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從「刀槍入庫」到「禁令解除」,警槍怎麼管怎麼用

1月27日,除夕。當天下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一個KTV發生鬥毆,警察曲玉權、李振東接警後迅速趕到現場處置,遭到5名不法分子襲擊,曲玉權受傷被送到醫院,因搶救無效不幸犧牲,獻出年僅38歲的生命。曲玉權的妹妹說,身為警察的哥哥不止一次在出警時遭到毆打。2014年除夕夜值班時,曲玉權曾遭到不法之徒毆打,犧牲那一天出警時,他還提到前年自己被打的事,跟同事說,但願這次別被打。曲玉權遇襲犧牲,引發公眾對警察執法安全的關注,警察該不該配槍及如何使用槍支等問題引起廣泛討論。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從「刀槍入庫」到「禁令解除」槍支管理法第5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可以配備公務用槍。警察配槍有明確法律規定,但實踐中並非每名警察每次出警都可以帶槍。記者注意到,近十年來,警察配槍經歷了由「刀槍入庫」到「禁令解除」的一個過程。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發布「五條禁令」,其中有兩條與配槍有關:「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在此背景下,公安機關將警察配槍收回槍庫統一管理。2014年3月1日,雲南昆明火車站發生「3·1」暴力恐怖事件。當年4月3日,公安部發出通知,全國公安機關開展為期三個月的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專項訓練活動,參與一線警務活動的民警是培訓的重點對象。自此,公安機關重啟公務用槍的佩帶和使用。即便如此,警察執行任務配槍也不容易。「槍支管理制度十分嚴格,各地公安機關普遍採用『三鐵一器』『雙人雙鎖』『槍彈分離』的槍支保管制度。」山東省鄒城市中心派出所指導員戰玉金告訴記者,槍庫「三鐵一器」指鐵門、鐵窗、鐵櫃和報警器,同時對槍庫進行24小時監控,安裝360度整體紅外線報警裝置。需要用槍時,必須派出所領導請示公安分局分管領導獲得授權,然後由派出所兩位主管領導拿出各自所保管的槍庫鑰匙,共同打開指紋密碼鎖,才能取出配槍。領槍時要進行現場驗槍程序,查看槍內是否遺留有子彈。槍支彈藥領出後,警察要每24小時向單位彙報一次槍彈所在位置,歸還槍彈時也要報告。一旦使用子彈,警察須寫出書面報告說明用途。一套程序下來,領取槍彈就需要一定時間,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槍支使用的效率,也減弱了警察攜槍的意願。北京市公安局督查大隊警官劉強對記者說,槍支管理制度過於嚴格,給工作帶來一些不便。前幾年,某地曾發生一起群體持械鬥毆案件,值班警察接警後,因槍支被保管在槍庫,而鑰匙由另外兩個輪休警察分別保管,需兩人同時到位才能開鎖,因時間緊迫等不及開鎖,接警警察只得持警棍出警,結果無法有效控制現場。缺乏訓練等問題突出槍支保管嚴格,基層一線警察的必備功課——槍支使用訓練也不如人意。北京警察學院原院長左芷津接受採訪時表示,當前警察最為缺乏的就是關於槍支的認知和訓練。「我認為一個警察在沒有打夠600發子彈之前,不應該持槍上崗。好警察都是子彈『喂』出來的,真正懂槍的警察絕對不會亂開槍。目前,因訓練不夠而取消警察持槍不是辦法,應當採用輪訓的辦法強化警察的訓練與教育。」據了解,香港和內地都實行類似強度的槍支管理制度,一個香港警察每年訓練用彈量大約是190發,訓練3次。記者調查得知,目前,國內除特警等警種外,普通民警的槍械訓練強度遠遠不夠。平時的一些訓練,也以射擊固定靶為主,缺乏實戰訓練。天津市濱海新區派出所民警王永林對記者坦言,他在派出所工作了6年,除了偶爾幾次執行任務配槍,其他時間沒有摸過槍,相關的培訓和操練較少。派出所民警警力緊張,警務工作繁重,除非上級要求,一般很少動用槍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實訓部副主任尹偉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最近幾年,全國每年有近500名警察犧牲,其中多半死於暴力抗法。警察不敢用槍、怕用槍等原因,導致警察用槍能力退化。雖然人民警察法第10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但用槍後,民警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據山東省棗莊警察學院院長趙慶豐介紹,按照規定,警察在使用槍支制止犯罪行為後,應當立即保護現場,劃定警戒區域,迅速向上級報告情況。如果有人受傷,警察應當利用現場的各種條件迅速組織搶救傷員。隨後,警察還要依法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彙報用槍情況,其內容主要包括:槍支使用者的個人情況、持槍資格、使用槍支類型、彈藥數量等,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現場具體表現、是否攜帶武器或者其他危險物品等,槍支使用的經過,使用槍支前是否採取了其他強制方法,是否造成人員傷亡,等等。任何情況下開槍都要有必要性,警察因此非常謹慎。應否配槍?兩種聲音都有由於持續多年的約束,許多警察一方面用槍技能有所欠缺,另一方面也陷入配槍恐懼的怪圈,有警察表示不支持配槍。山東省棗莊市公安局民警翟曉棟接受記者採訪時直言不諱:「領了槍,就帶了一份責任和負擔在身上,隨時隨地都在擔心槍支安全。有一次,我和同事帶槍出差辦案,領導『關心槍』的電話一天打了好幾個,誰都怕出意外,都不希望出事。」基於安全考慮,不少警察選擇不使用槍支。在不少警察眼裡,開槍的代價太大,輕易不敢開。也有一些人認為,當前國內治安形勢總體較好,還不到給每名警察配槍的時候。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警官王友達就對記者表示:「基層一線警察每人配備一把槍,並沒有太大的必要。派出所的主要工作不是應付突發事件,而是日常的非警務活動。除了處理一些普通案件外,還要為老百姓提供一些幫助,比如開鎖、找尋丟失的自行車等。如果每位基層一線警察都配槍,並且隨身攜帶,在跟群眾溝通時,容易讓群眾產生距離。」在公安系統,也有支持配槍的聲音。公安部刑偵局警官陳建國告訴記者,警察權力是所有行政權力的最後擔保,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職權,也是公安民警有效履職、克敵制勝的基本功。對警察來說,一旦遇到突發暴力案事件,有了槍,就有了更大的機會能發揮更大的作用,處置事件能夠更加有力、有效。對群眾來說,警察佩槍巡邏能夠震懾不法分子,增強群眾安全感。除了恐怖分子外,警察巡邏防控中也可能遇到極端暴力犯罪分子、精神病人、毒癮症者、酒瘋子,他們都可能引發暴力傷害案件,能否合法用槍,關乎群眾的生命安危。天津市公安局警察協會警官林勇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為,警察不配槍,執行公務缺乏震懾力。