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江西高院召開少年法庭工作新聞發布會(附十大典型案例)

在六一兒童節即將到來之際

5月29日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

新聞發布會現場

有新華社、中新社、法制日報等近20家媒體參加

這次新聞發布會到底要幹啥呢?

發布會上

江西高院通報了

全省法院近五年來少年法庭工作的有關情況

並發布了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記者提問

江西高院刑一庭劉曉雲庭長

黃衛民副庭長

夏曉媛審判員

就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近五年來,全省法院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普法宣傳教育。全省118家法院在每年的9月同步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宣傳周」活動,該活動被團中央等單位授予「未成年人法治保障創新事例」。還會利用每年的「六一兒童節」、「6·26禁毒日」、「12·4憲法日」和暑假等,定期開展專題普法活動。

2018年,江西高院著力打造兩個工作品牌:

一是「法院+教育+團委」,打造以「防拒校園欺凌 起跑美麗人生」為主題的助力預防校園欺凌教育品牌。

二是「法院+少兒+家庭+社會」,打造以「三葉草」主題的少兒普法自護教育宣傳品牌。

接下來

請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瞧瞧

是哪十大案例吧

典型案例

1

胡某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因不滿申訴被駁回,遂預謀開車撞人製造事端。2016年1月14日,胡某某在某租車行租賃了一輛豐田越野車,於15日、18日兩次開車來到當地某中學附近,欲撞擊學生未果。19日早上7時許,胡某某再次駕車來到該中學附近,將車輛調到D3檔位,猛踩油門加速行駛,從學生背後衝撞並碾壓上學途中的數十名學生,直至車輛被卡住才被迫停車。胡某某在車內用刀自殺未果,被趕到現場的公安人員抓獲。胡某某駕車撞人造成了五人死亡,十七人受傷,越野車、電動車、自行車等財物共計人民幣46784元被損毀的極其嚴重後果。

(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為報復社會蓄意製造事端,採取駕車衝撞人群的危險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死傷22人及財物毀損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胡某某因無理訴求未得到滿足,遂租賃大馬力越野車,數次到擁有優秀生源的某中學附近踩點,選擇學生上學高峰時段,將車輛調到D3檔位,加速從背後衝撞、碾壓上學途中的學生,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且繫纍犯,應予嚴懲。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胡某某已被執行死刑。

(3)典型意義 對於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人民法院始終堅持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因一己之私,預謀並駕駛汽車高速衝撞、碾壓上學途中的學生,造成22人死傷和財物毀損的後果,罪行極其嚴重,理應受到法律嚴懲。本案的發生對校園及周邊安全防範具有警示意義。人民法院希望藉由案件的審判,與社會各界一道共同努力,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提高全社會的法治意識和防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意識,全面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

2

吳某故意殺人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某日下午,被告人吳某下課後搭乘同學毛某的自行車回家。行至某廣場附近時,遇被害人熊某等人攔截,雖衝過攔截,但沒走幾米遠,在通往某村莊的小路上,被熊某追到。熊某對吳某進行毆打,並將吳某從自行車上拉下來,繼續用拳頭進行毆打。吳某從衣服里拿出一把管制刀具,架在熊某脖子上。熊某用手撥開刀後,繼續用拳頭打吳某。吳某即拿起該刀朝熊某左邊胸口刺一刀,致熊某當場死亡。案發後,吳某父親帶吳某到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在受到他人追打、拳擊時,持管制刀具捅刺他人胸部,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考慮到吳某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節,且被害人熊某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判處吳某有期徒刑六年。

(3)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校園欺凌引發的校外暴力案件,反映了校園欺凌案件的特點:犯罪誘因簡單、危害後果嚴重。 

