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文!刑事訴訟,42大常見疑問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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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1) 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

2) 正確運用法律;

3) 懲罰犯罪分子;

4)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5) 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

6) 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7) 尊重和保障人權;

8)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9) 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2. 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各自的職權範圍是哪些?

1) 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注意:國家安全機關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 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

3) 法院:負責案件的審判。

3. 刑訴中的公、檢、法機關辦理案件的原則有哪些?

1) 必須依靠群眾;

2) 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3)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5)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6)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4. 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1)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意:對於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如已立案,應當撤銷案件;如已交檢察院予以提起公訴,應當予以不起訴;如已進行審理,應當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5. 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1) 貪污賄賂犯罪;

2)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4)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已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的。

6.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哪些?

1)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 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審原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 基層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而移交給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5) 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管轄不明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7.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涉及到哪些情況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予以迴避?

1)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 是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3)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如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注意:如當事人提出申請後被拒絕的,當事人有權申請複議。

8. 對迴避申請做出決定權的人員是哪些?

1) 審判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2) 檢查人員的迴避,由檢察院檢察長決定;檢察長的迴避,由本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3) 偵查人員的迴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9. 哪些人員可以被委託作為刑事案件的辯護人?

1) 律師;

2) 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注意:如以上人員正在被執行刑罰(包括但不限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緩刑等)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時才可以委託辯護人?

1)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2) 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注意: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11. 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情形有哪些?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並向法援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5)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12. 辯護人的責任是什麼?

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13. 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1) 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其他辯護人沒有)

2) 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其他辯護人沒有)

3)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其他辯護人沒有)

4) 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須經檢察院、法院許可)

5) 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其他辯護人沒有)

6)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其他辯護人沒有)

7) 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

8) 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其他辯護人沒有)

9) 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其他辯護人沒有)

10)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其他辯護人沒有)

11) 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所有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具有該權利)

14. 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資料種類有哪些?

1) 物證;

2) 書證;

3) 證人證言;

4) 被害人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 鑒定意見;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15. 證據確實、充分須同時滿足哪些條件?

1)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 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 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16. 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制度有哪些具體表現?

1)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2) 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但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3)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4) 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注意: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證明證據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舉證責任給了申請人一方。刑訴法第56條規定,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一方,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對於這一點,申請人一方如果要搜集該方面的證據會比較困難。

17. 什麼是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情形是哪些?

定義: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情形: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罪輕的)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無社會危險的)

3)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病、懷孕、哺乳)

4)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期滿案件未結)

18. 如何申請取保候審?

1) 申請人符合法定的可採取取保候審的情形;

2) 提供保證金或者保證人。提供保證金的,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賬戶內。取保候審結束後無違法情形的,可憑執行機關文件退回保證金。提供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是與本案無牽連關係、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並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的人。

19. 什麼是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情形是哪些?

定義: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的情形:

1)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 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6) 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

注意:監視居住可以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20.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區別表現在哪些方面?

對比項目

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

是否需要保證金

需要

不需要

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不可以

可以

最長期限

12個月

6個月

活動範圍限制

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是否可以會見他人

無限制

未經許可不得會見或通信

21. 同時滿足哪些情形時可以予以逮捕?

1) 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3) 採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其後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或者曾經故意犯罪或身份不明的。

注意:批捕決定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2.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採取刑事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1)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 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3. 採取刑事拘留應當履行怎樣的法律程序?

1) 採取刑事拘留時應出示拘留證(注意:無拘留證時可以變相採取其他方式予以拘留,如委託其他人以發現存在犯罪行為時予以扭送至公安局,再在公安局臨時辦理拘留證。因為法律賦予了其他公民無拘留證前提下可將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局的權利);

2)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3) 24小時內,應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4) 24小時內,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訊問;

5) 如無需批捕或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情形,應當予以釋放;

6) 刑事拘留的最長時間為37天(拘留後3天內決定是否申請批捕;申請批捕時間可延長1-4天;最長可以延長至30天;檢察院做出批捕決定的期限是7天)。

24. 採取逮捕措施應當履行怎樣的法律程序?

1)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2)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3) 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並在該時間內進行訊問;

4)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5. 導致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情形有哪些?

1) 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 被告人脫逃的;

3) 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 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26. 自訴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1)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7. 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的案件有哪些?

1)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

2) 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 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注意:以上三點缺一不可,同時僅僅適用於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另外,刑事案件中的簡易程序,可以由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結,最長不超過1個半月。

28. 檢察院對一審案件判決裁定結果不服,應當履行怎樣的抗訴程序?

1) 檢察院向同級原審法院提交抗訴書;

2) 檢察院將抗訴書抄送至上一級檢察院;

3) 原審法院將抗訴書、案卷證據資料等移交至上一級法院;

4) 上級檢察院收到抗訴書後,認為抗訴不當的,向其同級法院撤回抗訴;

5) 上級檢察院收到抗訴書後,認為抗訴適合的,向其同級法院進行抗訴。

29. 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哪些情形可以導致案件延期審理?

1) 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 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30. 不服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日期為多久?

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

31. 哪些二審案件,法院必須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1)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2) 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3)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 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32. 死刑複核程序當如何進行?

1) 死刑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進行複核;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3)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5) 最高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6) 最高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7) 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33. 刑事案件中,出現哪些情況時可以申請再審?

1)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 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4. 對於再審案件,如何確定具體審理的程序以及具體審理的法院?

再審程序的確定:

1) 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2) 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再審法院的確定:

1) 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審各級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案件;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下級人民法院已生效判決、裁定的案件。上級法院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35. 出現哪些情形時,應當立即停止執行死刑?

1) 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 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 罪犯正在懷孕。

注意:以上前2項原因消除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方可執行;第三項原因出現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所有的死刑核准以及判決,必須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時方可執行。

36. 刑事案件判決的執行機關有哪些?

1) 監獄:執行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罰;

2) 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刑罰;

3) 公安機關:拘役;剝奪政治權利;

4) 法院:死刑;罰金;沒收財產;

5) 未成年犯管教所: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而被判處相應的刑罰;

6) 社區矯正機構: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7. 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應當如何執行?

1) 最高人民法院的執行死刑命令,由高級人民法院交付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執行;

2)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注意:通過以上分析,執行死刑的至少應當是中級人民法院。

38. 發生哪些情形時,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 適用於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 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3)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 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5)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嚴重後果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39. 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和制度有哪些?

1) 在沒有委託律師的情況下,強制指定律師為其進行辯護;

2)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3)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4) 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5) 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注意:只有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方可代為行使訴訟權利,其他人只能在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提出意見以及聽取訊問筆錄和庭審筆錄。)

6)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7) 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8) 不被判處死刑。

40. 刑事案件中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當事人和解?

1) 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 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41. 哪些機關可以對當事人和解做出和解協議書?

1) 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做出和解協議書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2) 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做出和解協議書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 法院;法院作出和解協議書的,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42. 對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如何處理?

1)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檢察院。

2)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檢察院應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3)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4) 法院是唯一可以做出強制醫療決定的機關,同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中的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能力程序,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5)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6)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7)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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