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能不能挽救婚姻?

「戀愛可以短暫絢爛如煙花綻放,婚姻卻需要二人細水長流地在柴米油鹽間共同經營。」「面對婚姻挫折,希望你們保持冷靜,珍惜緣分,理智對待……試著用智慧和真愛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溫情去解決問題,用耐心和真情去溫暖子女。婚姻不易,請勿輕言放棄。」這些溫情款款的話語並非來自某些心靈雞湯散文,而是來自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製作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濟南市民小張和妻子近日收到法院發出的離婚冷靜期通知書,根據這一通知,他們被要求在冷靜期內好好反思,再決定是否要離婚。根據媒體採訪,法院工作人員認為「他們屬於典型的衝動型離婚,並非不可挽救。」截至目前,包括小張夫妻在內,濟南市中區法院已經發出三份離婚冷靜期通知書。

據悉,根據這項制度,法院將給予雙方三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冷靜期限內,雙方均應保持冷靜和理智,原則上不得向對方提出離婚。冷靜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冷靜期屆滿前七日內,雙方可根據自身情況向本院申請提前結束或適當延長冷靜期;冷靜期內,若雙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見,可到法院簽署協議書或者申請撤回起訴。

離婚冷靜期是否替操心過度?

在很多國人看來,離婚不是件「好事」,俗話說「寧拆十座廟 ,不毀一門婚」,這種傳統觀念根深蒂固。可是,在現實生活離婚也未必就是壞事,尤其在法律上,離婚沒有好壞之分,只是一個中性的結果。因此,在不適用的情況下,一定要謹防對「離婚冷靜期」的濫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婚姻法中已經強調過我們要,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無論怎麼改革創新,都不能背離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大家談觀點

你們怎麼看?

強扭的瓜不甜,當一段婚姻走到終點後,把兩個不相愛的人捆綁在一起,家庭的看似完整,卻會造成更大的痛苦。

什麼?你說為了孩子不能離婚?整日爭吵、破裂的「完整」家庭,真的要比充滿愛的單親家庭幸福嗎?家暴目睹兒童往往會產生嚴重的心理問題,這個「家暴」不僅僅是指肢體上,被迫目睹父母的爭吵打鬧也是其中一種。我們採訪了源眾的法律專家,受暴當事人和部分網友,來聽聽她們都有什麼意見吧。

法律專家怎麼看

在採訪中,李瑩律師稱,離婚冷靜期會引起這麼大的反響,有這麼大的爭議,其實也說明了目前我們每個人對離婚的價值觀和態度的問題存在爭議。

從法院的角度說,自然是基於一定價值觀和考量之後做出的決定,做出決定的原因之一,可能就是因為我們現在的離婚率比較高。「但離婚率比較高,為什麼就要設冷靜期呢,更多是因為有些人的價值取向認為離婚是不好的。」

結婚就是為了婚姻關係能夠長期存在,古話所謂的「百年好合,白頭偕老。」。所以,離婚就被認為是非主流。我們的主流的文化,或者就是說在法院的認識和價值觀當中,也認為離婚是不好的。

不過,李瑩律師認為離婚是不是不好,這個事情本身就值得討論,每一個人當初結婚的時候都是對婚姻生活充滿美好的願望,但是有些人最後因為種種的原因,要結束婚姻生活。結束婚姻生活就一定不好嗎?如果是一段死亡的婚姻。如果是存在權利控制的婚姻,如果是存在嚴重家庭暴力的婚姻,那麼大概不要也罷。而且只要是當事人認為已經沒有必要繼續維持下去的婚姻,那麼就應該及時結束。對當事人來講,這個結束可能也會給她們帶來新的生活,不成功的婚姻帶來的噩夢結束,大家都可以重新開始。

所以「維護婚姻」的大前提李瑩律師認為是值得商榷的。因為預設的前提就是,因為離婚不好,所以你們盡量的不要離婚。

李瑩律師認為法院還有一個考慮,就是認為當事人提出的離婚有可能是衝動的。所以就設立冷靜期幫當事人冷靜下來讓她們不要衝動,她覺得這個理論同樣值得商榷。「首先我們不否認就是有人會衝動離婚,但是與此同時,大部分人走到法院去肯定都是經過很長時間的考慮。不敢說深思熟慮,但是肯定是很長時間考慮。在我接觸的案例中,確實有的人可能都考慮好了,然後才決定他確實是沒有辦法一起生活。」

