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福曉:論列寧「無產階級專政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論斷

覃福曉:論列寧「無產階級專政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論斷 時間:2010-09-16 12:05 作者:周新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23次   一、問題的提出:對「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的錯誤理解,會導致否定人民民主專政的錯誤結論。  列寧曾說過,「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採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1](P237)有人認為,列寧的話表明,由於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因此,無產階級專政(在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方略是背道而馳的;從而主張: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在我國已不存在,而「由於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是一對相互依存的範疇,對立的一方已不存在,另一方也就沒有存在的理由了;」從而推斷出,階級鬥爭理論以及建立在該理論之上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在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理論),是一種「過時的、落後的理論。」[2]  看來,如何正確理解列寧的這一論斷,對我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不受資產階級法律的約束;新的社會主義的法不適合實現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那就應該修改、廢止。  就歷史上的被壓迫被剝削的階級而言,他們從來不是依靠剝削階級頒布的法律,而是依靠自己同剝削階級進行鬥爭,取得勝利而獲得政權的。因此,無產階級專政不受舊法律的約束比較好理解,革命就是要推翻舊制度,自然不受維護舊制度的法律的約束。為什麼說不受任何法律約束?難道無產階級專政不需要法律嗎?難道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可以不遵守嗎?不是。我們認為這段話的意思,除了前半段說明無產階級專政是受階級鬥爭的規律制約、靠暴力獲得和維持外,後半段強調的是:如果新的社會主義的法不適合實現無產階級專政的任務,一樣應該修改、廢止。[3](P136)但這決不是說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也可以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因為「無產階級專政」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是一個概念,相反,這些機關和人員,必須極嚴格地接受法律的制約。事實上,就其本質來說,只有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才是真正要求並有可能實現法治的國家。列寧說過:「極小的違法行為,極小的破壞蘇維埃秩序的行為,都是勞動者的敵人立刻可以利用的漏洞」。[4](P149)列寧還指出,任何法律規範都有可能被躲避而不執行的,但是「如果不認真地執行,很可能完全變成兒戲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結果。」[4](P365)表明法律往往不會輕而易舉地被認真執行,而是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阻力,必須為克服這些阻力做出不懈的努力。有鑒於此,1918年上半年,列寧強調:「我們已經用法令規定的事情還遠沒有充分實現,而目前的主要任務,就是要集中全力,認真地切實實現那些已經成為法令(可是還沒有成為事實)的改造原則。」[5](P164)  嚴格遵守法律並不就當然地意味著墨守成規。列寧寫道:「如果舊的規定不合用,那就應該改變,以適應變化了的形勢的需要。」[1]P224)  三、列寧這一論斷,有鮮明的針對性。  第一,列寧這一論斷,是針對無產階級政權的形成淵源來說的。  要在經濟文化相對比較落後的國家裡實現無產階級的法權要求,進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需要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通過暴力革命,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廢除舊的法律體系,建立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政權。列寧認為,建立新型的民主制度,對於實現無產階級的法權要求具有重大的意義。在新型的民主制度下,「無論是警察,無論是官吏,都沒有任何獨立的權力;他們完全服從於人民。」[6](P312)而為了達到這一偉大目標,就必須進行無產階級革命,並通過這種革命政權的力量,使無產階級的法權要求獲得可靠的政治保障。因此,列寧揭示了無產階級革命政權的鮮明的民主特點,指出:「無產階級民主(蘇維埃政權就是它的一種形式)在世界上史無前例地發展和擴大了的,正是對大多數居民即對被剝削勞動者的民主。」[1](P247)蘇維埃是被剝削的勞動群眾自己的組織,它便於廣大群眾用一切可能的辦法來建設國家和管理國家。通過革命,「在俄國,則完全地徹底地打碎了官吏機構,趕走了所有的舊法官,解散了資產階級議會,建立了正是使工農更容易參加的代表機關,用工農蘇維埃代替了官吏,或者由工農蘇維埃監督官吏,由工農蘇維埃選舉法官。單是這件事實,就足以使一切被壓迫階級承認,蘇維埃政權這一無產階級專政形式比最民主的資產階級共和國要民主百萬倍。」[1](P250)所以,建立無產階級的民主政權,是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實現無產階級法權要求的基本前提。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列寧才認為,「專政是直接憑藉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採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1](P237)  第二,列寧這一論斷,是針對考茨基等機會主義者的攻擊而說的。  考茨基等機會主義者曾攻擊列寧說,無產階級專政和蘇維埃政權僅僅是暴力。