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地會的巡迴佈道策略——戴德生牧師在1877年赴華宣教士大會中的發言


文/戴德生

譯/《億萬華民》譯友會 編校/亦文


引言

1877年(光緒三年)5月中旬,在上海舉行了首屆赴華宣教士大會,共有一百三十多名西方宣教同工濟濟一堂,共商宣教大計。本刊以前曾連載過該次大會的報道(《教會》總54期和55期),以及「中國呼籲」(總第56期)。當時的戴德生已經是四十五歲的中年人,作為一線宣教士,他已不再年輕;但身列宣教領袖中,他的資歷仍淺。他所成立的中國內地會已有十二年的歷史,招募了四五十名同工,儘管在財力和人力等綜合實力方面,還不能與傳統宗派差會相提並論,但已經成為令人矚目的後起之秀。同為宣教機構,當時在華宣教界已經注意到內地會的一個長項,即其在巡迴佈道方面的投入與執著。因此大會籌備者特邀這位中年宣教領袖分享其領受與經驗。這也是戴德生在首次宣教大會期間唯一一次正式發言。

戴德生牧師的發言

有三段經文出現在我心裡,也是我希望大家注意的一些要點,亦即:巡迴佈道的必要和價值,在差傳機構中的地位,以及巡迴佈道的方式。除此以外,我還要補充一些巡迴佈道的作用,以及其所需經費。

這三段經文是:

耶穌走遍各城各鄉,在會堂里教訓人,宣講天國的福音,又醫治各樣的病症。(太9:35)

耶穌對他們說:「我們可以往別處去,到鄰近的鄉村,我也好在那裡傳道,因為我是為這事出來的。」(可1:38)

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可16:15)

如果我的主題是關於本地宣教和牧養工作,應該沒有比我更適合的人選來評估其重要性和價值。但我不打算在此討論巡迴佈道和本地宣教孰優孰劣,因為那樣的探討,就好比探討土地和水源,山川和平原,動物和植物之間孰優孰劣。這些都存於世間,也都不可或缺,彼此無法取代,而是互相補充、彼此助益。因此,我們現在面對的問題是:

1)何為巡迴佈道的必要性和實際價值?

2)在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的國家裡傳福音的眾事工中,巡迴佈道占什麼地位?

3)宣教旅程:何為最佳的方式?是一次穿越一大片地域?還是在一小片地域充分地、重複地多次走訪?換言之,遠程還是近程?在這樣的旅程中應該作何嘗試?

4)由誰來從事巡迴佈道效果最佳?旅途費用可以按旅行方式(mode-rate)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嗎?經費能從一地安全地匯到另一地嗎?

1、巡迴佈道的必要性和實際價值

主耶穌自己和使徒們的教導和行動,都明顯賦予巡迴佈道以必要性和極大價值。若非如此,區區幾名門徒還能用什麼別的方式來完成主的命令,到世界各地傳福音給萬民聽呢?只有通過在多處作短暫停留的方式,才有可能在有限生涯中把福音的種子散播到有需要的廣大地區。早在那時,也就是當神的事工從巴勒斯坦境內向外擴展,進入被重重黑暗包圍、巨大困難攔阻的異教世界之時,可能就有人會提出這個問題:這種走訪式佈道會達成任何永恆的價值嗎?現在歷史已經證明,門徒們所嘗試的事工確實成就了,而且成就的速度很快。所以我們也當如此求問主。我們有什麼理由認為,在中國投入同樣的事工,所產生的果效不會具有同樣的價值,或不足以鼓舞人心呢?我個人堅信,我們若願付出與一千八百年前在小亞細亞和歐洲曾付出的一樣的勞苦,就能在中國看到同樣偉大的果效。

