教育方面存在的問題相互作用,給青少年的性觀念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混亂。於是,網路就成為他們探討婚姻與性的一個平台。從這個意義上講,網路同居具有潛在的正功能。
如果根據迪爾凱姆的觀點,社會事實對個人是具有約束力的,社會事實與個人相互作用。也就是說,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是會對個人產生深入持久的影響,甚至是某種程度的強制力。就網路同居而言,對青少年的影響力是不言而喻的,當網路同居成為一種潮流或者時尚,勢必引發青少年群體之間的相互模仿。他們的交流、討論有可能引發網路同居模式及其內容的改變。由此看來,網路同居受社會性文化和性觀念影響的同時,網路交流也將改變青少年的性文化與性觀念。
(二)消費文化與網路同居
消費與情感緊密相聯。對消費者而言,消費的目的是為了擺脫痛苦、追求快樂。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消費總是以社會化的形式出現的,個人的情感宣洩、釋放、滿足、表達或溝通並不是一個隨心所欲的過程,總是受到社會條件和社會結構的制約和影響。消費在受社會結構和社會環境制約的同時,也會形成一種文化,這種文化的深層結構往往與人們的主體性結構相關,而主體性結構又不是靜止不變的,而是物質、社會和精神實踐中形成和變化的。如果從整個網路經濟消費發展歷程來看網路同居,我們可以推斷在情感方面的網路消費及其發展的過程與趨勢,這個發展過程大致為網路聊天——網路遊戲——網戀——網路同居。而從消費結構來看,網路同居應該可以看成是性消費的一種替代形式。
既然是一種消費行為,與之相伴隨的當然是消費者的支付行為。網路同居所需支出的費用大約是每月200元,相信國內大多數城鎮家庭都具有支付這筆錢的經濟實力。但是,消費行為本身並不只反映在金錢方面。在網路同居方面,最大的支出應該是時間方面的。儘管大多數網路同居者可能並沒有認真盤算過他們所付出的時間的價值,或者從他們的角度來看,網路同居的經曆本身就是一種享受,就是一種獲得,所以網路同居所獲得的愉悅也就是在支出200元經費後的收穫。而作為提供消費工具和消費產品的網路設計者或者網路運營商,也是利用使用者的這種心理來獲取經濟收益的。當然,只是他們聰明地採用了一種欲擒故縱的策略,因為並不是每一個付費的人都具備在網上申請「套房」立即就「同居」的資格,而是必須達到一定的級別才能賦予這種許可權,這就很好地滿足了參與者的成就感。獲取網路同居身份的大致過程是,當遊戲玩到一定的級別,會有「月下老人」穿針引線,由遊戲的高積分獲得者挑選自己的意中人,在「月下老人」的主持下一對有情人就可以結婚了,結婚時會頒發給結婚證書,擁有合法的身分後「小倆口」可以花前月下、風花雪月、度蜜月、遊星際。婚後,他們還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生育孩子」,只不過這對於級別的要求更高。看來網路設計者對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的運用已經達到駕輕就熟的地步了,這一步一步的程序就將那些有意參與網路同居的青少年的胃口慢慢調動起來,使得網路參與成為一種欲罷不能的消費誘惑。
作為一種經濟行為的網路消費,參與消費的人畢竟是一個理性的經濟人。網路運營商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誰都不希望自己的經營顆粒無收。在吸引消費者方面,從以前免費的聊天,到今天需要收取費用的網路同居,網路運營商可謂煞費苦心。問題是當人們厭倦了這種虛擬的性消費遊戲時,他們是否會選擇在網下進行真正的性嘗試,而不僅僅滿足於虛擬的網上同居?而且,目前在人類相對隱私的性方面已經可以在網上進行交流了,再往下發展,網路運營商們還將開發什麼新項目來滿足自己的營利需求和青少年的獵奇心理?這種消費是不是一種畸形的消費呢?
