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與法】老人不願辦遺囑公證 兒女想要辦理也沒用

【典型案例】

  近日一位老太太在其兒子的陪伴下來到公證處諮詢辦理遺囑公證的手續。老人說,她和老伴一直都跟著唯一的兒子生活,兩個女兒都不怎麼管,只是逢年過節的時候來看看。前幾年老伴去世後,兩個女兒就更不怎麼來了,今年更只是在春節時來看了眼,然後就再沒來過。老人為此很傷心。

  老人名下還有些存款,想等以後她沒了,錢不給她兩個閨女,都留給兒子。怕以後女兒們因為這個錢的事跟兒子鬧,就打算到公證處立個遺囑,省得以後給兒子找麻煩。公證處指派兩名承辦公證人員進行辦理。公證人員按程序與老人單獨進行交談。但在交談過程中,老人的態度與剛才相比有了很大不同,對是否立遺囑猶豫不決。可能是因為兒子不在場的原因,老人終於說出了心裡話。

  老人表示,兒子確實對她很好,兩個閨女表現是不好,確實不常來看她,但閨女、兒子都是她生的,手心手背都是肉,她也不願意虧待了哪一個。今天來辦遺囑公證從心裡講,她不願意。但是兒子覺得閨女們什麼都不管,將來還能分遺產心裡不痛快,非讓她來。老人說,她也擰不過兒子就只好來了。承辦公證人員告知老人,這種情況下無法為其辦理公證手續。

  【公證員說】

  公證員指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並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行為。《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從而賦予了公證遺囑在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為處理好自己的身後事,越來越多的老人來到公證處申請辦遺囑公證。

  但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神志清醒、有民事行為能力且自願,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不需繼承人及其他人的同意。因此繼承人應當充分尊重立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意願和權利。

  需要提示的是:五種法定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等任何一種形式,只要是依法而立,都有法律效力。 

來源:勞動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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