我們所傳的福音,乃是和古時使徒們所傳的一樣。神的道中有種子,是不能朽壞的,也就是不滅的種子。此種不論撒在何處,都不會滅絕。種子可能會冬眠,也可能會長眠,就像埃及石棺中的麥種一樣;但這樣的種子絕不會死,乃是永遠長存。這究竟是什麼種子呢?不是印刷成冊的聖經,也不是其中的任何一卷(儘管信徒視之為至寶,我也相信聖經是神單單賜給信徒的禮物)。這裡所說的種子也不是基督教書籍和福音小冊子(儘管它們各有所用,在異教徒身上所產生的果效無疑更為有益)。這種子就是我們所宣講的福音,也就是異教徒以他們的本相便能領受的、被傳講的好消息中的一部分——主耶穌基督乃是一位可以馬上把人從罪的權勢和罪的永久性惡果中救拔出來的救贖者,我們以個人見證的形式為此作證。向異教徒講理論,他們通常無動於衷;僅僅告訴他們將來有福分為他們存留,他們往往因為疑心過重,或迫於生計所產生的壓力而無暇關注你所宣講的。但就像我昨天所說的那樣,告訴你的聽眾,你知道一種永不失敗的幫助,對每一個抽鴉片的人、每一個酗酒的人、每一個通姦的人、每一個賭博的人都有效——對任何真心信靠他的人,你所宣揚的救主都能立刻救他們脫離罪的權勢及其永久性惡果,他從未失敗過。你也很快就能看到,福音對你的聽眾真的成了好消息,吸引他們的注意力,成就人心能領受的最大改變,也能滿足人心最大的渴慕。

要如此宣揚基督,我們必須自身被聖靈充滿,成為與基督聯合的人,常常思想他救贖宏恩之完全與偉大。明知自己被罪轄制的人,慣於向試探妥協的人,未讓自己完全得著救恩的人,無力傳福音;我的弟兄們啊,我為此慚愧地向你們承認,我的前半生便是如此光景。但當我們清楚知道全能救主在我們裡面內住時,我們就能傳揚基督,也不怕傳講他美好的名。

雖然我可以舉出很多這類在華傳道大有果效的例子,但在此我只說一個。幾年前,我在宣教旅途中,從好朋友范明德(Mr. Stevenson,當時他在浙江紹興,如今在緬甸八莫)口中聽到這一類的個人見證。范先生蒙神賜福,帶領一名才華出眾的儒生歸信。此人在本鄉本土時常出門傳道,篤信不疑,滿有聖靈的能力。他宣講的信息不是打了折扣的福音,而是對罪人中的罪魁及時的、完整的和永久的救恩。一個臭名昭著的人物恰巧經過聽到,此人讓鄰舍鄉親都懼怕三分,因他是當地賭徒的頭目。他的住處,包括他所有的房產,簡直都成為了賭博的地獄——人性的罪可以說在那些地方肆無忌憚地彰顯。此人靠坐莊發了大財,無人過問也無人敢過問。但是儒生信徒所講的信息卻直觸他心,就在彼時彼地他接受了神,並說,「如果耶穌確實可以為我行此事,請他馬上動工。」回到家後,他關了賭場,遣散了爪牙;我相信,他家裡再也沒有擺過賭局。這個人的歸信,已經成了周圍鄉鄰,以及十里八鄉的人眾所周知的見證。很多有需要的人都來就近基督這一活水源頭,飲用這一生命的泉源。我的弟兄們啊,我們要對基督有更大的信心,對福音有更大的信心。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人。

因為時間有限,很多人在極短的佈道旅程期間歸信的例子我不便再一一舉出。他們當中有些人已歸天家,那些還活著的人,仍在見證主的同在。我相信,你們當中也有很多人,能列舉這樣的案例。這些見證無疑確立了巡迴佈道的實際價值,並證實其價值極大。

2、在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的國家裡傳福音的眾事工中,巡迴佈道的地位

我覺得,對這個問題的正確回答,將大大去除對巡迴佈道這一事工的錯誤觀念,並修正推動巡迴佈道時的一些錯誤實踐。跟宣教事工其他各方面一樣,必須由神的道來指引我們投入其中,我們也要按聖經的記載來效法主耶穌和他的使徒們,因為歷史證明了他們努力的成效。

第一,巡迴佈道應被當做福音本地化最重要的預工(preliminary);第二,巡迴佈道的主要價值乃是其預備性的作用,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應被當做最終的事工;第三,只要還有任何地區尚未以如上方式聽到過福音,巡迴佈道都是必要的。

作為最重要的預工,巡迴佈道可以為福音本地化開路。一個在某地區經常巡迴佈道的宣教士,會得到當地人的善待。他時常出現,消除了他們很多的誤解,也可以結交到很多朋友。人們開始了解宣教士的為人和目的,雖然他無法逃避所有的反對力量,但總能逃脫一部分;在其他情況下,他在當地獲得的幫助,也會助他度過難關。

