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桂榛:「親親相隱」問題的研究與禮樂刑政的儒學道路

林桂榛:「親親相隱」問題的研究與禮樂刑政的儒學道路 發布時間:2013-12-18 13:48 作者:林桂榛 字型大小:大 中 小 點擊: 220次

  本文由現場發言錄音整理而後,業已由講者審定補充。原講於「儒家與當代中國思想之創生暨『儒生文叢』第二輯出版座談會」,2013年11月24日,北京燕山大酒店。

  謝謝主持人,我大概講三點:  第一,非常感謝任重先生、弘道基金、弘道書院還有在座的各位同仁,尤其我在網上熟悉、景仰的一些政治學家、法學家,尤其許章潤教授。任重先生編這套書不容易,很艱辛,很辛苦,非常感謝他。  第二,談一下專業問題。我的《「親親相隱」問題研究及其他》這一小冊子有幸列入本輯「儒生文叢」,我這個集子主要是討論「親親相隱」問題的。「親親相隱」這個問題在法學界早有討論,法學界的老師都知道俞榮根、范忠信老師討論過這個問題。在哲學界,甚至在史學界,都有專家在討論這個問題。尤其討論最激烈的是劉清平、鄧曉芒教授和郭齊勇教授等。最近梁濤老師、廖名春老師又和郭齊勇老師耗上了,又在辯,刊物級別很高的。  我做問題研究的方式是考證,首先求思想史、制度史真相,以求釐清這個話語或話題本身。爬梳文獻史料研究這個問題很費勁,花費的時間要很長。我也收集了不少批判儒家的「文革」時代書,很有趣,我給大家讀一個材料,1974年人民出版社出的北大哲學系72級工農兵學員寫的《孔孟之道名詞簡釋》一書,在第86頁處,詞條「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出自《論語·子路》。意思是說,父親做了壞事,兒子要隱瞞;兒子做了壞事,父親要隱瞞。」說「要隱瞞」的「要」字,或許就是「必須」的義務意,這是否符合孔子的意思暫不論;但這裡解「隱」倒是對的,此「隱」是「瞞」的意思,瞞不是騙,也不是包括窩藏、藏匿等在內的籠統的「包庇」。部分法學詞典解「相隱」詞條的「隱」為「隱瞞」也是正確的,解為籠統的「包庇」則是錯誤的。  但這北京大學哲學系工農兵學員解「」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詞條接著又說:「(孔丘)他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就是說,父子做了壞事,應該相互包庇,這才是正直的人。孔丘企圖用這種說法,鞏固奴隸制的宗法關係,防止人們『犯上作亂』。這充分暴露了孔老二是一個兩面三刀、慣於說假話的政治騙子。孔丘鼓吹的『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為歷代反動階級所繼承,成了一切反動派大搞宗派、結黨營私、互相包庇、狼狽為奸的信條。」--好傢夥!我怎麼也在劉清平、鄧曉芒批判儒家「親親相隱」的大作里讀到了這種款式的詞語和煙火啊,工農兵學員水平?哈哈……  我研究「親親相隱」問題堅持獨立原則,不盲從任何人,一切都從自己的考證所得而來。我認為郭齊勇老師所編集子《儒家倫理爭鳴集》等裡頭的一些辯論是有問題的,贊成「親親相隱」立場者跟劉清平、鄧曉芒等的辯論也有問題。所有參加辯論的人,無論正反方,除了我,對「隱」的理解都是曖昧的,含糊的,都理解為包含窩藏等積極行為的籠統的「包庇」等。所謂「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的「直」,也多被望文生義地理解為「正直」、「率直」,包括最近梁濤老師的辯論文章。我通過文字學研究,通過字源和字義考察,已解決了這個問題:經學裡的「父子相為隱」即「相為對方隱」的「隱」,律典里「同居相為隱」、「親屬相為容隱」、「親屬得相容隱」的「隱」,這「隱」是「瞞」的意思,是言語上「不說」的意思。「直」則是「看」、「視」的意思,尤其是「明辨是非」的意思,《說文》所謂「直,正見也」,《荀子》說「是謂是,非謂非,曰直」,帛書《五行》曰「中心辯而正行之,直也」。