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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民與人民當家作主

【提要】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和階級、集合概念,在革命時期,區分人民與敵人,對於打擊主要敵人取得革命勝利至關重要。在人民取得革命勝利之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採用「人民運動」式的階級鬥爭方式,破壞的是社會主義本身。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階級鬥爭不是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它是一種特殊的階級鬥爭,必須通過法律和改革來減弱階級對抗。為此,我們應該真正由階級社會進入公民社會,樹立公民意識,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的建設。

一、 引言

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頒布,明確了「人民主權」原則,具體規定了「公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但從1956年開始,憲法被逐步廢棄,從而出現了「反右」、「四清」、「文革」等一波波的破壞憲法的「人民運動」。而這些「人民運動」與經濟、社會計劃化是相輔相成的。因為由生產資料私有制強制改造成公有制,需要鬥私批修、統一思想;而計劃經濟和金字塔式的科層組織體製為「人民運動」提供了經濟與組織保障。最後形成了全社會的統一領導的國家統治模式。在這種統治模式下,導致極權主義現象,公民的權利被踐踏。但造成這種歷史局面的原因並不是那幾個人正確、那幾個人錯誤這麼簡單的故事。它是中國近代歷史發展慣性的結果,也是世界近代歷史發展的慣性的結果。20世紀,先後有十幾個國家選擇蘇聯模式,地域上橫跨歐亞,佔全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另外,有幾十個國家模仿蘇聯經驗。

1979年我國實行改革開放,逐步放棄計劃經濟體制而轉向市場經濟體制。1982年,我國修訂憲法,並逐步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體系。但政治體制改革滯後於經濟體制改革,憲法並沒有得到真正意義上的貫徹執行。雖然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開始由國家統治模式向國家治理(Governance)模式轉型,雖然社會組織發生變化,但主要集中於經濟組織方面;治理方式雖然放棄了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傳統方式,但並沒有找到新的更好的治理方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但這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基礎是憲法與法律。要使憲法和法律得到嚴格的貫徹執行,光靠喊「民主」、「自由」之類的口號無濟於事。必須逐步推進工業化、城鎮化,使億萬農民成為名副其實的「公民」;不斷推進現有企業組織結構與機能的改造,成為自覺守法的企業公民;通過簡政放權,形成小政府大社會。這個「大社會」將是一個公民社會。而公民社會卻能使民主成為可能。它們的社會參與,是對由政黨主導的民主政治的不可或缺的補充。

因此,由人民向公民轉變是公民社會建設的基礎。

二、人民的概念及其性質

「人民」主要是一個政治概念。「人民這個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各個國家的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毛澤東,1986b.p. 757)

(一)在君主專制的政治制度下,人民就是「臣民」。

人民是由人與民複合而成。人民是與人君相對應的。

「人」是「天地之性最貴者也」(《說文解字》)。「一人」表示為「君」,如「一人有慶,兆民賴之」(《書·呂刑》)。 「且既為人君,而又為人臣,不如死。」(《左傳·文公十六年》)

「民」,「眾萌也」(《說文解字》)。「萌」,「猶懵懵無知兒也」。顯然,「民」是統治者對被統治者的一個污辱性的稱謂。《廣雅》:「民,氓也。」按,「土著者曰民,外來者曰氓。」後來,對民進行分類,「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農民,有工民。」(《穀梁傳·成公元年》)

(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中的「人民」概念

在西方政治學辭典中,「人民」(people)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人民」是指國家主權的構成主體,與「國民」(nation、Nation) ,「民族」(nation, Volk)和「國族」(nation)同義;狹義上的「人民」是指除國家統治階級外的被統治者。馬列主義多用狹義上的「人民」概念,例如,「人民主權」、「人民民主主義」、「人民專政」、「人民大眾」、「人民委員會」、「人民代表」、「人民英雄」等。

實際上,在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的著作中,通常使用的是「無產階級」(proletariat)。由於馬克思、恩格斯生活資本主義相對較發達的德國和英國。無產階級是資本主義社會的兩個主要階級之一(另一個是資產階級)。而無產階級專政的理論是馬克思主義的精髓。但是,1949年之前,中國是欠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農業在國民經濟中居支柱產業,農民占人口的80%以上。如果革命將農民排除在外,將無所作為。

1925年,毛澤東在《中國社會各階級分析》一文中開宗明義地指出,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中國過去一切革命鬥爭成效甚少,其基本原因就是因為不能團結真正的朋友,以攻擊真正的敵人。由此,毛澤東認為「工業無產階級是我們革命的領導力量。一切半無產階級、小資產階級,是我們最接近的朋友」,中產階級「其左翼可能是我們的朋友」。(毛澤東,1986a.p.10)雖然毛澤東在這裡沒有用「人民」一詞,但他從朋友的角度已經概括了中國社會基本群眾力量應該是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一部分民族資產階級,而這即是國民革命時期、土地革命時期中國「人民」的範圍。

在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認為「一切抗日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毛澤東,1986b.p. 483),「最廣大的人民是農民、城市小資產階級以及其他中間階級」(毛澤東,1986b.p.682)。