但是,從更高的層面而言,巡迴佈道應被視作「重要的」——我幾乎應該說「根本的」,若是這個詞用的太重,至少也是「經濟的」,無論是時間、人力、錢財各方面的效率都更上層樓。幾乎所有的差傳歷史都能證明,通常需要五年、十年、二十年的勞苦傳道,才有可能見到大量的豐收。首先,這可以完全歸因於人類心智的構成。無論證據多麼明確,真理說得多清楚,人的眼睛所見有限,頭腦能理解的也很有限。任何的教導都必須是循序漸進的——填鴨式的轟炸絕非教導。我們難道不應該承認,自己在屬天的生命上也學得很慢嗎?那麼,中國人的現狀是怎樣的呢?整體上,他們已經失落了對這位永生而有位格的神(living personal God)的認知。對神聖潔的屬性、聖潔的律法,他們一無所知;因此他們也無法真正地認識罪,認識自己是罪人。有了對神以及對罪的認知,才有可能產生真正的悔改和對救恩的渴求。對於不擅於快速思考的頭腦,我們需要一定的時間(往往是很多時間)才能深入觸及到他們的內心世界,那時他們才會渴慕或者恭迎這位救主。然後,他們需要理解並在思想上接受有關救主的知識,以及救恩的賜予,才會在禱告中尋求神與他們之間個人的關係,並憑信心領受靈魂的救恩。就好像,猶太人雖然知道神和他的律法,但是救主來到之前,卻必須先有施洗約翰的工作。主無論到哪裡,都會差遣十二使徒和七十門徒先去。他自己的工作便是巡迴性的和預備性的——教會在五旬節之後才得以形成。受逼迫的基督徒在眾使徒之前到了撒瑪利亞。五旬節期間從各國聚集到耶路撒冷的人中,很多人在眾使徒之前回到那些福音未及之地。如今,我堅信,在初抵一省和眾人歸信之間的十到二十年間,廣泛普遍的巡迴佈道不僅不會浪費時間,還會贏得很多時間——整個州府,甚至整個省份,都有可能在這段時間聽見有關神的存在及位格的基要真理,認識他的聖潔、律法、審判、基督和救恩,並慢慢消化理解。我們若把廣泛普遍的巡迴佈道當做獨立和終極的事工,自然無法滿足我們的期望。但若將之視作預備性的事工,就會見到其成功之處。巡迴佈道始終是成功的,在中國尤其如此。因為這是神所設計的佈道模式,也符合萬物運作的自然原理,一定會放之四海而皆準。

我向這裡每一位曾經先在多少有所預備的地方傳道、隨後轉往沒有任何預工的禾場傳道的宣教士確認,他們的經驗是否如此?

時間有限,不允許我過多地展開第二點(巡迴佈道的主要價值在於其預備性作用)和第三點(只要還有地區尚未聽到過福音,巡迴佈道都是持續有必要的)。有的人第一次聽到福音的宣講就願歸信,另一些人則需要慢慢地回歸主的羊圈;但還有更多更多的人心已經被預備好,或正在預備中,總應該(或在神的旨意中通常會)接受初期巡迴佈道工作之後的牧養。

3、宣教旅程

何為最佳的方式?是一次穿越一大片地域?還是在一小片地域充分地、重複地多次走訪?換言之,遠程還是近程?回答這個問題,我會說,在不同的地區,當由近及遠。「聖靈降臨在你們身上,你們就必得著能力;並要在耶路撒冷、猶太全地和撒瑪利亞,直到地極,作我的見證。」(徒1:8)這段經文中展現的順序自然而合理,無需贅言。

但對一些特殊的地區(我指的是福音未及之地),鑒於前文所述的中國國情,我們當智慧地翻轉這一順序,由遠及近。若是宣教士在第一次走訪時,在某個中國市鎮逗留的時間太長,不僅沒有必要,還會讓當地人產生偏見。多次短期走訪比一次長期逗留的成效更好,前者比後者更不易引發當地士紳的驚惶和敵對。所以我相信,我們可以循環走訪一省中所有大城和重要鄉鎮,多次經過但在較重要的中心都不久留,佈道售書,集中宣講神聖信仰的基要真理,切勿在他們尚未預備好接受時討論教義,以免造成困擾。假設有兩個人,A和B,用兩年時間在一省之內巡迴佈道、四處售書,隨後分開,每人帶一名新夥伴在半個省的範疇內繼續做工。我們可以把新同工稱為C和D。第三年之後,A和C再把各自負責的地區分成兩部分,每人再帶一名新同工在相當於一省四分之一的地區進行更多更充分的巡迴佈道。B和D也是如此。難道不能合理地認為,如上做工四年,乃是為一名常駐宣教士較為本地化的福音事工預備了道路,並把需要也預備好接受牧者全面關懷的頭生羊群引入主的羊圈嗎?

