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毒品案件的量刑依據》

《談毒品案件的量刑依據》 問:99律師,比方說某個人犯了某罪,如何判斷會怎麼判刑? 答:你這個問題問得非常好。這幾乎是所有的被告人(或其親屬)都會問到的一個問題,然而卻又是一時半會沒法給出答案的問題。 問:哦?那你給具體說說。 答:我今天就主要以毒品案件為例,說一說決定量刑的因素。我總結為 「八字訣」:即「行為、種類、數量、情節」這八個字。 先說行為,就是說做了什麼,或者沒做什麼。做了什麼,比如說走私了毒品,或者運輸了毒品。沒做什麼,比如說有人在你所控制的區域、空間內吸住注射毒品,你本應當制止但卻沒有制止,就構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 毒品犯罪領域,目前打擊的重點是以下五種行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規定在一個法條,是個選擇罪名,儘管刑法規定的是同樣的處罰,但實際上它們也還是有區別的,走私和製造行為,是「從無到有」,屬於源頭性犯罪,是需要打擊的重點中的重點,而販賣和運輸,是將現有的毒品加以擴散和傳播。 非法持有毒品罪,之所以也成為打擊的重點,這是因為:其一,極有可能行為人原本就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但因為毒品犯罪的隱蔽性很強,辦案機關沒有掌握到證據;其二呢,既然持有著毒品,那就有販賣、運輸毒品的現實可能。所以對非法持有行為不能聽之任之。 其次,再說毒品的種類。不同種類的毒品,在毒效大小、毒品含量多少、吸毒人員對其依賴程度等方面的差別也不一樣。比如說冰毒、可卡因,與海洛因相當,而嗎啡,就相當于海洛因的一半,象利眠寧、安定、寧神定,它們相當于海洛因的萬分之一。所以說同樣的行為,行為對象針對的毒品種類不同,在量刑上可能會有很大差別。 第三,毒品的數量。數量體現了主觀罪過及客觀危害的大小甚至有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了什麼種類的毒品都會構成犯罪,而非法持有行為,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就不構成犯罪。 關於數量,這個好理解,不多說,第四說說量刑情節。情節是最複雜的,有對被告人有利的情節,稱為從寬情節,即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那些情節,比如說從犯、自首、立功;有不利於被告人的情節,如累犯、毒品再犯;有的情節是與犯罪事實有關的情節,比如從犯,而有的情節與本次犯罪事實本身沒有關係,如立功;有的屬於法定情節,比如未成年犯罪,這些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了從寬或者從嚴從重的情節,有的是根據司法實踐或者刑事政策,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稱為酌定情節。我需要重點跟你說說酌定情節。 在行為以及涉及毒品的種類已然確定的情況下,量刑最核心的模式就成了「數量加情節」。法定情節倒好說一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了的,而酌定情節,對於專業毒品辯護律師來說,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寶藏」,也是「山窮水盡疑無路」的時候的「柳暗花明又一村」。對於被告人來講,尤其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酌定量刑情節有可能成為他落入大海之後唯一能夠救命的那一葉浮萍。辯護律師面對自己的當事人即將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一聲嘆息,「無可奈何花落去」,還是象草原上的狼一樣,於絕境之中也要尋找出一條生路,可能會有不同的體會和選擇。 以上四個因素,行為、種類、數量、情節,就是毒品犯罪領域決定量刑的最主要的因素。剛才是四個因素八個字,所以我稱之為「八字訣」。 問:99哥,聽你這麼一講,似乎明白了許多,受益匪淺。 答:不客氣。明天再繼續交流。最近一段時間,我們集中圍繞著法律規定來說,主題就叫做「從法規說起」,過段時間再給你「從案例說起」,再然後給你說律師的辯護策略、方案、技巧。 (王鳳明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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