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財產犯罪中的價值認識錯誤——以盜竊罪為例

來源:江西南昌縣法院

【摘要】在我國刑法的財產犯罪中,所涉財物的價值是直接影響到行為人刑事責任的重要情節,在某些財產犯罪中甚至是犯罪構成要件之一。但在實踐中有些行為人主觀上對財產的價值確實存在認識錯誤,如果不予考慮,將與我國刑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相違背,造成不公正的結果。本文以盜竊罪為例,結合具體案例,分析了行為人的價值認識錯誤對財產犯罪成立的影響。

【關鍵詞】財產犯罪;盜竊罪;價值認識錯誤

我國刑法中的侵犯財產犯罪均以所涉財物的價值作為重要的量刑情節,價值的大小直接影響到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輕重。其中在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敲詐勒索罪中,財物的價值更是犯罪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足見,財物的價值在財產犯罪中的地位舉足輕重。

財產犯罪均為故意犯罪,故意的內容應當包括行為對財物價值的認識。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財物的價值確有認識錯誤,會不會對定罪量刑產生一定的影響呢?盜竊罪是最常見和多發的財產犯罪,本文擬以盜竊罪為例,對這一問題展開分析。

一、問題的提出:以案為例

案例(1):2003年4月1日,廣東省佛山市某賓館發生一宗暗娼盜走嫖客名貴手錶的盜竊案:嫖客張某在客房與暗娼沈某完成性交易後,告訴沈某嫖資放在床頭柜上,吩咐她離去時關好門,便倒頭睡去。沈某沖洗完畢後,見床頭柜上有200元錢用一塊手錶壓著,取錢時一併拿走了手錶。張某第二天發現手錶丟失,疑為沈某所為,便到沈某所在的髮廊追問,沈某予以否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沈某承認自己拿走手錶,並從住處取回贓物。經鑒定,該手錶價值13萬餘元。在偵查階段,沈某一直辯稱,以為該表最多只值六、七百元。公訴機關以沈某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向法院提起公訴。[1]

案例(2):2003年8月7日凌晨,四名外地來京民工,翻牆進入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葡萄研究園內偷食葡萄,並在離開時偷摘大量葡萄用一塑料袋帶走,袋中葡萄共約47斤。他們所偷食和偷取的葡萄系北京農林科學院林業果樹研究所投資40萬元、歷經10年培育研製的科研新品種。由於四人的偷食、偷摘行為導致研究所對該葡萄品種的研究數據斷裂,當年的研究無法取得成果,由此給研究所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經北京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被盜的葡萄進行估價,評估金額為1.122萬元。此後,四名民工中除一人年僅16周歲且「情節顯著輕微」被行政拘留外,其餘三人被檢察機關以盜竊罪批准逮捕。[2]

案例(1)中,沈某的行為屬盜竊自無爭議,且數額特別巨大,表面上看直接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定罪量刑沒有什麼問題,但不論是哪位法官,甚至是普通百姓又都會覺得如果判處沈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有違於「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分析本案的案情,我們應該注意到,本案的特別之處在於行為人對所竊財物的價值存在認識錯誤,也就是說對那塊表的價值存在認識錯誤。行為人將一塊價值13萬元的表誤認為只值幾百元。

案例(2)曾引起過廣泛的關注,被稱為「天價葡萄」案。人們討論的焦點問題一直圍繞如何計算涉案葡萄的價值。筆者卻認為,表面上看困擾我們的是如何計算葡萄的價值,其實更深層次的刑法學問題同樣是如何處理盜竊罪中行為人主觀上的價值認識錯誤。②也就是說,農民工對葡萄的價值根本沒有正確認識這一事實對定罪究竟有怎樣的意義。

二、問題的本質:盜竊罪中的價值認識錯誤的刑法屬性

(一)刑法中錯誤的概念

錯誤問題是刑法學中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對定罪量刑有著重要意義,是刑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刑法中的錯誤是指行為人實施同犯罪相關的行為時,對其行為的事實情況和法律意義的認識與現實不符。[3]

