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年的土改將向何處去?-流浪的李俊-搜狐博客

六十年的土改將向何處去?

李俊

1950年土地改革法至2010年,土改經歷了60年的歷程。這60年的風雨,將記錄著土改的腳步。這次,十字路口的土改將向何處去?這是很多人關注,同時也是不斷爭議的話題。土改之所以成為難題,這是土地改革觸動了很多利益,這些利益者成為土改的阻力,同時還有更深層的歷史問題。既然有利益問題,也有歷史問題,所以土改就成為一個難題。十字路口的土改還是左右擺動著,向左走還是向右走?這也成為一個富有爭議的問題。

1950年6月30日,毛澤東頒布命令,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土地法規定,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闢道路」。中共中央決定從1950年冬天開始,分期分批地在擁有3.1億人口的新解放區全面實行土改。至1952年底,土改工作基本完成,3億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分得了約7億畝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

實際上,1950年土改只是把土地由地主私有制到農民私有制,並且沒有實現土地公有制。1953年到1956年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同時也完成土地有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轉變。1950年土改讓廣大農民獲得土地,改善生活,從而生產積極性提高,農業生產得到發展。要是當時能夠尊重這種農民私有制,那麼今天土改的問題就不會站在十字路口上。

其實,大陸和台灣都在相同時間做了土改。一九四九年後,國民政府遷台,重新規劃土地使用,大力推動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改革措施,以改善多數佃農的生活,並調整土地所有權的分配。相對大陸「打土豪」,「分田地」,「沒收地主土地財產」, 台灣實行溫和的社會改良,對地主利益進行補償。台灣第二次土改就是,耕地的轉移與合併,農民之間以互換耕地的形式,把分散在多處的小塊土地集中在一起,以利於農事耕作和管理;或者以自願結合的形式,將不規則的耕地聯成一片,辦成標準農場或綜合利用。上個世紀90年代前,台灣《土地法》第30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轉移,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轉移共有,但因繼承而轉移者,得為共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轉移無效。」因此,1990年台灣當局對此條款進行修訂,調整私有農地所有權轉移受讓人必須為自耕農的限定,從而為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掃清法律上的障礙。台灣第三次土改,重點在於解決農地的市場化問題。

中國農村土地改革始於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978年的一個冬夜,該村18人按下手印,搞起「包產到戶」,一時驚天動地。從偷偷摸摸到得到肯定,小崗人在幾年內迅速「冒尖兒」。隨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全國廣大農村推廣開來。這就是所謂引發「第二次土改」,這種試驗模式是被逼出來的。就這樣,家庭承包責任制在全國進行推廣。這種以家庭為單位向集體組織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和生產任務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形式,成為一種生產方式。其基本特點是在保留集體經濟必要的統一經營的同時、集體將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承包給農戶,承包戶根據承包合同規定的許可權,獨立作出經營決策,並在完成國家和集體任務的前提下分享經營成果。但是這種避免土地私有化的制度安排,將嚴重影響著土地的流傳,農民無法享受土地升值等好處。

中國土改歷程之中,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就是土地私有化的改革。然而,一直以來土地私有化都是被主流否定的。當然,固然有本身意識形態,但是也有對土地私有化出現各種問題的擔憂。王魯湘在鳳凰衛視中文台4月25日《世紀大講堂》節目上說過一句話,,「30年前,中國的改革是從解決農村土地制度打開缺口的;30年後,農村土地制度日益成為了諸多矛盾的重點。」一些反對土地私有化的觀點中,我們經常聽到「土地私有化會加劇貧富分化,造成社會不安定」。還有一種說法,「土地私有會導致土地兼并、導致社會危機,甚至說會導致農民戰爭。」一些人認為土地私有化之後,農民就會輕易把土地賣掉,結果就會導致很多農民失去土地,對社會穩定造成一種威脅。有一種觀點雖然不反對土地私有化,但是前提就是完善農村保障體制。他們認為,這種情況下,土地不能歸農民私有,是因為土地是農民的最後保障。這種看法就是把農民當作傻瓜一樣,不懂保護自己利益,不知道土地可以作為一種保障。實際上,我們可以思考一下,錢財掌握自己手上安全,還是交給別人保管安全?既然土地能夠給農民帶來巨大收益,那麼他們肯定就不會輕易出賣土地。

中國憲法規定,所有農村土地均為國家所有,國家再通過30年承包合同將土地租賃給個人,但可以較為輕易地收回這些土地。這種土地制度安排下,農民並沒有真正享受土地升值的成果。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土地私有化可以使土地的配置更有效率,土地的自由交易可以使土地發揮最大的作用。要是從法與經濟學角度來看,土地私有制最大的好處是可以遏制官員圈地。既然是我的東西,你就要跟我做交易,不能搶。

小產權房成為很多人心中的痛,並且也是被關注的熱點。所謂的小產權房,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於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根本不能夠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鄉產權房的法律屬性如何,其究竟是否合法、能否購買或轉讓?儘管一些地方政府開始承認部分小產權房合法地位,但是這個過程實在過於曲折。實際上,農民可以擁有自己的住房,但不能擁有自己的土地,因此他們無法將其用作貸款抵押物。從而可知,導致城鄉貧富差距日益嚴重的原因並不是土地私有化,而是土地不能私有化。

一直以來,都有保護農民利益而反對土地私有化的論調。事實上,這種土地的「國土製」卻是對農民一種剝奪。民土變國土有三個環節,第一環,農地徵用;第二環,向集體支付補償;第三環,土地批租。所謂的徵用,無非就是「剝奪、充公、沒收」的同義詞也。經過徵用之後,政府做出補償,也就是所謂安慰金。最後環節就是,政府向支付了征地補償金之後,就可以放手批租土地了。這種補償並不是按照土地市價決定的,而是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的。比如,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征地一畝的補償金,也就等於種植一畝土地三幾年所得的凈收益。當然,現在這種補償價格也有所提高,從幾萬元一畝提到10萬元一畝,或者更高一些。然而,相對政府拍賣價格來看,即使幾十萬元一畝的補償,也是連個零頭都沒有。

房價越來越貴,地王也越來越瘋狂了。然而,農民能夠從其中獲得多少收益,這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可以說,農民是土地私有化最大受益者。要是我們認真算算征地補償金與土地市價之間的差額,可以知道「流失的土地權利租金」數目驚人。政府一直都想方法增加農民收入,但是為何不知道土地私有化是一種很好的途徑?

中國土改將向何處去?台灣的第三次土改能否給大陸帶來一些借鑒?台灣第三次土改就打破流傳限制,對實行農地這種輸出的政策也做了一些調整,比如說城市建設,經濟建設,它要需要土地,它可以轉讓。因此,台灣第三次土改就是解決了一個市場化問題。如今,十字口的中國土改,將向何處去?土地私有化還離我們有多遠?這一天到來,還需要等待多久?

土改問題涉及東西太多,涉及到經濟問題,同時也有政治問題。其實,土地問題並沒有那麼嚴重。儘管不可以進口土地,但是進口糧食就等於間接進口土地。很多時候,土地問題賦予太多政治使命,這讓整個改革局面難以打開。中國繼續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產權不斷界定清楚的過程。因此,土地私有化就是一個產權界定的過程。60年的土改歷程,還需要停留在十字路口等候多久?這個答案依然是人們猜測之中。

20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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