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視圈被范冰冰坑慘了!|獨家對話
文/金錯刀頻道
崔永元又放深水炸彈!
「我這個(合同)裡面最嚴重的一個人,他和他老婆兩個人,七億五。」
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點名,無錫市濱湖區地稅局介入范冰冰「陰陽合同」事件,目前已經開始調查取證。
范冰冰方面也從最初的在微博上發「嚴正聲明」直懟崔永元,到現在聲明「接受並配合調查。」
事情就這樣過去了嗎?
不會!
刀哥的兩位好朋友,一個是稅務專家,一個是法律專家,他們分別給出原因,證明這場陰陽合同的風暴,才剛剛開始!
如果陰陽合同被查實,范冰冰很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劉曉慶,影視業也將迎來巨大震動,甚至連避稅窪地——無錫以及霍爾果斯,都存在「變天」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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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能證明範冰冰有陰陽合同,
但影視圈的確有很多!
(稅務專家:王葆青,中稅科信集團高級合伙人)
目前不能證明範冰冰有陰陽合同,但影視圈的確有很多!
目前來看,並不能肯定范冰冰一定有陰陽合同,但影視圈內肯定不少。小明星收入不高,或許用不到,一線明星收入多,很多人都會走一些非常規渠道避稅。
並且,據我們了解,這種情況不止影視圈多,應該很多行業都存在,例如股權轉讓、二手房買賣等。
稅務局目前已經對該焦點事件進行了回應,幾乎可以肯定的是,影視行業將會迎來全國範圍的涉稅檢查。
但是否會擴大到全行業,因為各個行業情況比較複雜,檢查方法亦不同,目前來看概率不大。
陰陽合同事件,不能只查范冰冰,還要查付款方
范冰冰這件事是三個關鍵詞撞到了一起:名人、八卦、偷稅。本來任何一個關鍵詞都是熱點,三個撞到一起,必然引發全民圍觀。
再加上之前中興事件做背景,輿論開始大量關注演藝人員跟科研人員收入差異。
只是,在本次事件中,小崔矛頭所指的馮小剛和劉震雲默不作聲,卻是范冰冰工作室先跳了出來。無論她本人是否涉及偷漏稅問題,但一份「嚴正聲明」貌似正當的自我維護,實際卻給她自己帶來了更大的困擾。
偷稅是違法行為,是要同時追究收付款雙方法律責任的。如果陰陽合同被證實:
第一:收款方固然是偷稅行業,可能面臨補稅、罰款、滯納金的處罰。
第二:如果是向個人支付,付款方則存在代扣代繳法定義務。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可能面臨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如果是向單位支付款項而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按《發票管理辦法》,可能構成「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付款方向收款方方支付款項,如果沒有拿到范冰冰方的發票,那他如何入賬呢?根據我們的推測,付款方極有可能違法購買了其他發票抵賬,這又可能構成接受虛開發票。
這樣來看,付款方的違法嚴重性,也是很高的。
第五:還有一種可能,就是收款方的實際收入就是1000萬而不是6000萬,付款方僅是借演藝人員之名,套取現金5000萬。
這5000萬若是被上市公司大股東拿走瓜分,顯然侵害了一眾小股東的利益;如果是普通劇組拿走瓜分,則可能損害了項目投資方的利益,這樣其性質就比陰陽合同偷稅更加惡劣了!
「陰陽合同」後,范冰冰或面臨3大結局
范冰冰日前聲明全力配合調查的態度是積極的,這件事情,會令范冰冰面臨三種情況:
第一、查證偷稅屬實,此類事件的處理有三種層次:
1、稅務機關按偷稅行為責其補稅、繳滯納金、支付罰款並結案。
2、情節嚴重者,稅務機關也可能將案件移交司法部門按逃避繳納稅款罪處理。
3、若屬初犯,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偷稅被查實,她很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劉曉慶,被作為明星偷稅的典型案例而長期廣為傳播。
第二、如果經查實范冰冰是清白的,她也可能成為影視圈的納稅模範人物。
按照正常情況,像范冰冰這樣的一線藝人,身邊應該會配備合格的法務、稅務團隊,祝她好運。
第三、地方優惠:演藝人員的避稅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稅收窪地。也就是她的收入已全額申報納稅了,只不過當地政府給了她很優惠的政策,這些優惠,很大可能會被撤銷或終止。
很多明星、演藝公司,一般都選擇在無錫、霍爾果斯等地開設公司的避稅行為,或許會迎來全面管控與收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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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方目前在技術上的應對,
從法律來講,是非常拙劣的
(法律專家:楊平,匯永家族辦公室創始人兼首席私人律師,本人有著18年的律師執業經歷,尤其在公司股權架構設計,稅務籌劃,跨境資產配置等方面有豐富的實操經驗。)
陰陽合同到底是什麼?
