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學名詞解釋與簡答題複習
一、名詞解釋
1.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是由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或主要訴訟階段,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沂訟參與人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2.證明對象,是指司法人員和訴訟當事人及其律師在訴訟中必須用證據加以證明的各種案件事實。
4.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5.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的順利進行,依法責令其不得擅自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
6.第二審程序,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人或人民檢察院因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而提起上訴或抗訴的案件,依法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7.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
8.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迹。
9.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和被檢察機關審查是否提起訴訟的人。
10.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1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2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緊急情況下依法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13.當事人,是指與案件事實和訴訟結果有切身利害關係,在訴訟中分別處於控訴或者辯
護地位的主要訴訟當事人。
14.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某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16.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或發現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提請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並予
以糾正的。
17.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正式向審判機關提起訴訟,要求審判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18.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
19證明標準,又稱證明要求、證明任務,是指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供證據對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
20 迴避是指,偵查、檢察、審判人員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不得參與辦理該案件或者參與該案的其他訴訟活動的行為。
21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不應或不必對犯罪嫌疑人定罪,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訴訟活動。
22 證明責任,是指公、檢、法等專門機關收集、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
23 兩審終審制,是指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法律規定的上訴人不得再對其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訴程序對其提出抗訴。
24 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
25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和公安機關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不得離開指定的區域,依法對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並對其實行監督的一種強制方法。
26 鑒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鑒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
27 證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員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
29 自訴人是指,在自訴案件中以個人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人。
30 證明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活動。
31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
32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出並由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程序。
3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檢察院所提起的、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
二、簡答題(每題12分,共36分)
1.被害人享有的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訴訟權利有:
(1)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分)(2)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迴避的權利及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申請複議的權利;(2分)(3)對於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2分) (4)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對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證進行辨認;對當庭宣讀的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發表意見;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2分)(5)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與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互相辯淪;(2分)(6)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申訴,等等。(2分)
2.審判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都必須公開進行,既要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又要允許記者採訪和報道。(3分)但是,審判公開原則有其例外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下列案件不公開審理:(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不公開審理。(3分)(2)有關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3分)(3)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丌審理。(3分)
3.訴訟中止與訴訟終止的區別有:
(1)二者各自適用不同的前提條件。訴訟終止適用於依法不應當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各種情況,如被告人死亡的;訴訟中止則適用寸:閱發生某種障礙而使得訴訟無法進行的某些特殊情形。(4分)
(2)兩者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訴訟終止是對案件的終結,不再進行訴訟活動,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應當或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訴訟中止則只是暫時停止訴訟活動,待障礙消除後再繼續已經開始的訴訟。(4分)
(3)二者適用不同的程序。訴訟終止,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由辦案機關作出撤銷案件、不起訴的決定,或終結審理的裁定;訴訟中止,則由辦案機關依照有關中止訴訟的程序作出中止訴訟的決定或裁定。(4分)
4.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主要特點有:(每個要點2分)
(1)加強懲罰犯罪,同時重視保障人權.
(2)建立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訴訟機制。
(3)確立於一系列科學的適合我國國情的刑事訴訟原則。
(4)實行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訴訟模式。
(5)賦予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權。
(6)規定了一些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訴訟程序和證據制度。如兩審終審制、死刑複核程
序、審判監督程序等等。
5.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職權有:(每個要點3分)
(1)對於依法應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並在偵查終結後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2)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於決定起訴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迴避的理由有: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分)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2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2分)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3分)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3分
7.刑事訴訟的特點有:(每個耍點2分)
(1)刑事訴訟必須由法定的專門機關主持進行,其他國家機關無權進行。
(2)刑事訴訟活動必須是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進行。
(3)刑事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
(4)刑事訴訟活動的內容是解決被告人或犯罪賺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麼罪,是否應當受到刑事處罰,處以什麼樣的刑罰的問題。
(5)刑事訴訟必須是在特定的訴訟形式下進行。
(6)刑事訴訟的目的是通過準確、及時、合法地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順利進行。
8.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原判決確定的刑罰.(3分)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3分)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同時,人民檢察院、自訴人也提出抗訴、上訴的,(3分)則不受此項限制,可以加重原審判決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3分)
9.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有:
(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包括一罪和數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4分)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4分)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4分)
11.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僅限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2分)
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是: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並有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的證明文件的。(2分)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2分)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2分)
12.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主要權利有:
1權自行委託辯護人;(1分)(2)參加法庭調查;(1分)(3)參加法庭辯論;(1分)(4)有權向法庭作最後陳述;(1分)(5)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出反訴;(1分)(6)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1分)(7)有權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法提出申訴。(2分)
13.刑事訴訟中反訴的成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2分)(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自訴人指控自訴案件被告人犯罪行為有因果關係的行為; (2分)(3)反訴的案件應當是人民法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2分)(4)反訴只能在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宣告判決前提起。(2分)
13么是刑事訴訟中的反訴?反訴有哪些條件?
答: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反訴以自訴的存在為前提,是一個獨立的訴訟,而不是對自訴的答辯。(2分) 反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行為(2分)第一、反訴的被告必須是本案自訴人;(2分)第二、反訴的案件必(2分)第三、反訴的內容必須是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4試述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
答: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有:(每個要點1分)
(1)請求立案;(2)申請迴避;(3)委託代理人;(4)要求賠償損失;(5)對不立案和不起訴的決定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6)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
(7)對一審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8)對生效判決或者裁定提出申訴,請求重新審判。
15簡述判決與裁定在適用上的區別。
答:判決與裁定在使用上的區別表現在:(每個要點2分)
1)適用對象不同。判決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主要解決程序問題,只解決部分實體問題。
2)適用範圍不同。判決只在審判終結時適用;裁定則適用於整個審判或執行程序的全過
3)適用方式不同。判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裁定可採用書面和口頭兩種形式。
被害人 |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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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點 |
1、 用本民族語言訴訟的權利; 2、 申請迴避權利; 3、 控告權; 4、 參加法庭調查權; 5、 法庭辯論權; 6、 對生效的裁判有申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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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點 |
1、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2、 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不服的,有權請求人民檢察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在收到請求後5日內,應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覆請求人。 |
1、 有權自行委託辯護人,有權在法定條件下獲得法院為其指定辯護人提供辯護;有權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權另行委託辯護人; 2、 有權向法庭作最後陳述; 3、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4、 有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 |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16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的條件。
答: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的條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足以證實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2分)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1分)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1分)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1分)
(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1分)
(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1分)
(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1分)
17述簡易程序法庭審判的特點。
答:簡易程序法庭審判的特點是:
(1)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1分)
(2)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不出庭。(1分)
(3)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2分)
(4)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2分)
(5)具有不同於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2分)
18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規定有:
答: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2分)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但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准。(2分)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2分)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1分)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1分)
19述自訴案件的條件。
答:提起自訴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每個要點2分)
(1)自訴必須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提起。
(2)提起自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人。
(3)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範圍。
(4)自訴必須在追訴時效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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