該案件的處理對於防範校園欺凌、創建平安校園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一是要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正值青春期的青少年由於心智不成熟,面對問題時首先想到的是用簡單的暴力方式去解決。被告人吳某和被害人熊某及參與打架的其它同學正值青春年少,卻因逞一時之勇,付出慘痛代價,給兩個家庭帶來沉重的打擊。本案判決生效後,執行機關在法院的建議下派出具有心理諮詢師資質的幹警對吳某進行了心理疏導,吳某在服刑期間因表現良好被裁定減刑九個月。二是家長要學會和孩子溝通。被告人吳某自幼喪母、父親殘疾、家庭困難,家庭教育方式簡單粗暴,導致其內心極其敏感。吳某在學校受到欺負,回到家中不敢、也不會和父親溝通。父母的陪伴是對孩子最好的教育,父母要善於捕捉孩子的情緒異常,及早發現問題,及時有效引導。三是學校要加強安全管理。被告人吳某隨身攜帶管制刀具上學,學校如能及時發現並制止,或許可以避免慘案發生。希望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努力,共同關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從源頭預防校園欺凌的發生,營造良好的校園環境。

3

謝某某故意傷害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某日,謝某某與朋友黃某在網吧玩耍時,見李某等人想找黃某打架,即打電話邀王某某來幫忙。在謝某某到達網吧前,黃某與李某在鄧某某的調解下已和解,李某等人隨即離開現場。當王某某與劉某某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後便稱要找李某等人打架,並與鄧某某發生口角。其後,王某某、劉某某、謝某某及同案人上前對鄧某某拳打腳踢,糾集多人用磚頭、掃帚等工具多次圍攻鄧某某致其重傷甲級。

(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與劉某某、王某某糾集多人在公共場所持磚頭、掃帚等兇器多次圍攻被害人,致使被害人重傷甲級,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謝某某具有未成年人、從犯、當庭自願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情節,且系在校學生,有較好的幫教條件,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禁止被告人謝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網吧、夜總會、酒吧、迪廳等娛樂場所。

(3)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對未成年被告人判處緩刑並適用禁止令的案件,體現了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系列特色工作在護航罪錯少年改過自新過程中發揮的積極作用。

一是庭前調解。承辦法官在庭審前通過調解,促使謝某某的父母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二是法庭教育。結合社會調查報告,在庭審中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庭教育,幫助謝某某認識到其行為的危害,真誠悔過。三是依法適用非監禁刑。綜合全案案情,學校願意接收、社會矯正機構同意監管,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依法對謝某某判處緩刑。四是犯罪記錄封存。法庭宣判時,告知謝某某對本案實施犯罪記錄封存,為其放下包袱繼續學業打下良好基礎。五是參與社區矯正。判決生效後,法院為謝某某設立了幫教檔案。承辦法官與謝某某的父母、學校及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關工委聯繫,共同為謝某某制定個性化的矯正方案。通過微信、電話、上門回訪等方式了解其生活、學習情況和思想動態,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謝某某已順利度過緩刑考驗期,並出國留學。

本案再次啟示我們,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學校及家庭的相互配合、共同努力。

4

何某強姦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何某利用中國好人網工作人員的身份,接近被害人陳某1、陳某2、李某某的家庭,先後以幫忙辦理低保、廉租房和貧困助學為名將陳某1、陳某2、李某某、孫某某、郭某某騙到賓館實施姦淫。上述5名被害人均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

(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以扶貧濟困為名,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姦淫幼女多人多次,應從重處罰。另,被告人何某具有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3)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誘騙無知幼女實施性侵害的嚴重刑事案件。根據刑法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法院對何某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充分體現了嚴懲嚴重性侵害犯罪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精神。

本案反映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兩大特點: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對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關係實施犯罪;二是因為犯罪未被及時發現,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數多,持續時間長。究其原因,與家長對孩子監護看管的疏忽、對孩子的性別意識及人身安全意識教育的缺失、未成年被害人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有一定的關係。由此警示我們應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平安教育,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強化家長的安全防範意識,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最大限度避免類似侵害的發生。

5

劉某某詐騙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家中用手機登陸微信後,將地址修改為境外某地,假冒海外留學女大學生,添加不特定境外男子為微信好友,並謊稱其系兼職援交女,騙取他人為其購買電子購物卡。在獲得卡號和密碼後,又通過網路低價銷售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截至案發時,劉某某共騙取價值10餘萬元的電子購物卡。

