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關於法官犯罪的報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15日16:09 中國《新聞周刊》武漢中院13名法官的背後,是湖北近年91名落馬的法官;他們的背後,是司法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和監督機制的缺失,以及由此引出的一個問題:誰來監督法官?就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3名法官案發之時,2002年至2003年6月,湖北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涉嫌職務犯罪的法官91人,其中高級法院副院長1人,中級法院院長2人,副院長4人,基層法院院長2人,副院長1人;涉嫌貪污賄賂犯罪51人,涉嫌循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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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精彩無線大獎等你拿犯罪40人。這是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的金鑫、吳旭明二人在一份關於湖北近年出現的法官職務犯罪問題的調查分析報告中披露的數據。在這些觸目驚心的數字背後,這份報告更有價值的是,深入剖析了法官犯罪的特徵和根源,並提出了改革司法體制的對策。報告說,司法被認為是社會公平的「最後防線」,司法腐敗將導致人們對整個社會失去信心,直接威脅到整個社會的誠信基礎。「法官犯法現象態勢嚴峻」這份報告用「態勢嚴峻」一詞來形容他們所觀察到的湖北省近年法官犯罪的狀況。報告稱,從基層法院到高級法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官犯法」現象,基層法院職務犯罪多發,有的基層法院發生多起或多名法官涉嫌職務犯罪,有的甚至連年發案。如浠水縣法院,2001年至2003年,每年均有一名法官被查處。報告也分析了當前法官職務犯罪的特徵。集體串案和內外勾結犯罪突出這份報告以武漢中院和宜昌中院(2002年以來有7名負責民事案件執行的法官被查處)職務犯罪串案為典型說明,40%的法官職務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牽連的串案。許多法官受賄與濫用職權都是與當事人、代理律師及公證、拍賣、估價、鑒定等中介組織人員內外勾結,特別有的律師行賄成習慣,成為職業「掮客」。濫用行政管理權和濫用司法裁判權相互交織犯罪時為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者佔91人中的一半,他們雖然大多數不具體承辦案件,卻是「管法官的官」,有權對案件的審判或執行把關,利用職權干涉案件審判或執行。「柯昌信手裡的行政權,是他給審判人員批條子的另一個籌碼。由於我國法院是行政化管理,法官的升遷,待遇,院長有相當的話語權。因此,他通過利益均占的形式,把審判人員拉下了馬。」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平認為,武漢中院的集體腐敗,根子就是柯昌信等人的權,特別是行政權。湖北檢院人士的報告中特別提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許亞非,在審理武漢某娛樂公司與武漢市某傢俱工程公司工程款結算糾紛過程中,與前者一位副經理許某私下交易,先為該公司指點上訴理由,後又指示其提交上訴信,並在審判委員會研究該案時提出有利於該公司的改判意見,還將審委會決定內容透露給許某,先後三次收受賄賂人民幣20餘萬元,港幣1萬元。此外,犯罪時為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者佔40%,他們通過具體承辦案件「吃案子」;即使是書記員、法警、內勤,也可利用職權受賄、貪污、挪用,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刑事審判中法官職務犯罪常常是其它犯罪的保護傘有的法官甚至與黑惡勢力相勾結,利用手中權力充當「保護傘」。如2000年黃石市石灰窯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閻福興,收受黑社會性質組織頭目衛浩及辯護人賄賂1.2萬元後,向該市中院技術處有關人員打招呼,幫助一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出具虛假檢驗鑒定作為暫予監外執行的依據,使其逍遙法外。法官犯罪的常用手段這份報告列舉了法官貪贓枉法常用的手段:一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如黃岡市中級法院原院長程坤波在該院審理陳某與丈夫何某離婚上訴案時,先是收受陳某5000元賄賂,向辦案人員打招呼要求審理時向陳傾斜;在收受何某1萬元賄賂後,又安排該院受理何某申訴,責成法庭暫緩執行。還有的法官「兩頭吃」以後,不敢依法判決,就想方設法調解,使案子久拖不決。二是造假案。如武漢市江漢區法院法官陳勝雲,私自受理官漢瓊訴劉勝蔚債務糾紛案,並收取訴訟費1萬元。在沒有經過任何法定審理程序情況下,製作了一份假民事判決書並交付執行。陳以此為手段,先後製造假案14起,受賄20.9萬元。在這位法官家中,搜出了其私藏的已蓋公章的各種法律文書30餘種100多份。三是搶管轄。為了利用自己的審判權、執行權給請託人或親友謀利益,違反案件管轄規定受理案件。四是賣證據。浠水縣法院法官王木清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時,隱藏訴訟證據原件導致原告敗訴,王則敲詐原告出錢購買證據。五是吃回扣。如武漢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長周順昌、審判員劉菊平將本該由本院有關部門完成的案件審計工作交由關係熟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從中吃回扣。六是濫執行。如十堰中院違法查封並強制執行屬於武漢長江輪船公司所有的鋼材。七是搞「有償服務」。如潛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長楊國新,與申請執行人講條件,在執行回款22萬元後,提取現金1萬元。八是貪污挪用執行款。