刑法學上一般將錯誤分為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現實發生的事實在刑法評價上有重大差別。事實錯誤又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不同的種類,比如,根據錯誤產生的不同原因,可以把事實錯誤分為認識上的事實錯誤和行為上的事實錯誤。根據所涉及的內容不同,可以將事實錯誤分為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事實錯誤和正當化事由前提事實錯誤。[4]法律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行為時的事實情況有正確的認識,但對其行為的性質及法律後果所作的主觀評價與刑法規範的評價不相符合。

(二)刑法中的事實錯誤對定罪的意義

事實錯誤種類繁多,具體表現形式千差萬別。但可肯定的是,嚴重的事實錯誤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是可能影響故意犯罪成立與否的重要事實因素。但針對錯誤程度問題,即究竟何種程度的錯誤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大陸法系學者展開了激烈討論。其中以圍繞如何對待同一構成要件內和不同構成要件間的錯誤問題展開的討論最具代表性。[5]所持觀點包括具體符合說、法定符合說等。

英美刑法中的許多國家,錯誤(mistake)也是一項重要的辯護理由。比如,在英國刑法中,錯誤作為一般辯護理由源自於檢察官訴摩根一案的判決。該案的判決表明:錯誤可以成為法律規定要求犯罪意圖的犯罪的辯護理由。後來這一辯護理由的適用範圍有所擴大,不僅適用於故意犯罪,還可適用於輕率、疏忽等犯罪心理的犯罪。《美國模範刑法典》第2.04條規定:(1)關於事實或法律上的不知或錯誤,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辯護理由。第一,其不知產或錯誤是在否定證明犯罪基礎構成要件所必須的目的、認識、確信、輕率或過失時;第二,由其不知或錯誤所證明的心理狀態,經法律規定可以作為辯護理由。[6]

(三)盜竊罪中的價值認識錯誤的刑法學屬性

盜竊罪中的價值認識錯誤是行為人對所竊財物價值的主觀認識與財物的實際價值不符,它屬於刑法中的事實錯誤。如前所述,重大的事實認識錯誤對故意犯罪的成立與否具有重要的刑法學意義。在盜竊罪中,我國刑法不僅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這一行為特徵,還要有「數額較大」這一數量上的要求。數額達不到一定標準的盜竊行為刑法不調整,只作為一般違法行為處理。「數額較大」既然是盜竊罪成立的客觀方面要件之一,行為人在主觀上就必須認識到所竊財物「數額較大」,否則就不具備成立盜竊罪所要求的犯罪故意。也就是說,當盜竊數額較大是盜竊罪客觀方面不可缺少的要件時,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也必須預見到所要竊取的財物達到了數額較大,這樣才能主客觀相統一。如果行為人根本就沒有預見所要竊所財物數額達到了較大,則很難說行為人對盜竊犯罪結果有認識。因此,行為人只有預見到所要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達到較大,才可能形成盜竊罪故意。[7]

三、問題的解決的前提:正確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價值認識錯誤

在肯定了價值認識錯誤對定罪量刑的意義後,如何認定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存在重大的價值認識錯誤成為我們要解決的前提問題。筆者認為,主客觀相一致是我們認定行為人是否存在價值認識錯誤的原則。換言之,關鍵要看現實發生的事實是否超出了行為人主觀認識的範圍,如果超出了此範圍,則表明主觀與客觀不統一,不能讓行為人對現實發生的事實承擔故意現任;反過來,如果未超出此範圍,就說明主客觀二方面是統一的,應該要求行為人對已發生的事實承擔故意責任。[8]

