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的喪葬習俗:人死後第三天入殮
民國時期,本市亡者家人辦喪事,首先要取得醫院或醫生的死亡診斷書,並報告駐地警察所領取"抬埋證書"後,才可以入殮。
1924年,正太鐵路管理局工會用包賣鐵路機關的爐渣和糞料所得,在鐵路機車廠附近購買了一塊約7畝的義地,用以安葬本路死亡員工。1928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內政部公布的《公墓條例》規定,各市縣政府應於市村附近選擇適宜地點設立公共墓地,公共墓地可以劃分收費區與免費區,但是收費區的面積不得超過全墓地三分之一。收費價應按照面積計算,其價格由市縣政府規定。
石家莊本地的喪葬習俗
民國時期,本市亡者家人辦喪事,首先要取得醫院或醫生的死亡診斷書,並報告駐地警察所領取"抬埋證書"後,才可以入殮。
石家莊一般在人死後第三天入殮,本地人將棺稱為"斗",將槨稱為"套"。據《石門新指南》記載,"上等富家,斗套均柏木為之,描金髹漆,物頗貴重。中等則以柳楊之木,下等則有棺而無槨,以柳木板拼湊而成。"赤貧者生前窮困潦倒,當然死後也肯定買不起棺材,所以在本市寺后街東頭的呂祖祠內,一般會由死者本族內的"慈善者施之以棺"。在傳統觀念中,施捨棺材是陰功積德的善事,因此有一些市民樂於施捨亡者,幫助其用薄木棺材殮屍。入殮時亡者的棺中除了"鋪金蓋銀"的褥子和苫單外,還要在棺內放置一些錢財,下等家境者放制錢,中等放銅元,上等放銀元,"均呼為墊被錢"。有的人家還放置一些花生、核桃、紅棗等乾果,或者放置雜糧,隨葬品多為死者生前常用之物。但是,不論貧富,棺中都要裝石灰包,其數與亡者歲數相符,如七十而亡,則所用石灰為七十包。入殮後擺供品,舉行家祭,燒紙紮的車馬與轎,稱之為"燒倒頭車"。
有的富戶人家在入殮後,請佛道二教前來做道場超度,舉行誦經儀式。在民國早期,尚有舉行"報廟"之舉,即由亡者家中的直系晚輩需要身穿重孝,共同到附近的五道廟祭神,此返回時群呼亡者名號,痛哭而歸。民間認為,人死後都要見廟神判官,經審無罪後家人便用燈引其魂歸來,這一習俗或叫"送魂",或稱"招魂"。
停靈和出殯時間略有差異,"喪家貧者當日而殯,中等三日,富者一七"。出殯前,家人哭而辭靈,吹打起棺。出門時摔瓦盆,以示與先人絕別。靈柩放在大車之上,以騾拉之。其孝子持紙幡走在前頭,"婦女坐洋車,尾隨哭送"。吹鼓手組成的儀仗隊規模,根據家庭經濟條件不等,當時在西花園就有專門充當紅白事的吹鼓手以及從事租賃轎車業務的公司。
一般來說,操辦喪事必備宴席款待來賓。富裕人家用"十六碟,十六碗;中等八碟。另備粉條白菜豆腐海帶製作的大鍋菜"。較為貧困的人家只用玉米麵餅子、小米粥、粉條豆芽菜招待親朋。擁有上等豪富實力的人家辦喪事,"宴席大半由飯莊承辦,流水開出"。本市一位姓殷大戶,為其母大辦喪事,因死者生前喜歡看戲,於是僱傭冥衣鋪扎制了眾多戲劇人物,"每劇大抵三人,或二人,如連環套、二進宮、八義廟文武等等,臉譜衣裝一切如真,栩栩如生,更有出殯之開路神,高丈而有餘,其工巧亦不亞於北京焉"。
安葬企業員工的公共墓地出現
入土為安是傳統社會人們恪守基本殯葬觀念,民間將埋葬死人之地,稱為墳墓,即築土為墳,穴地為墓。民國時期的石家莊一般本地人家,均擁有家族的墓地,無論是厚葬還是薄葬,亡者依照在族內輩份葬於族墳內。外來的市民死後有的運回原籍埋葬,也有部分外來的定居者在附近村莊買地設家族墓地,死後一般也就葬在石家莊。社會上那些極貧的人以及外地流民死後,則無葬身之地,有些無主屍體被慈善機構埋葬於義冢,更多的是被拋棄在無人管理的亂葬崗,在這裡的薄棺淺埋之屍遭受雨淋日晒便穢氣蒸騰,極易釀成瘟疫。石家莊的南窯坑曾被作為亂葬崗,有史料記載,經常有淺埋屍體被野狗刨出吃掉。石家莊著名絲弦演員劉硯芳,在口述史中曾提到,當時他們在和平戲院唱戲,舞台後身就是南窯坑。大街上那些吸大煙的死後就被扔到這個亂葬崗子,他和劇團里的幾個師兄弟就住在戲台後面,"夜裡隔著破席子縫就能看見野狗吃死人"。
