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
公民社會的興起,已成為當代中國的一個不容迴避的重大社會現象。這一現象的產生與發展,對於在中國確認個人的價值和公民的社會地位,對於重構社會與國家的關係,對於中國的社會轉型以及實現社會自治、建立民主化的社會條件、奠定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礎等諸方面,均具有積極意義。1、確認個人的價值與公民的社會地位公民社會是崇尚合理個人主義的多元化社會。公民社會是各個社會成員作為獨立的單個人的聯合,具體的特殊的個人成為公民社會的權利主體和道德意識主體。個人主體地位的確立決定了個人主義思想在公民社會中居於主導地位。個人主義認為個人先於社會而存在,個人是社會生活的最終目的,社會是滿足個人利益的手段。個人主義主張,在私人生活領域,個人擁有做什麼(不損害他人)和不做什麼的自由,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平等的機會和權利,並且具有自主決定和追求美好生活的能力。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不可侵犯性構成了國家權力的最後邊界,決定了其存在的合法性需要公眾以選舉的方式加以認可。國家的作用是用法律手段來確認和保護個人自由,以仲裁人的身份調解公民社會無法解決的糾紛。公民社會的個人主義與長期以來漢語中所說的「個人主義」有很大的差別,漢語中的「個人主義」全然是一個貶義的概念。它意味著以自我為中心、自私自利,只顧自己利益,不顧他人與社會利益。這是一種極端形態的個人主義。而公民社會所崇尚的是與集體主義、整體主義相對而言的個人主義,它是一種倡導個人自由行為的合理的個人主義。這種個人主義的本質在於強調每一個個體都具有同等的權利、價值、尊嚴和利益。因此,個人主義不僅不支持自私自利、以自我為中心的行為,恰恰相反,它要求每個人都要尊重而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與權利。個人主義推崇個性,尊重個人價值。密爾指出,所謂個性就是每個人都具有獨立意志,能夠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性格與利益對外界事物做出判斷;而不是根據他人、社會、傳統、習俗做出判斷。個性就意味著多樣性,意味著每個人不僅有自己的性格、慾望與愛好,而且有不同於他人的生活方式、人生追求和價值觀。現代公民社會由於是建立在個人主義的原則之上,允許個性的充分發展,允許各種思想、文化同時存在,所以,它是一個多姿多彩的多元文化社會。它一方面要求個人生活方式的多樣化,社團組織的多樣性,主張權力分散於各個個人及社團之中,保持個人及各種社團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它主張各種信仰、思想、文化和諧共存、共同發展,通過理性的交鋒產生活力,推動經濟社會的進步。因此,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對於在一個有著兩千多年皇權專制主義傳統的國度,確認個人的價值,倡導合理的個人主義,培育公民意識,建立富有活力的多元文化社會,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公民社會的主體是公民。沒有公民就不可能形成公民社會。因此,公民社會產生的前提是存在具有相對獨立和自由地位的國民主體——公民。在前資本主義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雖然也有部分稱為「公民」的人(如古希臘、古羅馬的公民和中世紀自治城市中的城市「公民」 ),但他們要麼局限於統治階級內部,要麼仍然處於從屬於君主的臣民地位而無真正獨立和自由的主體特徵,因此,還不可能形成現代意義上的公民社會。之所以公民社會始於近代,發展於現代,正是因為只有在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起來後,一國的居民(包括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才真正有可能徹底擺脫從屬於君主和主人的臣民和奴僕地位而成為相對獨立和自由的公民主體。誠如拉爾夫.達仁道夫所言:「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會人物都更有活力。數百年來,公民是上升的社會群體的成員和引擎……。」我國近20多年來的社會變遷,隨著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化與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確立,民營經濟與私有企業日益壯大,中產階級得以產生,各類中介組織蓬勃發展,公民社會已初現輪廓。作為公民社會的基本單元的公民開始得到法律上的認定,公民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漸趨明確,公民的社會地位逐漸得到確認。但是,有必要指出,我們國家現實條件下的公民還不是完全意義上的公民。