范冰冰陰陽合同這件事,已經是行業公開秘密,類似事件在一個人提供服務,獲得高額報酬的演藝界、自由職業等領域,是經常發生的事情,
所謂陰陽合同,就是用一個小合同滿足監管需求,實際上將更多收入以其他方式實現,用來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這是一個常見現象,普遍存在於購房、建築等領域,只不過這次因為是由擁有媒體話語權的崔永元爆料同樣具有知名度的范冰冰,極具新聞衝擊力而已。
范冰冰、馮小剛、劉震云為何不告崔永元?
到現在為止,我們認為:
首先崔永元說自己有一抽屜合同,是一種不精確不嚴謹的說法,其次,他是否真的有一抽屜合同,目前外界也並不知真假,即使是他手中握有合同,也未必是原件。
同時,只要他不存在惡意行為,例如竊取、敲詐等情況,他不承擔法律責任。
目前他又開始舉報這件事,且並未謀取私利,如果該舉報成立,那就相當於是公民通過自己掌握的證據,提請有權利的監管機關重視該事件。他沒有法律責任。
當前很多人在討論崔永元是否涉及侵犯范冰冰等人的隱私權、商業機密,如果他拿到這些東西,並未謀取私利,且他拿到這些合同也並未採取盜竊等違法行為的話,其本身也並不構成犯罪。
所以此時主張崔永元行為涉及違法犯罪的難度很大。
范冰冰的後續發展,取決於自身的認罪態度和稅務局
到現在為止,我們認為,范冰冰方目前在技術上的應對,從法律來講,是非常拙劣的。他們對這件事後果的預估,到目前並不充分。
作為一個公眾人物,他們或許對國家大的經濟形勢不太了解,這個案子一定是處於非常典型的樣板。
作為律師,我們覺得范冰冰及時認識到這件事情的嚴重性,並且儘快與主管稅務機關表明認錯態度,積極配合調查,按照法律規定足額補交稅款。
稅法其實是國家監管非常嚴格的法規,稅法中,偷稅漏稅是直接跟刑法相關的,偷稅漏稅在10萬元以上的,都叫做稅額巨大,如果情況屬實,這個數額在刑法量刑中肯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屬於量刑時從重處罰的考量因素。
特別巨大一旦被認定,按照頂格刑期判到7年有期徒刑,也是正常的。
稅務局有行政監管的職責,例如在其認錯態度良好情況下,會採取1倍以上5倍以下的經濟罰款。一旦罰到5倍,相當於所有收入都不足以彌補稅務局的罰款。如果稅務局認定情節嚴重,已經涉及犯罪,就會移交公安機關。
如何認定,主要看主觀惡意。即偷稅者是否是在不知情情況下、偶然行為還是慣犯、累犯。
就算按照20%稅率算,6000萬也需繳稅1200萬,個別A股上市公司一年利潤還達不到1200萬,由此可見這件事的嚴重程度。
現在,范冰冰方面的態度十分重要,這件事可大可小,大到可能她就是下一個劉曉慶(當時劉的偷稅額度在1000多萬左右)。
如果在這件事情上,國家將范冰冰做成典型,也是有可能的。
所以當前她應該跟稅務局表面態度,此時跟崔永元再去撕逼,從哪方面來看都是不妥的。
這件事情對影視業的影響:
可能這兩天,影視行業都在罵馮小剛和劉震雲,因為這件事,各大影視公司股價大跌,個別甚至跌停,行業損失估計過百億。
如果崔永元的舉報為真,那整個影視行業將會引發巨大震動。那就絕對不是范冰冰為整個影視行業背鍋了!
刀哥結語:
從這兩位專業人士觀點中,不難看到:這次事件暴露出來的「陰陽合同」現象,在很多行業都長期大量存在,只不過因為明星的身份,成功引起了全民圍觀。
隨著「金稅三期」的全面實施及征管措施的不斷加強,國家已經開始收緊對霍爾果斯等稅收窪地的管控,對稅法得普及也在不斷重視和加強。
那麼問題來了,在這個大背景下,范冰冰會成為下一個劉曉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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