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試喝牛奶?提高教師「精神待遇」刻不容緩!
近日,安徽宿州市蕭縣教體局下發通知稱,因部分學校供應的學生牛奶疑似存在安全隱患,經檢測合格後恢復供奶,要求班主任提前一小時試喝,以確保學生飲用安全。22日下午,蕭縣網宣辦官微發布通報稱,班主任試喝制度目的在於增強班主任責任心,並無讓班主任承擔安全風險的意圖,目前該項工作並未執行,已及時撤銷通知決定,已停止學生牛奶的供應。(5月23日新京報)
「班主任試喝牛奶」事件一經報道,立即引起網友廣泛批評。我以為,讓班主任試喝牛奶,既是對學生安全的不負責任,又是對教師人格的不尊重,實在荒唐得很。
涉事教育部門稱,讓班主任提前試喝牛奶,是為了確保學生安全。我以為不然。倘若真是為了學生安全,為何還要繼續使用「疑似存在安全隱患」的牛奶?為什麼不換一個信譽度更高的牌子?既然在該品牌「檢驗合格」後仍有所擔心,哪怕不能換別的牌子,也不應該讓教師來當「小白鼠」呀。
5月18日,蕭縣教體局營養辦發布通知,要求落實班主任「試喝制度」,如因班主任不按要求操作造成後果的嚴肅處理。既然是教育部門與奶品供應商簽訂採購牛奶的合同,那麼,如果真要「試吃」,也應該由他們來實施,豈能把責任轉嫁給教師?萬一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事故,難道還得怪老師沒有順利通過「試吃」出現「異樣」?
再說,為了保障學生的安全,就可以犧牲教師的人格尊嚴和生命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刑法》還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說,任何機關、單位都無權強令教師對可能存在問題的奶品進行試喝,如果發生責任事故,責任人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今年兩會期間,教育部長陳寶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要通過提高教師待遇等「六件小事」,讓教師成為讓人羨慕的職業。如今看來,在提高教師物質待遇的同時,提高其「精神待遇」也十分迫切。
總之,尊師重教應該先從「體制內」開始,只有教育主管部門率先做到尊重教師人格、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才能帶動全社會形成尊師重教的濃厚氛圍,才能讓教師真正成為令人羨慕的職業。(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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