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專門論述過公民與臣民的區別,他說:「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 說明公民與臣民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擁有參與政治過程和政治決策的權利。在我國,由於政治改革滯後和民主化進程的反覆,使得公民參與政治過程和政治決策的權利迄今仍受到很大限制,公民的社會政治權利也得不到有效保障。這種狀況的存在,成為中國公民社會繼續向前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是需要我們著力加以解決的重大現實問題。2、社會與國家關係的重構中國傳統社會與國家及其相互關係理論具有這樣幾個特點:(1)重國家輕社會。這是傳統中國政治實踐和理論的主導特徵,是決定其它方面特徵的本質所在。在中國絕大多數政治思想家的視野中,得到關注的只是國家的統治方式,是政權、君主、官吏、權力、統治術等等一些問題,很少觸及民間社會的發育與社會對政權的監督,更沒有現代的公民權利與義務概念。(2)重權力輕體制。中國傳統政治的特徵可以用專制主義來概括,而專制主義又是以人治方式來實現的。中國的國家直接導生於宗法組織,家國同構。在政治實踐中,一切以權力、官職為主宰,權力高於一切,而典章制度、法規律條皆置於權力之下。(3)重自省輕法度。中國傳統政治思想始終具有濃厚的倫理色彩。所謂的「為政以德」,「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內聖外王」構成對統治者的道德要求,而禮分、仁和、忠孝、等級、秩序、「三綱五常」則是對臣民的政治倫理訓教。(4)重秩序輕人權。在中國的傳統政治思想中,穩定一直是壓倒一切的政治追求。為了達到這一目的,制定了嚴格的等級序位制度,採取一切手段限制人口流動,阻礙社會交往,壓抑人的需求。因而,在中國歷史上,個人是極度卑微的,是真正的「小小的我」,社會團體組織則是極度萎縮的,只有作為政權組織的附庸才能夠得以生存。這種政治傳統雖然在近代以來受到很大衝擊,但是直到今天仍舊影響彌深。顯然,不改變社會與國家關係的舊傳統,中國就不可能真正實現現代化。梁冶平指出:「用一種長時期的眼光看,中國文化與中華文明在其生死攸關的現代轉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個自主的、能夠自我建設與自我協調並能有效地監督和影響國家決策的健全的社會」。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使得重新建構社會與國家的關係成為必須。根據當代公民社會理論家的論述,重構社會與國家的關係,一方面要擴大社會自主領域,縮小國家干預範圍;另一方面要重新界定國家職能,使之成為公民社會的保護者、監督者和調節者。鄧正來認為:「為了保證中國市民社會的順利發展,我們認為,在國人有意識地建構中國市民社會時,應當避免兩種極端傾向:首先,避免在市民社會尚未能成熟到按契約性法則自行運作並成為穩定社會秩序的力量之前,在市民社會尚未能恰當獨立於國家、進而克服自身因經濟先行民主後滯而特有的依附性或依賴性之前,就過熱地參與政治的取向;其次,避免運用中國傳統的民間社會觀點來指導中國市民社會的傾向,因為這種觀點易使中國市民社會的建構在盲目狂熱的情緒中回歸到傳統『民反官』的單一路向,給國家與社會良性互動關係的形成帶來障礙,從而阻滯中國民主政治的進程。」從發展的觀點來看,公民社會不應將自己的活動僅僅局限在國家的層次上,還應該延伸到基層社區和國際社會的層次。總之,隨著中國公民社會的逐漸成長和走向成熟,終將會形成一種不同於以往的新型的社會與國家關係,這種關係既不是國家壓制社會,也不是社會反對國家;而是社會與國家各司其職、相互彌補、良性互動的關係。3、社會自治的真正建立公民社會是政治國家之外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自主社會領域,高度自治是公民社會的內在要求。首先,公民社會自治是市場經濟的要求,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基本條件是作為商品所有者的個人必須擺脫各種社會限制和束縛,能夠根據市場規律獨立自主地判斷和選擇,在此基礎上與他人進行平等競爭和平等交易。公民社會成員這種經濟地位的獨立性和經濟行為的自主性內在地規定了市民社會是一個自我管理的社會。在某種意義上,公民社會可以看作是一個由許多相互關聯的生產、交易和消費行為構成的總和,擁有自身的內在動力和不受外界影響的規律,從而獨立於政治或國家。其次,公民社會的自治是個人自由的要求。在公民社會中,個人自由得到了明確的承認,個人不再僅僅是整體中的一個附庸物,而是一個具有權利的理性的存在。自由的個人要求在自己的權利領域內,能夠自由地創造和獲取財富,獨立地處理私人事務而不是由政府官員包辦代替。為了確保個人自由,公民社會必須成為一個獨立的私人生活領域,在政治國家之外實現自治。公民社會的自治為人們提供了一個自主活動的領域,一個能夠自由地行使選擇權和決定權的生存空間。人們只有在社會中擁有自己的權利領域,而且學會尊重別人的權利的領域,個人自由才能存在。