列寧回應他們說:無產階級為了鎮壓剝削者的反抗,必須採取暴力的手段,「但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實質不僅在於暴力,而且主要不在於暴力。它的主要實質在於勞動者的先進部隊、先鋒隊、唯一領導者即無產階級的組織性和紀律性。」[7](P375)更重要的是,「無產階級專政同其他階級專政相似的地方在於,這種專政之所以需要,同任何專政一樣,是由於必須用暴力鎮壓那個失去政治統治權的階級的反抗。無產階級專政同其他階級專政(中世紀的地主專政,一切文明的資本主義國家中的資產階級專政)根本不同的地方在於,地主資產階級的專政是用暴力鎮壓大多數人即勞動人民的反抗。相反地,無產階級專政是用暴力鎮壓剝削者的反抗,鎮壓極少數人即地主資本家的反抗。」[1](P492)同時,由於產階級專政還要對廣大人民群眾實行最廣大的民主,「因而這個時期的國家就不可避免地應當是新型民主的(對無產者和一般窮人是民主的)和新型專政的(對資產階級是專政的)國家。」[8](P33)  針對考茨基的攻擊,列寧進行了有力地回擊:「考茨基帶著飽學的書獃子的博學神情或者說帶著十歲女孩的天真態度問道:既然擁有多數,還要專政幹什麼呢?馬克思和恩格斯解釋說:——為了粉碎資產階級的反抗,——為了使反動派恐懼,——為了維持對付資產階級的武裝人民這個權威,——為了使無產階級能夠對敵人實行暴力鎮壓。」[1](P253)這樣的有力回答,對目前一些人關於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在我國一個國家已不存在就天真地質疑人民民主專政存在的必要性,仍然是有力的回應。  第三,列寧這一論斷,是針對新政權建立之初複雜的階級鬥爭形勢而言的。  關於無產階級專政的實質和任務,在十月革命取得勝利、無產階級專政剛剛建立的最初幾年,列寧根據當時形勢的需要,主要強調了專政的暴力屬性和鎮壓職能。正是在這種特殊的形勢下他才說:「專政是直接憑藉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又說:「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採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還強調:「國家是個階級概念。國家是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使用暴力的機關或者機器。在國家還是資產階級對無產階級使用暴力的機器的時候,無產階級的口號只能有一個:破壞這個國家。而在國家成了無產階級國家的時候,在它成了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使用暴力的機器的時候,我們就要完全地和無條件地主張堅強的政權和集中制」。[9](P310)甚至說:「這個專政必須採取嚴酷無情和迅速堅決的暴力手段來鎮壓剝削者即資本家、地主及其走狗的反抗。誰不了解這一點,誰就不是革命者,就應該取消他的無產階級領袖或顧問的資格。」[10](P375)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當時俄國國內,剛被推翻的剝削階級不甘心自己的滅亡;國外,俄國剝削階級的聯盟不願意看到俄國革命能夠成功。他們以十倍的努力、百倍的拚命向無產階級新生政權進行瘋狂的反撲。十月革命勝利後,俄國曾發生了以鄧尼金、高爾察克、尤鄧尼奇等為首的多起白匪的叛亂,給新生的紅色政權製造了相當大的麻煩。在這種特定的歷史時期,必須堅決鎮壓這些剝削階級的反抗,因此,就有必要強化政權的鎮壓職能,強調政權的暴力屬性。  但是,在成功擊退階級敵人的進攻以後,在形勢日趨穩定的條件下,列寧轉而強調發展經濟的重要性。他更強調的是:「無產階級的目的是建成社會主義,消滅社會的階級劃分,使社會全體成員成為勞動者,消滅一切人剝削人現象的基礎。」[10](P375)  四、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當形勢需要的時候,任何政權都可能是不受法律約束的政權。  是不是只有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才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呢?顯然不是。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當形勢需要的時候,任何政權都可能成為不受法律約束的政權。因為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一旦法律約束了國家任務的實現,國家政權必然就會修改或廢止它。  以美國為例。「9.11」事件發生後第45天,美國國會幾乎沒經過什麼辯論就通過了《PATRIOTAct》(「愛國法」,也有人稱其為「美國反恐法」)。根據法案,美國嚴格限制個人和組織的言論、出版、結社和其他權利。可見,美國作為一個主權國家,當形勢需要的時候,一樣不受自己原有法律的限制,一樣要通過國家主權意志改變它,制定新的法律。  美國不僅用通過國家主權意志制訂新法律的方法突破自己現有法律的限制,而且還經常突破現存國際法的限制,或突破外國現行法律的限制。且不提已經成為歷史的突然襲擊巴拿馬、逮捕和審判巴拿馬共和國國家元首諾列加將軍並判處其40年監禁的事,就說晚近幾年來,先後出兵阿富汗、伊拉克,活捉伊拉克共和國總統薩達姆吧。為了保衛美國的安全,美國大兵到阿富汗多少還能說出一點理由,但僅僅憑著對伊拉克可能正在研製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揣測,就大舉進攻一個主權國家,活捉一個主權國家的在任總統,那麼試問,美國是受什麼法律限制的政權呢?當然,我們並不贊成這種違反國際法公認原則、侵犯別國主權的行動。我們的問題是:既然美國的國家主權意志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如此地不受法律約束都不影響其建立法治國家,為什麼提出並一貫認真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只是因為主張和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就「不利於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建立」了呢?  五、前蘇聯留給我們的深刻教訓是:從原來的誇大階級鬥爭搞階級鬥爭擴大化到完全放棄階級分析和階級鬥爭,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  社會主義運動史上有過輕易拋棄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深刻教訓。儘管蘇聯曾經取得過巨大的成就:把一個落後的自然經濟佔優勢的國家變成了先進的現代化工業國家,工業產值曾躍居世界第二,僅次於美國;取得了衛國戰爭的勝利,為打敗法西斯侵略、早日結束二戰做出了重大貢獻;作為世界上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積累了很多有益的經驗,但同時也留下了深刻的教訓。六七十年代後,蘇聯共產黨認為,作為無產階級專政而產生的國家,在新的階段已發展成為了全民的國家。