那麼,在這樣的宣教旅程中應該作何嘗試?簡單的說,在我們稱為「遠程佈道」的旅程中,除了佈道(preaching)和售書(colportage),別無可為。容我在此重複:佈道和售書,而非售書再佈道。大概二十四年前我從英國來到中國,對發售聖經的功效篤信不疑。一百萬本新約,全部發完!年長有資歷的前輩教會我(後來我自己的經驗也全面確認這一點),售書和佈道兩者不可或缺。進一步的經驗在我心中改變了這個次序,所以現在我會說,先佈道、再售書。如果非要捨棄其中一種,就去掉後者吧。如果非要精簡其中一種,請精簡後者而非前者。基督徒所有的努力中,把以外邦人的語言(弟兄們,你們總有一天會理解我的意思)展現的整本聖經或新約,在沒有文字性的批註、詮釋或前言,沒有口傳的批註和詮釋,沒有解釋性的福音小冊子,也沒有關於基督徒生活的訓詁的情況下,放在一名尚未歸信、未經教化的異教徒手中,這種做法是不合聖經的,極其沒有果效,至少就我自己的經歷來看,有時甚至會帶來傷害。(原註:我說的這種抗議,只是針對把大部頭的聖經,不加上恰當的書面或口頭解釋便贈送或出售出去的情況。)我所認識的最有能力、最敬虔的當地信徒之一是位學者,他曾經就此對我說過:「如果你想阻止一個識字的人投奔基督,只需把一整本新約聖經放在他手裡!我能得救實在是個神跡,因為我得到的第一本基督教的書就是新約。」(原註:這位好先生是位淵博的學者,也是個不斷學習解釋聖經的人。他引用哥林多前書2:14[2]來證明他的觀點。)對我自己來說,我所接觸的人中,最難吸引注意力的那些人,便是手上有一本新約聖經,曾經帶著興趣嘗試去讀卻讀不懂的人。我們都非常感激英國聖經公會和美國聖經公會。我對他們的幫助特別感激。但是,正因為他們必須依靠宣教士們了解情況,也因為此次重要大會的決定對他們的行動無疑會產生巨大的影響,所以我希望那些有能力、有經驗的弟兄們的觀點可以在此次大會中就這個議題作簡明的發言,各差會中從事分發聖經、釋經書和福音小冊子的人手,也會因此而大為加強。

回到剛才的話題。路程變短了,需要走訪的區域變小了,事工的本質自然也會發生變化。我們的講道會變得更完整,慕道友會佔用我們更多的時間;配發少量簡單藥物,或許在有需要時分發食物和衣服,將會成為我們事工的一部分。隨後,在某些情況下,建立當地代理人、召集歸信者、組織本土教會這些工作,甚至在眾多宣教士定居該省之前就會一一展開。

在此,請允許我提前預告我的下一個主題,即女性的作用。我們不能任憑上百萬中國姐妹走向滅亡——我們不應該這樣。就像彼得一樣,我時常與「一位姐妹」,即我的妻子一起旅行,夫妻同行的這種方式不僅不會帶來阻礙,反而常有獲益。她發現自己在中國婦女中服事的機會,和我在男性群體中一樣多一樣好。一位宣教士姐妹在宣教旅程中,可以為同性的病人付出很多。我發現,我們若審慎小心,加上對某一地區各種資源的先期了解(在有些情況下很重要),即便在陸地的旅途中,也沒有克服不了的困難。這個話題我就不再繼續發揮了。希望我們當中一些令人尊敬的朋友們,能與我們分享這方面的經驗,使我們得益。

4、由誰來從事巡迴佈道效果最佳?相關費用可以控制在合理範圍內嗎?經費能安全匯到內地嗎?或者從一地安全地匯到另一地嗎?