這個問題,我《何謂「隱」與「直」?--〈論語〉「父子相為隱」章考》一文說得最清楚。  最近廖名春老師說《論語》「父子相為隱」的「隱」字是《荀子》說的矯正彎木的「檃栝烝矯」的「檃」字的意思。這個解法,王弘治早說了,見《浙江學刊》2007年第1期,而且王四達早駁斥了此說,見《齊魯學刊》2008年第5期。用《荀子》「檃栝」的「檃」來解釋《論語》「相為隱」的「隱」當然是不成立的,這完全是捨近求遠、捨本逐末的解經路數。解經要首先用內證,外證是不能做為基點的,否則離譜解法可敷衍、發表的太多了,貌似有道理,還旁徵博引樣,實則不可靠,甚至往往謬以千里。  解《論語》「父子相為隱」的「隱」字,不能跳牆式甚至跨時代式,否則對古書往往是「強姦文義」還自命真相或真理。我們應首先考察《論語》同書里的「隱」字用法或字義,這才是內證法。《論語》該「隱」是什麼意思?《論語·季氏》有句話說:「言未及之而言謂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未見顏色而言謂之瞽。」所謂「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就是知情但不說叫「隱」。孔夫子的定義很清楚,為什麼要理解為窩藏包庇呢?為什麼要把「父子相為隱」而為(wèi)對方隱理解為「父子相把隱」而把對方隱、將(jiāng)對方隱呢?這種望文生義的證據何在呢?古書字義難道可以妄度瞎猜嗎?  這些個字怎麼個來龍去脈,我做了非常詳細的考證,考證的結果就是這個小冊子收集的我相關論文。我認為我的這個考證別人駁不倒,目前沒有誰可以駁倒我這些窮本極源的文字訓解。以《論語》本身的文字或定義來解《論語》「父子相為隱」章的「隱」,據我所知今人中首見於我碩士導師陳瑛先生,他以筆名秋陽發表在《道德與文明》2003年第2期的《從孔夫子的「直」說到「作證豁免權」》一文就簡單提及此。我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碩士畢業後,到杭州呆了幾年,收集了大量的文字學文獻,我贊同經學家「由字通經,由經通道」的致思道路,先把字搞清楚,別望文生義搞笑話或當笑料。後來有些學者寫文章說「父子相為隱」、「親親相為隱」的「隱」是「知而不言」的隱瞞義,其實都後見於我考證性的文章。  鄧曉芒這個人很搞笑,他說:「(林桂榛)他堆積如山的考證卻被我三言兩語就摧毀了……他本以為我會和他一起糾纏到那些煩瑣的史料中去,他就是不相信邏輯的力量。」他「三言兩語就摧毀了」我的考證?他有「邏輯的力量」或大炮?哈哈。他鄧曉芒邏輯學水平、邏輯能力怎麼樣先不論,但邏輯是邏輯,歷史是歷史,歷史否定不了邏輯,邏輯也否定不了歷史,此二者根本就是「八竿子打不著」。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說:「邏輯命題不僅不應該被任何可能的經驗所否定,而且它也不應該被任何可能的經驗所證實。」「顯然的是邏輯對於下列這個問題沒有任何關係:我們的事實上是否如此?」邏輯是邏輯,歷史事實是歷史事實,哲學專家陳康說不要「混邏輯與歷史為一談」,羅素說不要「混自然與價值為一談」,周谷城說形式邏輯「對任何事物都沒有主張」、「對於事物自身並沒有增加什麼說明或解釋」,但鄧曉芒不懂這個。  關於我的文字考證,我認為我的證據是可靠的,觀點是成立的,但「信不信由你」,我只能借這個俏皮話來說這個意思。「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隱」就是知情不說的意思,這可以連接到古代的「親屬得相容隱」法律、法典問題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范忠信教授對中國古代「親屬容隱法」很有研究,他文章發在《中國社會科學》上,書也出了相關的一兩本,他後來去了我離開的杭州師範學院,現在叫杭州師範大學,給他特級教授待遇,他去了。