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不影響公務執行的禮金,是否違紀?
【條例原文】第八十三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模擬案例】陳某,某市水利局副局長,中共黨員。在一次朋友聚會上,陳某結識了當地一名從事紡織行業的老闆林某。一次,陳某母親生病住院,聚會後從未聯繫的林某不知從何處獲知消息,竟前來看望。他不僅帶來高檔禮品,在離去前還給陳某送上了一個3000元的紅包。幾番推辭後,陳某便收下了。其間和此後,林某都未談及任何要請陳某幫忙的訴求。
實踐中,一些黨員幹部存在這樣的思想誤區:只要收受的禮金不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便沒啥大不了的。殊不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收受不影響公務執行禮金的行為,在一定條件下,依然會構成違紀。
江蘇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楊光表示,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對原條例第七十四條予以了完善,增加了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情形。這種情形雖然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也要視情況予以處理。
「本案中,陳某與林某結識後,來往甚少,在其母親生病時,收受林某高檔禮品和3000元紅包,雖與公正執行公務無關,但已經明顯超過正常禮尚往來的範圍,違反了廉潔紀律。」楊光表示,關於「正常禮尚往來」的具體標準,應結合各地的風俗、慣例、經濟狀況等綜合把握。
中國古來被稱為「衣冠上國,禮儀之邦」。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禮尚往來」變成了「禮上往來」,且一般都是黨員幹部單向收禮,而不是真正的有來有往。一些企業老闆為了搞長線的感情投資,利用逢年過節等時機拉攏腐蝕黨員幹部,將其送禮行為蒙上溫情脈脈的面紗。一些黨員幹部認為沒給這些老闆朋友幫過忙,不會有問題,逐漸被溫水煮青蛙,在送禮的人有求於他時,就不好拒絕,導致一步步邁向嚴重違紀違法的深淵。雲南楚雄州原州長楊紅衛落馬後就曾懺悔:「我手中有了權力,一些老闆就想方設法接近我,逢年過節送個三五千元的紅包。禮尚往來,這在官場是平常事,我也沒在意,哪知道出事後一加,居然收了這麼多。」
楊光表示,黨員幹部可以有正常的社會交往和禮尚往來,但要交往有度、交往有節,時刻保持君子之交,真正做到「心不動於微利之誘,目不眩於五色之惑」。(者 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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