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 歸他還是歸她? 女方大多鬧心 男方大多順心
婚姻法擬出新規,其中關於房產歸屬的三大條款成為關注熱點——
本報調查:女方大多鬧心,男方大多順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其中,關於房產歸屬的三大顛覆性條款,成為每一個有房、已婚人士關注的熱點。它為什麼能引發如此大範圍的爭議,這個司法解釋有什麼特別,又有什麼改變呢?本報記者採訪了山西大學法學院陳晉勝教授,針對審判實踐中房屋權認定難的這個爭議焦點,對各房產認定情形規制予以解讀。
解讀
婚前買房歸首付的一方
「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市場價格及共同還貸款項所佔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一方進行合理補償。
【變化】彌補法律空白,明確婚前以一方個人名義購買,婚後共同使用的房子是個人財產。
【案例】小張(男方)婚前貸款買了個價值50萬的房子,當時首付兩成即10萬,貸款40萬。婚後,小張與小李(女方)雙方共同還貸20萬,還剩20萬銀行貸款沒有還清。這時如果離婚,財產該如何分割?按照新規,首付10萬系小張個人財產,20萬未償還貸款也是小張個人債務,已一起還了的20萬貸款則是共同財產。也就是說,最後,房子和剩下的20萬債務是小張的,小李能拿回自己分攤的10萬現金和視房子市場價格上漲而協商給予的一定補貼。
長輩給房離婚不做分割
「解釋三」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認定該不動產為按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一方的除外。
【變化】一方父母買的房子,從夫妻共同財產變為了個人財產。
【案例】張蘭(女方)結婚後,其父母出錢為她買了套房子,並將產權登記在張蘭名下,且有出資憑證,那麼這套房就明確是張蘭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財產。
私自賣房配偶不能追回
「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變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賣了,以前另一方可要求追回來,現在不行了。
【案例】李東和王燕結婚後,共同出資購買了第二套房用於投資,房產證上只寫有王燕的名字,後王燕私自將房產賣掉並辦了過戶手續。以前處理家庭重大財產須取得雙方一致意見,所以如果李東不同意,可提出要求撤銷交易。但根據新徵求意見稿,因為買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惡意,所以他的權利應得到保護,因此交易有效,但被損害方李東可向王燕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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