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法學教育的反思及展望

內容摘要:高校法學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傳授法律知識,訓練法律思維,培養合格的法律專業人才為內容的教育活動。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從恢復、重建、發展至今20多年,在管理制度、辦學條件、師資隊伍、學科建設、以及教學內容和手段等各方面都有著跨越式的發展。但我們也清醒地意識到,我國高等法學教育在飛速進步的同時仍存在不少令人困惑的問題。本文在簡要回顧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歷程後,分析了我國現階段高等法學教育中急需解決的幾項問題,並提出了以精英化理念教學、教學內容與法律職業需要緊密接軌、以及積極開展診所式教學等建議,以期對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改革及社會主義法治人才的培養有所裨益。 關鍵詞:高等法學教育社會職業化精英化法律診所教育 一、中國高等法學教育的歷史回顧 作為中華法系的創始國,中國的法律教育源遠流長,薪火相傳,有著深厚的歷史積澱,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2世紀左右。據古書記載,那時候就有人要求「以法為教」。[①] 戰國時代,著名法學家鄧析開啟了私家法律教育的先河。[②] 秦統一六國後,以法治國,厲行法治,同時採用李斯「以吏為師」[③]的建議,禁絕私學,逐漸壟斷法律教育。到了漢代,法律教育發生了極大變化:即法律知識的儒家化。《春秋決獄》實際上形成了當時經學與法學的共同教材。從唐代開始,法學教育步入了正軌,法律教育、官學、考試製度與官吏選拔制度緊密結合。宋代法律教育基本遵循唐代發展軌跡,也在此基礎上有一定發展。經過兩千多年,中國的封建法制日臻完善。曾幾何時,法學專家,濟濟一堂;法學思想,百花齊放。然而,在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中,未見正式的法律學堂,也未有正式的律師職業。 直至十九世紀中晚期,中國被迫向西方列強開放國門,才意識到必須改革落後的封建法制。19世紀後半葉至20世紀早期,清政府發起了一場旨在引進「西法」的法制變革。於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近代意義上的法律專門學校——京師法律學堂誕生了。在此之後,各省法政學堂如雨後春筍般相繼成立。總的來說,中國的法律體系是建立在歐洲大陸法模式上的,中國被公認為屬於大陸法系。 1949年後,新中國開始引進蘇聯的法律制度,法學教育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以前的法學教授、律師、法官都需要學習蘇聯法,而大量的蘇聯法學教授、專家被邀請來為中國培養新的法律教授,法學院校使用的教科書也是從社會主義國家引進的,這種新的法律秩序與法學教育逐步建立並發展起來了。然而,1966年爆發的「文化大革命」又破壞了一切。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法學院系重新開放,法學開始成為年輕人追求的熱門專業,法學教育從此進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時期。據不完全統計,1997年國內共有260多個法學院,在讀的法律專業學生已愈6萬。到2004年,中國法律院系的數目已達到360多個,法學教授的數量也大幅增加,法學院的設施得到改善。司法部和教育部成立了新的機構來專門負責法學教育。 二、中國高等法學教育現存的弊端 縱觀我國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歷程,不可迴避我國的法學教育是在文化大革命後的一片文化廢墟上恢復起來的。因此,這時期的法學教育的很多舉措都不免有用來解燃眉之急之嫌。如果還繼續把它作為法學教育的模式傳承下來,那麼有些負面影響卻恰恰可能是長久的,甚至致命的。 西北師範大學法律系蘇一星教授認為,合理的法律教育結構由素質教育、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三個環節構成。我國教育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素質教育、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界限不清晰,功能不明確;2、法律職業缺乏法律素質教育基礎或層次較低,且無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職業教育;3、沒有形成具有統一目標,一體化培養法律職業人才的法律教育體系。 廣州大學鄧成明教授認為,高校擴招以後,法學教育質量整體上有下降的趨勢。