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肇事寶馬車還不算「狂奔」?

  一家之言

  儘管目擊者200km/h的目測速度或有誤差,可在未經多證據交叉印證前,就輕率斷定「未狂奔」,難免成定性上的硬傷,給人背書之嫌。

  「6·20」南京寶馬肇事案,案發逾一周後又迎來反轉:昨日下午南京警方發布消息稱,經查犯罪嫌疑人王季進超速行駛(車輛通過事發路口時速度為195.2km/h),且事後棄車逃逸。一時間輿論嘩然:就在6月22日,針對當地媒體報道中目擊者的說法——寶馬車時速達200公里,南京警方還曾通報,當事人「車速確實要比身邊車輛快一些,但並沒有出現狂奔的現象」。

  時速195.2公里,什麼概念?有數據可做對照:目前我國僅開行動車的線路上,動車最高時速是200到220公里。也就是說,事發時肇事車輛速度足可以「媲美」動車了,何況是在限速60km/h的市區要道上。以此觀照南京警方不久前「未狂奔」的說法,頗顯諷刺。不少網民就揶揄:「確實不是狂奔,分明是起飛的節奏」「說這生死時速不屬於狂奔的,是拿速7特效做參照嗎」……

  實質上,「狂奔」只是個主觀色彩較強的修辭而非法律概念,到底什麼樣的速度算狂奔,並無權威界定。此案中,基於「馬自達被攔腰沖斷」等慘烈情形,坊間輿論普遍相信肇事車輛大幅超速。

  但作為偵查機關,當地警方披露案情理應謹守法定職權範圍,發布結論須有充分證據。儘管目擊者200km/h的目測速度或有誤差,可在未經多證據交叉印證前,就輕率斷定「未狂奔」,難免成定性上的硬傷,給人背書之嫌。

  還應看到,車速問題上的「被打臉」,就像多米諾骨牌第一張牌的倒下,極易引發公眾對當地警方其他結論的不信任。畢竟,從肇事者身份到毒駕等蹊蹺,當地警方前兩次案情披露,幾乎構成對起始報道的全盤否定,公眾難免疑慮難消。而今一句「未狂奔」跟195.2km/h,形同撞車,讓洶湧的質疑找到了「用力點」,「調包說」「毒駕論」也必然順承著質疑基調再度泛起。

  遺憾的是,涉事警方事先輕佻的「未狂奔」說,讓自己最終被自己打臉。在「6·20」車禍這類事件面前,任何處理不當,都容易將輿情導向「司法不公」「權錢勾連」等敏感情緒,所以相關官方發布信息務求準確,用證據說話。

  □佘宗明(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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