在盜竊犯罪中,行為人對犯罪對象的經濟價值的認識有無錯誤,需要建立在對相應的客觀事實的評判上。在進行這種評判時必須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所謂客觀是指被盜物品的實際價值,而主觀則是行為人自身的認識情況。這種主觀認識情況並不是空中樓閣,事實上,任何主觀的東西都不可能沒有外在的事實表現。正確認定行為人對所竊財物是否確實存在價值認識錯誤首先要考慮的是案件的客觀事實。我們應當全面考察包括行為人的個體情況、行為的時間、地點、條件等客觀事實,通過這些事實分析行為人是否在主觀上確實對所竊財物有價值認識錯誤。同時,要充分考慮一般人的認識能力和認識可能性,將其與行為人進行合理的對比。因為一般人的認識能力和認識水平是我們進行分析的水平參照物。一般情況下,一般人均能認識的,一般情況下應視為行為人已認識到,以避免行為人的責任推脫。當然,有一般就有特殊,如果確有證據表明行為在行為當時不可能具有一般人的判斷能力,當然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比如,本文所引的案例(1)中,筆者認為,沈某被羈押後「以為手錶只值六、七百元」的供述是可信的。因為沈某生其工作環境是一普通髮廊,難以接觸到戴有如此昂貴手錶的人。加之手錶是一種有別於現金、金銀、手機、家用電器等通過表面估計就能準確或相對準確知道其真實價值的財物。有些非常名貴的手錶從外表上看並沒有什麼特別之外(除非你對手錶具有專業知道或一定鑒賞水平的除外)。有時花幾十塊錢來的模擬手錶甚至能迷惑很多人。此外,嫖客張某很隨意地將手錶壓在準備付給沈某的嫖資上,吩咐沈某自己取走嫖資,自己倒頭就睡等表現,也很難讓沈某意識到眼前是只名貴手錶。

本文所引的案例(2)中,應該認為四名建築民工的主觀故意範圍也僅限於一般人理解的47斤葡萄的價值,而不是葡萄「內在蘊涵」的沒有證明的無限價值的損害結果,也不是按實際投入計算出的葡萄價值的損害結果。 從本案事實看,林果所的葡萄也是按一般葡萄或按試驗田的葡萄來進行防範的,在這樣的安全環境下,一般人看來,林果所的葡萄和一般的葡萄或試驗田的葡萄沒有多大的價值差別,甚至在我們的檢察官、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也不會預見到這樣環境下的葡萄具有巨大的潛在價值。四名建築民工對自己的行為所明知或應知的損害結果也只有47斤一般葡萄的市場價值或多一點的損失。他們是不知也不可能知道這是投入了巨額資金和耗費大量精力正在研製的葡萄。

四、問題的解決:盜竊罪中的價值認識錯誤的處理

盜竊罪是常見、多發性犯罪,可能存在價值認識錯誤的情況很多,筆者大致歸納為以下幾中情況,並逐一分析了在這些情況下的價值認識錯誤對盜竊罪成立的影響。需要說明的二個問題是,其一,盜竊罪的行為人不需要對所竊物品的價值有確切的認識,只需要認識到「數額較大」便可以成立盜竊罪,在這一前提之下的價值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其二,一般來說,可以把盜竊罪的故意分為「確定性故意」和「不確定性故意」。對於不確定性故意的盜竊來講,行為人所竊得的數額就應認為是所預見的數額,一般不存在認識上的錯誤。[9]因此,價值認識錯誤通常發生在確定性故意盜竊案中。

(一)可能影響到定罪的事實錯誤

1.行為人臨時起意,順手牽羊,且行為人對財物的價值產生了較大的事實認識錯誤。這種情況下,如果數額明顯在較大以上時,比如現金、珠寶等自不會有事實認識錯誤的爭議;只有被盜物品價值大又容易誤以為小的時候,才會產生認識錯誤的問題。此時,如果確實存在較大程度的認識錯誤,它就可能影響到盜竊罪的成立。比如,某農村婦女甲(七十歲,文盲),到商店買貨,見櫃檯放一個包,以為裡面裝的是食品或其他一般東西,便順手提走。回家打開一看,包內是3萬元現金,便立即歸還。[10]

