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的選舉制度及其啟示
2009年8月18日
English最近更新招聘研究助理及編輯 你現在位置:首頁 >>國外選舉與治理>>國外選舉>>法律制度西方國家的選舉制度及其啟示譚衛華【該文章閱讀量:5755次】【字型大小:大中小】[關鍵詞]選舉;選舉制度;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摘要]西方國家的選舉制度作為政治文化和制度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歷了幾個世紀的發展,通過不斷的揚棄和積累,逐步形成了當代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相對獨立的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研究它的實踐和發展過程,可以給我們:民主政治的發展是選舉制度賴於存在的基礎;選舉方式與程序的規範化、法制化是完善和發展選舉制度的基本保證;選舉作為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必須符合本國的國情,不可強求一致等幾項啟示,這對於完善和發展我國的選舉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鑒和指導意義。[中圖分類號]D7502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7958(2001)03-0054-05西方國家的選舉制度作為國家的一種政治制度,是在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逐步形成,並在隨後的資產階級國家成長的過程中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不論西方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怎樣不同,一般說來它們的議員和政府首腦,形式上都是由選舉產生。在政治生活領域中,選舉是指享有政治權利的公民,根據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通過投票方式,選出一定的公民來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人。現代民主國家通過選舉這種程序,以選舉中表達出來的人民的願意,建立國家的政治制度。選舉制度作為現代民主國家政治制度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是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它是選舉產生國家政權機關和選舉任免其組成人員及有關公職人員制度的總稱。由一系列與選舉原則、選舉程序、選舉方法相關的經法律規範形成的各種具體制度所構成的整體。西方國家選舉制度的確立使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得到鞏固;使人民的政治素質得到提高;使社會得到穩定和發展。一西方國家選舉的發源地在古希臘。古希臘的選舉經驗告訴我們直接民主制只有在雅典那樣的袖珍國家才能被採行。再往後,國王選舉與教皇選舉均留下選舉方面的寶貴遺產。近代西方選舉制度是伴隨資產階級議會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在同封建勢力反覆鬥爭的過程中,在繼承和借鑒古代社會選舉制度的基礎上,為適應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和民主政治發展的需要而逐步產生的。由於西方資產階級選舉制度是近代議會制及政黨政治的孿生姊妹,因此,它被公認誕生於17世紀的英國。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是1688年「光榮革命」的直接產物,它有著關於議員自由選舉的駭世內容。這意味著對舊的封建選舉制度全面改造的開始,在西方選舉史上有劃時代的意義。但是,關於選民資格的種種限制,使選舉成了奢侈品。隨著資產階級在西方許多國家中相繼奪取政權,具有近代意義的選舉制度就在西方各國普遍建立起來。雖然選舉制度的產生,比前資本主義國家的統治階級組織國家機關的方法是一個巨大的歷史進步,但是近代西方國家的選舉制度還存在著許多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數很少。在英國,規定只限於有40先令以上收入並有自由土地者才有選舉權。而作為候選人的郡議員必須每年土地收入在600鎊以上,市鎮議員每年不動產收入要有300鎊以上。法國在1791年確立的君主立憲政體和選舉制度,把公民分為「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規定只有擁有一定財產和納稅的人即積極公民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當時法國的積極公民僅佔25%.美國規定只有成年白種男子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二是選區劃分和代表名額的分配不合理。通常西方國家都是按照選民的社會成份和選民思想意識的進步和保守狀態決定選區的大小和界限,各選區之間人數往往極為懸殊,但卻選出同等數目的代表。如美國的參議員由每個州的選民選出,每州2名:而人口超過2300萬的加利福尼亞州與人口僅40萬的阿拉斯加州都同樣選舉產生2名參議員。