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駕馭庭審的注意事項

法官駕馭庭審的注意事項 2014-10-21 法官之家

法官之家

  • 來源:新浪博客

  • 作者:巴紅岩,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在強調加強適用法律、駕馭庭審、訴訟調解、判決說理四種能力的今天,總結我們的駕馭庭審的經驗很重要。說到駕馭庭審的能力問題,我覺得首先應該明確我們審判模式是什麼?法官在庭上能做些什麼?那些地方要發揮法官工作的主動性?那些地方要盡顯司法的被動性。我國現行的刑訴法的規定依舊有別於英美和大陸法系各國。我在美國曾旁聽一件墨西哥人販賣毒品的案件。庭審中控辯雙方唇槍舌戰,提問細緻入微盡顯個人魅力時,一名法官悠閑自在坐在大皮椅子上一會轉來、一會轉去,不知道幹什麼好。這就是典型的在英美法系各國所採用當事人主義。法官和陪審團居中聽證仲裁,不積極審訊。大陸法系國家法庭審判實行職權主義,這一點我們很熟悉,類似於我們過去的審判方式,特彆強化法官的審判職能。我國現行的刑訴法中的法庭審判,既未採用那種當事人主義,又未採用法官唱「獨角戲」的職權主義,這種訴訟模式本身就告訴我們的庭審活動應該強調以法官為中心,控、辯、審三種訴訟職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共同完成刑事審判的任務。

    下面我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解釋一下:

    一、庭審的程序

    庭審的程序問題,實際上是嚴格執行刑訴法的問題,既然法律已經對普通案件的審理、簡化審、簡易審案件、特殊主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審理都做出了明文規定,況且我們在檢查區院案件中,也的確發現我們已經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靈活地選擇了各種庭審方式,程序本身我不作贅述。貫穿於整個程序中我覺得應該注意的地方。

    1、我們的庭審程序應該繁簡適宜、高效有序地進行。

    比如說:核實當事人自然身份階段,不是它不重要,但是完全可以簡單進行,特殊身份、年齡公訴人肯定要予以提供證據,卷宗內還有被告人的戶卡證明,這個階段你怎麼能用最簡單奏效的方法你就什麼做。這在多被告人及多名民事原告人的審理中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快速地過渡到法庭的事實調查階段。而法庭的調查階段、舉證、認證階段、辯論階段是需要我們認真聽、仔細看、認真審的階段。

    2、應該把司法為民思想貫穿於我們整個的庭審活動中

    中西方的司法制度雖各具特色,但法律制度本身所反映的價值都在永恆地追求為民司法,只是各個制度不同,所表現的方式各異。我們國家經濟發展不均衡,立法時還必須得統一,實際上從立法的層面上就無法具體考慮到特定人群的實際利益。從實踐一年中我們因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發回的案件數量極為有限,這說明我們的實體處理沒有什麼太大問題,這與老百姓對我們的滿意程度不成比例,很大程度上老百姓的實際狀況與我們現代化的審判理念在脫節,我們的司法細節上再沒有具體考慮到特定人群的利益,很容易引起百姓的誤解,所以在我們的司法領域提出為民司法的號召,強調我們法官工作的主動性,積極去解釋法律,以彌補立法本身的不足。而我們法院名字都叫人民法院,人民群眾的積极參与註定是我們司法活動的重要內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人民服務這是法院工作自身性質所決定的,這是我們的使命也是責無旁貸的事,在百姓的心中法律神秘,實際上我們法官的司法活動是揭開這一神秘面紗的人,我們司法活動的好壞很大程度上影響法律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也決定著我們未來法律的發展方向。所以為民司法不應該是句口號,而是應具體落實在我們審判的每一個細節上。

    一是庭審應該考慮到被告人的受教育情況,主線清晰,準確告知當事人目前法庭在做些什麼,當事人的注意力應該在那裡,避免法庭大段地宣讀庭審程序後被告人才反映過來法庭要幹什麼,不僅使得庭審節奏順暢,更重要的是使得我們現代化的審判理念和審判時特定人群的實際狀況結合起來。