2.某些特殊形式的財物,由於其特殊的屬性不易為行為人覺察,行為為也確實只有針對該財物的盜竊故意。比如,陳某、尤某和黃某系某縣無業人員,小學文化程度。1999年3月的一天,三人相互勾結,預謀盜竊該縣建築勘察設計院的電腦。當晚,三人採用撬門入室的方法,盜得奔騰586電腦兩台,價值約8000元。被盜單位發現電腦被盜後馬上報案,在被盜物品清單中,除了上述兩台電腦之外,還有存儲於電腦中的兩套建築設計輔助軟體,該軟體是設計院通過有償轉讓的方法取得使用權的,其有償使用費高達1萬餘元。[11]本案中一方面電腦軟體具有無形性,一般人很難對其有價值把握,行為人沒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不具備認識能力。另一方面,行為對象也只是外在有形的電腦,其盜竊故意不包括該電腦軟體,因而該軟體不應計入盜竊金額,而只能作為所有人的財產損失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3.某些價值較大的財物,所有人沒有作專門的保管,行為人對其價值產生認識錯誤,低估其價值。比如,被告人鄧某,女,文盲,系無業人員,長期以撿廢舊物品為生。1997年7月的一天,鄧某攜帶扁擔、袋子,竄至三峽壩區左岸130平台,在葛洲壩集團機械化公司保養廠的露天車間盜走「威布克」汽車剎車蹄4塊,經價格鑒定,價值5526元。事後,鄧某將被盜物品與其他廢舊鋼鐵一併出賣,獲價款34元。案發後,偵查人員從廢舊物品回收公司追回了上述贓物。[12]本案中行為人以拾破爛為業,行為時雖有盜竊故意,但純屬小偷小摸,根本沒有意識到被竊財物的真實價值,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二)不影響定罪的事實錯誤

1.行為人隨機作案,主觀上抱著「能偷多少偷多少,偷到多少算多少」的心態,其主觀故意屬於概括性的犯罪故意,因為無論財物價值多少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應以實際價值論。這些盜竊犯罪分子在行竊之前,並沒有經過周密的預謀,而是抱著「偷到什麼是什麼」的心態,只是在具體作案時,隨機確定作案目標,然後將秘密竊取的財物全部非法佔有。較常見的是在車站、碼頭的拎包盜竊行為、公共場合的扒竊行為。這些行為人一般以盜竊作為主要的生活來源,主觀惡性較深,對於非法佔有的財物事先已經具備了概括的佔有故意,一般應該以其實際佔有的財產數額作為犯罪數額加以認定。[13]

2.行為人採取特定手段進行盜竊即視為概括性的犯罪故意,犯罪數額以實際價值論。如慣竊、入室盜竊、撬鎖盜竊、團伙犯罪等。因其行人在實施盜竊行為時主觀上對所有被竊財物均具有故意,不論其實際價值大小均符合其主觀故意,而且是多多益善,希望其價值越高越好。這種盜竊行為的行為本身已經顯示出其主觀上的概括故意,因而必須以實際價值認定其盜竊數額。

3.由於行為人認識錯誤,對盜竊犯罪對象的價值作出了過高的錯誤估計,這種情形事實上構成了對象不能犯未遂。所謂對象不能犯未遂,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錯誤認識,使得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在行為時不在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範圍內,或具有某種屬性,使得犯罪目的不能得逞的情形。例如,將珍貴文物的複製品作為原物進行盜竊的情況,就是一種典型的對象不能犯未遂。盜竊犯罪中的對象不能犯未遂,因為積極追求的犯罪結果並未發生,所以行為人主觀上意欲非法佔有財物的價值就成為了衡量行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的主要標準。[14]這種情況下,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目標,應當定罪處罰。

五、餘論:對財產犯罪立法模式的思考

前文所討論的盜竊罪中的價值認識錯誤問題,以及存在於其它財產犯罪當中的可能影響定罪的價值認識錯誤問題之所以顯得棘手,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我們過分依賴「數額」作為財產犯罪的定罪、量刑指標。以盜竊罪為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是確定罪與非罪的界限,而且數額是劃分量刑檔次的重要依據。除死刑外,其餘三個量刑檔次均可以直接以數額決定。由於僅「數額」是一個物化的外在指標,僅憑數額判斷,勢必一方面可能出現客觀歸罪,另一方面又可能放縱一些數額雖然不大,社會危害性卻非常大的行為。