(三)網路同居與社會問題
人們往往傾向於將上網成癮者的問題稱為社會問題。但是,根據文森特·帕里羅等人的觀點,所謂的社會問題一般應該具備四個因素:(1)對個人或社會造成物質或精神損害;(2)觸犯了社會裡一些權利集團的價值觀或準則;(3)持續了很長時間;(4)由於處於不同社會地位的群體會做出不同評價,對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往往多種多樣,因而在如何解決方法上難於達成一致。如果從帕里羅的界定來看,網路同居就不應該構成一個社會問題,因為網路同居並沒有對社會裡的多數人構成危害,也就是說網路同居並沒有公共危害性,目前也尚未真正與社會主流的價值觀產生強烈的碰撞。然而,多數學者並非從社會學的角度來定義社會問題,他們對社會問題是一種寬泛的界定,乏指社會中存在的問題。基於網路同居也具有一定的正功能,此外,網路工具的功能與具體的網路同居參與者緊密相關,大多數時候並不涉及到社會中的多數群體。從這個角度來說,我們至多可以把網路同居作為一個潛在的問題進行討論。當然,這種問題可以是個人的,也可以是社會性的。
從個人方面來看,如果沉溺於網路之中欲罷不能,對所謂「下載的新娘或新郎」過於依戀,則容易滋生個人的心理問題。根據卡內基—梅隆大學的研究,使用互聯網可能會造成心理健康程度下降。這並不是說有不良感覺的人在網上花費了更多時間,而是說使用互聯網似乎引發了人們的某些不良感受。研究者認為,網民因上網減少了與家人和朋友共度的時光,這也許是他們心理健康程度下降的原因。虛擬的網路交流給人心理滿足的程度可能不及實質性的交流。另外一個可能性是,網民通過互聯網接觸和了解了更廣闊的世界,由此,他們對自己現有生活的滿意度反而不如從前了。特別是與強烈的性衝動相關聯的「網路同居」生活,雖然可以釋放個人情感,但得不到真正意義上的性宣洩,從衝突的角度來看,這只是衝突的緩衝,並沒有最終解決實際的矛盾問題,導致的結果有可能是問題的嚴重化或者衝動的強烈化。
從互動的角度來看,由於網路的匿名性,很難保證網路平台不被一些心懷不軌的人所利用。如果一些違法亂紀者利用網路同居之手段進行桃色誘惑,甚至利用網路同居的便利進行實質的性交易,這樣產生的後果將更加嚴重。當然,每一種工具都是一把雙刃劍,可以服務於人類,也有可能對人們產生危害,關鍵問題是如何使用。但對於這種難於監控、難於引導,甚至難於觀察的網路現象,如果被非法利用,則後果將是極為嚴重的。事實上,這樣的例子在現實生活中也真實地發生過並繼續發生著,似乎目前還沒有太好的方法進行干預。此外,更有某些網路運營商,利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設置種種陷阱,使得多情的網路同居者往往陷入了消費陷阱而不可自拔。這種消費陷阱吸引網路消費者長時間逗留於網路,時間越長,使用者的付費愈多。這對於家庭寬裕者或者自食其力者來說並不算什麼,但對於青少年學生卻是一筆不小的開銷。網路同居所產生的潛在問題,使得家長對於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擔心越來越強烈。因此,有專家還認為,「網上同居」是當今社會情感單薄所造成的,同時折射了學校對學生業餘時間教育的蒼白和網路文化的失控。
此外,網路同居還有可能對已婚男女產生一定的影響。比如已經結婚的人參與網路同居遊戲,在網上領取「結婚證書」,由此造成現實中的夫妻雙方卻對簿公堂。由此,已婚者參加網婚有沒有犯重婚罪這個問題已經引起了媒體的關注。類似的問題還有待法學家們深入研究。但有一點是確定無疑的,即已婚者的網路同居將給實際生活中的夫妻生活投下陰影。法律儘管是一種調節社會關係的工具,但人們的內心世界顯然很難用法律條文來約束。
三、虛擬向現實的復歸網路同居這種青少年亞文化現象蘊涵著青少年對性知識的窺探和對兩性關係的嬉戲,同時折射出青少年性知識的貧乏、性教育的缺乏以及青少年輔導與服務的缺位。然而,網路同居只要不離開網路,其本質就只能是我們小時候玩的「過家家」遊戲,甚至網路同居還缺乏了「過家家」的親近感和現場感。就網路同居本身並不需要我們過多的干預,需要我們注意的反而是網路同居的產生原因以及因網路同居而潛在的一些問題。而關鍵是,我們應該為青少年的成長創造更好的環境。
(一)營造有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氛圍。青少年亞文化的產生總是與一定的社會文化和社會環境相伴隨的。當前我國的社會文化的主流總體是好的,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外來文化與傳統文化的相互衝擊,信息獲取途徑的多樣化,由此形成的迷思或者某種程度的困惑也是正常的。目前的社會中,各種現象泥沙俱下、魚目混珠,在青少年中造成一定程度的思想混亂。青少年問題是與社會的整體問題相關聯的,在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方面,要為他們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凈化網路環境。網路是一種技術手段,而技術是由人發明並服務於人的。如果網路運營商為了自身的經濟收益走上了誘導青少年之路,這是不符合技術倫理的。在這種情況下,單純依靠網路運營商和青少年自身的自覺是無法解決問題的。這就需要政府相關部門主動出擊,凈化網路環境,營造健康的網路文化。而對於那些利用網路針對青少年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國家利用專政機關的力量予以打擊,不應該手軟。
(三)加強服務與指導。單單從社會和網路環境方面入手做工作是不夠的。青少年的網路同居行為不僅與網路有關,也涉及到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狀況,同時還與社會所提供的服務和指導緊密相聯。輔導和指導的缺失或不足導致了青少年對生理知識特別是性知識的缺乏,社會對青少年服務不足、監管有餘,導致了青少年逆反心理的滋生。所以,在新形勢下,如何使青少年的服務、指導和輔導更人性化、綜合化和多樣化,應該是青少年研究者和實踐者需要關注的重要課題。
原文參考文獻:
[1] [法]迪爾凱姆:《社會學方法的準則》,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
[2][英]安東尼·吉登斯:《社會學》(第4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http://www.chinaren.com/20051010/n227161636.shtml;
[4]王寧:《消費社會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版;
[5]文森特·帕里羅等:《當代社會問題》,華夏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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