目前四年學制培養出的學生並不適合多層次高規格需要的。未來法學教育的定位應該是職業教育和人文教育相結合,也就是精英教育和大眾教育相結合。 諸如此類的看法與建議比比皆是。筆者就幾年來在高校教學的切身感受,對中國高等法學教育的以下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法學院校的設置繁多。  基於世界高等教育的發展趨勢和中國的基本國情,中國的高等教育在遵循發展速度適中,力求提高規模效益,建立多元化機制和發展終生教育的原則下,提出了中國高等教育由英才教育向大眾教育的戰略轉變,力求中國高等教育在短時間內達到中等國家發展水平。據統計,目前我國設立法律本科專業的院校已經達500所左右,數量非常龐大。同時,非教育機構所設立的訓練機構照樣可以授予各式文憑。辦學層次方面高可以上至博士後,低可下至職業高中。[④] 如1993年,我國普通高等教育已培養普通本科,專科,碩士,博士一共5萬多人,在校生約4萬多。而成人法律教育就已經培養了本專科生10萬餘人,在校生8.6萬。[⑤] 然而在這繁榮的數字後面,本應在法學教育中唱主角的高校反倒隱忍於萬花叢中,若隱若現了。這樣,人們一方面知道保證正規的法學教育對於司法和國家的意義,另一方面又在「多層次」的引誘下轉向高校以外的學習場所尋求「同樣的回報,更少的付出」,實為制度之過也。世界上大約沒有第二個國家在正規大學之外有像我國這樣名目繁多的法學教育層次與種類。由於成立一個法學院所需資金不多,籌備時間短,因此目前申辦法學專業的趨勢仍在繼續。但是由於我國在建國後幾十年的時間內幾乎中斷了法學人才的培養,因此法學教育資源非常有限,許多院校在教學內容方面甚至連教育部要求的14門主幹課程的教學任務都無法完成。 (二)法學教育與社會職業化需要脫節。 目前,法律院系開設的課程主要是以部門法學科的劃分或國家頒布的主要法律為標準,以傳授系統、科學的知識為目的。這一目標的確立本身沒有錯誤,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們在貫徹這一目標時,很少考慮到對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培養及社會的實際需求,法學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一種坐而論道的玄學。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大多數法學院畢業的學生走出校門後往往面臨著困惑和尷尬:辛辛苦苦學了四年法律,面對實際問題和具體案件時,卻不知如何著手。該怎樣接待當事人?怎樣查閱卷宗?如何調查取證?法律文書又該如何寫?……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卻變得非常複雜。我們一些教育工作者往往把學生們定位成能進行法學研究、論文寫作發表的法學人才,而不是偏重於法律實用。一些教師在課堂上所講授的知識主要還是圍繞論述各門課程的體系和基本理論,過多地去糾纏一些晦澀、複雜的學術爭議,這種對於條文的純粹分析和對於理論的過分偏愛,使得學生走向社會和市場時,所學的知識必然顯得蒼白無力。為了應付評職稱的需要,教師們撰寫論文,出版著作也是極力以「高、精、尖」的理論為主,而對於現實社會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卻漠不關心。由於教師本身不關注社會、不參與法律實踐,不了解法律實務,因此就很難培養出了解法律實務、掌握法律實務知識的人才,很難把法律理論生動而適用地傳授給學生。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學問,隔絕社會封閉教學,很難培養出適應社會的優秀人才。法學教育除了必須的基礎理論教育外,還應該教會學生事實是如何認定、人際關係該如何處理、利害衝突如何協調、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風尚該如何聯繫結合,法理精神該如何體現等等。否則,我們只給學生提供了利箭,而沒有為學生提供良弓。[⑥] (三)師資的短缺。 在教學過程中,教師是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數量足、質量高的教師隊伍是培養高素質學生的基本保障。根據對1992年48所高校的調查統計,有20所高校的師生比例低於國家教委規定的1∶8,占統計數字的41.6%,其中包括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南京大學、廈門大學、武漢大學及西南、華東、中南、西北四所政法學院,比例最低的天津商學院則達到1∶16.7。可見,我國法學教師的狀況並不樂觀, 造成法學教育中師資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80年代以後,由於社會對法律人才的急需,法學專業成為熱點專業,很多學校為了追求效益,紛紛設立法學專業,而不管自身是否具備法學教學能力;二是我國本就法學人才不足,再加上法學教育的迅猛擴大,教師的數量在整體上發展遠不如學生數量的發展;三是法學專業是一個社會急需的專業,法科學生畢業之後面臨的往往是優越的地位或可觀的收入,使得大部分畢業生不願留在學校當清貧的教師;四是教師的低收入與差待遇使得相當一部分教師不滿現狀離職而去。