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殘暴歹徒 警察豈能無槍
筆者是一名外勤交通警察,「3·01」事件的第二天,縣公安局統一配發槍支,我領到了一支早應配發的「六四」式手槍,心裡有無限感慨。
回想2010年7月5日23時50分,廣東省揭陽市惠來高速公路大隊中隊長周喜來、民警黃偉江兩位交警在高速公路例行查車,在服務區查緝一輛無牌小轎車,準備將嫌疑人帶離時,嫌疑人胡益華趁民警不備,持槍朝民警開槍,兩民警中彈,經搶救無效而殉職。雖然胡益華後來被判處死刑,但在以身殉職的民警家屬心中,卻留下永久的傷痛。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手無寸鐵而被持槍歹徒殘忍殺害,由此可見一線執勤交警配槍的必要性。
公安機關是國家政權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擔負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專門執法機關。周恩來總理曾經說過:「國家安危,公安系之一半!」當警察就得懲惡揚善,伸張正義。據公安部人事訓練局2013年4月的數據,2013年,全國各省區市298名公安民警因公犧牲;1981年至2012年,全國公安民警因公犧牲11286人,因公負傷164250人。其中,2008年至2012年平均每年因公犧牲441人、因公負傷3364人。暴力襲警成為警察因公傷亡的主要原因,天天有民警犧牲,時時有民警流血。從某種意義上講,槍是警察的第二生命,我們愛護武器就像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常擦拭,勤保養,危難之時能派上用場,才可以有效打擊恐怖活動和其他暴力犯罪行為,使無辜的人不受到傷害。
交警作為公安機關的執勤執法警種之一,上路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情況複雜,被檢查車輛的人也許是毒犯、逃犯、恐怖分子……他們一但被民警識破,就會魚死網破,持刀、持槍襲擊民警。筆者認為,給人民警察配發槍支,為的是讓其合法、有效地打擊行兇殺人等暴力恐怖犯罪活動,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並不是所有配槍的警察,在從警生涯中都會遇上窮凶極惡的歹徒,但危急之時沒有配槍,也許就會有無謂的犧牲。
近年來,社會治安形勢十分嚴峻,全國出現了多起持刀砍殺多人案件,涉案分子並沒有全部落網,一些恐怖行為也還在潛伏中。人民警察除了配槍外,還要提高警惕和加強敵情觀念。工作中,有的同事因有「五條禁令」的約束,覺得帶槍麻煩,而不願帶槍、怕槍懼槍;有的攜帶的是槍彈分離的空槍;還有的不將槍插入槍套,而直接插在褲帶上。這既不符合戰術要求,遇到緊急情況也不能有效處理,容易被人輕而易舉地搶奪,也容易致槍丟失,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筆者是所在單位的槍支管理員,感覺有必要加強對持槍警察的管理。警察配槍理所應當,但如何開槍也有講究。開槍得當,將有效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開槍不當,應受到法律的追究。
筆者建議配槍民警認真學習《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此才能懂得何種情形可以使用武器,何種情形不得使用武器,何種情形應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也才能依法、規範、有效、安全地使用武器,在維護社會治安、懲治犯罪的同時,保護好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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