我不需要說的是,如果不去已有的宣教站挖人,或忽略已建立的教會,仍能找到足夠數量有能力和有經驗的人來承擔整個中國及其附屬地區的此類事工,他們確實會有很多空間發揮才幹和造詣。但我們並沒有過剩的人手。而且只有在極少數例外的情況下,才會由已經結婚生子的宣教士承擔此類工作。神有其他的工作讓他們做,也只有他們能做,要做的也很多。通常,單身的年輕男性必須承擔這種事工;而且應該是他們初抵禾場之際、健康和體力衰弱之前,越早開始越好。經年累月如此勞作,非常消耗體力。

因為在中國的巡迴佈道已經奇妙地開展起來了。最近,我們自己差會的一些成員已經穿越了甘肅、陝西、山西和河南大量地區,走過湖南、貴州以及四川部分地方。有些人在湖南到廣西的路上,我們在緬甸八莫的同工很有可能已經進入了雲南。這些省份大部分地區已經由其他差會的同工走訪過了。但我希望各位注意到這一點,經驗有限的年輕人可以安全地嘗試此類事工,因為有些省份已經按照「煙台條約」[3]貼出公告,為外國人的旅行提供更便利的設施。此外,中國不僅是有了一定程度的開放,而是快速地敞開了國門,早在我們準備好之前,整個神州大地便已完全開放了。

至於所需費用,其實並不大。售書的錢可用來抵扣運書的花銷。那些真心愛書的人會以合宜的價格把書買下,如果不是賣得太便宜的話,反而會更加受到珍視。而且,如果宣教士是步行,慢慢地穿越這個國家,把主要的時間用在佈道上,每天只走幾英里的話,花銷可以很少。他們的旅途缺乏舒適、住宿簡陋,但是他們不需要為此支付太多。

至於錢財,隨身攜帶銀兩既累贅又危險,好在令我們欽佩的遍布全國的錢莊體系大大減輕了匯款的困難。一百兩及以上的銀子可以由普通錢莊的本票匯到整個帝國任何一省的省會城市。而且,在我得到的可靠消息中,更重要也更有價值的是,在帝國任何一個重要城市兌現十兩銀子的紙幣(約值£3),只需百分之一的傭金即可。如果這種方式沒有任何不可預見的弊病的話,就沒有可擔心之處了。

總而言之,我們當始終牢記,整個事工都是神的工作,不是人的工作。每個人只能履行一小部分而已,但他卻又不是孤立的。如果神的聖靈使一個人重生,神將繼續以各樣方式成就他自己的工作。我們的主會呼召一個人放下一事,也會預備另一個人拿起同一件事,唯獨神能夠拯救人。如果神使用他的一個僕人起撒種的作用,這位動了善工的神若非使用同一個人,就會使用另一個人去做澆灌的事。保羅這位撒種的,他自己未必會見到他所作之工的果效,但是神差派了亞波羅去澆灌。「所以,我親愛的弟兄們,你們務要堅固,不可搖動,常常竭力多作主工,因為知道你們的勞苦,在主裡面不是徒然的。」(林前15:58)

譯後記

巡迴佈道的原文是「itineration」,原意是重複同一過程。其變體「itinerant」,作形容詞可以理解為「巡迴的、流動的」,作名詞可以理解為「巡迴佈道家」、「旅行者」,所以「巡迴佈道」也譯作「旅行佈道」。本文中所描述的「內地會模式」,是在同一地區由遠及近、循序漸進、不斷加強頻率,所以更像是「巡迴佈道」,而非普通意義的「旅行佈道」。幾乎所有的赴華差會都會安排宣教士外出佈道,這種宣教方法並非戴德生的發明,但是他在宣教理論和宣教實踐上賦予其新的策略價值。這可能和戴德生本人早年的宣教經驗密不可分,譬如,1854年12月16日至1857年6月20日兩年半的時間內,戴德生以上海為基地,在江浙兩省巡迴佈道行醫,達十八次之多。第一次是與艾約瑟(Joseph Edkins)進入內地一百里,途經松江、嘉善、嘉興;第八次為杭州灣之行,臨行前他剃掉頭髮,染成黑色,編成辮子,改穿袍褂;第九次是崇明島之行,為期七周,直至被上海副領事赫維福(阿禮國)強制撤離;第十次至十二次,與賓惠廉牧師(William Burns, 1815-1868)同行,由江浙一路走到廣東汕頭,兩人成為莫逆之交,戴德生遵賓牧師為屬靈父親,賓牧師則受戴德生影響改穿華服;第十四次至十八次,乃是寧波之行,戴德生認識了瑪麗亞,離開中國傳道會成為獨立宣教士,開始徹底無保障的「信心生活」。

