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審判公開的理性審視和策略實現
深化審判公開的理性審視和策略實現 |
袁晟翔 |
2012年08月24日10:32來源:中國黨政幹部論壇 |
一、深化審判公開的視角切入 審判公開在歷次司法改革中作為審判方式改革的重點被一再強調。僅就制度層面而言,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逐步完善,已形成了審判公開在原則、意義、內容、方式、載體等方面較為完整的基本框架。但制度的實施狀況還不夠理想,「紙面上法律」所遭遇的「實施困境」似乎在不停地演示和印證著「尺蠖效應」,以至於有學者認為「審判公開不需加強,依法就夠了」。這在某種程度上說明審判公開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所面臨的並非僅僅是「些微困難」,而是存在諸多制約因素。以往對審判公開制度所作的理論分析多以博弈視角切入進行觀察,認為權利不過是利益的外衣,在權利和對應的義務之下,審判公開制度的演變不過是法院、當事人和社會之間的博弈過程,「在三方博弈中,每一參與方的不同利益要求產生了各自不同的最優戰略」,都試圖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此視角進行觀察,儘管有其合理性,卻容易讓人對法院乃至國家機構「為公本能」產生懷疑,而這種懷疑衍生的則是不信任和情緒對抗。因此往往難以看到法院的真實處境和其在審判公開實踐過程中所遭遇的實際困難,這也導致相關理論難以尋覓到切實的問題解決路徑。 應當看到,任何一種制度的形成均依賴多方主體的共同推動,而審判公開制度的成型和不斷完善過程本身就意味著其在某種程度上符合各方利益。當事人需要獲得公正裁判,社會需要保有和諧狀態,國家需要立於公信之上的權威。審判公開的制度構成及其完善事實上是在滿足這些需要的過程中尋求平衡,故應將其視為促進多方利益最大化的制度工具。因此,進一步深化審判公開,就必須立足於司法實踐,重新審視該制度運作的現實社會環境,超越傳統的認知局限,對象上更具針對性,內容上更具延展性和包容性,形式和載體上更側重便利性和高效率,無疑將會使法院和公開對象之間的了解更為深入,認識更趨理性,關係更臻融洽,力求公開主體與公開對象之間的有效溝通和信息互動,形成促進法院公開的激勵機制,營造社會公眾主動參與的良好氛圍,最終達到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樹公信的效果。這既是對司法大眾化現實需求的回應,也是我們在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上前進的應有作為和擔當。 二、審判公開的「度」 在審判公開制度的保障下,司法是一個開放的體系,體系的開放程度又取決於社會力量的對比和觀念的演變。因此,審判公開的「度」成為深化審判公開工作的核心。如何在情勢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中,把握好審判公開的「度」?有兩個方面需要分析:誰來把握?如何把握?對於前一個問題,依循柏拉圖式的「誰掌握信息,誰有義務公開」,自然指向了法院;後一問題,則需要從以下三方面進行解構。 第一,審判公開「度」的考量。需要說明的是,對審判公開持審慎態度的非獨我國,眾多西方法治國家亦是如此。但事實是,這種出於西方經驗的審判公開模式設計是否能完全適用於我國仍有疑問。儘管考量的因素大致相同,但同樣是對於審判公開予以適當的限制,其結果卻並不一定相同。西方法治國家,法治普遍成為信仰,司法權威作為正義的象徵深入人心,因而即使是對審判公開予以適當的限制,人們一般依然堅信法官準會以正義的標尺進行個案衡量,辛普森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這種對法院的高度信任和對法治的充分依賴足以使民眾認為對審判公開的限制是正義的,也是適當的。而在我國,即便是在足夠理由下進行的「公開限制」,也會引起民眾相當程度的懷疑,人們總會習慣性地聯想到非公開狀態下的「暗箱操作」和司法扭曲,這也可以說是一種文化心理癥結。目前,許多社會矛盾通過非制度渠道尋求解決,乃至通過極端方式進行情感宣洩。即使是已經進入法律程序的案件,許多當事人寧可選擇通過人情關係和其他權力運作扭曲法律的適用,而不願寄希望於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這種條件下,言及審判公開就不能照搬西方國家的做法,應立足於當前國情、區情、院情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將審判公開化、透明化,特別是將那些會引致合理性懷疑甚至是慣性懷疑的部分放置於公眾眼前。當然這種公開也並非毫無限制,而要確定一個合適的「度」。除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公開與非公開的界限外,還應區別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的特點。對民事案件,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權和選擇權,但為保障這種權利不逾越公共利益的邊界,最終仍應由法院決定。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當事人調解結案的,應當傾向於不予公開,這能最大程度消弭雙方負面情緒,營造解決糾紛的外部氛圍,從而促進真正意義上的「案息事了」。對刑事案件,由於犯罪不僅意味著對被害人權利的侵害,也是對整個社會秩序的侵犯,在對其進行公開的過程中,除非為了被害人考量和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一般應當公開。對行政訴訟案件,則應考慮公開後的社會效果,盡量給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機會,在公開度的衡量上盡量持審慎的態度。 第二,審判公開「度」的確定。