    二是準確地讓當事人知道每一個環節上如何保證其權利的實現。

    我和大家一樣審判時常面對的是處在社會底層,受教育程度差、家境困難無力聘請律師參與訴訟的人群,而案件得以公正地解決、妥善地保護人權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法庭程序上的設計。所以準確的語言讓當事人明知在每一個階段上他應該怎樣行使他的權利。對於被告人,在法庭辯論階段我就明確告訴他將就自己的行為及公訴機關提供法庭的不利其證據為自己辯護,在公訴人的答辯後他還將有再一次的答辯機會,要認真聽;在法庭陳述階段是如何正確行使自己的求刑權,如果證據確鑿,應提醒被告人就自己的行為應該有個正確的認識,認罪悔罪,這樣對於偶犯、初犯法庭將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一般都應該予以從輕處罰。再有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他們通常都是被害人最直接的親屬,也許50元的訴狀對於他們來說都意謂著什麼,正是基於對這些特定人群利益的考慮,我們庭制定了附帶民事訴訟指南,他們只需按照固定的格式,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填寫類似表格即可。在附帶民事部分的審理中,這些原告人大多都是第一次面對法庭,加之親人的被害時常使得他們庭審時情緒失控,該說的時候他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請求,不該說的時候,他又忽視法庭秩序說起來沒完,影響了我們的思維過程以及他們自己權利的實現。所以對於我們庭審程序中要求民事原告人發言的環節,我就用明確的言語詢問。讓當事人庭審一開始就了解庭審的程序,每一個環節上他都需要做些什麼,讓每一個人都體會到法律是老百姓利益服務的,沒錢人的訴訟權利一樣得以實現。消除偏見和誤解,體現我們為民司法的理念。

    三是庭審中應展示我們良好的法文化

    每一次的公開庭審都詮釋我們法官對法律的理解。有一句說的很好,法律需被信仰,否則他形同虛設。法律的信仰首先應該是我們執法者本身的信仰開始的。法庭是規範的,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時,一定要著裝整潔,儀態大方,沉穩冷靜、心態平和,給人敬重和信任感。法官的話語不能隨意表達自身的喜怒哀樂,而是應該體現一種法律精神。由於話語不當,導致當事人上訴的確有,不僅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亦降低法院的社會公信力。所以法官應以平等地對待訴訟雙方作為其基本的話語風格,法官語言應體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盡量使用中性語言,但也要防止消極地對待語言表達,放棄對法律的積極闡釋和對當事人的引導,語言質樸、簡單,語調平直,這就是我們的最基本的職業意識,不可以隨意過分,尤其那些苦、鬧過分的當事人不能被激怒,懷著寬容的心態,多理解他們的難處。笨理去想,誰不願意很有尊嚴地生活,受教育程度低、生活窘迫、遇事不能理性地表達自己的想法這並不都是他們的錯,相信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人們物質生活和法律意識的逐步提高,我們的法律將和著時代的節拍共同前進,這就是我個人理解的為什麼我們的法律會與時俱進。

    二、庭審所要解決的問題,我僅以普通案件的一審為例。

    (一)庭審前

    為保障庭審的順利進行,庭審前我們應做好準備工作。而且應複雜案件複雜準備,簡單案件簡單準備。案件經審查確屬本院管轄、移送材料齊備的情況下,應做好以下準備性工作。

    1、從被告人的供述,案件基本的實事和證據情況整理出案件爭議的焦點,庭審是重點予以查明,可以有的放矢。但應該避免先入為主。

    2、了解案件涉及相關的知識點。有的時候他可能是一個很小技術術語、也可能是個技術參數,幫助你剝開層層現象,知道事物的本質就很關鍵。

    3、做好附帶民事訴訟的訴前指導工作。

    這不僅是技術性的告知工作,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更重要的是讓民事原告人有個思想上的準備,比如法庭上被告人會不顧忌案件的客觀事實,說些不符合常識性的東西以及詆毀死亡的被害人等等,被害人家屬常常就此認為法庭會相信被告人當庭供述而情緒失控,哭鬧法庭,事先告知也讓其與親人講明這個道理,可以避免法庭上意外情況的出現。

    4、必要的證據庭審前交換,這不同於西方的證據開示原則,按照現行庭審模式的設計,控方僅提供主要證據的複印件,所有的問題均庭上查明,可能一個案件要開幾次庭,複雜的要審幾天,但我們大量的案件都須庭審,都需要公訴機關出庭,所以無論是法官還是檢察官都沒有辦法作到這一點,實際執行起來已經走樣了,公訴人把所有的證據提供法庭,我們已經把全部的控方證據均提供辯護人,辯方的證據不提供公訴人的話,對公訴人不公平,庭審質證也需等待,不利於我們提高庭審效率。