在比較法的視野下,考察世界各國對盜竊罪的立法,有的國家把盜竊數額作為區分犯罪等級的依據,比如,美國模範刑法典規定,盜竊數額超過500美元者屬於第三級重罪,未滿50美元者屬於微罪,已滿50美元未滿500美元屬於輕罪;還有的國家數額作為處罰輕重的依據,如西班牙刑法根據盜竊數額的大小,規定了四個不同檔次的處刑幅度;還有的國家把盜竊數額作為選擇不同審判方式的依據,如1977年英國刑法,在200英鎊以下採用簡易審判,200英鎊以下採用起訴審,對200英鎊左右又不能確定究竟是否超過或不滿200英鎊的案件,則由被告人選擇審判方式;也有一些國家,如日本、法國的刑法完全沒有提及盜竊數額問題。[15]但只有我國將盜竊數額作為罪與非罪的標準加以確立。

過分倚重盜竊數額不僅使我們在面臨價值認識錯誤這樣的問題時難以堅持正確的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做出罪處理;也使我們對諸如盜竊罪的既遂、未遂問題一直存有爭議;還使我們對一些盜竊數額不大,但社會危害性很大,後果嚴重的案件束手無策。

因此,在財產犯罪中我們一方面應重視數額這一重要的情節,還應同樣重視其它的情節,以使我們在財產犯罪的定罪量刑中做到客觀、均衡,最終落實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刑法原則。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在侵財性犯罪中,數額確實是社會危害性的最重要表現形式,但行為對象也對社會危害性有重要影響,它不但決定不同侵財犯罪的法定刑的區別,同時在同一犯罪中,還應具有決定相同數額的侵害行為的不同刑罰的作用。例如,同是竊取千元,扒竊與破門撬鎖的入室盜竊對於被害人的影響,尤其是心理影響有重大差別;同是貪污,貪污救災救濟款與貪污一般款項造成的影響也不一樣。因此,以數額為中心的罪狀設定方式未必是最佳方式。若在罪狀設定上跳出數額的圈子,在立法上,以不同的行為方式,不同的行為對象作為設定刑罰的依據,並在司法中把握數額對定罪量刑的影響,可能會比現在的立法方式更易於達到刑罰目的,且其操作性也不遜於現行立法。」[16]

參考文獻:

[1] 何樹志.順手牽羊1隻表,實際價值13萬,你當法官咋下判——從本案看刑法的價值取向[EB/ON]. http://www.acla.org.cn/forum/gshowflat.php?Cat=&Number=480439&page=0&view=collapsed&sb=5&o=&fpart=1.

[2] 天價葡萄案今日估價.饞嘴民工將被判「破壞生產」罪[EB/ON].http://news.tomcom.

[3] 劉明祥.刑法中的錯誤論[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31-32.

[4] [日]大塚仁著.馮軍譯.犯罪論的基本問題.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64.

[5] 劉明祥.刑法中的錯誤論[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59.

[6] 趙秉志主編.英美刑法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131.

[7] 董玉庭.盜竊罪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67.

[8] 劉明祥.刑法中的錯誤論[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76.

[9] 董玉庭.盜竊罪研究[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79.

[10] 王禮仁.盜竊罪的定罪與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98.

[11]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選[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54-55.

[12] 於齊生.新刑法案例精釋[M].北京:中國言實出版社.2000.91.

[13] 鄭立功.論盜竊犯罪中價值認識錯誤[J],太原師範學院學報,2004(03).

[14] 同上。

[15] 劉明祥.財產罪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95-196.

[16] 李潔.論財產犯罪定罪數額與法定刑的設定根據[J].法律科學,199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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