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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競合犯

想像競合犯編輯詞條 已關注本質 編輯本段

  何謂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也稱想像的數罪、觀念的競合、一行為數法,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如何認識想像競合犯的本質、內涵,對這些問題的理解是我們對其進行研究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對之學界有不同理解:

  (1)實質一罪說。想像競合犯又稱想像數罪,該說認為,想像數罪只是形式上構成數個罪名,因其僅有一個犯罪行為與實質數罪性質明顯不同。雖形式上造成數個危害結果,觸犯數個罪名,形式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但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故其並非真正的數罪,只是想像的數罪,實則為一罪。

  (2)實質數罪說。該說認為想像數罪雖是一個犯罪行為,但兼有數個犯罪行為的性質,所以對想像數罪與其他數罪一樣進行數罪併罰。理由在於行為人出於一個或數個罪過,雖然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卻造成了數個危害結果,觸犯了數個罪名,就其犯罪構成要件而言,除行為僅有一個以外,其餘的幾個要件都與實質數罪的構成要件相符。而這一危害行為的實施與數個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有因果關係,是數個危害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若將這一危害行為與數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分別聯繫起來,就能分別構成幾個犯罪,所以想像競合犯的一個危害行為,事實上產生了重複交叉的作用。因此,想像競合犯已滿足數個犯罪構成,其本質是數罪而非一罪。

  (3)折衷說。認為想像競合犯的本質就在於,它既不是實質的一罪,也不是實質的數罪;或者認為想像競合犯的本質是不完整的數罪,或稱「特別的數罪」。認為想像競合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屬於數罪,但是只有一個行為,處理上應與一般數罪有所區別。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中,「特別數罪」的提法較為可取,即所謂折衷說。這是因為,一方面,想像競合犯雖然是出於一個犯意,實施了一個行為,卻觸犯數個罪名,且這些罪名中任何一個都不能全面評價該行為,故明顯區別於一罪,應為數罪的一種形態;另一方面,想像競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由於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也就是說數個犯罪構成共用部分要件,與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數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據對一行為不得進行重複評價的原則,想像競合犯只是「想像」的數罪,是數罪的理論形態之一,是處斷的一罪。

  而其他幾說都有失偏頗。實質一罪說指出了想像競合犯與數罪的區別,但其缺憾也很明顯,想像競合犯所侵犯的客體為複數,其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實質一罪為大,故無論其行為之主觀意圖為何均強制適用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以示區別。且想像競合犯的判決應在對各個罪分別定罪後綜合評價,再從一重罪處罰,雖然對其他罪並為實質加以處罰,但卻並非對定罪沒有影響,均應在判決中予以體現;再次,想像競合犯中,各罪名所代表的犯罪構成均無法單獨、全面評價該行為,即一行為形式上滿足數個犯罪構成,這是其與實質一罪的根本區別。

  實質數罪說指出了想像競合犯與一罪的區別,肯定了其形式上數罪的特徵,但卻將想像競合犯與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的實質數罪相混淆,認為應當並罰而陷入誤區。一行為一罰,在想像競合犯中,行為人之實施了一個行為,自然應當只受一項刑罰。雖想像競合犯觸犯多個罪名,但各罪構成共用行為要件及其他某些要件,即實際上只有一行為,因而如對其進行數罪併罰,顯然是對一行為重複評價,違反一罪一罰的處罰原則,是對犯罪人人權的剝奪;且想像競合犯中犯罪人的行為較之數罪中行為人之行為,其犯罪意志不如數罪行為人堅決,犯罪行為為單數,從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上來講相對都較小,故應與實質數罪相區別。

  綜上,通過比較甄別,筆者將想像競合犯的實質歸納如下:想像競合犯既不同於實質一罪,也不同於實質數罪,是不完整的、特別的數罪形態,構成數罪的客觀行為是重合的,是「想像數罪」,是數罪的理論形態,是處斷上的一罪。

要件 編輯本段

  1、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這是想像競合犯區別於實質數罪及牽連犯等犯罪形態的根本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無論其行為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其犯罪心理是故意還是過失,亦或故意與過失混合,均不影響想像競合犯的成立。