    5、做好各項技術物質準備。庭審前做好準備,才能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如被告人有精神疾病的,同案被告人人數多且有串供可能的,有些涉黑的案件都在提票上,提示法警做好提押被告人警力準備。避免意外事件的發生。這些都是細節上的事,但我們日常的工作離不開的。

    (二)開庭審理階段

    當我們宣布開庭用語、交代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後,法庭便進入案件的實體性審理階段,這也是最核心階段。

    1、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的任務是要查清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情況。我們所應做到:認真傾聽被告人的供述,聽指控的事實是否存在、是否為被告人所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交代自己及同案被告人各自的行為,不能籠統講,區分各自的行為為量刑做準備;問清被告人的主觀想法,說明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酌定考慮對被告人量刑;在案件事實部分還應該查清影響量刑的情節,如自首、立功等等,與本案的案件事實相關的應寫進認定的案件事實里,如自首、未遂等情節,不涉及本案的事實部分,不必寫進案件事實中,如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等;查明作案工具的特徵、去向及贓款贓物的來源、數量和去向。同時被告人供述犯罪時,法庭依然要發揮他的能動作用,根據各類犯罪的構成,引導被告人圍繞犯罪構成供述。如時間、地點、手段等,盜竊犯罪說明贓物去向;殺人犯罪說明殺人原因等等。

    在被告人在供述犯罪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的問題

    (1)應該重視此過程中的細節。法官也往往是依靠辦案經驗和社會常理,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每一個細節進行分析,進而認定案件事實。注意觀察被告人的語氣、神態、表情、肢體語言。我們身邊那些堪稱辦案高手的人肯定是善於抓住細節的人。同樣在我們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同樣注意,當事人的某一聲嘆息都可能是雙方握手言和的契機,從細節入手,每一件案件都有它的特定原因調解的切入點都不一樣,把握當事人的心理,這就是女性法官調節的結案率要高的原因,更多的是因為女性更敏感、更善於抓住細節。通過細節這在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審理過程非常重要,因為很有細節問題公安卷中他認為不重要並沒有記載,如果被告人不顧客觀事實而翻供時,細節時常暴露出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應認真聽被告人否認犯罪部分、供述矛盾的地方,為審判人員的補充性發問做好準備。

    (2)法庭應該考慮到被告人的供述方式旁聽人員是否能聽清楚,尤其是那些否認犯罪的被告人,旁聽人員往往聽得一塌胡塗,注意應按照符合人們認識的一般規律去掌握,同案被告人也應考慮到是否選供述清晰的先講,這樣給旁聽人員一個清晰的過程,有利於當事人了解案件經過,接受我們的判決結果,更為重要的有助於我們民事部分的處理。只有公開的庭審被告人的家屬才能面對面與被告人相見,家屬弄不明白,這對於我們動員家屬作民事賠償就極其艱難。

    2、平等地給予控辯雙方詢問機會,注意雙方問話方式,及時糾正誘導性發問。審判人員的發問一定是補充性質的,既體現控辯式的審判方式,同時也是對庭上控辯雙方活動給予尊重。切忌審判人員不顧及被告人已經供述什麼,控辯雙方已經查清什麼,按照自己的發問提問從頭到尾詢問一遍,這與我們實行的審判模式相悖,法官的過於主動發問,會使得法官容易介入某一個角色,或是公訴人、或是辯護人,影響中立地位。所以法官應就控辯雙方問過後不清楚的地方盡量用中性的語氣去問,而且不要問一些沒有證據的部分,如果被告人否認,倒是不好收場。訊問語言要通俗易懂同時又要規範,發問要簡潔明了,避免使用難以聽懂的法律用語。所提問題要具體、明確,以便使被告人做出清楚、明確的回答。

