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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刀自殺」有沒有可能

「11刀自殺」有沒有可能近日,湖北荊州公安縣一紀委官員在自己的辦公室離奇死亡,經查身上共有11處刀傷。事後經當地警方調查,認定其為自殺。但「自殺說」卻無法讓死者家屬接受。…[詳細]「11刀自殺」,網友驚呼堪稱史上最慘烈的自殺。有網友甚至還模擬出了自殺動作,稱「難度係數非常高」。而死者家屬稱死者生前心態平和,根本沒有自殺動機。公安縣警方則表示,已經通過新聞發布會回答了相關疑問,因為是自殺,所以公安機關沒有義務去調查其自殺動機及原因。…[詳細]

死者家屬在發布會現場討說法  2011-09-01 第 1785 期今日話題疑點重重,警方解釋卻太含糊、太籠統對於官方認定的「自殺說」,死者家屬提出了強烈質疑目前他們尚未拿到警方的屍檢報告。但是關於「自殺」的認定,他們無法接受,認為此案至少有以下五大疑點:一、死者為何能將自己刺傷11刀,特別是脖頸一處插入氣管的傷口和割喉的刀傷有衝突,因為這兩刀都是致命的,一般不會同時出現。二、現場,謝業新死亡時靠在椅子上,離辦公桌几十厘米遠。按常理,死者的喉管和氣管都被割斷,傷口應有大量血跡噴濺到辦公桌上。三、自殺所用的刀上包有衛生紙,死者如果要自殺,根本沒這個必要。四、死者死亡當天與多人通過話,並約好當日下午跟表哥吃飯,情緒穩定,並且已定好周日送女兒到武漢上學,借好車輛,沒有自殺動機。五、自殺的人在死之前一定會有所掙扎,死者如果是自殺,身上有這麼多刀傷,臨死前應該會有掙扎,但在發現謝業新時,其肢體和周邊環境並無明顯掙扎跡象。…[詳細]警方的回應針對家屬的質疑,公安縣警方召開了新聞發布會進行了回應,公安局副局長王建平表示,認定結論是荊州市公安局、公安縣公安局及公安縣檢察室三家通過屍檢、屍表、毒物、物證等檢驗才得出的,排除中毒。現場情況符合自殺特徵。王建平介紹,經過法醫檢驗,死者生前身著的白色襯衣表面未受到任何損傷,襯衣除最下方扣子外均被解開,胸部完全暴露,符合自殺推理;現場所發現的刀具與死者家中所不見的刀具從品牌和型號上均符合,刀柄包著的衛生紙與死者手上殘留的衛生紙及辦公桌上未用完的衛生紙材質相同;現場血跡及煙灰缸中煙頭經檢驗系死者所留,現場並未發現有第二人留下的物證;現場無打鬥痕迹。死者為何能將自己刺傷11刀?王建平解釋,經檢驗,謝業新身上多處刀傷中,致命傷為胸骨上窩處,其他傷均為試探性自殺傷,也就是說謝業新有能力在刺傷自己多刀後完成胸骨上窩處的致命傷。…[詳細]不過,家屬提出的主要疑點也未必成立致命傷的推斷,是法醫工作中的關鍵性問題在很多命案中,受害人往往身中數刀,但並非每一刀都足以致命。其中只有那些創口位置深入,傷及重要血管、神經和臟器的,才能使人在短時間內死亡,這樣的損傷叫做致命傷。當地公安部門提供的屍檢結果認為,被害人死於「胸骨上窩處刺創致上腔靜脈破裂導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上腔靜脈是人體最粗大的靜脈干之一,位於胸廓內上縱隔右前部,雖然位置相對隱蔽,但是胸骨上窩的軟組織結構和頸部肌肉相對薄弱,較深的刺創仍然可以傷及血管。上腔靜脈收集頭面部、頸部、胸壁、部分胸腔臟器和雙側上肢的全部回心血液,血流量很大,因此胸骨上窩處的刺創損傷上腔靜脈後,引起的大出血和胸腔積血足以致命,使人在短時間內因失血性休剋死亡。當地公安部門提供的屍檢結果顯示,死者頸部的一處傷口造成氣管斷裂。也許有人會問,氣管被切斷難道不會致命嗎?並不一定會吧。在切頸死亡中,死亡通常是由頸部大血管斷裂引起的。而對於臨床上急性喉阻塞的患者,最好的治療方法恰恰是氣管切開。