解放戰爭時期,「人民是什麼?在中國,在現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毛澤東,1986b.p.682)

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時期,「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於人民的範圍。」(毛澤東,1986b.p.757)

當然,一切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敵人。

「人民」是相對於中國共產黨及其事業的敵人而言的。因而,中國共產黨來源於人民但並不包含在人民之中。故俗稱之為「黨和人民」。「群眾」是指「人民大眾」或「居民的大多數」,即與「人民」一詞同義;另外則是指「未加入黨團的人」,表示「黨員」與「群眾」的區別、「幹部」與「群眾」的區別。

三、公民的概念及其性質

公民社會的概念起源和發展於兩千五百年前的古希臘。古希臘是眾多城市的一個集合體,每一個城市自行管理各自的事務。雅典即有「人民統治」的觀念。因為「民主」(源於希臘文demos;人民;kratein;統治),代表著由人民統治。但古希臘的公民與現代社會的公民標準相差甚遠。古希臘雅典的公民不包括婦女、窮人、奴隸以及居住在雅典的外國人。公民有權投票,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

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世界各國法律通常會規定公民及政治權利,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限定國家不應干涉及侵害某些個人行為。常見的公民自由包括: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婚姻自由、罷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國家出入境自由、擁有財產自由等等。

公民權利必須建基於平等的原則,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對不同種族、膚色、性別、年齡、語言、宗教、政見、國籍作出區別、歧視,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障」是其主要原則。

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公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知情權,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實際上,公民(burgher)在大多數情況下與「國民」(nation)通用。《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日本稱公民為國民。在法國,其殖民地的當地居民是法國國民,但不是法國的公民。公民享有完全的政治權利,而國民不享有完全的政治權利。

四、人民與公民的異同

(一)人民與公民相同的地方

近代以來,我國對人民與公民概念的使用受西方文化的影響很深,有時將兩個概念混用。《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第四條規定:「凡依法律所定,屬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人民。」這裡的「人民」與國民、公民沒有區別。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人民」的概念使用頻率比較高。如果沿襲毛澤東所做的有關「人民」的定義,很多話就講不通。我們通常講「黨和人民」,也是就是說,中國共產黨來源於人民但並不包含在人民之中。毛澤東曾經作過十分形象而又精闢的論述:中國共產黨與人民群眾之間是魚和水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包括「工人」,而中國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這樣,人民也包括中國共產黨。雖然這個話講園了,但人民的含義應該作廣義和狹義之區分。狹義的「人民」是不包括各黨派和政府公務人員的。這種區分是有實際意義的。例如,政府公務人員就不應該是人民代表。這也是現代各國的通例。

因此,人民只是公民的一個部分,當然是絕大部分,即:人民∈「公民集」。

(二)人民與公民相異的地方

第一,人民是一集體概念,公民是一個個體概念。也就是說,人民是一個群體,公民是法律上的自然人。

第二,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往往與「革命」結合在一起。因為要「革命」,所以要分清敵我。我們過去講社會主義革命,它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理論為基礎的。法律是用來治理國家的。法律主體,既有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以保證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

第三,人民是全國所有公民中的一部分。但在所有公民中,有一部分是人民,有一部分是敵人。判斷公民是人民還是敵人主要是相對於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的社會主義事業而言的。

第四,人民的外延是變化的,公民的範圍是相對固定的,但公民的法律身份則是流動的。

五、公民社會與人民當家作主

(一)由人民意識向公民意識的轉換

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所謂人民意識,就是人民的階級意識,或者說是無產階級的意識。無產階級的「階級意識」既不等同於無產階級個別成員的心理意識, 也不等同於作為整體的無產階級的群眾心理意識。它是「意識到了這個階級的歷史作用」 、歷史使命和最終目標的意識(盧卡奇, 1989.p.83),它代表的是這個階級的根本利益和整體利益, 而非「它直接得到的利益」(盧卡奇, 1989.p.83)。

在任何時代,占統治地位的階級意識,總是該社會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意識,其他階級則要受到統治階級意識的影響。無產階級的階級意識是在社會化大生產的基礎上和同資產階級的鬥爭過程中形成的。無產階級的階級意識需要從外面灌輸,無產階級群眾只有在自己的革命政黨領導下,經過馬克思主義的教育,才能徹底擺脫資產階級意識形態的影響,真正意識到自己的階級地位和階級的根本利益,意識到自己的崇高的歷史使命。而隨著階級和階級差別的消滅,階級意識的界限亦將逐漸消失,最終形成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意識。

而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所謂公民意識,是指作為法律主體的公民個人對自己在國家中的地位的自我認識。它圍繞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關係來反映公民對待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個人與他人之間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規範,等等。公民意識具體包括公民的人格意識、自由意識、責任意識、公德意識、民主意識等。

由此可見,在社會主義社會,人民已經取得革命的勝利,大規模的、狂風暴雨式階級鬥爭方式已經結束。階級對抗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我們應該放棄「以階級鬥爭為綱」的思維,應該樹立法治意識和法制觀念,逐漸由「人民意識」向「公民意識」轉換,牢固地樹立民主、自由、法治理念。

