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被謠言騙了吧?「持外國護照沒註銷中國國籍不能出境」是假消息!
最近不少自媒體都推送了一條讓海外華人震驚的消息——持外國護照未註銷中國戶籍者,不許出中國境。而且還言之鑿鑿的說,這條新規定7月1號就開始實施。
各路媒體的報道內容大同小異,具體來說並沒有一個有關部門出面講了「持外國護照未註銷中國戶籍者,不許出中國境」這句話,而是整合了好幾條規定和政策,最後得出了這個驚悚結論。
具體來說,不實消息裡面大概就是這樣說的:
因為公安部決定對入境的外國人留存指紋等生物信息,所以大家入境的時候就會被要求驗指紋。驗指紋之後,公安部就能查到你到底有沒有中國戶籍(因為國內居民之前都有留過指紋的)。中國本來就規定不允許雙重國籍,所以「如若未註銷戶籍,將會被禁止出境,必須返回原居住地註銷戶口,方可出行。」
這個消息的問題出在哪裡呢?
問題就出在裡面的臆想成分太多了!實際上中國邊檢機關留存入境外國人指紋的事情也不是現在的「新規定」,今年2月就通知了。之所以這樣做並不是想抓誰查誰,而是因為這本來就是國際慣例,歐美國家都這麼做。
另外,禁止出境並不是說,哪個部門想禁止就能禁止的。什麼情況可以禁止一個中國人或者一個外國人出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第十二條 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出境:
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協議,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
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不準出境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準出境的其他情形
在法律規定修改之前,出入境部門是不能隨意因為戶口註銷的問題禁止一個中國人或者一個外國人出境的。大家完全不用擔心所謂「不能出境」的問題。
假消息中所謂的「比對指紋」、「禁止出境」兩個最核心的關鍵內容都是捏造的,毫無根據的。
這個消息本身,在公安部的官網上都找不到。網上能找到的完全就是一些網頁新聞或者自媒體傳播出來的同樣的內容。還有媒體專門問了國內的出入境部門,人家部門回復很簡單:從未收到過相關通知。
連負責管大家出入境的有關部門都不知道這件事情,你說你還擔心這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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