    關於控辯雙方就對方詢問提出異議,反對對方的問話主張時,現在我們的庭審時常見到這種情況,法官應該就案件情況及當時的實際情況立即做出判斷,支持還是反對抗議,需要作出決斷,這是法官的權力,審判長可以跟兩旁的審判員商量一下,一旦作出決定,必須執行,或者是被抗議一方換髮問方式,或者是繼續回答問題,法官決定確定後,不允許雙方就此問題繼續堅持。法官決定時可以講明理由,也可以不講,因為它不涉及實質問題,即使涉及實質問題控辯雙方還有講話機會。

    3、正確主持雙方舉證、質證。第一控方證據是否充分、是否足以支持其指控的犯罪,證據不足時還有無其他證據可提供;第二每一份質證的證據要證明什麼問題,與案件之間有什麼樣的關係,證明的問題要明確,避免庭審流於形式。第三認真進行質證,書證、物證讓被告人辨認、看清楚,同時加強安全保障,物證不得直接交給被告人,防止損毀及傷及他人。

    關於質證的方式、方法問題,有選擇採用一證一質、也有選擇證據分組提供、分組質證的,也有選擇按照爭議事實分別舉證、質證的。究竟哪一種更好,應根據各案情況,我認為如果事實簡單,就一證一質就可以了。如果是內容較多的案件,以一組證據歸類質證,這樣可以節省很多質證時間。但是要注意這要考慮被告人的供認情況,如果被告人供認,那麼質證上衝突不會太大,可以一組證據向法庭提供,沒有必要一一質證,如果被告人或辯護人有異議,這是辯方的權利,就應該一一向法庭舉證,因為原則上還是要求一事一證一質。

    還有就是對證據效力是否當庭認定的問題,應該說當庭認證要求法官要有相當高的水平、經驗和知識才能作到,我們通常的做法對於控辯雙方有爭議的證據的認證,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認定,當庭一般不表態,這樣做的好處是多個證據之間要有內在聯繫問題,有時不能孤立地認定一個證據是用還是不用,如果辯護人再提出相反的證據就沒有辦法了。況且審判長只是作為審判的組織者,在沒有合議之前就表態不合適。鑒於上述理由我們都是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認證。在宣讀判決時法官就應該把當庭出示、質證過的證據一一講清楚,那個予以採信,那個不予以採信,理由是什麼。如果是當庭宣判的案件當然就是當庭認證了。

    關於舉證責任問題。原則上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掌握被告人罪輕或無罪的證據沒有向法庭提供,庭前可以要求法庭向公訴人調取,法庭調取後可以提供辯護人。同樣刑法中也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什麼情況下需要被告人舉證:一是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如巨額財產來路不明,這很簡單。二是控方已經指控被告人有罪,事實情節相應證據很充分,足以認定的,被告人提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僅憑這一否認還不足以推翻公訴人的指控,被告人必須提供證據,若不舉證,很難駁倒對方的證據。還有就是常見的被告人以刑訊逼供作為抗辯理由的,控告偵查活動違法的,被告人應向法庭舉證。

    4、在法庭辯論階段,讓控辯雙方有話說在法庭上,有問題解決在法庭上。法庭辯論應緊緊圍繞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及適用法律問題,充分闡述自己的觀點,尤其應該認真傾聽辯方的辯護觀點。一個法庭辯論是不是進行的很成功,旁聽群眾聽的很明白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官在庭審時的能動作用,對在庭審中已經查明雙方無爭議的事實、證據做一簡單概括,引導辯護人只需闡明辯護觀點即可,無需論證,而對於那些定罪、量刑、證據、情節還有那些不清楚的,辯論沒有涉及或者說的不充分的,法官應該引導,有針對性進行法庭辯論。這是法庭辯論階段所要解決的問題,不能流於形式。當控辯雙方中有離譜的發言時,要求講明與本案什麼關係,辯護的依據是什麼,說不清的,及時予以制止,與本案無關的對對方人身的一種評價時,堅決予以制止。引導雙方進行有針對性辯論時,注意法官身份,認真聽取雙方意見,不可以偏袒一方。制止時語氣平和,說明制止的理由。法庭辯論幾輪要根據案件的情況,沒有固定定式。我們通常給予兩輪。第一輪時讓雙方講透,原則上不可以打擾。第二輪引導雙方有針對性辯論,就第一輪提出的問題進行辯駁。沒有新的觀點時辯論結束。法庭應認真予以記錄,在我們的審理報告及判決中應予以充分闡述。