戴德生在這十八次巡迴佈道中學到了很多寶貴的功課,他改穿中國服裝、避免向本國領事上訴的理念都是在此期間形成,日後更是成為內地會的基本原則。在同吃同住的旅行佈道中,戴德生與不同差會的宣教同工也建立了珍貴的友誼,包括倫敦會宣教士艾約瑟、偉烈(Alexander Wylie),英行教會宣教士包約翰(John Burdon),英國長老會宣教士賓惠廉,更是贏得了英國聖經公會的信任與支持,不僅提供大量的聖經,還資助了大部分旅費。

基於近二十年的一線實踐和領袖經驗,戴德生特別指出傳講福音與發送聖經之間孰輕孰重:先佈道、再售書,因為未經講解說明的聖經,在沒有聖靈光照的外邦人的頭腦中起的作用往往是適得其反。譬如,清末上呈總理衙門的一份反對基督教的民間士紳公稟里提到聖經,是這樣評價的:「略為展閱,無一字一句不罪惡滔天,令人嚼齒齩牙,思食其肉。」[4]戴德生的洞見對單純贈送或分發聖經的機構和教會無疑是很好的提醒。在語言、文化、時空、「三觀」等各方面的阻隔下,慕道友很難單憑翻閱聖經便能認識主,甚至還會產生負面的認識。無獨有偶,一百多年後,唐崇榮牧師在「聖經的本質」一文中,特別挑戰一些只贈送聖經、不口傳福音的弟兄姐妹:「我們為什麼送聖經?因為我們不愛傳福音,也很少奉獻,所以送送聖經,安慰自己的良心?我們怎樣送聖經?是自己帶到人群中向他們解釋:『這是上帝的話』,還是付一點錢讓教會放在旅館裡面就算了?」[5]正確的方式,是將生命之道用言傳身教的方式傳出去——「這個叫做傳道;這個叫做講聖經;這個叫做傳聖經,不是單單送聖經。」[6]我們也經常聽到這樣的故事,送慕道友一本聖經,建議他從新約開始看,然而翻開新約第一頁,看到的是馬太福音記載的耶穌家譜,誰生誰、誰生誰,一連串的外國名字,通常都會把慕道友看暈。如果他從舊約開始看,創世記開篇那句宣告「起初,神創造天地」也往往會把無神論背景的慕道友嚇跑,因此在沒有講解的情況下聖經反而容易成為真理的絆腳石。

回到十九世紀末,內地會和英國聖經公會可以說提供了一個可參考的合作模式。戴德生初來中國巡迴佈道期間,就得到英國聖經公會的大力支持。就在戴德生髮表這篇文章的同一年,他的妻舅(原配瑪麗亞的兄長)台慕爾(Samuel Dyer Jr.)應英國聖經公會之邀,從澳洲奔赴上海出任其第三任「駐華代理」(agent to China),和第二任代理偉烈一起參加宣教大會,並交接聖工。[7]瑪麗亞雖然已於七年前去世,但是戴、台兩人一見如故,共商大計。1878年9月,英國聖經公會和中國內地會合作,將聖經的分發與「福音進九省」的計劃相結合,由內地會出人,聖經公會出書,把福音帶入河南、山西、陝西、甘肅、雲南等內陸省份。[8]譬如,徒步先鋒畢翰道(Thomas W. Pigott)和賈美仁(James Cameron)於1879年9月4日出發的八個月的拓荒之旅中,在芝罘、天津、牛庄、遼東半島、瀋陽、山海關等地邊走邊傳,一共賣出兩萬冊福音書、全本聖經和單卷聖經,以及數千本福音小冊子。宣教士出門無需攜帶很多銀兩,只需押送幾車書籍,沿途售書的錢正好用來支付一路的旅行費用,又安全又經濟,相輔相成、自給自足。[9]

另一個百年來經常引起討論的問題便是,聖經應該發售還是贈送?因為認識到中國人尊重文字和印刷品,聖經的翻譯和發行很早就被宣教士們放在首位。為了讓窮人也能接觸福音,最早的中文聖經是免費贈閱的,希望不識字的人拿回去請學童們讀出來。但久而久之,弊端也開始顯而易見。人對不勞而獲的東西總是不夠珍惜,隨取隨丟,甚至拿回去糊窗紙。台慕爾的前任偉烈原為倫敦會宣教士,曾與戴德生一起巡迴佈道,他在任的十四年期間(1863-1877),原為免費分發的聖經,開始低價出售,為了增強中國人對聖經的重視。因為這一策略行之有效,日後便沿用下來。用成本價出售聖經,不僅可以回收資源,而且可以更有效地發行到願意付代價認識真理的人的手中。這個道理,今天同樣適用,眾基督教機構有很多免費索取的文宣資源,有的時候也會產生濫用和浪費的現象,不尊重版權的現象在華人教會團體中也很普遍。我們應該如何引導和鼓勵弟兄姐妹,才能看到戴德生在報告中所說的「真心愛書的人會以合宜的價格把書買下」?