民國時期,隨著寓居石家莊的外地人逐年增多,那些融入石家莊的外地人,已把留居地作為自己的第二故鄉。許多外來居民死後,根本無力運柩回鄉,於是,在石經商的同鄉會等只得出資購買義地,安葬客死石家莊的同鄉、同業者。
一些大企業為解決員工死有所葬的問題,在20年代也開始建成了一些不同種類的私立公共墓地。1924年,正太鐵路管理局工會用包賣鐵路機關的爐渣和糞料所得,在鐵路機車廠附近購買了一塊約7畝的義地,用以安葬本路死亡員工。1930年準備用六千大洋繼續添購四十畝墓地時,"石家莊附近已無隙地可購"。直到1931年11月,正太鐵路管理局又在距石家莊北邊7里的吳家莊購得27畝曠地,建築了男、女、兒童三區的員工公墓。為了"壯觀瞻而寄哀思",該墓地四周建有圍牆,周邊種植了樹木,空地上種滿花草。此外,大興紗廠、平漢鐵路、煉焦廠也都購置了本企業的公共墓地,用以安葬本企業職工及家屬去世後的遺體。
正太鐵路管理局對公墓的管理
1928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內政部公布的《公墓條例》規定,各市縣政府應於市村附近選擇適宜地點設立公共墓地,私人或私人團體設置公墓的須呈經市縣政府的許可。該條例對公墓管理做出了一些基本規定,例如,公共墓地可以劃分收費區與免費區,但是收費區的面積不得超過全墓地三分之一。收費價應按照面積計算,其價額由市縣政府規定。公墓與工廠、學校、公共處所、住宅、水源、道路等需要保持一定距離,各墓的面積及深度等由本地市縣政府統一規定,各墓的左右距離不過六尺,前後距離不過十尺。各墓應標號,並有人管理。
1929年7月,正太鐵路管理局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擬定了公墓管理簡章上報鐵道部,當年8月鐵道部在第2058號指令予以批複,"查核該所擬簡章,尚無不合",並提出該墓地四周應加設圍牆,管理上應對安葬的死者進行詳細登記。該簡章後經修改補充,1929年10月獲得鐵道部核准。
正式公布實施的《正太鐵路公墓簡章》規定,該公墓專門用於正太鐵路員工及其直系親屬,公墓的維持費用由管理局負責。凡在此安葬的必須詳細登記其姓名、年齡、籍貫、性別、在本單位的具體職務、安葬時間、家屬居住地址。公墓內喪葬地段按照規劃編號處理,個人不得以風水迷信任意要求選擇。
規定每柩在墓地佔用的尺寸為長一丈,寬六尺六寸,深五尺,高三尺。在此安葬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死者家屬自行負擔。如果死者家屬打算在本墓地內建立特別的墓式建築,必須先將設計圖樣呈報鐵路管理局核准後才可施工,而且所有費用統由家屬負擔。
那些遠離故土去世後一時難回故里的員工,需要等待條件允許,才能運回故里殯葬的,也可以允許在公墓作浮厝暫寄。他們的靈柩往往暫時停放在地面上,周圍用磚石砌起來掩蓋,或暫時淺埋,以待改葬方便。但是,管理章程規定最多不得超過六年,逾期不遷移者,本公墓管理人員可以代做安葬,其費用仍有該家屬支付。凡浮厝之柩,限定四周內必須砌圍牆,不準露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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