    5、法庭的最後陳述階段,是讓被告人就自己行為的認識,刑罰的輕重向法庭所做的陳述,不應該再圍繞事實和證據進行辯解,如果講出新的事實,要恢復到法庭的調查階段。

    審判長交代庭審結束用語,庭審結束。

    (三)庭審後的階段,這是合議庭評議、製作裁判文書、處理善後工作,力爭案了事了。

    關於合議庭評議時對證據的採納,裁判文書的製作,我們將有專人專題來論述。

    三、庭審中意外情況的出現及處理的技巧

    庭審是控、辯、審三方的一個互動過程,既然它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那麼其中肯定充滿變數,這就要求我們應該具有一定的處變不驚、以變應變的能力。這份能力的形成也不是先天的,它源於豐富的審判實踐和長期的經驗積累,認識不斷豐富、發展。在這個過程中我們應不斷地總結、歸納,上升到對一類問題的規律性處理,這就是技巧性問題。

    庭審中最常見的意外情況是被告人的翻供問題,對被告人的翻供不能簡單訓斥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好,而應耐心地聽取被告人是怎樣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是什麼。我們國家不存在沉默權的問題,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是其義務,只要被告人張口講話,你就可以從其說話的內容、語氣等等細節中分析被告人的心理,結合控辯雙方證據情況,對來自被告人的變化不可以一概而論。

    (1)以刑訊逼供為理由的翻供

    刑訊逼供肯定有,也是被告人時常翻供的理由。因為庭審現場時常有大量的旁聽群眾,任由被告人渲染此類問題,儘管不排除有真實的成份,也影響司法機關的形象問題。所以法庭要及時予以制止,並告知被告人該問題法庭已經明了,只是本庭並不審理公安人員在偵查中違法的案件,可以建議檢查機關去查處,被告人意在證明其有罪時的供述是公安機關非法所得,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事實上,即使有這份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佐證,這份供述也沒有意義,相反如有其他證據證實,被告人的供述也可以不用,法庭會認真核實被告人的當庭供述,與其他證據印證,不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

    (2)若被告人當庭提出新的事實,排除不了合理懷疑的,徵得控方意見,可以休庭。若被告人當庭提出新的證據的,這種情況是時常發生,應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如卷宗內有大量證據,可以庭審後調查,若的確影響量刑的,重新開庭審理。共同犯罪中,出現了個別被告人翻供、推諉責任現象,讓罪行較輕且認罪態度好的同案犯當庭質證予以確認。

    (3)被告人始終做無罪辯護的,應讓公訴人就被告人的辯解做出答辯,便於法庭綜合評判。

    針對被告人庭審翻供的案件,庭審時的法庭調查、訊問就一定要講究策略,避免直接發問,否則不好收場。在其翻供中看看有沒有矛盾的地方,看看那份供述更具有合理性。如果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編造事實的話,一定有矛盾的地方。抓住矛盾追問,讓其自圓其說的,無法自圓其說的,在場人員也會聽清楚。我們現在的庭審非理想情況下進行的,公訴人的審判經驗、敬業精神都與庭審的效果有很大關係,我們的又公開審判、大量旁聽群眾的參與,如果聽不懂再偏聽偏信被告人,案件很難妥善解決。在此以一個案件為例談談庭審發問的技巧性問題。其實訊問技巧不勝枚舉,針對不同的案情應運用不同的策略。同時我們也應熱愛自己的職業,多閱讀,多觀摩,多思考,充實各方面的知識,才能做到知己知彼。

    2、對於辯護人當庭與公訴人發生衝突,相互攻擊時,法官可以及時就控辯雙方的觀點給予歸納總結,法庭的辯論不再繼續。如果是被告人當庭與公訴人衝撞,要立即予以制止,制止不了就暫時休庭幾分鐘,冷卻幾分鐘自然就會緩解。

    對於要求新的證人出庭、要求重新鑒定的,應問明鑒定機構是否有資質、鑒定結論在法庭期限內是否履行告知義務,鑒定人員是否有貪贓枉法的行為,如不存在上述情況,不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

    3、對於證人出庭作證,證據發生變化的,要詢問證言發生變化的原因,除被告人的親屬外其他的證人基於不同原因,如果作偽證時常會以不同的方式暴露出來,如因為緊張不停扭動的身體、明顯在背誦事先編造的措辭,講述一些與其身份不符的語言等等,編造的東西時常暴露出邏輯上的矛盾性,找出自相矛盾的地方,說明不採納的理由。相反的話,可以休庭。