他解「親親相隱」法制史也是有錯誤的,他也不明白這個「隱」是什麼意思。從唐律「同居相為隱」到明清律「親屬相為容隱」,這些容許親屬「相為隱」的律條說的都是親屬對某親屬犯案而知情不說可免罪,甚至走漏消息也可減免罪責,當然前提是某些案、某些罪除外,所謂「不用此律」。有一個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後跟我辯,他把「親親相隱」理解為「強調親屬間隱匿犯罪證據的義務」,我說你竟然把中國容隱律理解為「義務」,你還好意思當北京大學法學博士後?我說得比較「囂張」,但大概就是這個意思,他根本就不懂這個問題,也是事實。  理解為「隱匿」尤其是通俗說的「藏匿」,更是有問題。「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解為「父親為涉案兒子藏匿兒子,兒子為涉案父親藏匿父親」還是「父親為涉案兒子藏匿父親,兒子為涉案父親藏匿兒子」呢?不犯罪的父親藏匿父親自身,兒子藏匿兒子自身,不是什麼「窩藏犯人」吧。至於「父為兒藏兒,子為父藏父」,漢語語法上就狗屁不通,要說這種意思必說成「父隱子,子隱父」六字簡單了事,而非說成「父為子隱,子為父隱」八字這麼羅嗦,即「隱」是個及物動詞,可說「父隱子,子隱父」。「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隱」,明顯是個不及物動詞的用法和語義,「父子相為隱」說的是自己隱,而不是隱非自身的親屬等,否則不會有介詞性質的「為」(wèi)字在。自己隱什麼,自己隱言行尤其言,即不作為尤其言的不作為,故孔子自定義說「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如此而已,此「隱」就是「不顯現」、「不張揚」的意思。  知情「告奸」是人類的普遍倫理義務甚至是法律義務,這是懲惡揚善的方向。韓非曰「設告相坐而責其實」,李斯曰「見知不舉者與同罪」,《漢書》曰「知而不舉告與同罪」,舉告義務甚至發展為《鹽鐵論》所說的「親戚相坐」,親屬無舉告之功則坐收或坐誅。知情、告發一般的他人倒好說,但所知、所告是親屬尤其是近親屬就複雜了。知悉親屬涉案,自己於之是隱默不舉告還是不隱默而告,還是其他,這是個棘手的倫理難題;若積極行為地幫助逃匿或幫助湮滅證據等,則有別於消極不作為性質的沉默不告了,其倫理是非、法律是非問題比沉默不說更複雜、更嚴重。《左傳》里孔子對叔向「不隱於親」贊為義直,《論語》里孔子對攘羊事「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贊為有直,此可見要據親屬案件輕重情況及正義情況等酌情處理,就言說與否方面,或告或隱,當謹慎區分處理,把握分寸,以求中道,斯所謂「是謂是非謂非曰直」。  《論語》「父子相為隱」章里說的「攘羊」不等於偷羊,不等於今天我們說的「盜竊」。馬融曰「往盜曰竊」,陸德明《經典釋文》曰「因來而取曰攘」,趙岐曰「攘,取也,取自來之物也」,高誘曰「凡六畜自來而取之曰攘也」。「攘羊」是對誤入自家羊圈或羊群的羊不驅逐、不聲張,順便佔為己有,而非進入別人領地盜竊或搶奪。「攘羊」性質,當然沒盜羊、竊羊這麼嚴重。於親屬「攘羊」,勸諫親屬終止該行為及補救之,或自己行動把該羊放出或送還,這是正路;若自告奮勇式首先向外人或失主告發和宣揚父親或兒子盜羊了,這就有過分或過急了,不告之「隱」及其他補救措施才合理嘛。  第三,就是剛才張晚林老師講的儒家與儒教的問題。「儒」這個名號很複雜,很龐大,儒有宗教關懷、宗教形式也是歷史事實;說儒家要成為宗教,想必是為了解決體驗人、情感人的精神安頓的問題。
來源: 共識網-作者賜稿 | 責任編輯:向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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