…[詳細]「試探傷」,確有其事此案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11刀」,這也是公眾質疑最多的案情。然而,自殺的過程其實並沒有我們想像的那麼直接。對於一些自殺者來說,尤其是沒有醫學基礎的人來說,是需要付出一番努力和嘗試的,這就是法醫學實踐中經常遇到的「試探傷」或者「猶豫傷」(Tentative Wounds或Hesitation Wounds)。試探傷和致命傷不同,往往損傷淺表,僅僅傷及皮膚和肌肉,並未損傷到內部的血管、神經和重要臟器,不足以致命。試探傷是當事人自殺時「反覆嘗試」的結果,也是法醫認定死亡方式為自殺的重要證據之一。試探傷的形成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不是每個人都能輕鬆找到重要血管和神經的位置;不是每個人都能精確切斷某個重要的血管,達到「速死」的目的;怕死之心人皆有之,即使是自殺者也不例外。由於自殺時的疼痛和猶豫、畏懼等心理因素綜合作用,自殺行為難以通過一刀迅速完成。往往會進行多次試探性刺切和自傷,這些損傷並不嚴重,不足以致命。隨後自殺者會在疼痛和執著下繼續進行自傷,直至傷及重要血管或臟器後,迅速死亡。試探傷的形態是法醫推斷自殺死亡的重要依據。試探傷大多位於致命傷附近,能夠反映出自殺的嘗試過程。在切腕自殺中,致命的切創通常只有一條,其損傷程度較深,傷及尺動脈、橈動脈及神經、肌腱。而試切創則大多在致命創附近,數量較多。創口較長呈線狀,與致命創平行呈魚尾狀,損傷淺表,而基本形態與致命創相同。而在刺創自殺,如切腹、刺胸等案件中,致命創的創腔較深,足以損傷到內部的血管、神經和重要臟器。單刃匕首形成的刺創可見一側創角尖銳,另一側創角鈍圓,伴有表皮剝脫,而雙刃匕首形成的刺創兩側創角均銳利。試探性的刺創則大多淺表,數量較多而並不致命。此外,自殺切創往往起刀重而收刀輕,創腔一側深而另一側淺,刺創形成的創管也同體表呈一定的角度,這些都有助於自殺者持刀左右手、用力方向和用力過程的推斷。…[詳細]他殺和自殺的區別自殺與他殺在損傷的形態上存在著許多不同之處,試探傷正是其中最重要的標誌之一,它能夠反映出當事人在自殺過程中內心的痛苦鬥爭,試探傷的出現往往促使法醫排除他殺的可能。在他殺案件中,罪犯往往帶有嚴重的主觀故意性,因此下手較重,損傷部位沒有規律,創口大多較深,內部器官和重要血管往往損傷嚴重,雖然不一定刀刀致命,但是不太可能見到典型的試探傷。他殺的鐵證是抵抗傷,也就是當受害者在被襲擊過程中本能地用手阻止兇器、或試圖搶奪兇器時所造成的傷害,多見於手掌和胳膊上。自殺者多選擇切腕和切頸,有時也會有刺創傷出現,創口多位於自殺者雙手容易達到的部位,比如手腕、頸部、胸部、腹部、腋下和腹股溝;而他殺者多選擇刀捅,由於胸部、腹部和背部面積較大,刺創大多位於這些部位。針對切頸來說,由於他殺下手狠、速度快,所以他殺的創口會相比自殺更深、更短、且傷及動脈,同時往往會伴有頭部的重擊或扼頸昏迷的情況。所以長度較長、較淺的頸部傷口,就像本案中那個17厘米但並未傷及血管的頸部傷口一樣,確實可能是自殺所造成的。除傷口之外,現場勘察、物證檢驗和屍體衣著對死亡方式的推斷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本案中,受害者的襯衣紐扣解開也是自殺的一個跡象。為了不讓衣服阻礙自傷,自殺者在自殺前通常會將衣扣解開,或在切腕之前挽起衣袖,露出身體相應的部位。這些行為舉動雖然微小,但是都能反映出當事人自殺前的行為過程和心理活動;而他殺案件中,不太可能有類似的行為。…[詳細]如果是他殺的抵抗傷,一般在手掌或者手背,而不應該是手腕的位置當面臨刀子的襲擊時,人不會選擇把手臂扭過來,用手腕內側來阻止向前的刀子的。可以自己試一下,那個姿勢相當扭曲。舉手擋刀應該是手心朝著兇手刀刃。抵抗傷不太可能會出現在手腕內側的,尤其又是平行的淺傷口。