最後需要看到的是,巡迴佈道並非今天流行的短宣。今天的短宣通常是去到福音已經成熟傳播的地方獲得體驗,而十九世紀末的巡迴佈道則是到福音未及之地拓荒撒種。戴德生所描述的理想的巡迴佈道方法,是系統地循環走訪某個地區的大城和要鎮,作為將來植堂佈道、掘地深耕的預備工作。在戴亨利(Henry Taylor)對河南省三次巡迴佈道的經歷中[10],我們看到,確實不乏預備好即時接受福音的人,經過短短几次街頭佈道或個人談道,便得到救恩。如果我們更深入地考查各赴華差會的史料,恐怕會找到更多戴德生在報告中所提到的例子。戴德生論及巡迴佈道時,強調不要在一地久留,可能是揚州教案後痛定思痛的反思。1868年,他和12名歐裔(含五名婦女和四名孩童)和17名成年華人在短時期內先後來到揚州,聚居在一個大宅院里,引起當地民眾驚疑,在仇外情緒的煽動下,數百名暴徒圍攻他們所居住的院落,逼得大腹便便的瑪麗亞跳牆逃生,險些流產。[11]從此以後,內地會開始改變策略,把同工分散到不同的地方,或者在各地不定期地巡迴佈道、重複出現,慢慢消解當地人的驚疑和誤解,建立關係,贏得好感。當然,再好的宣教策略也無法保證宣教士的絕對安全,在未來的幾十年里,內地會還是遭受了各種各樣的反對和攻擊。同理,再好的宣教策略也無法保證中國人的得救,只有像重生得救後的戴德生那樣的宣教士,「自身被聖靈充滿,成為與基督聯合的人」,才有可能傳揚基督。在整個內地會歷史上,便充滿了無數這樣與聖靈同工的宣教士。

從這篇報告中,我們也可以看到,作為一名宣教領袖,戴德生因為有遠見,所以也有策略。他看到巡迴佈道是福音本地化的預工,最終指向本地宣教;但因為中國幅員廣大,即便是幾代人持續地投入宣教,巡迴佈道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內地會從早期開始,巡迴佈道和駐地植堂這兩種事工便並行不悖,雲貴川的事工屬於前者,浙北的教會屬於後者。中國教會史上有很多這樣的案例,一個中國人的信主和成長,往往因著接觸到不同的宣教士,在旅途中、街頭上聽到佈道,然後進入福音堂申請受洗。沒有一個宣教士可以指著自己誇口,只能指著主誇口。很多人把戴德生看做屬靈偉人,賦予他很多浪漫主義的色彩,其實歷史上的戴德生絕非天馬行空、不切實際之人,他對宣教事務的洞見不僅非常屬靈,也非常務實。他在這篇關於巡迴佈道的報告中,無論是對聖經根據的追溯、個人經驗的總結、中國國情(包括外交政策和金融體系)的判斷,還是理性分析、酌情規劃,即便是一百四十年之後再審視,仍然是可圈可點,有很多可借鑒之處。

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巡迴佈道在西方基督教國家是非常常見的傳福音的方式,戴德生的老家邦士立(Barnsley)便在約翰·衛斯理(John Wesley)巡迴佈道的路線上,53年間他曾路過二十次,其中留宿三次。1786年衛斯理以83歲高齡再度來到該鎮時,便是住在戴德生的曾祖父戴雅各(James Taylor)的家裡。西方宣教士被差派到海外,很自然地把這種方法帶到世界各地的禾場。來到中國的宣教同工們,結合當時清末的國情加以發展,形成了「中國禾場特色」的巡迴佈道。譬如一邊旅行一邊售賣聖經,便是針對中國人尊重文字和印刷品的民族性而設定的,在非洲或者大洋洲可能就行不通。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即便在西方國家,街頭佈道也比較罕見,邊走邊傳的傳統方式日漸式微,被新的形式所取代,傳福音的方式越來越多元。傳統的宣教理念從地理意義上(geographical)審視禾場;當幾乎每個國家都已有福音使者的身影甚至基督教會的存在時,當代的宣教學者開始從社會學意義(sociological)審視禾場。

