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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關注的「小冤案」,一直發生在你我身邊

無人關注的「小冤案」,一直發生在你我身邊

來自專欄抱柱

編者按

冤案層出不窮,平冤難於上青天,這種現象諷刺地一直存在。除卻「真兇再現」「亡者歸來」等鐵證錯案,實踐中,更多的是一些被權勢肆意蹂躪的「小冤案」,他們往往因人微言輕、案件影響小,無法引起更多公眾和法律界人士的關注,而更加申訴無門。這樣的「小冤案」,可能隨時發生在我們身邊,因而更值得人們關注!

☉ 本文長約2200字,閱讀需時4分鐘

河南省開封市通許縣居民馬獻中與馬書勤因房屋買賣問題產生糾紛,2016年2月24日20時,馬書勤及其兒子馬凱、女婿孫包一起去找馬獻中商議房屋問題。在馬獻中家門樓,雙方相互廝打,馬獻中用拳頭將馬書勤的鼻部打傷。通許縣公安局和開封市公安局兩級法醫「幾經周折」,都鑒定被害人的傷情為「輕傷二級」,2016年3月22日,馬獻中被刑拘。2017年3月20日,通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馬獻中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賠償原告馬書勤醫療費等4388元。

爭議的焦點,在兩次損傷司法鑒定。根據最新《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符合「左側鼻骨骨折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才能鑒定為輕傷二級。

事發當天,馬書勤到通許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意見為鼻骨骨折。5天後(2016年3月1日),馬書勤到開封市中心醫院檢查,診斷意見為:左側鼻骨支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而後在重新鑒定中,四家醫院的檢查結果,都和開封市中心醫院的檢查結果不同,診斷意見為「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編輯註:沒有左側鼻骨支骨折)。

在重新鑒定中,四家醫院的檢查結果,都和開封市中心醫院的檢查結果不同。

二審中,馬獻中的辯護人劉昌松律師向法庭提供了足以動搖鑒定意見的兩份證據材料,開封中院遂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現重審已9個多月卻未開庭。馬獻中於去年6月已因刑滿走出看守所,至今還在為案件四處奔波討說法。

本案既不是命案,也不是什麼疑難案,而是一起原審才判1年多,實踐中最為常見的輕傷害案,卻歷經2年多還結不了案,至今還處於重審的一審階段,甚至9個多月了未開過一次庭,這種情形在全國估計也不多見。到底是什麼原因致使當地司法機關如此不顧法定審限的程序要求,而兩次法醫鑒定結果又如此戲劇般的曲折,確實值得追問。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審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而按一審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至遲不超過3個月;(只有)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說,通許縣法院重審本案,一般應在3個月內審結;經開封中院批准,也應在6個月內結案;即使還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連河南省高院都無權批准,只能報請最高法院定奪。可如此嚴格的法律規定,為何約束不了一個基層法院,這背後的原因,當事法院有必要向公眾作出回應。

再看糾結司法機關的「鑒定意見」,本該是科技含量最高的一類證據,在本案中卻變得撲朔迷離。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鼻骨骨折並上頜骨額突骨折」(注意須兩處骨折),才能鑒定為「輕傷二級」;僅有「鼻骨骨折」,或者僅有「上頜骨額突骨折」,都達不到輕傷二級的標準,不能啟動刑事追訴程序。而報道讓人感到,兩級公安的鑒定法醫都在努力「創造條件」,達到「輕傷二級」的鑒定標準。

例如,通許縣公安局法醫獲得的縣人民醫院病歷資料,只有「鼻骨骨折」的診斷,依據它顯然得不出「輕傷二級」結論。但縣公安法醫後不知如何取得開封市中心醫院CT報告單,得到「左側鼻骨支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的診斷,鑒定為「輕傷二級」了。而庭審筆錄顯示,CT報告出具時,被害人在通許縣人民醫院住院沒有外出,也沒有被帶到開封檢查。那麼這份CT報告單如何取得,又為何沒有門診挂號單、CT檢查申請單等相關病歷資料印證,豈不耐人尋味。

再例如,開封公安的法醫重新鑒定時,被害人被帶到省市四家醫院檢查,均只查出「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一處骨折,而沒有「左側鼻骨支骨折」,這不僅否定了縣公安法醫的初次鑒定,也能直接得出「不構成輕傷二級」的結論。可市公安法醫卻硬是通過所謂的「省法醫專家會診」和兩本法醫文獻作依據,將「鼻頜縫分離」曲線認定成「鼻骨骨折」,定為「輕傷二級」了。

好在辯護人在二審期間費盡周折找到了兩本法醫文獻的作者,均出具意見推翻了鑒定人所謂「鼻頜縫分離屬於鼻骨骨折」理論依據,更指出了兩份《開封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討論記錄表》,專家簽名潦草,根本看不清姓甚名誰,更不知其任職何方、有何種具體意見,只有一句「專家會診意見如下:鼻頜縫分離屬鼻骨骨折」的結論,根本不能作為鑒定依據。辯護人針對「鑒定意見」重大瑕疵的充分舉證和論證,終於被開封中院採納,從而以原審傷情認定「事實不清」,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避免了一起錯判生效。

本案讓我們深切感到,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兩級法醫鑒定中一系列匪夷所思的程序違法,是導致鑒定意見無法被採信的關鍵所在,也使得案件折騰了一圈又回到了一審,既浪費了國家大量司法資源,也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現在重審本是個補救機會,要麼儘快委託中立的社會鑒定機構再次鑒定,仍鑒定為輕傷則判罪,構不成輕傷則宣告無罪;若公訴機關認為再次鑒定明顯不會得出輕傷的結論,也可直接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後再作不起訴處理。慕公君替當地法檢機關認真想了想,除了這兩種選擇,還真的別無他法。現如此這般遲遲不開庭,實乃下下策,不僅程序嚴重違法,也使案件久拖不決,對當事人極不公平。

抱柱獲授權轉載

編輯:石心丨 版式:啊聰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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