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術後死亡,院方為何只承擔輕微責任?

患者術後死亡,院方為何只承擔輕微責任?

事件經過

2015年8月24日,患者某乙因疾病前往丙醫院住院治療。其入院診斷為:垂體無功能巨大腺瘤。2015年8月27日,丙醫院為某乙行經內鏡經鼻碟竇入路,垂體腺瘤切除術+鞍底重建術。術後診斷為垂體腺瘤。某乙術後病情未見好轉,並發腦積水、腦疝、格林-巴利綜合征等。2015年10月22日,某乙死亡,死亡診斷為侵襲性垂體無功能巨大腺瘤術後、腦積水、腦疝、格林-巴利綜合征、肺部感染。

患方觀點

2015年8月,患者某乙因視力下降就診於某醫院,該醫院對某乙病情診斷為腦垂體瘤,建議上級醫院就診。2015年8月11日,某乙至被告丙醫院就診,經診斷被告建議其手術治療。2015年8月24日,某乙入住丙醫院治療,並於8月27日行垂體腺瘤切除術+鞍底重建術。8月28日,某乙出現四肢不能活動,至8月29日出現昏迷。2015年10月22日凌晨,某乙死亡。原告認為,某乙死亡原因系被告丙醫院未盡全面醫療義務,存在誤診、誤治,監護不當等多項嚴重過錯,並最終導致某乙死亡,故訴至法院,訴如所請。

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33420.93元、誤工費6967.90元、住宿費3420元、護理費118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0535元、交通費3122元、死亡賠償金528590元、營養費29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95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喪葬費21258元(除精神損害撫慰金外,其他賠償項目按被告承擔50%過錯責任計算)。

院方觀點

患者某乙至被告處就診情況屬實。丙醫院對某乙的診療符合醫療診療規範,不存在過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丙醫院對某乙的檢查診斷,手術討論方案和向某乙及家屬告知等方面符合診療規範。某乙術後出現雙側眼球外展受限,四肢肌理0-I級,無自主活動,言語功能障礙,複查MRI,未見明確缺血出血灶,考慮為止血紗條吸收血後膨脹所致,經專家會診未作出明確診斷。後轉入重症科,診斷為II型呼吸衰竭,行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呼吸後得以糾正。但被鑒定人又處於缺氧狀態,病情無好轉並呈昏迷狀態,丙醫院存在不足。某乙病情未見好轉,並出現肺部感染、腦室擴張及缺血改變,後丙醫院經檢查考慮因手術誘發格林-巴利綜合征,決定使用lvlg衝擊治療,該診斷偏晚,丙醫院存在過錯。某乙經lvlg一個療程治療,呼吸功能及四肢肌力仍未見明顯恢復。其後進行的一系列檢查治療,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此階段丙醫院診療行為無過錯。鑒定機關對上述分析得出丙醫院診斷格林-巴利綜合征偏晚,對被鑒定人治療不利存在過錯,該過錯對被鑒定人的損害後果承擔輕微責任。同時,鑒定機關亦指出,被鑒定人所患垂體腺瘤巨大,切除後並發腦積水、腦室擴張是該手術難以避免的併發症。被鑒定人術後即出現四肢癱和呼吸衰竭,受限考慮與手術相關因素,術後即並發格林-巴利綜合征,診斷困難,實為罕見。被鑒定人自身疾病的性質和特點是損害後果的根本原因。

綜上,該鑒定所於2016年12月12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丙醫院對被鑒定人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該過錯與被鑒定人的損害後果有輕微因果關係。鑒定費12000元由原告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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