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李某被控特大騙取貸款罪、行賄罪一案法律分析及委託建議 詐騙犯罪辯護大師文章

李某被控特大騙取貸款罪、行賄罪一案初步法律分析及委託建議

中國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肖文彬律師(專註於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公眾號:詐騙犯罪辯護(hnhyxwb)

敬啟者:

經過與貴方的多次微信溝通以及仔細查閱貴方發來的與李先生案情的相關資料,結合我們辦理此類案件的成功經驗,現僅根據貴方提供的部分材料及貴方介紹中反映出來的初步情況,我們對本案做出如下初步法律分析及委託建議,供貴方參考:

一、關於本案的基本案情

根據貴方的陳述及提供的部分資料可以得知:李先生是今年3月份左右被BJ檢方以涉嫌行賄罪、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初步得知,李先生涉嫌的行賄金額很可能是數額特別巨大,涉嫌騙取貸款的金額可能達近20億元之巨;李先生羈押的看守所由河北的B看守所轉移到BJ的相關看守所,且目前律師長達四個月未能會見到李先生。據悉,本案是因中國J銀行B分行行長涉嫌受賄罪等被羈押一個月之後而引發的,另外李先生及李先生的相關公司還涉及到多起重大的民事訴訟。由此可見,本案是屬於涉及面廣(涉及到刑民交叉、銀行高層、賄賂犯罪與經濟犯罪且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案情重大、複雜、疑難的刑事案件。

二、關於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

上述事實如成立,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罪的規定,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關於行賄罪處罰的規定,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犯行賄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行賄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行賄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並具有本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由此可見,上述任意兩罪名若成立,又無其他減輕處罰情節的話,經兩罪並罰,李先生將直接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刑罰。

(一)關於騙取貸款罪的辯護策略。首先要看是在貸款過程中是存在貸款差錯還是存在貸款的欺騙行為?所謂差錯是在行為人在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或信用的過程中,提交的材料與客觀事實不一致,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若是過失的則為差錯,則行為人因缺失犯罪的主觀故意而不構成犯罪。所謂犯罪故意,在此是指行為人認識到是虛假材料,但為了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或信用而提供給金融機構。至於該虛假材料是行為人自己製作還是其他人故意製作或過失造成的,不影響行為人欺詐行為的定性。其次,要看是否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尤其是要仔細考察行為人的行為與金融機構重大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而非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否系其他人、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再次,要看控方(檢方)是否有充分的證據能否證明上述事實。控方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本案的另一個重要辯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每一個證據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全案證據是否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這就需要律師在質證環節發揮相當的功力才能達到良好的效果。證明有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這就需要控方(檢方)舉證來證明,舉證責任在控方(檢方),辯方舉證只是權利(辯方即便舉證不能,也不能免除控方的有罪舉證責任),控方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的,是不能認定李先生構成犯罪的。最後,律師還可以選擇申請調取或出示對當事人有利(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含控方提供的有利於我方的證據材料)的證據材料來增強辯護的效果。

(二)關於貸款詐騙罪的辯護策略。如果李先生涉嫌的罪名是貸款詐騙罪,鑒於貸款詐騙罪的量刑更為嚴重和內容更為複雜。因此,首先要準確區分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兩者最本質的區別在於貸款詐騙罪的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非法所有,日後無歸還的意願)貸款的目的,而騙取貸款罪的行為人只具備暫時使用貸款(日後有歸還的意願)的目的。兩者的相同之處在於行為人都使用了欺騙的手段獲取了貸款。其次,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以上的構成貸款詐騙罪:(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因此,如何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以及是否符合上述客觀情形的一種或數種?鑒於上述兩大問題在司法實踐的適用中存在著複雜的內涵,非經驗豐富的專業律師難以把握(在此不再展開論述)。最後,構成貸款詐騙罪是需要控方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才行;換言之,是需要控方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實行為人具備貸款詐騙罪的所有構成要件(指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也得符合普通詐騙罪的四大構成要件)才能入罪。

(三)關於行賄罪的辯護策略。根據李先生及其公司所涉及到本案的貸款金額為16億的話,那麼很可能李先生被指控的「行賄」數額達500萬以上或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即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而對應的量刑幅度則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因此,首先,要看控方是否有充分的證據來證實李先生是否符合行賄罪的全部構成要件(而且是否屬於證據確實、充分,不同層次的律師看法可能是不同的)。因為控方收集行賄罪的證據材料多是一對一的證據材料,嚴重依賴於「行賄人」與「受賄人」的口供、證人證言以及其他書證、物證,任何一類證據的缺失或不能成立都會影響行賄行為的成立,因此,辯護律師質證水平的高低會直接影響辯護效果的實現。其次,如果控方證實李先生行賄罪的證據確實、充分,那麼辯護律師力爭在降低行賄數額、自首、立功等方面爭取從輕、減輕處罰。