譬如台灣,西方宣教士撒下福音道種兩百多年來,華人幾乎全面接手,雖然基督徒比例不高,但是教會體系已成熟完整。換言之,從地理層面而言,整個台灣島已經「福音化」。但是,如果從「社群」(people group)的角度深剖,則會發現,不同社群的福音化程度天差地別,說台語的勞工階層和都市流民缺乏教會的關注,常常與十字架高聳的教堂擦肩而過。內地會的後身——海外基督使團—— 的宣教同工注意到了這些「盲點」。有一位德國籍的同工魏莉萍(Elisabeth Weinmann)定期走訪當地的百貨商場,邀請店員參加配合她們作息時間的午夜聚會,人數逐漸超過百人。台北縣的事工成熟之後,魏姐妹便轉交當地教會,轉往台北市中心開拓新事工,她的目標是在每一個百貨大樓或購物區建立類似的基督徒團體。這或許便是現代版的「巡迴佈道」。[12]

耶穌的時代,巡迴佈道只能是隨走隨傳;衛斯理和戴德生的時代,受惠於印刷術的普及,巡迴佈道開始包括分發聖經和福音小冊子,也就是「口傳」加「筆傳」;我們的時代,通訊空前發達,先是廣播、後是網路,無遠弗屆,巡迴佈道可以是「口傳」加「筆傳」再加「電傳」。但任何形式的巡迴佈道,都和傳道者的「身傳」密不可分。無論神給你我劃定的禾場是哪兒,服事的人群是誰,我們都可以效仿「內地會模式」,由淺入深、循序漸進,為基督贏得靈魂。更重要的是,當時時確保自己「被聖靈充滿」、「與基督聯合」,並常常默想他「救贖宏恩之完全與偉大」,若是「被罪轄制」、「慣於向試探妥協」,即便是戴德生這樣睿智熱情的人,也沒有能力傳講基督。


[1]原載於1877年10月號的《億萬華民》(China』 s Millions)第122-125頁,原文標題為「一個福音機構遠近兼顧的巡迴佈道」(「Itineration Far and Near as an Evangelizing Agency」),由當時兼任《億萬華民》主編的戴德生牧師,發表於1877年5月12日在上海召開的宣教士大會之前。

[2]哥林多前書2:14:「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為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

[3]煙台條約,又作芝罘條約,是清朝政府與英國政府於1876年簽訂的外交條約,其中有一條規定清朝政府有責任照料保護外僑旅行的安全。一系列條約的簽訂確實給宣教士的事工帶來了一定方便,但不可得出結論聲稱他們也有份於西方對近代中國的擄掠。當宣教士們因著條約的條款進入被迫開放的地區時,不是要從當地人身上得什麼好處,乃是為了福音的緣故要在那裡為他們舍己。

[4]教務檔湖南教務,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總理衙門收德國公使巴蘭德函附件,轉載自:呂實強:『周漢反教案(1890-1898)』,《近代中國知識分子反基督教問題論文選集》,台灣:宇宙光出版社,2006年,第67頁。

[5]唐牧師這裡可能是指國際基甸會(the Gideons International),該機構以發放聖經為主要事工項目。

[6]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1e067290100qft8.html。(2017年10月24日存取)

[7]按照當時宣教界的嚴格定義,只有被按立過的神職人員才是傳統意義上的宣教士,類似於聖經公會等輔助性機構,即便在各宣教禾場設有分部,其派駐同工仍不能被稱為宣教士,只能稱為「代理」。台慕爾的生平及台家宣教史,詳見:張陳一萍、戴紹曾:《雖至於死:台約爾傳》,海外基督使團,2009年。

[8] Canton, History of BFBS,III: 452.

[9]張陳一萍、戴紹曾:《雖至於死:台約爾傳》,海外基督使團,2009年,第234頁。

[10]參《教會》總第34期、35期、41期、43期、44期、45期、46期歷史回顧專欄的連載。

[11]詳參:亦文:「請你來當陪審員——揚州教案140周年紀念」,《教會》總14期,2008年11月,第34-43頁。

[12]袁瑒:《「中國之後何處去?」—— 中國內地會/海外基督使團(CIM/OMF)和國際傳教運動之全球地域化》,台灣:基督教文藝出版社,2017年,第234頁。

《教會》2017年11月號(總第6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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