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不報遲報謊報事故傷亡損失明日起將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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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不報遲報謊報事故傷亡損失明日起將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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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一人死亡即可認定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
2013年01月08日10:19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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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8日電 (記者 李婧)記者今天從最高法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將於明天起實施。
其中,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
該解釋第一條列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397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或輕傷九人以上,或重傷兩人、輕傷三人以上,或重傷一人、輕傷六人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該認定為刑法第397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1)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三倍以上的;(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害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致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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