三、關於目前階段如何有效維護李先生的合法權益

由於目前李先生被BJ檢方以涉嫌重大行賄罪決定逮捕達四個月之久且不允許律師去會見(根據法律規定,在偵查階段,此類案件會見需經辦案部門批准),因此,律師辦理此案的難度自然會增大。但此階段迫切需要高水平的專業律師去會見他,通過有效會見、專業交流來深入了解案情並採取相應的法律應當方案。根據目前了解到的情況,在辦案人員不讓會見的情況下,律師一方面需要向有關上級部門(含監督部門)進行反映來爭取會見機會,另一方面也可考慮藉助於媒體監督來保障會見權、辯護權。

(一)關於會見,具體來說,首先要有高水平的專業會見能力。筆者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會詳細向當事人詢問案情(告訴當事人法律規定律師會見是禁止辦案機關監聽的,監聽的證據是非法證據,是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要當事人放心)。詢問案情有兩種,可用「知己知彼」來表述,一種是了解其向辦案機關(偵查機關)陳述的案情(主要以《訊問筆錄》的內容為準),這是「知彼」,具體詢問辦案機關對其訊問了幾次,每次訊問的詳細內容是什麼?有沒有出示過什麼書證、物證或照片給他看,讓他簽字?警方有沒有特別問到某些問題?詢問這些內容主要是想了解警方目前可能掌握了哪些對他有利或不利的事實和證據,初步了解警方(控方)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律師還可以通過詢問案發現場有無其他相關證據,有無在場人員,搜查筆錄、辨認筆錄有無見證人、有無本人簽字,有沒有扣押物品清單並在上面簽字等)。詢問完這些問題之後,我們馬上就切入到另一種詢問客觀真實情況的頻道,這是「知己」,詢問他們真實的情況到底如何?有什麼依據(通過詢問其依據可以初步判斷出其說法是否屬實,如有依據則可以為辯護工作或調查取證提供線索)?這樣對實際情況的了解好讓我們心裡有數。只要律師善於客觀分析判斷和引導,是能夠獲得充足的信息的。筆者在詢問具體案情及偵查機關訊問情況之後,接下來會告訴當事人涉嫌有關罪名的具體構成要件(四要件: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等,其實辯護律師在前面詢問案情的時候就已經在這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詢問了);筆者還告訴他關於自首、立功、坦白、從犯、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積極退贓、退賠、刑事和解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從寬」制度以及刑事訴訟程序、證據適用規則等,通過上述「普法」,看當事人還有什麼需要補充的情形,看是否存在其他對他有利的上述情節(之所以讓當事人先陳述案情後再對其「普法」,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在了解法律規定後先入為主、趨利避害地取捨案情,不利於律師客觀全面地了解案情)。為了達到會見目的,律師可以採用全面客觀分析目前事實和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給當事人自我防禦提供知識基礎。在當事人不明白時,律師可以為其詳細釋法,在對當事人解釋法律時:一是要全面透徹,有利與不利的都應該告訴當事人,不能迴避當事人所面臨的法律風險;二是要實體與程序並重,不僅應告訴當事人刑法上關於所涉嫌罪名的規定,而且要告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訴訟期限以及證據採納規則、證明標準等等。這種對法律規定全面的告知,可幫助當事人在進行自我選擇時有一個清晰的判斷和認識,避免受到誤導而做出錯誤的選擇,也能夠用權利來對抗部分辦案人員的不法行為,依法學會自我保護。在告知權利義務方面,筆者會直接告知當事人依法可以享受的訴訟權利、如何依法學會自我保護(這是很多律師容易忽略的重要問題):告知他以後在面對辦案機關的訊問時,與本案有關的,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回答一定要簡單明了,直奔主題,避免言多必失;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告知他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時,一定要仔細核對訊問筆錄是否與自己所說的一致,完全一致才簽字;不一致的地方(尤其對自己不利或有利的情節)有要求修改和補充的權利,否則可以拒絕簽字(這一點很重要,是依法自我保護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嫌疑人、被告人只看一眼甚至不看筆錄就簽字了,最後在法庭上發現自己簽字的筆錄與自己當時所說的不一致,這不一致的地方剛好對自己不利,若沒有客觀性很強的物證、書證,很難推翻自己已簽字的筆錄)。告知他對辦案機關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有向其出示的義務,如不服鑒定意見的,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等權利。告知他如何識別、應對偵查機關的刑訊逼供、騙供、誘供、指供和其他讓嫌疑人進入「陷阱」的非法手段。