我們試圖在對象細分的基礎上重新界定公開的「度」,並且通過制度化和個案衡平的方式進行確定,以保證這種「度」的確定既能反映審判公開的總體方向和思路,又能在特別情況下靈活處理。第一,動態過程中「度」的確定和變動。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制度化的方式,即制定相應的具體規則將審判公開的「度」確定下來,現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在這方面有了初略構劃,但依然失之原則化而不夠具體。目前來看,可依據實際情況編製相應的信息公開目錄,確定應當公開的民事、刑事、行政訴訟輔導信息和訴訟過程信息等具體內容。再一種是衡平的方式,即在處理個案的過程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作出合乎情理的處理。對已形成的較為成熟的經驗和做法,可以通過進一步調研論證和理論抽象,融入制度化的公開內容中去,這能有效保證制度化形式的公開在動態過程中具備應有的彈性空間。第二,對象區分精細化上「度」的把握。不同群體對審判公開的內容即信息的要求和期待並非一樣,一般越是關涉自身利益越期待了解相應信息。因此,審判公開的信息對不同強弱的期待能否滿足就取決於法院是否為各對象提供他們「想要」獲取的信息,否則,公開的效果就不可能好。依據信息的需求程度,除當事人外,把社會公眾細分為糾紛困擾者和普通公眾較為合理可行。對當事人重在「透明」。當事人的利益直接受到法院裁判的影響,因而所有能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產生影響的環節都為其所關心,所以對他們的公開應當是全方位、透明的,包括公開相應案件的實體裁判結果、裁判形成過程、程序節點信息、執行進度信息以及相應法律法規等。值得注意的是,這類對象具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和個人利益本位判斷,他們不可能脫離自身的遭遇和價值觀念理解已獲得的信息,因此,在達到透明程度的同時,還需要通過信息公布前的技術處理和判後釋疑等工作幫助他們正確理解相應信息。對社會公眾中的糾紛困擾者重在「解惑」。他們對司法信息的了解需求不如當事人那樣強烈,會更多希望獲取法院信息對彼此行為的正當合法性進行判斷,這將直接或間接影響他們解決糾紛的方式和對未來結果的預期,所以對這類對象的信息公開應當側重於解惑,包括法律法規的宣傳和相應的解釋,並注意釋惑的導向性。對普通的社會公眾重在「宣示」。對於這類對象,審判信息的公開具有宣傳法制知識、啟蒙民眾意識、引導社會行為的作用,同時也可以滿足部分民眾的獵奇心理。 第三,審判公開「度」的調適。衡平方式確定的「度」,由於有隨機應變的可能,故在調適過程中比較容易操作;而調適制度化的「度」,卻會因為程序的複雜和耗費的調研、時間等成本較高而必然具有滯後性。因此,對審判公開「度」的調適前者易後者難。同時,對「度」的調整在時間上也是依循一定的先後順序,從對「度」進行主觀把握的感性經驗上升到具體的制度化規則。所以對於公開「度」調適的總體思路,應當遵循這種邏輯上的先後順序,由易到難地進行,即從個案的公開「度」調整到制度化的公開「度」調整。之所以需要對公開「度」進行調整,是為了消除公開過度和公開不足所造成的不利影響。對公開過度的,應確立便於操作、反應迅速的應急預案和補救機制,及時對相應的信息進行刪除、補救、替換;對那些不能通過技術手段進行處理的,應當盡量消除其造成的不利影響,如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對公開不足的,由於一般是從個案或某個具體方面反映出來,因此,可以對相應的方面和個案的公開「度」進行適當放寬,條件成熟時將經驗制度化。 三、深化審判公開的創新探索 制度創新的基本思路。其一,融入司法為民理念。人民法院不僅是司法機關,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因此,審判公開就不僅僅意味著公開涉及案件的審判信息,還必須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服務信息,這既是對原有審判公開內涵的突破和創新,也是法院為契合現實國情和歷史發展而進行的重新定位和必然選擇。其二,構建體系化的公開層次。對當事人的公開應當圍繞訴訟進行,以訴訟過程中全部關鍵環節的權利義務為內容,包括對訴訟程序的公開,也包括對訴訟結果的公開。對糾紛困擾者應採取「線」和「面」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開,即通過審判公開讓其對訴訟的進程有基本了解,希望了解的「線上之點」也就是某一方面或環節,則通過法院的解釋和說明,對該「點」上的權利義務「面」進行公開,這樣既解決了這類對象的疑難問題,還能減輕法院的壓力和預防審判公開過程中的「未訴先判」。對普通社會公眾則應側重於「點」上的公開,即通過典型案件、公眾關注的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的公開,引導社會輿論,宣傳教育民眾。其三,把握科學的公開進路。 制度構想的實現方式。審判公開制度最終需要依賴具體的形式予以實現,區別不同情形和不同公開內容、對象來選擇合理的公開載體顯得尤其重要。以是否具有時間延遲為依據,可將公開的形式分為即時的公開和延時的公開。前者的主要特徵是親歷性和即時性,具體表現為當事人、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社會公眾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庭審的旁聽等;後者的主要特徵則在於對媒介的依賴性和延時性,由於信息的非即時傳送使這種形式的公開需要依賴網路、電視、廣播、報紙等載體進行信息傳達。 |
(責任編輯:朱書緣、趙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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