(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多次利用電信網路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鑒於被告人劉某某能當庭自願認罪,並具有坦白情節,且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案發後其親屬主動繳納罰金。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3)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利用網路交友實施詐騙的案件。隨著網路應用的發展和智能手機的普及,網路交友日漸成為不法分子實施犯罪的新平台,由此引發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未成年人是該類犯罪常見的受害者,但也因其好奇心重、模仿能力強、對新鮮事物接受度高,使得某些未成年人在缺乏正確引導的情形下,逐步走向了犯罪深淵。本案中的劉某某正是在網路上看到類似事件後,效仿成年人隱瞞真實身份、將自己扮演成特定角色,在網路上尋找可能成為其犯罪對象的人,在取得對方信任後,進一步實現其犯罪目的。

引人深思的是,本案案發後,與劉某某共同生活的父母對劉某某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竟然毫無察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但監護職責並不僅僅是照顧孩子的生活、學習這些物質撫養和知識教育。本案的發生提示我們,家庭教育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最重要方式,尤其是對青春期的孩子,心理和認知處於不成熟到成熟的過渡期。父母既要充分尊重孩子的隱私和自由,與孩子交朋友,也要學會接受並了解新鮮事物,與孩子共同成長,更要在日常陪伴中洞察孩子的內心世界,發現不良傾向,及時干預和引導。

6

黃某與某幼兒園、某保險公司身體權糾紛案

(1)基本案情 黃某(時年3歲)系某幼兒園學生。2014年11月某日午睡期間,黃某從並排拼攏的床頭摔下,右手嚴重受傷,當時無一老師在場。黃某因疼痛啼哭不止,聞聲而來的老師只是把黃某抱上床繼續睡覺。下午15時左右老師給黃某起床穿衣時,才發現其右肘部腫脹,壓痛明顯,且拒絕活動。經校醫確認後電話通知家長,待家長到達後即送往醫院治療。黃某住院14天,傷殘鑒定為十級傷殘。

(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在管理上疏忽大意、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黃某受傷,幼兒園對此具有全部過錯,對黃某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學校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校園責任險,故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相關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

(3)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學生校園傷害事故,涉及受害方與學校的責任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這種過錯是推定過錯,證明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在教育機構。本案中,因學校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無過錯,法院依法判令其承擔全部責任。另,因學校投保了校園責任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進行了賠償,較好地實現了風險分散。本案再次強調了學校加強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同時也要配合家庭和社會教育,合力推進平安校園建設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工作。

7

劉某1、劉某2、胡某與李某、某中學身體權糾紛案

(1)基本案情 李某與劉某1均系某中學初二(四)班學生。2013年3月某日下午放學後,二人與其他同學一起在學校的足球場上踢球玩耍,當日下午17時20分許,李某與劉某1在踢球奔跑時發生肢體碰撞,李某受傷,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13天,經醫院診斷為左尺骨橈骨骨幹骨折,住院治療共計13天。經司法鑒定,李某構成十級傷殘,後續治療費10000元,營養期90天,護理期60天。事故發生後,學校及時對事故進行了調查處理,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並組織在場的其他六名學生作了證詞。李某受傷後,劉某1、劉某2、胡某墊付費用3000元。

(2)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傷害的發生是由於李某與劉某1等人在學校足球場踢球奔跑時造成的,由於其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共同承擔。學校方對事故發生未完全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判令李某自行承擔40%責任,劉某1、劉某2、胡某承擔40%責任,學校承擔20%責任。

劉某1、劉某2、胡某不服,提起上訴稱無證據證明李某是劉某1推倒而受傷的,請求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足球運動本身是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李某主張要求劉某1賠償的證據僅有參與踢球的六個同學的證言,且上述證言僅能證實兩人肢體發生碰撞,未有證據證實劉某1具有傷害其身體的故意,亦無證據證明劉某1在此次踢足球活動中有嚴重犯規的行為,故李某在參與踢球過程中身體受到損傷並非劉某1的過錯所致,不能認定劉某1侵權。但鑒於李某受傷後所受的經濟損失,根據公平原則,酌定劉某1對此承擔10%的補償責任為宜。

(3)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學生在學校參加對抗性體育運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案件。在對抗性體育運動中,參加者身體接觸、碰撞難以避免,對此類活動一般應遵循「風險自擔」原則,即只要在正常範圍之內,一般不認定存在侵權行為。這個「正常範圍」的認定要綜合是否存在故意傷害對方身體、存在嚴重犯規行為來判斷。本案中,二審法院適用公平責任方法酌定參與者劉某1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有利於衡平各方利益,修復關係。