這份報告指出,總體上來看,法官職務犯罪涉案數額都不算大,涉罪法官也是極少數,但卻嚴重損害了法院形象,挫傷了人們對法治的信心。如1998年至2002年五年間湖北省各級法院審結各類案件較上一個五年下降10%。其中民事案件下降11%。社會糾紛日益增多而受案數量大幅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人們對法院感到失望,不願再去法院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誰來監督法官?這份報告指出,在法官職務犯罪的背後,是現行司法制度中的一些缺陷,特別是監督機制的虛置和監督主體的缺位。研究中國司法制度的學者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中國法院的監督有內外部之分,內部的監督包括兩方面:通過行政程序的監督和通過審判程序的監督。前者主要包括院長、庭長的監督,及內部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後者主要是通過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對案件中的問題依訴訟程序解決。該項報告指出,監督機制的設置是存在的,但在實踐中卻常常落空。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在法官職業准入制度方面,一個時期以來一些法律素質不高、思想道德不過硬的人員進入法院並成為法官。在涉嫌職務犯罪的法官中,近60%為本科以下文憑,其中涉嫌瀆職侵權者83%為本科以下文憑。在法官任用制度方面,負責任用考核的政工部門對法官辦案業務不深入了解,有的法官違法辦案仍能晉陞,助長了其投機心理;院長、副院長職位有時成為解決行政幹部級別的位置,不具備法律素養的人擔任要職後,習慣用行政命令方式指揮法官辦案,有的還將此作為「撈最後一把」的機會。如原黃岡中院院長程坤波歷任縣長、縣委書記,但大部分受賄均為任中院院長後所為。鄂州中院院長鄢立中在任鄂城區區長、區委書記時就已經腐敗墮落,仍然被選舉為中院院長。另據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平介紹,去年河北省提拔了5個中院院長,其中一半以上是原縣委書記。在法官保障制度方面。法官經濟收入與同樣從事法律職業的律師相去甚遠,導致一些法官心理失衡。審判制度設置存在缺陷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一方面,現有審判制度尤其是民事審判制度對法官自由裁量權制約乏力。基層法院普遍推行主審法官改革後,雖然在提高訴訟效率,減少積案方面發揮了作用,但是由於擴大了主審法官的裁判許可權,不少案件從受案、立案、審理到判決、執行,主審法官一個人說了算,而相應監督制約機制卻跟不上。行政化的審判領導方式違背審判規律。在法院內部,由於實行請示、決定等行政化的審判領導方式,導致對法院一把手和分管領導監督弱化。有的審判法官對院長、庭長惟命是從,導致法院內部監督制約失去意義。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流於形式。有的上級法院法官利用終審權、改判權非法干涉下級法院在審案件的審理活動,而下級法院法官為保證案件不因改判而成「錯案」,主動向上級法院請示。陪審制、合議制、審判委員會制度運行不理想。由於實行審批辦案,使審理與裁判分離,有時陪審員成為「陪襯」,審理法官「合」而不「議」,決定案件審判結果的審委會容易受到審判法官的傾向性彙報影響,體現個人私利的判決以集體決定的形式作出且不負責任,給一些法官以可乘之機。審判公開沒有落實。不少案件僅限於庭審公開,確定主審法官的程序,審判法官身份情況等對當事人不公開,判決書闡述裁決理由、證據採信情況等方面也不夠充分,有的法官暗箱操作,當事人及外界難以監督制約。審判制度外部監督存在缺陷報告作者認為,當前對於審判活動的外部監督,軟約束多,硬措施少,導致法官的審判工作缺乏約束。武漢市仲裁委員會一位從事民商法研究的副主任也表示,現有對法院的監督主體比較多,包括黨的組織、紀檢、政法部門的監督,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檢察院對法院的監督,各級人大監督,輿論監督,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但是,這些監督都缺乏足夠的規範。他說,現在強調對人民法院監督的呼聲很高,但是問題是要強調監督程序上的規範性,把監督的主體和渠道搞清楚。他指出,在實踐中,很多監督是虛置的。比如人大是管「帽子」的,法院審判員以上的法官都是人大來任命的。但現在人大的專職化不夠,內司委和法工委主要是過去政法界的領導擔任,甚至不是搞法律的人員在做,任期是5年,是過渡性的,遇到疑難案件,技術性操作有難度,只能從政策上監督。人大的四權「監督權、人事權、決定權、任免權」難以體現。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顧肖榮認為,檢察院雖然專門設有民事行政檢察處。但是,檢察院往往更偏重刑事職能,對民事、行政案件不熟悉,抗訴的權利由此被架空。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倒是強項,但作為訴訟的一方,又難以做公允。湖北一位政法部門人士指出,檢察院和紀檢部門都是事後監督,如果紀檢部門沒有收到舉報信,可能外面的傳言再多紀檢部門也不會介入。檢察院更是要在紀檢部門之後才能立案偵查。而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由於一些法院常常對應該公開審理的案件實質上閉門審理而難以實施,各級政法部門和法院常常規定,對在審案件及尚未終審的案件不得報道,對法院的判決不得評論,以「維護法院的權威,保持社會穩定」。司法腐敗是司法的無奈?「反腐並非司法機關自身能做得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平認為,當司法權被其他各種權力網所控制的時候,當司法機關在權力配置上沒有獲得「最後防線」性質的時候,在責任承擔上卻被認為是「最大的腐敗」,這對司法機關本身是不公平的。「所謂的『司法腐敗』,有時並非真正是司法的腐敗,而是司法的無奈,是司法不獨立的後果,也可以說,司法不獨立恰恰成為很多『司法腐敗』表象的內在根源。」四川大學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左衛民說此話時表情落寞。中國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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