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東營原副市長陳興鑾一審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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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原副市長陳興鑾受審。(圖片來源:人民法院報)
新華網濟南4月30日電(記者王海鷹)記者從山東省高院獲悉,東營市原副市長陳興鑾受賄、貪污、挪用公款一案29日在日照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一審判決陳興鑾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日照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查明,自1999年夏至2008年七八月間,陳興鑾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89個單位或個人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2186.87萬餘元;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98.37萬餘元;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1650萬元供其個人持有股份的滙豐鹽業公司使用,至一審審結仍未能歸還。
法院認定,陳興鑾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宣判後,陳興鑾當庭未表示上訴。
陳興鑾今年52歲。2008年9月4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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