(二)由階級社會向公民社會的轉變

在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著作中,階級社會的最本質特徵就在於它是建立在生產資料私有制的基礎上,一個階級剝削、壓迫另一個階級的階級對抗社會。在社會發展史上,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都是階級社會。在階級社會中,被統治階級永遠無法向上流動。他們要麼訴諸於宗教,要麼反抗統治階級的支配。一旦反抗發生就必然要觸及乃至顛覆社會結構,因而具有革命性。因而,在階級社會中,革命是唯一的流動途徑。並且,「在階級社會中,階級鬥爭是歷史發展的動力。」(馬克思,恩格斯,1995d.p.104)

恩格斯曾指出:「社會主義取得勝利之後才會消失。」(馬克思,恩格斯,1978.p.560)。列寧把人類從資本主義社會過渡到共產主義社會要經歷以下三個階段,即:「Ⅰ『長久陣痛』」(無產階級專政階段)、「Ⅱ『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Ⅲ『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列寧,1975.p.32)共產主義社會第一階段就是社會主義社會,而社會主義就是消滅階級。但是,實際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都不是在發達資本主義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為此,毛澤東將社會主義社會又區分為發達與不發達兩個階段。而在不發達社會主義階段,階級鬥爭勢必會成為一種特殊形式的階級鬥爭。這種鬥爭雖然有時會表現得很激烈,但總的趨勢是越來越消弱。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間題的決議》指出:「在剝削階級作為階級消滅以後,階級鬥爭已經不是主要矛盾。由於國內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可能激化。既要反對把階級鬥爭擴大化的觀點,又要反對認為階級鬥爭已經熄滅的觀點。對敵視社會主義的分子在政治上、經濟上、思想文化上、社會生活上進行的各種破壞活動,必須保持高度普惕和進行有效的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明確指出,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階級鬥爭在一定範圍內還會存在,但不是主要矛盾。

綜上可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存在著特殊形式的階級對抗或階級鬥爭。目前,中國社會貧富差距拉大,利益集團和郡帶資本主義勢力的形成,表現出激烈的階級對抗現象。而思想文化領域的「左傾」和「右傾」的對抗就是現實生活中階級鬥爭的具體體現。針對這種特殊形式的階級對抗或階級鬥爭現象,我們必須通過法律和制度改革來避免過去那種「人民運動」式階級鬥爭方式。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任務,而建設公民社會是一個環節重要。

所謂公民社會,也稱為市民社會(Civil Society),是指圍繞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集體行為。它不屬於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屬於盈利的私營經濟的一部分。它包括了那些為了社會的特定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行動的組織,諸如指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NGO)、私人志願者組織、社區組織、工會、宗教組織、環保組織、專業協會、消費者組織、俱樂部,等等。

實際上,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從組織層面上講,有國家機器,包括權力機構、武裝部隊、警察、法院、檢察院等;政府部門。其他的組織機構就屬於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非政治性團體的公民社會對於民主制度的建設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他們建立了社會資本,信任和共同價值觀,從而轉化出政治氣氛,使社會結合為一體,促進社會中的相互了解和聯繫,提升共同利益。「公民應有機會參與推動及享受社會發展」(聯合國經濟和社會事務部,1975)。歷史上的不少由下而上的社會運動便可視為公民透過公民社會對社會決策的民主參與。而它們的社會參與,是對由政黨主導的民主政治的不可或缺的補充。

因此,國家治理是由國家機器、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相互耦合所形成的一種有效的整體性的制度運行狀態。各類組織由不同的制度安排、組織形態和治理機制構成其組織制度系統,它們相輔相成、互相制約,才能保證憲法法律的貫徹執行,真正保證人民的自由和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益的履行。

建立一個民主、自由、和諧的法治社會,需要幾代的努力。建設公民社會與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不是一個理論問題,而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實踐問題,是一個國家或民族的能力問題。這種能力需要從娃娃抓起。90後、00後大多數是獨生子女。他(她)們具有比他(她)們父輩們更強的民主意識。目前,我國許多中小學校借鑒西方社會的經驗,在校內鼓勵學生自己組織成立各種形式的協會、學會和興趣小組,採取演講競聘的方式擔任各類自律組織的負責人、招集人,從而使學生增強了將來進行社會參與的能力與經驗。在中國建立一個民主、自由、和諧的法治社會是有希望的。

六、總結

第一,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人民也是一個階級或集體性概念。在人民取得革命勝利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特殊形式的階級鬥爭,不應該再採用過去那種「人民運動」式的階級鬥爭方式,而應該採取法治的方式,通過制度改革來減弱階級對抗。

第二,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也是一個個體概念。每一個公民應該樹立人格意識、自由意識、責任意識、公德意識、民主意識等。

第三,公民社會是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第三部門」。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我國將會形成「小政府,大社會」的局面。公民社會組織對社會事務的參與,可以有效督導政府部門和企業組織依法行政、依法經營,同時,還可以提供部分「准公共物品」。因而,公民社會的建設,對於創建一個民主、自由、和諧的法治社會至關重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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