除此之外,李瑩律師提起特別是她接觸到的長期家庭暴力的家庭,本身是具有很大危險性的。如果不判離婚,受暴方就沒有辦法通過離婚擺脫暴力,其實是非常危險的。而且有些婚姻對當事人來說,困在破碎的婚姻中其實也很痛苦,冷靜期只是徒增不便。

與此同時,也有律師支持法院的推出「冷靜期的舉措」,吳天澤律師認為「冷靜期是非常必要的措施 能給夫妻雙方一段時間冷靜下來好好考慮下感情是否需要繼續下去」。他強調,現在法院通常做法是第一次判決不離婚,六個月之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這其實本身就是一種冷靜期的做法 只是沒有此前明確提出這個概念罷了。而且,目前來看,這個決定權還在法官手裡,是否判決離婚,是否給予冷靜期,都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另外,田咚律師稱她贊成法院的舉措,但也贊成「比逼婚更可怕的是勸人不離婚」的觀點。她補充說道,如果從法院的角度來看的話,給三個月的冷靜期似乎是合理的,因為事情需要一分為二的看待。

首先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拒絕」離婚,拿出孩子做借口,或要求某一方忍讓,這個是確實不正確的,當感情破裂或者婚姻中存在家庭暴力,對方不忠等問題確實應該離婚。但是對於法院來說,設立冷靜期也會針對個案,不是一竿子打死。法院受理的案件形形色色,有的案件的確是需要雙方冷靜一下。

李瑩律師在採訪中也進一步闡述了她的想法,她認為,並不是法院給的幾個標準就能判定的一段婚姻的,因為法院的標準不是就一定科學,婚姻破裂與否,當然也不是法官能夠判定的。

法院用這種強制性的手段不夠合理,因為三個月之後當事人就不衝動了嗎?這三個月是不是一個科學的時間呢?我們並沒有一個特別科學的指標去評估。「冷靜期」可能有著好的出發點,但正如很多人吐槽的一樣,它並不符合我們現在的人的觀念,包括對人的權利,包括我們對婚姻家庭的認識。

司法真正的應該做的就是尊重每個人的選擇。面對婚姻,尤其在處理婚姻家庭關係當中,法院要真正的能夠讓當事人滿意,比如說,能夠公平公正的去解決婚姻關係當中涉及的財產問題,子女撫養問題,處理和解決好家庭暴力問題,能夠真正讓受害人能夠感受到法律的公正。然後也能夠真正的體現未成年人的最大權益,這可能是我們更應該多去思考的。

當事人怎麼看

導演黃莉:如果3個月冷靜期內,夫妻一方因為家暴死亡,法院負責償命嗎?如果夫妻一方利用這3個月時間轉移財產,造成另一方損失,法院負責賠償嗎?

不具名當事人A:我覺得我不太贊同法院說的什麼離婚冷靜期,既然都已經決定離婚了肯定也是經過深思熟慮了想清楚了。如果連法院都是這樣勸和不勸離的話,不是更助長了有暴力傾向的一方嗎?過日子只有身在其中才知道合不合適,幸不幸福,外人是沒辦法去主宰去評價的。我就是最好的例子,一直都是旁人在勸為了孩子怎樣怎樣,結果最終不但沒有給孩子幸福的家庭,反而讓孩子受到了更大的傷害 。

不具名當事人B:有這條款可以,畢竟有的人結婚離婚太隨便,有的是拿著鑽一些政策空子。但是也應該有豁免範圍吧,比如出現嚴重家庭暴力的,受暴力一方是要多大勇氣才能提出離婚。一個冷靜期不讓離了,這不是等著受暴力一方被報復嗎?出了人命算誰的?

小編手記

既然走到了法院,就說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實有不小的問題,有沒有挽救的可能,有沒有挽救的必要,讓法院來判斷恐怕不太合適。

1950年1月鄧穎超在中央婦委討論《婚姻法》草稿條文時說:「我為什麼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離呢?理由是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所以,一方堅持要離就讓離,主要根據廣大婦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條件,恰恰給有封建思想的幹部一個控制和限制離婚自由的借口。」

法院不是街道大媽,只要符合法律程序,想離就離唄,人家如果後悔了,明天再結就不行嗎?離婚不是猛獸,困在糟糕的婚姻關係里才是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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