三是選舉對國家權力的影響很有限。如在英國,一方面,二元君主制的存在使國家權力中心不在由公民代表組成的議會。19世紀中葉以前,議會只掌握立法權,國王掌握行政權。國家的大臣絕大部分由貴族院議員出任,而貴族院議員是由國王任命且世襲的,並非由公民選舉產生;另一方面,由於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財產資格限制,下院選出的議員大多數是新貴族或地主,而不是資產階級的代表。因此19世紀中後期以前,英國的選舉對國家權力的實際影響很有限。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特別是19世紀初工業革命的初步完成,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日益壯大,強烈要求參與政治生活,這種要求最集中的表現是爭取普選權運動的展開。如英國832年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輝格黨在人民要求普選權的聲浪中,提出了第一個選舉制度改革法———《英格蘭與威爾士人民代表法》。這次改革,重新分配了議席,增加了城市代表的名額,降低了選民與候選人的財產資格限制等。之後,英國又於1867、1872、1883、1884、1885年分別進行了多次大的選舉制度改革。這就使選舉對政治的影響不僅從議會擴大到政府和司法,而且還從個人影響發展為組織影響。進入20世紀以後,英國又通過1918年《國民參政法》,讓婦女擁有了選舉權,再通過1926、1928、1939、1944、945、1948、1949和1969等年度多次修改選舉法,最終實現了普遍和和平的選舉原則,使英國的選舉制度具有了堅實而寬廣的基礎。美國在9世紀後期,隨著婦女就業人數的大量增加,職業婦女要求實現與男子平等的權利。1919年國會通過了聯邦憲法第十九條修正案,該修正案規定:公民的選舉權不得因性別而被加以拒絕和限制,從而實現了男女平等的選舉權。1964年,美國第二十四條憲法修正案取消了選民人頭稅及其它稅種的限制;1965年,國會通過的選舉法取消了各州對選民的文字測驗;1971年,美國第二十六條憲法修正案確認18歲公民即有選舉權等。法國的選舉制度歷經曲折,法國資產階級在革命勝利後,相比於封建舊勢力仍顯力量弱小,且兩者很難相互妥協,舊勢力不願輕易退出歷史舞台,即便屢屢在革命中失敗,也能經常捲土重來,實行新的專制統治,致使選舉制度長期受到頓挫。直到1875年法國恢復了共和政體,再次修改有關選舉的法律,才使選舉制度基本穩定下來,並隨著1946、1958、1974等年多次修改選舉法,選舉越來越擁有廣泛的制度基礎。幾個世紀以來,西方國家選舉制度在實現資產階級專政的鬥爭中曾發揮過重要的作用。從西方國家選舉史看,資產階級曾利用它來限制、削弱王權和封建勢力,爭取大多數人享有選舉權,鞏固已取得的統治地位。在進行統治時,資產階級利用選舉制度來調整各階級之間的關係,緩和資產階級內部的矛盾,通過議席分配而分享國家統治權,給以廣大民眾以形式上的民主權利。這種普選權向一切人開放的現代選舉制度對於西方國家來說是和平問鼎政權方式中最好的。因為它體現出的基本原則充分代表了西方的民主精神。當代西方國家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可以歸納為普遍、平等、直接、秘密原則四項。(一)普遍選舉權原則普遍選舉權原則是指每個擁有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公民都擁有選舉與被選舉權。在資產階級革命後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里,選舉權曾受到各種嚴格限制。為實現普遍選舉權,廣大人民群眾進行過長期的鬥爭。西方各國直到20世紀才在法律上逐步規定了普遍選舉權的原則。(二)平等選舉權原則平等選舉意味著選舉權的價值或效力相等,排除了由身份、財產、教育導致的不平等。平等選舉宣告差別選舉的終結,歷史上英國和比利時的複數投票制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等值的一人一票制。(三)直接選舉原則所謂直接選舉是指選民直接選舉候選人的方式。西方的議會選舉、地方選舉一般採用直接選舉的方式。直接選舉從理論上講顯然更能公正、準確地表達選民的意願,實現選民的意志。雖然,當代社會間接選舉仍被採用,如美國總統是由選民選舉出的人組成選舉團選出,但這種選舉是以選舉人的直接選舉為根基的。因此,從總體上看,當代西方國家在選舉中大多採用直接選舉方式。(四)秘密選舉原則秘密選舉指無記名秘密投票,即選民有保守自己的選票投給誰的秘密的權利。秘密投票有助於選民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維護自己的選舉權秘密。秘密投票的實現,是選舉投票過程的標準化、規範化的結果。最早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是澳大利亞。現在無記名投票已被大多數國家作為標準化的選舉投票方式。選舉制度各項原則的確立表明,在當代社會,民主政治已成為一種不可抗拒的趨勢。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制度的完善和原則的確立,不可能完全解決選舉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弊端和問題,更不可能保證選舉結果能真正服務於人民的意願和利益。目前,西方國家選舉制度總體上已日趨成熟,並隨著各國民主政治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現代科學技術對選舉產生的影響,呈現出兩種發展趨向:其一,選舉制度更加規範化、法制化。