近幾年,法學類的教師流失現象是各專業中最為嚴重的之一。 教師的短缺已嚴重地困擾了我國的法學教育,但由於教師地位的重要性(一個低素質的教師影響的將是一大批學生,在這個意義上說,教師的選任比學生的錄取更為重要),對教師的選任不能不慎重考慮。 (四)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 流行於我國大學講壇的法學教育方法為「填鴨式」的講授方法。這種方法幾乎是千篇一律的法條逐條注釋,論述其如何的合理與正當。幾乎每堂課均是由教師在講台上口沫橫飛地照本宣科,學生則在下面埋頭猛記。這幅景象構成了中國大學校園的一道奇觀,它與尋求惟一標準答案的考試製度一道將學生本應大力培養的批判性思維掃蕩得有如秋風落葉。 以教為本,教師教學難以克服單向性和封閉性;以教為本,學生學習難以克服被動性、消極性和應付性。正如肖永平教授所形容的非常普遍的現象是:老師在上課鈴聲響以後走進教室開始授課,下課後夾著講義離開。一門課程學完之後,常常有80%以上的學生沒有與老師講過話。老師判斷學生的優劣往往是根據學生最終的考試成績。在這樣單向性和封閉性教學模式之下,老師很難獲得對自己教學的準確反饋,而學生們也難以真正投身和參與到課堂中,。 三、對重構中國高等法學教育的展望 (一)確立精英化教學理念。 面對法學教育的大眾化趨勢,特別是面對「教育產業化」、「教育市場化」口號不正常的導向,法學院和法學教育工作者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雖然法學教育不能沒有錢,但法學教育不是為了錢,法學教育的主要功能是為了培養社會精英,法學教育必須保持精英教育的內容和特點。精英的作用不再是為了維護精英的統治和服務於精英自身利益,而是服務於大眾利益;精英的選擇有了更多的民主的成份;精英的活動有了更多的社會監督。法律職業是社會精英擔任的職業,由此,法律工作者應當是社會的精英。這種狀況不是法律工作者自己的願望,也不是法律工作者夜郎自大的感覺,而是社會的要求,這是由法治社會中法律職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 法學的精英教育,就是主要以法官、檢察官、律師為目標的教育。這種教育的內容包括法律工作者所應當具備的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專業知識和理論、心理素質以及行為方式等。這些內容是通過電視、網路授課方式以及自學考試方式所難以進行的。因此,它只能是或主要是通過在大學內、在法學院內由教授們精心教育完成,同時輔之以一定的實踐。在這方面,教育和培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在專業方面,法學教育要培養學生對法的價值的理解和認識,培養學生的正義感和正義的信念;第二,在對社會和大眾的關係方面,法學教育應使學生認識到,他們既是大眾中的一員,又是不同於大眾的一員;他們應當有更高的責任感和奉獻精神;第三,在個人的修養方面,應當培養學生更嚴於自律,自覺進行道德修養。 精英的形成離不開社會,但法學院進行的精英教育為成為精英奠定了重要的基礎。因此,學校不應當放棄精英培養的意識和責任。 (二)適應職業化發展需要。 法律職業者是一群精通法律專業知識並實際操作和運用法律的職業群體。他們應該是受過良好的法律專業訓練,具有嫻熟的運用法律的技能的人。他們所應當具備的是能實際投入到社會個案中運用的專業技能,而非關起門來搞「玄學」。因此,高等法學教育必須服從法律職業的需要,培養出專業化的精英人才。第一,法學教育應當適應司法改革的需要,根據法律職業者的學歷層次,經過嚴格篩選,為立法、司法、法律服務、法律監督等職業部門培養大批高素質的法律人才,提供嚴格的一體化的法律職業培訓和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⑦] 第二,法學教育應當適應社會的需要,不僅培養好的律師與法官,而且要培養為數眾多的治國之才,從而形成廣義的法學教育體系,使法學成為治國之學,強國之學,安邦之學和正義之學。[⑧] 第三,法學教育應當適應行業發展的需要,面向全社會培養大批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又具有本行業專業知識能力的複合型法律人才,滿足各級執法部門和管理部門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中對各級各類執法人員、管理人員提出的必須具備法律素質的職業要求,開展專項法律培訓。[⑨] 第四,法學教育應當適應法律服務的需要,增強公民的法治觀念,加強社會法制意識,法學研究、司法實踐和學術交流,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全方位服務。