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釣魚執法」案張暉勝訴(中國青年報 2009-11-20)
本報上海11月19日電(記者龔瑜)11月19日,張暉訴上海市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釣魚執法」一案開審。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公開審理了該案,當庭判決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由執法大隊承擔案件訴訟費50元。
2009年9月8日,張暉駕車載客在閔行區被該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執法檢查時查獲。由於不服上海市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以無營運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為由,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張暉於9月28日向閔行區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閔行區交通執法大隊已於10月26日撤銷了對張暉的行政處罰決定,並退回處罰的1萬元人民幣。
庭審中,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錯誤理解了「非法經營」的概念。此外,他認為被告通過欺詐、脅迫、暴力、「倒鉤」、「栽贓」等違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原告從事「無運營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依據。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與當時張暉車中的「乘客」(即「鉤子」)私下串通,被告唆使、縱容、獎勵「鉤子」通過「胃疼」的方式騙取原告的同情,進而對原告進行栽贓陷害。執法大隊在收集證據時沒有依據法律規定,反而使用暴力對張暉進行人身攻擊並非法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同時有利誘、欺詐、脅迫、暴力行為。
對此,被告代理人表示,對於原告撤銷原作出的行政處罰這一訴訟請求沒有異議,表示不能認定原告有非法營運的行為,並在庭審中兩次向原告表示歉意。
而對於原告表示在被告執法過程中遭遇非法搜身、卡脖子、扭手臂等粗暴行為,被告認為,在制止「非法營運」過程中採取的是正常的執法行為。在對原告進行詢問時,確實讓其滯留了一段時間,但不能認為是非法拘禁。
被告在陳述階段表示,將堅決禁止交通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不正常調查取證行為,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切實維護合法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益。
勝訴後的張暉,一臉平靜,甚至和開庭前一樣有些嚴肅。他表示,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張暉的代理人郝勁松表示,此案是近年來「釣魚執法」案件中第一起勝訴的行政訴訟案件,對將來其他案件有重要的判例價值。
宣判結束後不久,張暉帶著此前收到的兩封恐嚇信,匆匆前往公安機關報警。
上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市民等80餘人旁聽了今天的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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