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一方放棄繼承,另一方就分不到任何遺產!太BUG
今天給大家講一個繼承皇位的故事,籍此告誡廣大女性,別以為嫁給太子,江山就會有你的一半。
女方認識男方的時候,男方家裡很有錢,光房產、商鋪就十幾套,收租就能吃一輩子。
男方是家裡的唯一的兒子,以後家裡的這些財產都會是他的。女方嫁過去就下半輩子無憂了。
身邊的人都說她家祖墳冒青煙,嫁了個好人家!
女方嫁進門後,婆婆就反覆跟她洗腦,女人最大的福氣就是相夫教子,最好能給咱家生個孫子,繼承香火。
結婚一年後,女方生了個兒子。
為了更好地照顧這個皇孫,男方和婆婆就不斷勸她,把工作辭掉,在家裡照顧孩子就行了。
為了讓女方安心辭掉工作,婆婆就給她買了套房子,寫在女方名下。
結婚的第四年,公公心臟梗塞,去世了。
婆婆找了算命的大師,大師說兒媳婦命相剋夫。公公是給兒子擋了一命,如果他們不離婚,後面還有一劫。
於是,婆婆就不斷慫恿男方跟女方離婚,如果不離婚,就別想要到這些遺產了!
男方本來就沒賺到什麼錢,靠的就是家裡的房產收租。
所以,男方就跟女方談離婚了。
離婚的話,女方只能分到半套房子,女方當然不肯了。
按理說,公公死亡了,男方也能分到遺產的1/4(裡面有1/2是婆婆的,1/2是遺產)。粗略一算,1/4的遺產也值2000萬啊!
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女方要拿到這1000萬遺產,才肯離婚!
可事情哪有這麼容易!
男的說,只要我一天不繼承這些財產,你就永遠不可能分到!
男方翻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給她看。
第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女方心裡想,你不可能一輩子不繼承。你媽也總有死的一天。
所以,他們就一直談不攏。
男方只好起訴到法院,女方死都不同意離婚。
在法庭上,男方又拿出一份公證書出來,上面寫著男方自願放棄繼承上述遺產。
男方說,我放棄繼承了,你永遠也分不到這些財產。你拖著不離婚也沒意思,誤的是你自己的青春。如果你現在同意離婚,我跟我媽再要一套房子給你。如果不離婚,等下次起訴你就只能分到現有的半套房子。
女方來諮詢我,男方這樣放棄繼承的財產,有沒有損害她的財產權利。
我說,這種情況你一點辦法都沒有!
在司法實務中,只要在遺產處理前,繼承人都可以放棄繼承。這種繼承權的放棄,是專屬於繼承人的。只有實際繼承下來的財產,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有人就此起訴配偶放棄繼承權,但都判敗訴了。
所以,很多人都不願意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一直拖著不辦。萬一哪天鬧離婚了,就放棄繼承。
那這種做法有毛病嗎?
相信廣大女性會覺得有毛病!太歹毒了!
可是,大家有沒有想過,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本身就是有毛病的呢?
就死者而言,若泉下有知孩子鬧離婚,他會希望遺產旁落他人手裡嗎?
就婚姻而言,這種財產的獲得與夫妻的勞動付出毫無關聯。如果我們對比下17條中的工資、獎金、知識產權收益、生產經營收益,哪一項包含著配偶在家務勞動、照料子女等方面的付出或物質上、精神上的幫助與支持?
唯獨遺產不是!
咱們就別說遺產了!現在的婚姻法,就連父母給子女買的房子,都算個人財產!
下一個版本的婚姻法,可能會直接改為:繼承所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
所以,咱們女性結婚,就不要衝著人家的皇位和江山去了。
誰再把工作辭掉,在家相夫教子,誰就是傻X。
不要再相信這種鬼話,不要在婚姻中尋找安全感。
人家繼承皇位,你也得不到人家的江山。
女人要幸福,只能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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