第五,法學教育應當適應法律人才培養的需要,遵循教育規律,注重素質教育,不斷進行教學改革,調整辦學思路,合理設置課程,修訂更新教材,提高教師整體素質,從而提升整體辦學質量,為中國法律職業培養專門的法律人才。 (三)全面推行法律診所教育。 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開始,現代法學教育的樣板——美國採取了訓練學生實際能力為宗旨的實踐性教學模式——法律診所教育(clinical approachineducation)。對此,不同學者有不同的定義:許建麗、牟逍媛認為,「其最大的特點是從實踐中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和職業道德。學生通過模擬場景和實踐操作,以律師身份辦案,從而學習律師的各種職業技能。」[⑩] 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包俊傑教授認為,法律診所教育是利用醫院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診所老師指導學生參加與實際的法律運用,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縮小學校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之間的距離的一種法律教育模式。[11] 美國學者科德林給「法律診所教育」下的經典定義是:在律師或法學教師的監督(對學生的工作做出系統的、批評性的分析)下,在學生從事實際辦案(法學院為進行 實案教育而創辦律師事務所,學生在這樣的事務所中,為社會發生的案件的當事人進行代理工作)的過程中,培訓學生處理人際關係(即會晤、辯論、談判)的技能及職業倫理(規範律師的角色行為的道德準則)觀念。[12] 從以上所引概念中我們可得出的結論是:(1)「法律診所教育」是借鑒醫學院培養實習醫生的方式,通過相關的法律活動來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教育方式;(2)「法律診所教育」是一種由學生親自擔任相關法律任務,具體參與法律實踐的活動,這既可以是接待相關當事人,解答法律諮詢,也可以是實際辦案,作為律師出庭;(3)除傳統的接受法律知識的教育與法律技能的訓練以外,它還包括範圍廣泛的其他社會活動,如移民法律服務、社區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公訴人診所等;(4)「法律診所教育」的目的不僅給與學生技能方面的訓練機會,同時也著重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 中國自2000年開始進行「法律診所教育」的嘗試,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民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等七所政法學校在福特基金會的資助下,率先開設了法律診所教育這門課程。[13] 根據上述法律院校有關法律診所教育的總結報告可以看出,這一引進的新型教學模式在中國國土上獲得了相當大的成功。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法學診所教育在中國高校的試驗及其成效,也有力地說明了移植國外先進的教育模式,對於迅速改變我國實踐性法律教學的落後狀況,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實際上,就中國目前的法學教育狀況而言,全面推行法律診所教育已經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理論依據在於有關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的重視,已經成為法學教育界的認識主流;另一方面,法學教育界圍繞培養學生的職業意識、職業能力與職業責任所進行的教育改革也為推行診所教育提供了現實依據。 當然,正如龐德就中國法律教育所忠告的那樣:「關於發展及適用中國法典的技術,必須是適應中國的技術,而非從普遍合於全世界的觀念中移植而來。法律教授必須有寬大的胸襟,足夠的勇氣,用中國精神來教授中國法律。只有中國精神才能使中國法律有效的治理中國人民。」[14] 由於中美體制,文化,包括法學教育設置的具體情況差異,我們在引進「法律診所教育」時,必須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正確擺正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關係,不能將理論教學視為可有可無的東西。正如一位法學家所說:「法律實用能力,是一種思維能力和經驗分析能力,其培養離不開艱苦的理論學習和材料積累。