  2、行為人的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所代表的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構成。這是想像競合犯區別於實質一罪的根本特徵。想像競合犯不應包括同種罪名的情況,只有當罪名相異,犯罪構成性質不同時,才存在著競合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3、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均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即行為所觸犯的各犯罪構成之間應無重合之關係。這是想像競合犯區別於法條競合犯的根本特徵。下面試舉一例以說明這一特徵要件:

  行為人甲以非法佔有原油為目的,在使用中輸油管線上打眼並盜放原油,觸犯盜竊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兩罪中的其他要件均存在重合關係,但盜竊罪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故意內容是破壞正在使用中的輸油管線,危害公共安全,故兩罪在主觀方面無法重合,因此,盜竊罪與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均無法單獨、全面的評價該行為,必須用數個罪名對行為人的危害行為進行多重評價,只用一個罪名評價必然陷入以偏概全的錯誤之中,因而本案中行為人的行為是想像競合犯。

  4、行為雖基本符合一罪名的構成要件,但按照該罪名處罰就會使罪責刑不相適應,產生量刑畸輕的後果,試舉一例如下:

  行為人乙以泄憤為目的,白天放火燒毀了一個靠近市區並裝滿十萬件國旗的倉庫,觸犯侮辱國旗國徽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兩罪在主觀目的與構成要件上相去甚遠,但由於侮辱國旗國徽罪的最高刑遠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來的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十萬件國旗被燒毀所造成的後果也是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構成要件,故應按照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綜上,想像競合犯的構成需要三個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該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且數個罪名中的任意一個都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這也是想像競合犯區別於實質一罪、實質數罪及法條競合犯,作為獨立的犯罪形態所具有的根本特徵。

關於想像競合犯的分類 編輯本段

  對一個研究對象進行分類比較是我們常用的研究方法,自然而然學者們亦對想像競合犯一以貫之。有學者將想像競合犯分為同種罪名的想像競合犯與異種罪名的想像競合犯,如前所述,在我國的刑法理論中同種罪名不是想像競合犯,故此種分類已無意義;有的學者主張根據想像競合犯數罪名的罪過形式和停止形態對想像競合犯進行分類,這種分類雖然在理論上具有合理性,但卻欠缺實踐意義,價值不大。故筆者主張,對想像競合犯可多從整體上考慮其在整個規範體系中的地位、價值、作用與實際應用,而不必過於機械地進行細化。

處罰原則 編輯本段

  想像競合犯的原則,即於犯罪行為所觸犯之各罪中,從一重罪處罰,這也是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之所以「合理」,是因為採用這種處罰原則符合想像競合犯本身既區別於一罪,又區別於數罪的獨特本質這個內在之「理」。

  首先,想像競合犯中行為人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卻侵犯了數個客體,因而其社會危害性顯然大於單純一罪。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其所承擔的刑罰也應當較單純一罪為重。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犯罪所應承擔的刑罰較單純一罪為重,體現在無論犯罪人主觀意圖指向何結果,均必須承受基於該罪過所實施行為而導致較嚴重後果的懲罰,其最終處罰之罪可能與其主觀意圖不同,可見其重。

  其次,同理,想像競合犯中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危害行為,其危害性較實施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的實質數罪為輕,故其所受刑罰應較實質數罪為輕。而在從一重罪的原則之下,無論犯罪人的行為觸犯幾個罪名,最終對其只按一罪處罰,可見其輕。

  因此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能夠達到對想像競合犯的犯罪行為的合理評價,刑罰輕重控制適度,於理論及實踐均有不菲的價值,應當予以肯定並堅持下去。那麼實踐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實踐這一原則呢?這裡提出一些原則性的做法。

  第一,何謂「重罪」?在確定重罪之前,應對各罪按其情節分別評價,歸入各罪中該行為應處的量刑檔次,在此基礎之上對各罪的法定刑進行比較。按照主刑重於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順序確定重刑。對於量刑幅度,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計。

  第二,對於輕罪的附加刑如何處理。有學者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提出應該並罰,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對犯罪行為的評價應做到不重複、不遺漏,因而在重罪並未規定附加刑的情況之下,應當按照輕罪的附加刑和重罪並罰,因為行為人畢竟實施了當處附加刑的行為。但是,如果重罪亦規定了同種附加刑,則應從重罪規定,按重罪之刑處罰。

