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將房產公證贈他人 妻子能主張撤銷嗎

法律幫辦——依法論曲直 仗義辯是非

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撤銷該公證書

遼寧的周女士諮詢:兩年前,我與老公開始鬧離婚,在此期間,他背著我買了一套房產,但不久就被我發現了,在房產證上加上了我的姓名。之後雙方歷經分分合合,卻始終沒有離婚。兩個月前,老公出了一場車禍,腿部受重傷,被一個自稱他的老鄉的女人張某送到了家,念及多年夫妻情分,我開始悉心照料他,如今恢復得不錯,我們夫妻的感情也和好了。沒想到,這幾天張某手持一份公證書又找上了門,要求我丈夫履行公證承諾,將上述房產過戶給她。原來,在我老公在房產證給我加名之前,已到某公證處作了一份贈與公證,將房屋贈與張某。我追問老公為什麼將房屋公證贈給張某,老公稱當時他欺騙公證處他已經離婚,房屋系離婚後所購置,屬於個人財產,而他與張某是男女朋友關係,故願意將該房屋贈與張某,並在公證事項上列明了上述內容。作公證時,由於張某認識公證處的有關人員,公證人員並沒有審查我老公有沒有離婚證。張某稱,她已經諮詢了律師,經過公證的贈與不能反悔,故限期讓我與老公為她騰房,否則將到法院起訴。我現在想知道的是,我有權利到公證處申請撤銷這份公證嗎?

法律幫辦:《公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本案中,公證機關未予核實周女士的老公是否離異,而且將本屬於周女士與丈夫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有的房產,公證給其丈夫的「女朋友」張某,不僅有違公序良俗,也違反了《婚姻法》中夫妻應盡忠誠義務的法律規定。「法律幫辦」傾向於認為,周女士作為該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公證機構撤銷這份與事實不符且有違法之嫌的公證書。

此外,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夫或妻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同時,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婚外情本身就違背了社會公德,在此基礎上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行為,無疑是對社會公德的進一步褻瀆。因此,基於婚外情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本案中,周女士還可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老公對張某的房產贈與行為無效。

「法律幫辦」專業法律諮詢:13833457000;13833457000@163.com

重大合同審核、疑難案件處理、大額債權清收、股權糾紛處置、企業法律顧問、訴訟事務指導。歡迎有條件的企業、個人定製個性化法律服務,聯繫辦法:15200006608


推薦閱讀:

房叔講堂:房本有你名不見得有用 做好公證很關鍵
國外出生證如何在國內進行使用?
杭州公證搖號售房制度落地 對「無房家庭」給予傾斜
怎樣辦理無犯罪證明或公證

TAG:房產 | 妻子 | 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