……中國法學院的學生要成為實用人才,首先要受到嚴格的法律理論和方法訓練,學習法律背後的精深原理,學習法律規則創造性應用的方法,學習法律發展演化的歷史以及法律與社會的互動關係等等。在理論訓練基礎上,才有法律實用而言,不認識這一條,中國法律教育將永遠沒有希望。」[15] 2.必須確定法律診所教育的基本訓練大綱。法律診所教育雖然是一種實踐性法律教學途徑,但它也應該納入正軌教學的渠道,這就需要確定它的教學內容、方式、步驟、指導形式、評價體系等諸多方面的問題,而非放任自流的活動。 3.必須提高教師素質,使其真正能夠適應法律診所教育的要求。正如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診所的總結報告所言,「從事診所教育的教師除具備一般法學教師必備的法律專業知識,辦案實踐經驗,課堂授課技巧和豐富的人生閱歷以外,還必須具有充分的想像力、創造力和表現力,富有十足的愛心、耐心和細心,懂得心理學、社會學及法律相關學科的基礎知識,同時還要有號召力、感染力和激情。」[16] 4.就學生方面而言,必須考慮其實際情況。一方面,我們的法學教育並非像美國那樣的高起點教育,因而,只能在高年級開設法律診所教育課程;另一方面,有關案件的難易程度和學生本身的適應力應當有個較為明確的安排,避免出現學生壓力過重的情況。 總之,法學教育改革並非一種一蹴而就的事業,它需要長期的積累和摸索,因而,應當在試點學校積累經驗的基礎上加以提煉、總結,使法律診所教育模式能夠取得應有的成效。 四、結語 展開中國幾千年法律教育史的宏偉畫卷,展現在眼前的是傳統法律教育的悠久歷史和近代法律教育的勃勃生機。再看當代中國法律教育的現狀,法治建設的深入進行帶來了法律教育三十年的蓬勃發展,當然也暴露了諸多問題。我們法律人是法治理念的繼受者,是法制思想的傳播者,必然也是法治社會的建設者。高等院校的法學教育是整個法律教育中的重要環節,因此顯得尤為關鍵。體系完整化的法學教育得以確立,法治的實現為時不晚矣! [①]見《韓非子·五蠹》 [②]曾憲義:《中國法學教育體制及改革》,載《法學家》1998年第五期,第98頁 [③]《史記·老子韓非子列傳·五蠹》 [④]賀衛方:《法律教育向JM教育的轉向》載於人民法院報2002年5月10日。 [⑤] 霍憲丹:《加強民主健全法制沒有知識沒有人才不行——學習鄧小平關於加強政法隊伍建設,發展法學教育的論述》載於《現代法學》1995年第3期,第4—5頁。 [⑥]田成有:《當前中國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http://www.ynift.edu.cn/yld/web/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228 [⑦]霍憲丹:《關於面向21世紀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思考》。 [⑧]夏錦文:《21世紀中國法學教育模式優化的原則》,摘自「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 [⑨]霍憲丹:《關於面向21世紀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思考》。 [⑩] 許建麗、牟逍媛:《法律診所教育與中國法律援助制度》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走向世界的中國法學教育論文集》。2001年版,第731頁。 [11] 《北京教育報校園周刊》12月9日第6版,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走向世界的中國法學教育論文集》。2001年版,第849頁。 [12] (美)羅伯特·科德林:《實案教學教育的道德缺失》,載赫爾德:《律師之道》,袁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80頁。 [13] 參見劉希貴:《法律診所教育對中國法學教育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貢獻》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走向世界的中國法學教育論文集》,2001年版,第746頁。 [14](美)龐德:《法律與法學家——法律語法學家於現代憲政政府中的地位——龐德講詞》,張文伯譯。 [15]龍衛球:《美國使用法律教育的基礎》,《北大法律評論》(第4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頁。 [16] 甄貞:《略論診所法律課程的教學方法》,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走向世界的中國法學教育論文集》,2001年版,第7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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