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法定婚齡一覽圖
這個圖表示的是世界範圍內男性的最低法定婚齡。其情況共分為:無年齡限制、12歲、13-17歲、15歲、16歲、16-18歲、17歲、18歲、18-21歲、19歲、20歲、21歲、22歲。其中18歲為最多情況,最高婚齡為中國與中非共和國(22歲)。原圖是動態的,可以在點擊後反應詳細情況,並出現文字標註(點擊進入)。這個圖只反映大致,即深藍22歲、淺藍21歲、綠色20、淺綠19歲、黃綠18歲、黃色17歲、紅黃16歲、紅色無年齡限制。
註:無年齡限制,即沒有最低法定結婚年齡。一旦到達青春期,個人就可以進入婚姻,但是嚴格地說政府的政策不鼓勵16歲以下的婚姻。
下邊是女性最低法定婚齡圖:
中國的情況中國舊時婚姻風俗,即男女未成年而結婚。古代法定婚齡不一,《周禮·地官·媒氏》規定,男不超過三十而娶,女不超過二十而嫁。統治者為增殖人口,多征賦算,或為及早承斷帝位,傳宗接代,往往下令民間早婚,並親身實行之。民間從增添家庭勞力,保證財產後繼有人等因素考慮,也普遍實行早婚。各代,早婚從未得到真正的控制,因而童幼許婚、指腹為婚等成為普遍的事實。漢代王吉、宋代司馬光曾對此提出嚴厲批評,指明其危害。據統計,歷代婚齡如下。戰國齊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戰國越王勾踐令:男二十,女十七。漢惠帝令:女十五。晉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貞觀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開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聖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寧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馬光《書儀》:男十六,女十四。宋朱熹《家禮》: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禮》:男十六,女十四。事實上,漢昭帝八歲斷位,時上官後才六歲,十歲時冊立為皇后;昭帝死,皇后才十四五歲;漢平帝九歲繼位,權臣王莽以九歲之女嫁他為皇后。民間,早婚之俗一直為歷代所崇尚。漢樂府《古詩為焦仲卿妻作》:「十六知禮儀,十七遺汝嫁。」《漢書·王吉傳》:「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代不明而民多夭。」南朝梁武帝《河中水之歌》:「莫愁十三能織綺,十四採桑南陌頭。十五婚為盧郎婦,十六生兒字阿侯。」唐李白《長干行》:「十四為君婦,羞顏未嘗開。」宋司馬光《家范》:「及其長成,或不肖無賴,或身有惡疾,或家貧凍餒,或喪服相仍,或從宦遠方,遂致棄信負約,速獄致訟者多矣。」外國的情況傳統上,在世界各地,性行為的年齡由家庭或部落決定,在大多數情況下,與出現青春期的標誌,即女性的月經和男性的陰毛的時間吻合。在古羅馬,女孩在青春期開始後不久就結婚並生育是很常見的事。根據塔西佗描述,古代日耳曼部落中,新娘和新郎的年齡大致相同,但比羅馬新婚夫婦年齡大。他的描述是:「那些男青年結婚得晚,從而活力未受損傷。那些女孩,也沒有匆匆結婚。當她們和男人們年齡相當而同樣成熟時,她們按年齡和力量擇偶,這樣他們的孩子就重現了父母的威力。」亞里士多德將男女的最低結婚年齡分別定為37歲和18歲,7世紀西哥特的法律條文將男女的最低結婚年齡都定為20歲。可以推測在古代日耳曼,多數婦女結婚時至少20歲,且與她們的丈夫年齡相當。有記錄的確定結婚年齡的法律出現在800年前:1275年,在英格蘭,「強姦法」的一條法規,威斯敏斯特1,規定「姦汙」「未滿年齡的少女」,無論是否經過她的同意,是一項輕罪。這裡的「年齡」被法學家愛德華·科克爵士解釋為結婚年齡,當時是12歲。在12世紀,中世紀歐洲教會法有影響力的創始人——格拉提安接受青春期的結婚年齡在12歲和14歲之間,但也同意承認超過7歲的孩子結婚是有意義的。當局認為可以同意在更低的年齡結婚,屆時只要在青春期之前雙方都沒有廢止婚姻協議,或者他們已經圓房了,婚姻就是有效的。應當指出,儘管格拉提安提出了上述想法,法官卻鼓勵7歲之前基於雙方同意的婚姻;曾有2歲和3歲結婚的記載。儘管如此,在西北歐大多數地區,在年齡很低時結婚仍是很罕見的。坎特伯雷教區1619年至1660年間每1000張結婚證書中,只有一個新娘是13歲,4個是15歲,12個是16歲,17個是17歲,而其他966個新娘在結婚時至少是19歲。教會規定,如果沒有雙方家長的同意,新郎和新娘要結婚,必須至少滿21歲。結婚證書顯示,新娘最常見的結婚年齡是22歲,新郎最常見的是24歲,新娘的平均年齡是24歲,新郎則為27.75歲。雖然歐洲貴婦結婚較早,但他們只是少數[5],而且坎特伯雷的結婚證書表明,即使是貴族,在很早的年齡就娶妻也是非常罕見的。美洲殖民地沿襲了英國傳統,法律更多作為一種指導。例如,瑪麗·海瑟薇(弗吉尼亞州,1689年)嫁給威廉姆斯時只有9歲。愛德華·科克爵士(英格蘭,17世紀)明確了「女孩在12歲以下結婚是正常的,嫁為人妻的女孩有資格從她丈夫的遺產中獲得嫁妝的年齡是9歲,即使她的丈夫只有4歲。」然而,人們何時會實際結婚的可靠數據是很難找到的。例如在現代早期的英國,唯一可靠的結婚年齡數據來自於涉及到死亡後留下財產的人的記載。這些記載不但比較少見,而且並不是每次都記錄下了雙方的年齡,此外似乎記載越完整,就越有可能寫的是年輕的婚姻。此外,20和21世紀的歷史學家有時表現出不願意接受年輕婚姻的數據,而總是解釋為數據記錄時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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