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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根據付款時間的不同,信用證可分為即期信用證和遠期信用證:

1.即期信用證(Sight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的特點是出口人收匯迅速安全,有利於資金周轉。

在即期信用證中,有時還加列電匯索償條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這是指開證行允許議付行用電報或電傳通知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說明各種單據與信用證要求相符,開證行或指定付款行接到電報或電傳通知後,有義務立即用電匯將貨款撥交議付行。

2.遠期信用證(Usanc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證的單據時,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遠期信用證還可分為下列幾種:

(1)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它是指以開證銀行作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信用證。這種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在承兌前,銀行對出口商的權利義務以信用證為準;在承兌後,銀行作為匯票的承兌人,應按票據法規定,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2)延期付款信用證(Deferred Payment Credit)。它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中規定貨物裝船後若干天付款,或開證行收到單據後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不要求出口商不能利用貼現市場的資金,只能自行墊款或向銀行借款。在出口業務中,若使用這種信用證,貨價應比銀行承兌遠期信用證高一些,以拉平利息率與貼現率之間的差額。

(3)假遠期信用證(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它是指受益人開立遠期匯票,由付款行負責貼現,並規定一切利息和費用由進口人負擔。這種信用證,表面上看是遠期信用證。但從上述條款規定來看,出口人卻可即期收到十足的貨款。因此,這種信用證對出口人而言,實際上仍屬即期收款,但對進口人來說,則待遠期匯票到期時才付款給付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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