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漢忠抗拆致死案重審宣判 死刑立即執行改判死緩

  【財新網】(記者 單玉曉)死刑立即執行改判限制減刑的死緩,山東濰坊農民丁漢忠抗拆致死案重審落槌。8月10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法院經重審後宣判丁漢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丁漢忠限制減刑。而在去年5月,山東省高級法院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濰坊中院對丁漢忠的死刑立即執行判決,發回重審。

  今年56歲的丁漢忠是山東濰坊昌樂縣喬官鎮丁家山村農民,其居住的房屋存在權屬爭議。2013年,該房屋被列入「調整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範圍。因補償協議未談妥,丁家一直沒有搬遷。同年9月,數名拆遷人員試圖強制拆除丁漢忠居住的房屋,雙方發生衝突。在衝突中,丁漢忠持鐮刀揮砍,致兩名拆遷人員黃中太、黃國厚死亡。

  2014年1月16日,山東省濰坊市檢察院向濰坊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丁漢忠犯故意殺人罪。7月28日,濰坊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丁漢忠死刑立即執行。但控辯雙方就丁漢忠傷人致死的過程一直存在分歧,丁漢忠堅稱自己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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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審判決書稱,黃中太等人為阻止丁漢忠父子進入拆遷現場和拍照,對二人有摁倒、拖拽等行為。丁漢忠被放開後,手持鐮刀猛砍黃中太頭部、面部,致黃中太受傷倒地。為救護傷者,多人上前阻止丁漢忠繼續傷害黃中太,其中拆遷人員劉文持鐵杴打傷丁漢忠頭部。丁漢忠隨即又持另一鐮刀上前追砍周圍拆遷人員,砍傷另一名拆遷人員黃國厚的頭、頸部等處。

  但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先砍後鏟」完全錯誤,事實上是丁漢忠先被黃國厚打傷頭部,已是頭破血流,生命危在旦夕;兒子丁超又被拖出院外生死未卜。緊急情況下,出於防衛本能,順手抄起棍棒物對院內正在行兇的黃中太、黃國厚等人揮舞,丁漢忠事後才知道手持物是鐮刀。「一審鑒定鐮刀無丁漢忠指紋,但判決書又認定丁漢忠持鐮刀揮砍,證據與事實認定存在自相矛盾的問題。」律師稱,丁漢忠的家園遭遇不明身份人員暴力破壞,他奮起反抗致兩名正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不法分子死亡,屬於正當防衛的情形,無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種後果,丁漢忠都不應負法律責任。

  丁漢忠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2015年8月,在丁漢忠上訴近一年後,山東省高級法院開庭二審此案,2016年5月6日,山東省高級法院最終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死刑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過程中,丁漢忠稱,被害人糾集多人非法拆除房屋,對其進行毆打,丁漢忠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頭部受傷的情況下進行還擊,也沒看清所使用的工具,屬於正當防衛。丁漢忠的辯護人張維玉、燕薪提出,涉案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土地增減掛鉤項目及拆遷違法,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及故意毀壞財物,丁漢忠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濰坊中院在判決書中回應稱,施工人員的行為沒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毀壞財物的嫌疑。丁漢忠和黃中太發生語言衝突時,丁漢忠持鐮刀砍擊黃中太,此黃中太失去反抗能力後繼續加害黃中太,時劉文持鐵杴阻止手持兇器的丁漢忠並把丁漢忠頭部打傷,黃國厚等其施工人員阻止丁漢忠繼續行兇時,丁漢忠又持另一把鐮刀砍擊赤手的黃國厚身體要害部位。濰坊中院根據證人證言及丁漢忠的供述認定,丁漢忠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此外,辯護人提出丁漢忠構成自首。濰坊中院認為,公安人員到達案發現場後,丁漢忠稱被人打傷但沒有陳述自己犯罪行為,沒有投案的意思表示,庭審中亦不認罪,其行為不構成自首。

  濰坊中院認為,丁漢忠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濰坊市檢察院指控丁漢忠犯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丁漢忠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鑒於施工人員對引發該案負有一定責任,固依法對被告人丁漢忠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應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限制減刑不是獨立刑種,而是對犯嚴重危及社會的暴力性犯罪分子的減刑予以限制,延長其實際執行的刑期,縮小了死刑立即執行與死刑緩期執行在嚴厲性上的差距,在保留死刑的情況下,糾正中國刑罰體系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輕」問題。

  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死緩限制減規定。根據修改後的《刑法》,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死緩限制減刑還不得假釋。

  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後,對前述幾類罪犯的實際執行刑期,除重大立功外,不能少於25年,加上必須有的兩年死緩考驗期間以及從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開始羈押到作出裁判一般一年以上的時間,司法實踐中,被判死緩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羈押的時間至少28年,有的可能達到30年左右。

  重審宣判後,丁漢忠的辯護律師張維玉、燕薪向財新記者表示,法院未當庭詢問丁漢忠是否上訴,律師將和丁漢忠協商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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