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體育運動有利於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諸如本案中的足球等一些對抗性體育運動還有利於培養團隊精神和協作意識。但體育運動的競技性,使得身體碰撞甚至身體傷害不可避免。事故發生後,父母、學校應當在第一時間妥善處理,幫助孩子們樹立正確的體育競技精神和責任擔當意識。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也要多做調解工作,用法治精神引導學校、家長理性解決問題,做好矛盾化解和未成年人身心康復工作。

8

陳某與何某離婚案

(1)基本案情 陳某與何某於2007年3月登記結婚, 2008年生育小孩陳某某。婚後兩人長期分居兩地,又因孩子養育等問題引發家庭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和。婚生小孩陳某某出生後不久,因父母監護不當致殘,自2012年6月起隨祖父母共同生活。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雙方在審理期間均提出自己不適合撫養小孩。

(2)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某本應得到父母雙方更多的呵護,但其父母即本案雙方當事人均向法庭請求自己不直接撫養小孩。這種互相推諉撫養責任,逃避撫養義務的行為有損於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違背社會公德。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卻都是在不直接撫養有殘疾孩子的前提下,嚴重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遂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3)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如何在涉及未成年人離婚案件中落實未成年人利益首位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是以不損害國家利益、第三人利益及對方合法權益為前提條件,堅持婚姻自由應與落實當事人對家庭責任、社會責任的承擔相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亦規定,父母或者其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陳某與何某都同意離婚,但應妥善處理陳某某的撫養問題,並按照法律規定製定切實可行的方案,妥善安排好陳某某今後的生活。

9

王某某與周某撫養關係糾紛案

(1)基本案情 王某某的父親王某與周某原系夫妻,於2007年5月生育王某某,後兩人於2010年9月協議離婚,並就王某某的撫養達成協議,約定由王某撫養王某某,周某每月承擔撫養費和一半學費。王某某於2015年8月向法院起訴周某要求其支付撫養費和學費。

(2)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周某自2013年9月起每月承擔王某某撫養費800元至王某某獨立生活為止,駁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二審期間,經法院主持調解,王某與周某就王某某的撫養、探望一併達成協議:王某某隨其母周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在不影響小孩正常生活和學習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王某可隨時探望小孩;雙方約定傳統節日由各方按年輪流與小孩一起度過,並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方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及生活,不得就對方及其家人的人格、形象及對待小孩的態度等方面向小孩做出負面評價,影響小孩的內心判斷。

(3)典型意義 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應當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本案中,周某離婚後已重新組建家庭,但了解到孩子在隨其父共同生活期間並不快樂時,流露出惋惜和心疼。承辦法官以此為突破口,從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著手,結合父母雙方的實際情況,創造性地提出解決方案,幫助雙方化解後顧之憂,從而實現了兼顧孩子與父母親的親情與權益的目標。

10

楊某與陳某探望權糾紛案

(1)基本案情 楊某與陳某原系夫妻。2013年5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婚生小孩陳某某由陳某撫養,陳某自行承擔撫養費;楊某享有對陳某某的探視權,探視時間為每月一次每次一天,另對端午、中秋、春節和寒暑假的探視時間進行了較詳細的約定。2014年1月,楊某向法院起訴請求隨時有權探視小孩。

(2)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楊某有探視陳某某的權利,探視時間為每月二次,每次一天;每年寒假探視時間是十天、暑假探視時間是十五天。楊某不服提出上訴,請求增加探視時間;陳某亦不服提出上訴稱陳某某的探望已在調解書中確定,楊某在本案中無訴權。二審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典型意義 本案具有兩個典型意義:一是對探望權問題達成協議的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是否有權再次提起訴訟。本案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後,最高人民法院答覆認為,對該種情形,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依法受理。二是在當事人就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應如何對探望權的行使作出判決?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為,探望權本質上是立法基於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而規定的一項權利,該權利的行使更大程度上是滿足未成年子女對父母的精神需求,使未成年子女與未直接撫養自己的父親或母親保持聯結。因此,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和方式應視情形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願,保障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學習,同時兼顧父母雙方的生活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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