蘇聯共產黨過高地估計了自己所處的歷史階段,過高地估計了自己所取得的成就,認為階級鬥爭在蘇聯全境已經不復存在,民族問題也已經一勞永逸地解決了,因此完全放棄了階級分析,放棄了無產階級專政。蘇聯的最高領導人從原來的誇大階級鬥爭搞階級鬥爭擴大化到完全放棄階級分析和階級鬥爭,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所有這些,正是造成社會主義制度被推翻、共產黨被解散、蘇維埃聯盟被肢解的主要原因之一。  馬克思主義關於階級分析、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的學說,是工人階級和被壓迫人民、被壓迫民族認識社會、找准自己的實際地位和尋找解放之路的銳利武器。特別是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是馬克思主義的精髓,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和法的學說的核心,也是馬克思、恩格斯一貫的和最根本的思想之一。他們在總結法國1848年和1871年革命經驗的過程中,特別是在1852年致魏德邁的信、《哥達綱領批判》和1891年的《〈法蘭西內戰〉導言》等一系列著作中,一再明確地闡發了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可以說,是否承認無產階級專政,是馬克思主義者同一切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思想家的分水嶺和試金石。在人類社會尚未發展到最後消滅剝削階級、剝削制度的階段之前,馬克思主義關於階級分析、階級鬥爭、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武器是不能輕言丟棄的,更不能隨隨便便就說它是過時的和落後的理論。  六、結論: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就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正確的國家觀、法律觀;而要堅持正確的國家觀和法律觀,就要科學地對待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具體觀點。  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寶庫博大精深,內容非常豐富,其中包含著對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的一系列精闢的見解,包含著許多普遍原理,即帶規律性的科學結論。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立場、世界觀和方法論,是進行理論研究,包括我們從事法學基礎理論研究都必須掌握和運用的。也就是說,對於馬克思主義的普遍原理,對於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我們必須堅持,必須掌握和運用,不然就會迷失方向,就可能會發生錯誤。但是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不少具體觀點,有很強的針對性,是針對當時、當地具體的人和具體的事做出的,對於這些具體的觀點,我們既不能生搬硬套,生吞活剝,也不能尋章摘句,抄引演繹,只見樹木不見森林,如果是這樣做,也容易發生錯誤。總之一定要做到四個分清,即:分清哪些是必須長期堅持的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哪些是需要結合新的實際加以豐富發展的理論判斷,哪些是必須破除的對馬克思主義的教條式的理解,哪些是必須澄清的附加在馬克思主義名下的錯誤觀點。  目前,雖然在剝削階級作為階級消滅以後,階級鬥爭在我國已經不是主要矛盾,但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因此,「既要反對把階級鬥爭擴大化的觀點,又要反對認為階級鬥爭已經熄滅的觀點。對敵視社會主義的分子在政治上、經濟上、思想文化上、社會生活上進行的各種破壞活動,必須保持高度警惕和進行有效的鬥爭。」[11](P65)而要做到這一點,就不能從一個極端走到另一個極端,既不能把無產階級經典作家針對特定時期的論斷擴大適用到一切時期,從而得出錯誤的結論,即不能把無產階級專政(在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在特定的歷史時期不受法律約束理解成任何時候都不受法律的約束;也不能因為要建設法治國家,就否定無產階級專政(人民民主專政)的正當性。相反,我們必須堅持馬克思主義正確的國家觀、法律觀,堅持必要的、正確的階級分析方法,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具體到當代中國,也就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這一立國之本,堅持改革開放這一強國之路,才能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更快更好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也才能確保社會主義中國的長治久安。  參考文獻:  [1]列寧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何柏生.法的階級意志論的再思考[J],法學家,2004(5).  [3]孫國華.法理學教程[C],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  [4]列寧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5]列寧全集,第3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6]列寧全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  [7]列寧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8]列寧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9]列寧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0]列寧全集,第3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11]《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注釋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來源:共識網 [文章來自共識網:http://new.21ccom.net/articles/gsbh/article_2010091619040.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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