再次,公民社會的中介組織培育了社會自治能力,創造了自治的條件和方式。公民社會是市場經濟自由人在運用財產權和自由權的過程中,通過自由結社所形成的自組織社會。結社自由是公民社會的基石。公民正是在自由結社的活動中培養起寬容、合作和團結的精神,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習慣和能力。公民社會作為國家權力體系之外高度發達的自組織社會,其廣泛存在的中介組織為「自主的自由人」建立起了相互聯繫的人際網路。這一方面使社會得以獨立於國家而自治,另一方面也決定了社會自治的方式是公民在自由平等的基礎上通過中介組織對私人生活、經濟生活、社會交往等公民社會事務進行自主管理。中國公民社會的興起與社會自治的建立之間是一種互為因果、互相促進的關係。它們幾乎同時開啟於國家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之初,並且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進程和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而逐步得到發展。一方面,公民社會的各種因子如民營經濟、私有企業、中介組織、中產階層成長壯大,為社會自治的建立與擴展提供了必要的物質基礎和人力資源;另一方面,社會自治的生長也為公民社會的衍生與發育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在這一過程中產生了和正在產生著一大批民間精英,他們愈來愈積極地參與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力,在社會事務與公共決策方面所起的作用愈來愈重要。民辦社團、學校、醫院、慈善組織、金融機構、媒體、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合作社以及民間教會、教團既是公民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極大地拓展了社會自治的領地。公民社會越是發展壯大,越有利於社會自治的建立。在這種意義上,說公民社會與社會自治是同義語也不為過。
4、民主化的社會條件現代民主理論指出,公民社會的獨立存在為代議制民主提供了必要的社會條件。各種志願性社團組織的發展和非官方的公共領域的活躍,為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作好了組織準備和輿論準備。近代公民社會理論也通過公共領域的啟蒙運動而深入人心。所有這一切都促成了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成功和鞏固。隨後建立的憲政民主國家為公民社會和國家的分離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證。托克維爾等人根據民主國家的經驗得出結論,即使在民主國家中,一個活躍的、警覺的和強有力的公民社會對於防止專制主義的復活和鞏固民主制度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哈維爾(V.Havel)指出:一個強大的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能否建立強大的民主政制的一項關鍵性條件。這種論點是否適用於中國呢?我認為,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公民社會是以多元自由產權為核心的市場經濟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本身所包含著的對國家與社會的要求,直接為基層群眾自治發展的「雙重民主化過程」的出現提供了重要的基礎和動力。對國家,市場經濟要求政府改變計劃經濟管理模式,轉變政府職能,減少不必要的干預;對社會,市場經濟要求參與經濟生活的社會單位、組織和個人擺脫對政府的過度依賴,迅速轉變為具有法律地位和自主能力的市場主體,要求社會能夠依據市場的原則,通過市場的機制實現有效的自我協調和發展。顯然,市場經濟的推行和發展,將使基層群眾自治發展成為中國民主化發展的必然取向。這也就同時意味著中國未來的民主化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將在基層群眾自治發展的基礎上展開。同時,公民社會與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治三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相互需求關係。若沒有公民社會的土壤,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就無法植根;若沒有市場經濟的滋養,公民社會和憲政民主也難以發育;而若沒有憲政民主政體的保障,人權、產權、自由就會被肆意侵犯,社會公正和市場公平就會遭受踐踏,權力腐敗和社會腐化就會變得無法遏止。我國今天普遍蔓延的種種腐敗現象,使得市場經濟秩序受到嚴重破壞,其根本原因正是由於執政黨及其領導下的政府擁有無限權力,有憲法之名無憲政(限政)之實;而公民社會尚處在方興未艾的過程之中,對政治權力缺乏有效的制約能力;並由此導致了各種社會危機,嚴重危及社會安定與長遠發展。