隨著選舉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選舉活動的競爭日趨激烈。為了保證選舉的穩定性和銜接性,為了有效地杜絕各政黨利用程序上的安排為本黨謀求優勢,也為了有利於選舉人與候選人對選舉的認識和把握,西方國家從20世紀初就開始把選舉的規範化、法制化作為選舉的首要前提。整個選舉過程,從選民登記、提名和選舉、直到起草正式選舉報告,都有一套精細的法律條文。一般情況下,西方國家的成文憲法都從以下四個方面規定了選舉制度的基本框架、運用原則和方式:(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範圍,即規定哪些公民享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的資格。(2)選舉原則,如普遍原則、自由原則、平等原則等。(3)確定國家代議機關由選舉產生及選舉方式和定期選舉的時間。(4)規定選舉召集權和監督審查權的歸宿。而由立法機關制定的選舉法,則規定了選舉制度的具體細節。西方國家均制定有不同類型的選舉法。這樣就把整個選舉過程通過法律規範的形式具體化。其二,與科學技術日趨密切。進入20世紀之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普及,現代選舉制度就開始與科學技術發展形成某些默契,即科學技術每發展到一個新水平,選舉制度所採用的選舉手段就相應發展到一個新水平。以計算機運用為例,20世紀70年代隨著計算機時代的全面來臨,計算機便被廣泛運用於選舉活動,其結果不僅改變了選票的格式,而且也改變了投票方式,大大提高了選舉活動的效率。90年代興起的國際互聯網更是使選舉制度產生革命性的變化。互聯網為候選人提供了能直接與選民進行對話的新方式,它不受空間、時間的限制。通過互聯網候選人能向成千上萬的支持者發出「廣播式信息」,或者說服潛在的支持者,並與他們在網上直接對話;而選民利用計算機、互聯網等先進設備,無需出門便可表達自己對候選人的意見,使了解或挑選他們認為滿意的候選人變的十分容易。從西方國家科學現代技術對選舉產生的影響中,可以看到,科學現代技術的發展,將改變選舉的形式和手段,逐步影響選舉方式,使選舉制度更加直接和民主。二我國是實行生產資料公有製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儘管我國的國家性質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根本不同,但從形式上看,我國也是實行代議制民主的國家,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把一切權力集中於人民代議機關之手」。而選舉制度正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民主選舉可溯及到土地革命時期的工農蘇維埃政權的選舉,但形成為一種制度則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後。建國後,我國先後制定頒布過兩部選舉法。第一部選舉法是1953年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這是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備的社會主義類型的選舉法。標誌著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已經初步確立。它規定實行普選制和平等選舉權,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國家支付人大選舉經費,對破壞選舉的違法行為進行制裁等,從而奠定了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基礎。第二部選舉法是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為適應已變化的情況,該法對1953年通過的選舉法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如擴大了直選範圍,選舉實行差額選舉,表決方式為無記名投票,代表候選人提名方式增加了選民聯合提名,等等。隨著我國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積極性的增強,我國選舉制度不斷得到完善。特別是又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重大修改,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進行了體現廣泛民主的三項重大改革,即實行了縣鄉直接選舉,實行了選民和代表10人以上聯名推薦候選人,實行了差額選舉,使我國的選舉制度向民主化方向邁出了更為堅實的步伐,為我國的民主選舉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迅速發展的現實情況看,我國的選舉制度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在選區劃分上,實行混合選區制,使選舉的平等原則有時難以貫徹;在選舉方式上,實行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選舉方式,對選舉結果的民主性質有一定影響;在候選人的介紹方式上,沒有一種充分介紹候選人的機制,影響了選舉人對候選人的選擇,也就直接影響到選舉人正確行使選舉權;在代表名額上,專職代表較少,注重代表的先進性,沒有強調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造成整體素質不高;在選舉結果的確定形式上,主要實行一輪絕對多數制,難以確切反映大多數選民的選擇意志,使得有時會出現少數人的意志形成決定性的結果的狀況。