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簡評
來自專欄月姬騎士團檔案管理室
草案原文太多,文中不摘錄了,反正有志於學習的人也應該在朋友圈裡讀過原文。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
一、修訂背景
1、目前經過二審,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條文細節可能還會變動,但大體架構應該不會再有變化。
2、這是第三次修訂刑事訴訟法。前兩次分別是1996年和2012年,屬於大修,幾乎是全盤改變了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模式;而這次修訂的規模較小,主要是使刑事訴訟法與其他法律的變動保持一致,同時將近年來試點的幾項臨時性程序正式立法。
3、想了解刑事訴訟法的這次修訂,得先理解它的修訂背景:從2012年修訂後,2013-2018這五年間,刑事訴訟領域都發生了怎樣的變化?
- 量刑規範化開始普遍適用
量刑規範化的想法早在2003年左右就已提出,2008年開始試行,至2013年完成各項試點,2014年開始全國普遍適用,2017年再次作了優化,並進一步探研更多罪名的量刑規範化及財產刑的量刑規範化。具體內容在我的另外一篇文章https://zhuanlan.zhihu.com/p/28008502 中有介紹,不再細說。
-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刑事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試點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包含很多內容,如非法證據排除,庭前會議,證人出庭等等;但這些內容原本在刑事訴訟法中也已有包含,僅僅是執行力度不夠而已,這五年來亦有許多司法解釋性質的文件出台作出具體規定,並不需要對刑事訴訟法作太多修訂。
這其中,比較重要的是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速裁程序原本屬於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進一步簡化版,於2014年6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法、檢在全國18個城市進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試點工作,試點期限為兩年。
2016年8月31日,在量刑規範化工作普及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最高法、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同時授權速裁程序繼續試點。
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兩個相對獨立但又有極大聯繫的刑事訴訟制度,不細說了,可參看這個回答如何看待我國在18個城市進行試點的刑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 監察委成立,檢察院的部分職能向監察委轉變
這其實應該算職能部門簡政改革的一部分。2016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月,上述三省正式開始試點工作。
2017至2018年間,各級監察委成立,人民檢察院的反貪、反瀆職能合併入監察委。
2018年3月,《憲法》修正案通過,正式確立監察委的國家機關地位。
- 加大反腐敗的打擊力度
這一點其實大家都看得到。但在刑事訴訟領域,也有人們看不到的地方。
如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完善,使貪官即使出逃,也仍然可以通過刑事手段先將其貪腐所得沒收,防止家人仍然可以拿著錢樂逍遙。
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賄賂案件的修改,並對之設置了專門的終身監禁這種刑罰;貪污賄賂案件司法解釋的出台,加重財產刑的處罰(至少十萬以上);中央發文件嚴格限制職務犯罪分子的減刑、假釋……這一系列的刑事訴訟變化,常人並不知曉。
- 刑事辯護全覆蓋
這是2017年10月仍在試點的工作,尚未有明顯效果,所以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並沒有涉及這方面內容。而且這部分內容本身也已包含在「辯護」的章節中,將來通過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足以完善,也不需要作太多修訂。
多說一句,我國過去的刑事訴訟操作模式其實是有點公權力總管一切的味道,辯護律師參與程度很低,因此像非法證據排除、證人鑒定人出庭等具有強烈對抗意味的工作也不夠,基本上就是公權力將司法資源揉碎了平分到每個案件中,雨水均沾,於是簡單案件的司法資源浪費,複雜案件則因為司法資源投入不足而出各種大錯小錯,當然總體上說是大毛病不多,小毛病不斷,由此產生的冤假錯案被黑出翔,其實發達國家的錯案不見得就少了,但是人家風評好啊。
所以近十年來,刑事辯護的發展趨勢是:公權力逐漸減少在每個案件中的投入,並效仿發達國家的做法,以訴辯交易處理絕大多數案件(某些國家是80-90%的案件都以訴辯交易來處理),將這些案件中節省出來的司法資源集中投入到少量案件中,反而容易博個美名。如《人民陪審員法》的設立,就有點模仿國外陪審團制度的意思,其中規定「陪審員只對事實進行表決,不對法律適用作表決」,就與陪審團制度看齊了。