想像競合犯危害行為的特徵

  關於想像競合犯的危害特徵,學術界有兩種觀點:   (1)數結果說   該說認為想像競合犯是指由於實施一個行為,在客觀上同時發生數個結果而觸犯了幾個罪名。我國台灣學者翁國梁也持這種觀點,認為想像競合犯「謂一行為同時發生數結果,而觸犯數罪名也。」[1]   (2)數客體說   該說主張想像競合犯客觀上侵犯了數個犯罪客體。想像競合犯的危害本質在於它侵犯了數個犯罪客體,而不是造成了數個危害結果,犯罪客體是受刑法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侵犯一定的客體是犯罪社會危害性的本質,是一切犯罪的必備要素,危害結果只是犯罪客體受到侵犯時的一種物質表現,而且並不是所有犯罪客體受到侵犯都表現為一定的物質形態,只有在想像競合犯觸犯的數罪名都是結果犯時,他對數客體的侵犯才表現為「產生數個危害結果」,危險犯、行為犯情況下,想像競台犯沒有「產生數個危害結果」的特徵。   [1] 翁國梁.中國刑法總論[M].台北:中正書局印行,1970.188

想像競合犯的主觀罪過特徵

  關於想像競合犯的罪過,我國刑法學界有三種觀點:   (1)單罪過說   該說認為想像競合犯中,行為人主觀上只有一個故意或過失。想像竟合犯是「行為人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   (2)多罪過說   該說主張想像競合犯中,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數個罪過。想像競合犯是「行為人基於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3)單罪過或多罪過說   該說認為想像競合犯中,行為人主觀上可以基於單一罪過,也可以同時具有數個罪過。如有論著指出,「想像競合犯有時出於一個故意或過失,大多則是一行為所觸犯的數罪名各自伴隨一個罪過。」

性質特徵 編輯本段

  想像競合犯具有以下兩個特徵:   第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所謂一個犯罪行為,是指基於一個罪過所實施的行為。至於該行為是故意行為還是過失行為,是確實故意行為還是概括故意行為,則不影響想像競合犯的成立。   第二,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由於行為本身有多重屬性或者行為造成了多個結果,使得一行為在形式上活外觀上同時符合刑法規定的數個犯罪的特徵。這裡所說數罪是指刑法規定的不同種罪名。

  我國刑法理論認為,對想像競合犯,應採取「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名定罪處刑。

諸種界說

(1)實質一罪說。

  想像競合犯又稱想像數罪,該說認為,想像數罪只是形式上構成數個罪名,因其僅有一個犯罪行為與實質數罪性質明顯不同。雖形式上造成數個危害結果,觸犯數個罪名,形式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但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故其並非真正的數罪,只是想像的數罪,實則為一罪。

  (2)實質數罪說。

  該說認為想像數罪雖是一個犯罪行為,但兼有數個犯罪行為的性質,所以對想像數罪與其他數罪一樣進行數罪併罰。理由在於行為人出於一個或數個罪過,雖然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卻造成了數個危害結果,觸犯了數個罪名,就其犯罪構成要件而言,除行為僅有一個以外,其餘的幾個要件都與實質數罪的構成要件相符。而這一危害行為的實施與數個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有因果關係,是數個危害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若將這一危害行為與數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分別聯繫起來,就能分別構成幾個犯罪,所以想像競合犯的一個危害行為,事實上產生了重複交叉的作用。因此,想像競合犯已滿足數個犯罪構成,其本質是數罪而非一罪。奧地利、瑞士等國刑法均有這類規定,其中《瑞士刑法典》第68條規定「行為或數行為觸犯數自由刑之罪者,從一罪處斷,並適當加重刑期。」

  (3)折衷說。

  認為想像競合犯的本質就在於,它既不是實質的一罪,也不是實質的數罪;或者認為想像競合犯的本質是不完整的數罪,或稱「特別的數罪」。認為想像競合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屬於數罪,但是只有一個行為,處理上應與一般數罪有所區別。①

  (4)法條競合說。

  此說基於「行為之數須與犯罪之數一致」的觀點,認為一個行為不可能構成數個犯罪,故認為想像競合犯只能是數罪名的競合,即法條競合。李斯特說:「一個行為觸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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