從根本上克服權力腐敗現象的辦法是推進政治改革,一方面要在執政黨內建立民主制度;一方面要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實行憲政民主。我國政治改革的推動力一部分來自黨內的民主改革力量;更多的則來自民間,來自新興的公民社會。這已為無數鮮活的事實所證明,並將繼續得到充分驗證。中國是一個沒有民主傳統的大國,因此,很難想像如果沒有公民社會的依託,僅靠少數精英人士的召喚,就能夠實現民主化。我深信:在不久的將來,公民社會一定會象市場經濟一樣成為公認的規則,象民主政治一樣深入人心,成為中國現代化的基石。5、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礎公民社會的興起,將日益成為社會穩定發展的基礎。首先,由於執政黨和政府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打破了沉寂多年的社會局面,使社會獲得了相當大的自由度和自主權。而一個被嚴重壓抑的社會一旦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的情況下,社會出現失序和混亂的現象是在所難免的。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一是社會內在的動力釋放出來以後,因為無序可循,無法可依,就會按照一種無序的方式運行,尋找其代價最小、最便捷的方式運行。這種內在的衝動自然會引起社會一定程度的混亂。二是由於國家原有的組織結構和運作機制一直是按照嚴格控制社會的方式建立起來的,在一個封閉的社會裡,這種機制和結構的運轉是有序的,但是在社會發生大的變化以後,這種原有組織結構和機制並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仍然在用舊的方式運行,無法適應新的情況。改變這種無序狀態的辦法主要有兩個:一是國家的相關組織和機構發生重大的變化以適應社會的新變化;二是國家重新嚴加控制新產生的社會組織。後者在開放的社會條件下很難奏效,且副作用極大。因此,前者才是一種明智的選擇。通過政府主動進行機構改革與職能轉換,使得政府的存在方式與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的發展要求相適應,將會為國家的穩定產生非常大的正面影響。其次,改革開放帶來的經濟高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人民所擁有的財富和資產有了較大幅度的增加,並且造就了一個中產階層。這種狀況對於國家的穩定發展和長治久安具有根本性的積極作用。孟子早就論述過人民擁有一定財產與社會穩定發展的連帶關係,他說:「民之為道也,有恆產者有恆心,無恆產者無恆心。孟子還論述到:「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苟無恆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已。」如果老百姓沒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和財產,連日常生活都難以維持的話,要他們遵守一定的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是不現實的。如果不幸出現這樣的情形,社會必然無法穩定。再次,公民社會產生出來的自治能力與平衡能力,將會有效地彌補由於「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現象造成的社會失序、失范的局面,化解大量社會矛盾,降低改革成本,從而有助於維持社會穩定。統計數字表明,近些年來,每年都有上千萬的國企員工下崗、失業率與新增就業人口,大部分被民營經濟所吸納。僅此一點,對社會穩定的貢獻就不可小覷。公民社會的自治能力不斷提高,將會使政府更好地回到自己應當的位置上,擺脫瑣碎事務的困擾,集中精力處理好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如健全社會保障、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治安、維護市場秩序等。
作者簡介:張祖樺,1955年生人。1982年畢業於南充師範學院(今西華師大)政治系,獲哲學學士學位。曾任共青團中央常委、中央國家機關團委書記、中國青年問題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1991—1992年在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進修西方國家憲法。1993年至今,任職於民間研究機構,曾受聘四川師範學院政治法律系客座教授。主要從事政治現代化、憲政民主理論與實踐、中國政治改革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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