不管怎樣,我國選舉制度的誕生極其發展表明,我國的選舉制度在不斷完善、不斷更新,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國家管理、維護和增進自身利益的基本途徑。三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使發祥於西方文明的選舉制度不僅從內容到形式都日臻完善,並且日益突破了區域界限,成為當今世界實行民主政治國家普遍採用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選舉制度在西方各國的實踐和發展過程,至少可以給我們如下幾點啟示:(一)民主政治的發展是選舉制度賴於存在的基礎選舉與民主是相互依賴、相互促進的。選舉制度的建立與發展使得不論國土大小、不論人口多寡的各種類型的國家普遍的發展民主政治。如果沒有選舉和選舉制度,就不可能有大規模、高層次的民主政治。但是,沒有民主政治的發展,選舉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完善和發展。因為選舉權問題,即誰有資格參加投票選舉的問題,直接涉及到選舉的結果,即決定誰能夠參與政權組織政府的問題。因此,選舉權的普及在西方各國都是經過相當長時期的鬥爭,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才逐步得以實現的。資產階級在建國初期,為了保證和鞏固本階級的統治,從財產條件、文化程度、居住狀況、宗教信仰、種族、民族、性別等各個方面,將選舉許可權制在一個極小範圍內,以至於一些國家如英國在當時有資格參加選舉的人數只佔成年男子人口總數的5%,而且其中絕大多數是新生貴族。這種狀況使民主的基礎大大削弱,引起無產階級和廣大民眾的強烈不滿。經過綿延幾個世紀的鬥爭,西方各國才逐步取消了對選舉資格的不恰當限制,在形式上實現了普選制。(二)選舉方式與程序的規範化、法制化是完善和發展選舉制度的基本保證早期的選舉,由於其選舉方式和秩序的不規範,使選民的意志難以真正得到體現,選舉的民主意義也難以實現。如在選舉方式和選區劃分上,早期許多國家都存在著很大的隨意性。以致使選民的選舉意志較難得到真實的體現。直到19世紀中葉,澳大利亞首先對選舉方式進行了程序化的規範,即由政府統一製作選票、實行無記名投票、集中投票地點、統一投票時間等。由於選舉方式的規範,使選民意志的自由表達有了制度保證,使選舉目的較好地得以實現。在選區的劃分上,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一人一票」原則成為選區劃分的一項基本原則後,才使得那種企圖利用選區劃分在選舉中作弊的行為得到遏制。正是由於選舉方式與程序的規範化、法制化,才使得選舉的平等原則基本得到貫徹。(三)選舉做為一項基本的政治制度,必須符合本國的國情,不可強求一致選舉作為實現代議制民主的基本手段和工具,其基本的原則和程序具有普遍意義。但是,由於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等具體國情的不同,使各國在選舉的具體制度的選擇方面表現出較大的差異。即不論是選舉組織的設置、選舉時間的確定、選舉人和候選人的資格限制、選區的劃分原則、選票的計算方法與投票制度等等,即使在政治體制和國家結構形式相同的國家,仍然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如在實行總統制的美國和法國,其總統選舉從候選人提名到投票方式、任職年限等均不相同;英國和日本雖然都實行內閣制,但其議會選舉的具體制度也是各具特色。因此,哪一種具體的選舉制度更優越,人們並不能確定,因為它們都是適應本國的具體國情而形成的。我國的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組織基礎,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關鍵是改革我國的選舉制度。當前,健全和完善我國的選舉制度,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加強選舉制度的理論研究,建立一個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民主的選舉方式和方法;二是要完善選舉法律制度的建設;三是要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四是要將競爭機制引入人大代表選舉,提高候選人的參選意識和選舉人的選舉積極性;五是要實行小選區制。總之,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長期複雜艱巨的任務,絕非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收稿日期]2001-03-14 [作者簡介]譚衛華(1963- ),女,湖南茶陵人,漢族,講師。來源:昆明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第23卷第3期2001年9月來源日期: 本站發布時間:2003-3-24【關閉窗口】【 列印稿】【E-mail推薦】【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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