    其它庭審的突發事件如被告人要求當庭拒絕辯護的或提出更換當事人的,提出迴避申請的,法律都有詳細規定,嚴格執行即可,再有就是當事人鬧事的,立即予以制止,必要予以休庭。

    以上是我個人及合議庭對一審案件庭審的一點體會。通過對西方法律制度的學習,更讓我感到總結並傳承我們自己的審判經驗的重要性。因為它讓我清醒地看到了西方法律文化與中國現實之間的鴻溝,使我不再盲目地崇拜和效仿西方,並開始本土化審判模式的積極努力和探索。

    1、大力強調我們的規則意識,兼顧案件的社會評價

    每一次的庭審法庭都盡量讓被告人及其旁聽人員明白,法庭最後的處理結果肯定要考慮到它的社會效果,法律調整的目的肯定是要建立一種良好的社會秩序,這是我們的判決要向社會樹立一個什麼樣的榜樣,確立和弘揚一個什麼樣的原則問題。這一定要與我們這個社會所提倡的原則相符合。

    2、把心理分析的觀點注入我們的庭審中,查找犯罪根源

    這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是必須,庭審要求我們分析他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原因以及他們自身為什麼會選擇社會的消極信息,幫助他們加以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找出改正的辦法,幫助他們回歸社會。還有就是女性犯罪,通常絕望都是他們犯罪的根源,這往往都發生在家庭犯罪案件中。

    陶娜殺子案件,身為老實農民的陶娜與丈夫結婚七年,兒子六歲都沒有辦理結婚手續,因為她覺得沒有必要,全村的人都誰是誰的妻子,誰是誰的丈夫,有沒有那一紙婚約又能怎麼樣。這樣他們也相安無事地在一起生活了七年。丈夫的隱情打破這份平靜,對情感的變化心理準備不足,當遭遇情感的突變時不能用理性的方法去面對,使得她對婚姻絕望,進而對生活絕望,加上性格偏執、報復心理強,處使她產生殺子後自殺的想法。當七歲的兒子死於其手下時,其自殺未遂,被他人發現後投案。庭審時陶娜只求一死,這類罪犯她們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都有值得人們同情的地方。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法庭都不單存以懲罰為主,而是嘗試性用心理的矯正的方法打開她的心結,因為她們的未來還有漫長的路要走。我現在都記得陶娜庭審時由最初的漠然、只求一死到後來法庭教育後的痛苦流涕。只是我不知道她是否真正懂得無辜孩子的死與其心理選擇的消極性有關,以及在未來的生活中,她不再壓抑這些消極的心理因素,而把它轉化成為積極的力量。

    3、大力弘揚我們傳統的中華文化所倡導的人與人之間彼此寬容、相互理解,增加調解的手段和方式方法和手段。針對那些發生在鄰里之間尤其是發生在農村的刑事案件更尤為有意義。因為大部分農民還要世世代代在那片土地上生存,法庭時常會告誡當事人,如果失去了鄉親們起碼的理解和尊重,即使得到些眼前的小小利益又會怎樣,實踐證明我們多講些道理,多做很多工作,調解的成功率還是有所很高。

    4、以法庭為課堂,積極宣講法律,以此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

    對於毒品犯罪、黃色網站以及由此引發的殺人、強姦等犯罪,它嚴重地腐蝕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危急一個民族的未來,對於此類犯罪,法庭時常找到一個契機,告誡所有旁聽人員因為暴利驅使而繼續以身試法的,法律都將嚴懲不怠。

    審判的確是一門藝術,是經過長期的審判形成的審判閱歷和素養,法律的生命也在於這份經驗的不斷總結。其實在座的各位本身在長期的實踐中肯定積累了灼有見地的審判經驗,而交流本身也是把我們每一個法官的心得體會提升為理性,通過交流、推廣和實踐驗證,從而發揮審判經驗的輻射力量,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進而反饋於我們的立法和司法規則,彌補規則與審判脫節的地方。這就是我理解的總結我們自己的審判經驗並加以傳承的意義所在。

    (原標題:法官駕馭庭審的一點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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