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鄂爾多斯房產商自殺

怎樣看鄂爾多斯房產商自殺

標籤: 鄂爾多斯 房地產 自殺 溫州 逼債 分類: 立此存照 2011-10-18 22:56

怎樣看鄂爾多斯房產商自殺

溫州高利貸危機發生後,「誰是下一個溫州」的問題提了出來。由於鄂爾多斯民間信貸規模龐大,同時人均住房擁有量排全國前列,於是媒體持續關注鄂爾多斯民間信貸和房地產動態。在此背景下,傳出了鄂爾多斯市中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老闆之一王福金自殺的消息,繼而被媒體緊緊跟蹤,僅10月17日一天,就有多家媒體再就此案爆料。

王福金自殺一事,從《第一財經日報》在10月13日首先披露,我就因疑惑而關注這一案例。報道此事的媒體,是將其作為某種「宏觀信號」看待的,或稱「溫州『跑路潮』未平,北國瑟瑟寒風中,鄂爾多斯民間借貸已入深秋」,或稱「一個地產老闆之死僅僅揭開了鄂爾多斯房地產危機的冰山一角」。然而,這一「信號」背後的信息並非確切——王福金自殺說明鄂爾多斯遭遇嚴峻危機,但是,卻沒有證據表明其人就是因高利貸或房地產危機而自殺。

王福金若因債務纏身而以死脫解,可作為支持「鄂市會成為下一個溫州」論點的個例;若不是因債務而離世,其人之死則失去「宏觀說明」的意義,與經濟形勢或公共問題全無關聯。於是,慎辨王某的自殺原因,也就成為某種「社會需要」。

初見關於王某自殺的報道,我的疑問在於:第一,估算報道中提到的數據和情況,王某所在公司距「資不抵債」尚遠,清償債務後該公司主人仍不失「財主之尊」;第二,自殺者只是佔有小份額股份的老闆,重要事項的簽字權不在他這裡,而自殺者退休前曾任法院院長,這個諳熟法律的人,為什麼會因該公司的債務壓力而自殺呢?

第三個「懷疑根據」最重要:負債方既可以用商業房、攤位、公寓、地下車位抵償債務,也可以在六個月內按照月息1.5分歸還借款本息,兩個方案可結合使用;而部分債主在計較戶型和位置,堅持的是房產打折和快速歸還本息。也就是說,此案中的債主並無血本無歸之憂,還在和債主做生意、要高價。這種情況,好像反證了問題並不嚴重。

後續消息,有些可以解釋我的疑問。10月14日《北京日報》報道,鄂市多位老闆證實王某自殺並不是因為非法集資或者民間高利貸。「王福金公司目前的民間借貸規模不到2個億,這個數字相對中富公司現在的資產而言,是個小數字,並不構成重大壓力。」「另一個老闆郝小軍外逃也是訛傳,並不是真的。」

10月17日的《新聞晨報》稱沒有證據表明王某曾遭遇「逼債」,集中在公司的「多名債權人對逼債一說堅決否認,他們的理由是,從沒見過或者聽說過誰是王福金,他也從沒親自出面向他們借錢」。再則,「記者從當地司法系統人士處了解到一個細節:王福金在家庭生活中有矛盾,一直比較抑鬱」。

該公司第一股東正被警方緝拿的消息也可以斷定是假的。因為,該老闆的律師集體出面證實那人正在外地治病,暫時還回不來。要是警察真的正在緝拿此人,律師是不敢、也沒必要這樣說的。

債主逼債在王某自殺之前還是之後,問題很重要。逼債在前,有理由認為是「逼債逼出來的自殺」;逼債在自殺之後,則成了「自殺引發的逼債」(自殺實信再加第一股東外逃的傳言引發逼債)。

在信息渠道不經權力方面人為阻塞的條件下,各傳媒各顯其能、各說各話大有好處。他們「集體公認」的某些事實,往往為中性的分析提供準確依據,由某個傳媒的報道所引起的「受眾疑惑」,也往往在後續報道中給出解釋。如今,據公開報道資料,可以確認的是:

其一。鄂爾多斯市中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主營負責人缺位,資金鏈斷裂,開發營運無法繼續,進入債務清償階段。雖存在債務處理爭議,但擁有4億多元資產、沒有銀行貸款的中富公司,可以償還現有民間借貸,債主受損情況並不嚴重。

其二,某種程度的民間信貸與房地產風險,在鄂爾多斯確實存在,或許還具有一定的嚴重性質,但不能確認王福金自殺事件與這種風險存在必然關聯,誇大此事的象徵意義、同時也誇大傳媒報道的社會價值,並不可取。

要說的還有點題外話:房地產商也該和其他行業的經營者一樣,就該有賠錢、破產、自殺的;老闆自殺事件中所包含的社會學、經濟學內涵,並不比底層勞動者自殺事件中所包含的內容更豐富、更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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