他呼籲警察持槍上崗,但並非要求每個警察都持槍,一線警察和實戰警察應人人持槍,且須經法律、理論、實戰考核合格才能持槍;從事政工、辦公室等工作的警察可不持槍。重慶市公安局宣傳科警察劉怡東對記者表示,警察持槍上崗有法律明文規定,警察不見得都是武功高手,如果警察對歹徒失去了制約能力,最終受害的還是普通公眾,只要嚴格遵守並執行法律規定,不宜對警察持槍瞻前顧後。有機構面向社會公眾所做的「警察是否應該配槍」的調查顯示,反對和支持警察持槍的比例分別佔41%和59%。在反對者看來,執法人員持槍或將引發犯罪分子進行「武器競賽」,也有人擔心槍支使用不慎或保管不當,容易引發問題。法律制度有待完善據公安部內參室警官張穎介紹,公安機關對警察配槍有嚴格要求,並不是每名警察都可以配槍。《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從政治可靠、工作負責、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心理素質好等方面對警察配槍提出要求,並且要求無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受處分記錄,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有關具體制度還規定,佩帶、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攜帶槍支必須同時攜帶「公務用槍持槍證」,所攜帶槍支的槍型、槍號必須與持槍證上登記的內容一致;不得攜帶槍支飲酒;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飯店、商場和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儘管從國家法律到公安部部門規章都對警察使用槍支作了不少規定,各地在實踐中也出台了相關的槍支使用規定,但廣東警察學院警察公務用槍問題調查課題組在調研中發現,現行的法律、法規對於警察在複雜狀態的實戰使用武器授權籠統,由於理解不同、實際情況複雜多變等因素,不便於準確把握和具體操作。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9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但《條例》中並未對「判明」作出明確的界定。記者調查發現,在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阻礙執法時,警察並不容易判斷所處情況是否真正危及自身生命安全,因此難以決定是否可以使用武器;對於非攜帶危險品的犯罪嫌疑人拒捕、逃跑的情況,能否使用武器等也缺乏明確規定。採訪中,有民警表示,從立法角度看,規定越具體越便於操作,但實踐中出警現場形勢瞬息萬變,應對複雜情況很難。比如,某些地方規定抓賭時不準帶槍,但有些賭徒窮凶極惡,其中不乏身負重案的在逃人員、吸毒人員。浙江東陽警方一派出所長在抓賭中被歹徒捅傷致死。還有地方規定,在車站、碼頭、廣場、商廈等人多的地方不許開槍,而在這些地方一旦發生暴力恐怖事件,如果不及時開槍,受到傷害的就是無辜的群眾。針對配槍使用問題,公安機關正在著力解決。2016年12月3日,公安部網站就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公開徵求意見。草案從原有的52條增加至109條,修訂幅度較大。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告訴記者,草案對警察使用武器進行了嚴格的規範,對於持有槍支執行警務的警察劃定了明確的執法邊界,能夠有效防止警察濫用武器;同時,草案也對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進行了授權,明確當用則用,即在應當使用武器的情況下可以依法使用、大膽使用。鏈接人民警察法(修訂草案稿)第三十一條(武器使用)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一)實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二)實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為或者實施該行為後拒捕、逃跑的;(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騷亂、暴亂、行兇、脫逃,以及劫奪上述人員或者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的;(四)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五)以暴力、危險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按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為了攔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聽從人民警察停車指令的車輛,或者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動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違法犯罪行為人拒不聽從該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離的指令,或者接觸其武器時,有權根據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使用武器。第三十二條(不得使用武器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一)發現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屬於明顯懷孕的婦女或者兒童;(二)犯罪行為人處於人員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第三十三條(停止使用武器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一)違法犯罪行為人停止實施違法犯罪,並服從人民警察命令的;(二)違法犯罪行為人失去繼續實施攻擊、拒捕和逃跑能力的。第三十六條(警械武器使用報告與勘驗調查程序)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員身體傷害的,應當及時予以救治,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所屬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使用武器造成傷害的報告後,應當及時進行勘驗調查,並及時通知當地人民檢察院。(原題為《警槍,該怎麼管怎麼配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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