雖然以我這種每天擔憂廟堂之高的人看來,不同的做法只是朝三暮四的區別,但猴子滿意啊。
二、具體評析
本次修訂草案共24條,涉及刑事訴訟法中34個條文的增補。其中:
1、關於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共11條草案
草案第21條與速裁程序相關;第1、4、7、9、11、14、15、16、19、20條則是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這些條文的表述,基本上延續自兩高兩部《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和《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辦法》中的原則性、綱領性條文,並無太大變化。
其中第20條強調「法官一般要採納量刑建議」,賦予控辯雙方在認罪協商時更大的自主權。
但是,仍然沒有突破「認罪」的定義。如我在以往的回答中特彆強調的,其他國家的訴辯交易(其實主要指美國)中的「認罪」是指接受罪名,但不需要承認事實;而我國的「認罪認罰」強調的是「承認事實」,但反而可以對罪名提出異議。這一點也是我國傳承數十年的「坦白從寬」的精神延續。
最後,草案第4條是進一步保障辯護權,與刑事辯護全覆蓋、刑事速裁程序都有點關係。也都一併歸入這部分吧。
2、關於監察委與檢察院的權力變化,共7條草案
草案第2、5、6、8、10、12、13條涉及監察委與檢察院的權力交接與變化。
第8條擴大了刑事訴訟「偵查」定義的範圍,足以容下監察委的調查手段。
與辯護人工作相關的是第5條,由於重大賄賂案件的偵查工作改由監察委進行,因此刪除了刑事訴訟法中涉及此類案件的辯護人會見規定,但具體能不能會見、如何會見,未作進一步規定,將來恐怕只能看監察委臉色了。
3、第24條的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條對於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這個「等」字用得非常有立法藝術,沒把適用範圍說死。將來這個程序如果確實能發揮效果,完全可以先以立法解釋將「等」擴大到涉黑、涉恐甚至一些形成規模的犯罪集團,如在境外實施電信詐騙的台灣人和「澳門首家線上賭場」。
這個程序規定,「法院要將傳票和起訴書副本以各種方式送達被告人」。那麼,一方面,這就有可能涉外,恐怕要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案件審限這東西大概又要無限延了;另外一方面,我比較好奇如果被告人接到傳票真的回國參加開庭了,能不能算自首。
另外還規定,「罪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歸案的,法院可交付執行。但是罪犯提出異議,要重新審理。」這個表面上看好像顯得這個程序很廢,是浪費司法資源。但是往深處想,這不就是變相的等於引渡時對刑罰作出承諾嘛。過去向外國引渡在逃人員,一方面外國很喜歡以政治避難為由拒絕,另外一方面就是會提出不得判死刑之類的要求。外交方面作這種承諾,總讓人覺得司法被牽著鼻子走。如果是這樣先缺席審判,罪犯對刑罰滿意了主動回來接受,就避免了外交手段引渡時被他國干涉我國司法。
4、與其他法律的變動保持一致,共5條
草案第17條,是為了與《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所規定的「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可以減輕處罰」的情況相對應。以此這種情況基本上都是法官自行認定,公訴機關很少主動提這個量刑情節,更不會因此就不起訴。草案這一條賦予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不起訴的自由裁量權。
草案第18條是與剛實施的《人民陪審員法》保持一致。在《人民陪審員法》的第十四至十六條中,規定了人民陪審員與法官組成合議庭時的基本原則,故草案中亦在審判組織部分作出相應內容的改變。
草案第22條,是為了與刑法保持一致。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將死刑緩刑執行期間故意犯罪的「一概執行死刑」變更為「情節惡劣才執行死刑,未執行死刑的,死緩執行期間重新計算 」,本條變化內容亦是與之一致。
草案第23條與第22條一樣,同樣是在刑法修正案九對罰金繳納確有困難的情況作出修訂後,與《刑法》相關條文所規定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免除」的內容保持一致。
最後要說的是草案第3條。我與同事調侃說某著名非律師又可以自豪地說這又是一條針對他的條文。當然實際上這一條對他的影響微乎其微,畢竟業務做到他那層次,已經不需要自己親自出庭了,團隊里有資格出庭的人一抓一大把。
這一條它首先是與《律師法》關於被吊銷資格證後不得繼續從事律師業務的規定保持一致,因為很多律師因為危險駕駛、行賄等等被判刑,隨後被吊銷資格證,但是仍然對外以「律師」的身份接案,然後以公民代理的方式出庭;而其次,一些因為犯錯被單位開除的司法工作人員也喜歡幹這種事。
還有就是,這幾年法檢辭職時,單位不同意,有些人就取巧想以《公務員法》第15條規定的「連續十五日曠工,予以辭退」來走人,結果單位就直接把這些人開除了。這個坑現在開始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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