僅僅從物理和生物角度分析、試探傷大多是由於心理自我保護因素引起,對自己下刀,由於角度和心理因素很難一刀就割到位,當刀砍到自己身上時候會有本能的猶豫和減輕力度,所以會有比較淺的刀痕出現。由目前已有的資料來看,死者右手手腕筋腱大概是被切斷的。然而,如果手腕肌腱斷裂,就算是完全斷裂,也僅僅是腕關節失去活動功能。而持刀一般不會讓手腕吃力。更何況完全斷裂的可能性不大,這麼多試探傷,也沒把自己殺掉,那麼就更加不會影響活動了。另外,肌腱並不影響肌肉的活動。手部肌腱損傷多為開放性,以切割傷較多,常合併指神經傷或骨折等,也可有閉合性撕裂,由於手內肌仍完整,掌指關節屈曲不受影響亡。所以來說,肌腱受傷正是試探傷的重要表現,也就不存在右手拿不住刀的疑惑。…[詳細]為何辦公桌上未見到大量噴濺血跡?氣管只是空氣進出肺部的一條管道,所以氣管被切開後,空氣仍然可以從創口進入肺部。因此,在出血量不多,血液不足以被吸入肺部的情況下,氣管被切斷確有可能是不致命的。另外,頸動脈和頸靜脈在氣管側後方的氣管食管間溝內,外面有頸動脈鞘包裹。在不傷及頸部大血管的情況下,頸部出血量不大,在氣管斷端空氣呼出時,濺落的血跡呈細密點狀(像噴霧劑一樣),這也有可能是死者家屬質疑現場並未出現「大片狀出血」的原因。此外,死者右手腕的肌腱與血管也被切斷。但由於手腕部橈動脈的出血量很小,所以切腕也無法導致死者在短時間內休剋死亡。因此,僅根據屍檢報告來看,死者的死因很可能就是上腔靜脈破裂所導致的失血性休克。再者,以現場的血液濺射分布情況看,又不大像是被多人用暴力按制住後用刀刺死。如果是那樣,多刀刺殺與掙扎引起的濺射的血液在地面上應該會留下被兇手遮擋的空白或踩踏痕迹。他殺結論也是存疑。至於死者事前表現,有可能是一心求死才不露出任何異樣,以免被發現被阻止。每個人性格不同,做法差異很大,不好評判。綜上所述,我們暫時可以做個判斷:本案自殺可能性大於他殺。…[詳細]儘管如此,警方還需進一步解釋屍檢只是證據之一,並不能代表刑事偵查的全部內容還必須綜合參考現場勘察、物證檢驗和屍體的衣著、狀態,並通過毒理測試排除下毒的可能,並且案情的推斷必須能用當事人的心理和行為活動所解釋。至於案件的還原,要有一條完整、不衝突的證據鏈的組成。不能僅憑一個證據就下結論。但做為初步偵查結論,為下一步做推斷假設,認定其為自殺是沒有問題的。隨著新證據的加入,通過其他刑偵途徑,再一步一步還原案件。憑藉目前我們能看到的資料,單純的歸結自殺或者他殺都有疑點,具體結果還是要看翔實的現場的物證分析和屍檢的結論。畢竟真相就在那裡,不會違反物理定律和生物原理。如果是自殺,完全可以還原每一刀的方位和力度。如果是他殺,現場一定會留下和自殺不一樣的痕迹。至於怎麼還原現場怎麼檢驗,這個就不是我們能做的事了。…[詳細]尚存其他疑點,警方有義務繼續偵查,並進一步公開披露信息死者自殺的動機到底何在?事前有否被麻醉?此事跟之前死者協辦的貪腐案件有否關聯?謝業新的手機和日記中是否有相關線索?這些,警方都不能像對死者手機上的信息一般,以「出於保密內容不能講」為由搪塞過去。物證、屍檢、毒檢、人證、現場,都需要進一步披露信息。當事人作為在職官員在崗自殺,這已經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為還死者清白,還家屬公道,還公眾一個真相,警方絕對有義務解釋死者自殺動機為何。如果是對的,就不要遮遮掩掩,否則就算你做對了,人家也會懷疑你,坦誠、公開是爭取信任的前提。…[詳細]警方的結論很可能是對的,但他們那種不屑於給你解釋清楚的態度,實在讓人又可氣又無奈。資料區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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