(二)其次要有高水平的律師意見書。如果說有效會見是辦案的基礎與前提,那麼向辦案機關提交的高水平的書面律師意見書才是制勝(有效辯護)法寶。因為律師意見書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師的刑辯水平,是律師多年法律功底累積的結晶。律師意見書體現了律師的邏輯思維能力、語言組織能力(用語是否規範、嚴謹)、專業訓練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語)、論證辯護水平(律師意見書里能體現出來)。

綜上所述,本案若想得到理想的結果,必須需要專業律師的介入才行。視情況(案情發展及證據情況)做無罪辯護或輕罪辯護,優先做無罪辯護。本案的結果,若相關罪名成立,相關人員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無罪及其他理想結果不是天上自動掉下來的,更不是空想「意淫」出來的。本案需經專業律師做強有力的無罪辯護、有效辯護,對當事人進行「專業培訓」形成有效合力才可能達到。另外,只有方案的設計者才是方案的最佳實施者,尤其是重大、複雜案件,其他人實施只會大打折扣、甚至適得其反,因為不同律師的技能水平是不同的,如同醫生一樣。而且,現在的初步法律分析及應對方案只是提綱,真正詳細、有效的應對方案將在簽訂委託合同之後才能最終形成,是需要根據閱卷、會見、調查及庭審的情況隨時變化調整的。

四、初步應對方案

1.根據本案的基本情況,由於本案目前牽涉到兩個罪名,很有可能統一由BJ檢方(或警方)行使兩個重大案件的偵查權。因此,本案需對涉案的兩個罪名統一籌劃才行;

2.目前,在辦案人員不讓會見的情況下,律師一方面需要向有關上級部門(最高檢)進行反映來爭取會見機會(重大貪污賄賂案件,依法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至少允許律師會見一次),另一方面也可考慮藉助於媒體監督來保障會見權、辯護權;

3.在會見到李先生後,經過詳細溝通、專業會見,視情況申請調取對李先生有利的證據材料、申請非法證據排除(若存在非法取證的情形),對侵犯李先生人身權益、訴訟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控告;

......

五、我們承辦本案的報價方案

詐騙犯罪辯護及貪污賄賂犯罪辯護是我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的傳統長項,我們專門辦理有一定理據的全國性刑事大要案,為保證辦案時間和辦案質量,王思魯律師每年只辦理6-8起全國性刑事大要案,而肖文彬律師一年也只辦理不超過10起刑事大要案。鑒於本案系重大、複雜案件,且涉及到兩個重大罪名,律師付出的工作量及智力成本巨大,本著對當事人審慎、負責的原則,考慮到家屬從外地慕名而來,在我們律所收費標準的基礎下大幅度優惠後提供以下報價方案供考慮選擇:

1.如果需要由王思魯律師、肖文彬律師主辦,基礎律師費為N萬元人民幣起,考慮到王思魯律師盡全力辦案的風格及其在下半年的工作時間安排比較緊張,建議謹慎選擇此方案;

2.如果需要由肖文彬律師主辦(本所其他律師協辦),律師費為M萬元人民幣起。

上述收費標準跟蹤到一審判決作出時止,我們辦案所支出的費用(列印費、複印費、專家論證費、鑒定費、調查取證費、文檔處理費、住宿費、交通費、餐費等辦案工作費用)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以上初步法律分析與委託建議方案不得外傳,供貴方參考。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肖文彬 律師

2017年7月30日

肖文彬律師,詐騙犯罪辯護律師,曾於北京執業六年,現任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肖律師擅長於承辦刑事大要案(重大、複雜、疑難的刑事案件),尤擅長於承辦全國性重大合同詐騙、金融詐騙等詐騙類犯罪案件。詳見肖文彬律師新浪博客。肖律師承辦的部分經典刑事案件:

2009年度中紀委交辦的原北京軍區後勤部副部長、中房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輕判)

2011年度公安部督辦的原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節目主持人方宏進涉嫌合同詐騙案(無罪)

2012年度公安部督辦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將招搖撞騙案(無罪,實報實銷)

2013年度趙某涉嫌詐騙案(無罪)

2014年度高某職務侵佔案(輕判)

2014年度東北於某涉嫌盜竊、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取保候審)

2014年度河南洛陽張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輕判)

2015年度衡陽凌某涉嫌北京醫托詐騙案(取保候審)

2015年度鄧某組織、領導傳銷案(輕判)

2016年度石某涉嫌特大股權轉讓詐騙案(無罪)

2016年度瞿某涉嫌特大保健品詐騙案(主犯變從犯最輕判處)

2016年度黎某涉嫌特大票據詐騙案(打掉五項犯罪事實指控)

2016年度最高院指定管轄的孫某涉嫌特大合同詐騙案(發回重審)

2017年度深圳靖某涉嫌特大跨國網路詐騙案(打掉詐騙罪)

2017年度公安部督辦、最高院指定管轄的詹某涉嫌特大出口獎勵詐騙案(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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