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的客觀義務:法蘭西例外?

一般認為,檢察官的客觀義務理論源自於德國,並在兩大法系國家均有類似的存在,僅是稱謂或內容有所不同。2000年10月6日,歐洲理事會部長委員所通過的建議案《關於歐盟各成員國檢察機關在刑事司法中作用的若干指導原則》第24條a項規定:「在履職中,檢察官尤其應公正、公平、客觀地作為。」該條款也被普遍認為是檢察官客觀義務的歐盟標準。但長期以來,法國理論界及實務界對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並未達成共識。法國最高法院便一直認為,檢察官作為控訴方,不宜承擔客觀義務。例如在新近所發生的一起刑事案件中,最高法院刑事庭便再次重申,當事人不得以檢察官未承擔客觀義務而請求程序無效。

在這起發生於法國默倫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弗洛里安被控非法入侵巴黎二大計算機數據自動處理系統,為其本人、姐姐麗貝卡以及朋友勞爾修改學業成績。原審法院判處弗洛里安罪名成立,科以6個月的監禁刑、緩刑執行以及3000歐元的罰金。弗洛里安一直上訴至最高法院,其中最重要的一項事由是駐默倫大審法院的兩位共和國檢察官與巴黎二大默倫分校的技術中心長期保持業務關係,因此在本案中無法保持客觀中立地位,故本案的預先調查程序應歸於無效。最高法院刑事庭經審理後判定,「檢察官並不負責判定刑事指控的正當性,因此認為檢察官存在偏頗的訴訟理由無效」。這也是法國最高法院在一系列類似判例中一以貫之的立場。

最高法院之所以並不承認檢察官的「客觀義務」,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方面,在國內法層面,「某種程度上,檢察官的偏頗是自然而然的。因此我們不能希望控方是客觀公正的」;另一方面,在歐盟法層面,歐洲人權法院在多個判例中認定,「檢察官並不是歐洲人權公約第5條意義上的司法官」,因此無須要求其保持中立與客觀。此外,「檢察官的職能是支持公訴,並不參與對被告人的判決,因此不屬於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所適用的範圍之列」「(被告人)接受獨立、公正法院審判的權利僅適用於法官,而不包括檢察官」。而這一立場背後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法國最高法院一貫認為檢察權並非司法權,而是行政權,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屬於指控者一方,無須考慮被告人一方的利益。而這一立場在法國學界獲得了一定的支持。

但立法者的立場明顯不同。自2012年起,法國時任司法部部長克里絲蒂安娜·杜比拉便承諾對檢察權進行司法化改革,并力促2013年7月25日第2013-669號「關於司法部部長與檢察官在刑事政策及推進公訴方面職權的法律」在議會得以闖關通過。新法將《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31條修改如下,「檢察官負責提起公訴,並在遵循客觀中立原則的基礎之上請求適用法律」。2016年6月3日第2016-731號「關於加強打擊有組織犯罪及其資助、優化刑事訴訟效率及保障的法律」進一步在《法國刑事訴訟法典》中增設了第39-3條第2款,明確規定「共和國檢察官負責確保偵查以發現真相為導向,既收集有罪證據,也收集無罪證據,並保證被害人、原告以及被告人的權利在偵查程序中得到尊重」。這一表述在文本上幾乎與歐盟標準趨同。但對於這些最新的立法,也有不少學者認為,很難說法國已確立了檢察官在刑事訴訟中的「客觀義務」,充其量僅能算是「職業倫理義務」,即作為司法官對案件實質真實的追求義務以及對被告人一方的善意關照義務,程序意義不大,法國檢察官非中立化的公訴立場依然不變,這和歐盟標準依然有明顯的區別。

應當說,法國立法者當下所推動的檢察制度改革一直處於兩大相互衝突的設定之中:一方面是法國檢察制度固有傳統,另一方面則是歐盟以及歐洲人權法院所設立的外部標準。眾所周知,法國是現代檢察制度的起源國,國王代理人制度便是現代刑事檢察制度前身。所謂國王代理人,主要是從中世紀裁判所的法官及處理各種行政及司法事務的官員中選出,以國王的名義專司負責刑事案件的公訴。大革命後,國王不復存在,但檢察官仍以政府的名義負責案件公訴,行政化的色彩非常濃厚。悠久的歷史傳統也給制度的變革帶來沉重的包袱,遠沒有德國、西班牙等國家所具備的後發優勢。這恐怕也是法蘭西例外所面臨的尷尬困局。杜比拉部長黯然辭職後,新任司法部部長於爾伏阿斯依然沿襲檢察權司法化的改革路徑,但多次立法建議均在議會兩院闖關失敗。法國最高法院的保守立場仍然在司法實務部門發揮主導作用。可見,以顛覆傳統為目的的改革註定命途多舛、舉步維艱,這也是為何我們極少在比較法材料中查閱到法國檢察官客觀義務的相關信息。

推薦閱讀:

傅紹良:從唐人眼中的盛唐看唐詩分期的客觀標準
八字——客觀看待八字的作用
拯救客觀性
重寫隋煬帝:全面否定並不客觀 理想高遠才情過人

TAG:義務 | 客觀 | 檢察官 | 檢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