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講故事」
作者;佚名(歡迎認領)
來源: 甘肅法制報
法官應當是會「講故事」的人,尤其在判決書當中。藉助雙方當事人的證據和質證程序,法官在裁判書中構建起一個完整而合乎邏輯的法律事實圖景,在敘事中完成司法對作為歷史的案件的重建。這種重建起來的「故事」,不需要繪聲繪色,也或許與客觀的案件事實略有出入,但只要是建立在嚴格的證據認定基礎上,便構成了裁判的正當性基石。
能否講好個案中的「故事」,往往取決於法官運用證據還原事實的能力。如果將自身混同一般民眾而追求所謂的絕對真實,或是忽略證據之間的印證關聯而想當然地主觀構建,都難以在法律上實現司法還原事實的功能,並直接影響到裁判結論的可信度。就此而言,有兩個十分知名的影響性案件能夠印證。
被譽為「世紀審判」的美國辛普森案,曾經令很多國人不解:一個幾乎「鐵證如山」的殺妻兇手,卻因為收集證據程序上的瑕疵而被判定無罪。為了還原真相,審判進行了474天之久,控方在法庭上詢問了58位證人,展示了488件實物和圖片,辯方也詢問了27位證人。我們不能說最終的審判結果重構了令人信服的客觀事實,但這種結構卻反映出美國人對法律真實的理解。既然法官無法將時間逆轉把案發過程回放一遍,那就只能通過嚴格的證據認定程序以重構法律上的真實,用該案主審法官的話說,雖然「大家都看見了辛普森沾滿鮮血的手,但法律卻不能說已看見」。基於證據規則構建法律所能「看得見」的事實,恰是法官的職責所在。
除了在法律的意義上「講故事」,法官還原事實的能力還在於:如何在裁判中就錯綜複雜且相互衝突的證據材料,重構出一份邏輯順暢、脈絡清晰的法律事實。一切基於證據考驗的是法官的法治思維,而在具體證據的印證之間尋找事實的蛛絲馬跡,則考驗著法官的邏輯思維。這讓人聯想到被輿論熱炒的李某某強姦案。由於涉及未成年人和受害人隱私,該案一審判決如何重構事實我們不得而知,但值得注意的是,南方某著名報紙在一審宣判當天,刊登了一篇意圖還原真相的重磅調查,其細節之豐富遠超法院公布的內容。尤其是在關鍵證據的交替印證和駁證上,在對口供、證言及與司法鑒定文書的仔細核實上,在對當事雙方有利和不利信息的均衡展現上,記者接近事實的努力值得借鑒。
當然,記者所重構的事實並非法律事實,所涉及的諸多細節也不能進入司法程序,相信該案的一審判決也是建立在嚴格的證據認定基礎之上。在這裡我僅想強調的是,這種重構事實的方法與細緻性,是司法裁判所應當講求的。只有在證據採信規則下,充分展現出事實重構的邏輯線索,在相互印證中釐清「故事」演變的脈絡,消除證據之間帶來的各種合理性懷疑,方能編織出一幅可信度高的法律事實圖景。
其實,衡量法官「講故事」的水平高低,關鍵在於其邏輯分析能力和運用證據展示事實的能力。這些能力的獲得,既需要法學院在法律人才培養中更多地關注思維訓練,也依賴於法官積累足夠豐富的人生閱歷,所謂「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即是如此。人類的審判活動發展至今,之所以更加理性而值得信賴,就在於法官在複雜的庭審程序中,能夠憑藉經驗知識獲得重構事實的必要信息,並展開邏輯思維的加工。可以說,個案中的法官主要職責就在於:從控辯雙方或當事人雙方的對抗中敏銳地發現真實信息,在客觀的證據認定基礎上編織案件的法律事實,並嚴格按照司法的法治規則進行合乎邏輯的判斷和裁定。
因此,裁判書並非簡單的司法結論,其首先是法官重構法律事實的「劇本」,要向社會展現法官是如何從證據中還原事實的。只有在證據的判定標準之上,展開司法理性的邏輯敘事,裁判書中講述的「故事」才具有可信度,也才能幫助公眾在紛繁複雜的社會現實與相對穩定的法律文本之間,建立起理性的認知通道,並以此來界定我們共同體的法治生活方式。
摘自西北刑事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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