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信訪問題要堅持法定途徑優先原則

一、法定途徑優先原則及其法律依據處理信訪問題的法定途徑,是指國家法律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信訪訴求所分別規定的訴訟、仲裁、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裁決、行政監察、國家賠償等權利救濟途徑。判定「法定途徑」的標準,一是要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二是有明確的主體、時限和操作程序,三是辦理結果具有法律效力。法定途徑優先原則是指群眾提出訴求時,只要現行法律對訴求的處理途徑已經作出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有關方面都應當優先考慮通過既有的法定途徑解決問題,而不要通過信訪程序處理,不能以信訪程序代替法律程序。只有法律對處理途徑沒有作出規定的訴求,才依照信訪程序予以受理和辦理。法定途徑優先原則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三大訴訟法和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各自程序的受理範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也作出援引性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二、為什麼要實行法定途徑優先原則1.法定途徑優先是落實依法治國方略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高度提出,「強化法律途徑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並要求「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信訪渠道只是處理缺乏法定救濟途徑訴求的補充手段,對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行政監察等法定途徑處理的訴求,信訪部門和有關各方都要積極引導群眾通過法定途徑提出訴求、解決問題。要暢通法定途徑,強化行政職能,實行訴訪分離,不能用信訪程序代替法律程序。2.法定途徑優先是信訪工作回歸使命的必要保證。《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信訪工作的法定職能是聽取群眾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但與立法意圖相悖的是,在信訪部門接受的事項中,權利救濟的請求佔了大頭。一些群眾在權力迷信的支配下,「信訪不信法」,通過上訪尋求解決利益訴求;一些工作人員由於法律知識欠缺,往往不能有效引導這些訴求進入法律既定的處理途徑,放任其進入普通信訪渠道。「信訪是個筐,什麼都往裡裝。」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邊界不清,造成一方面是法定權利救濟途徑虛置,另一方面是信訪部門職能錯位和力不從心。3.法定途徑優先是信訪問題及時有效得到解決的必由之路。對於法律已經規定處理途徑的訴求,只有司法機關和相應的職能部門才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者決定。信訪部門沒有處理信訪訴求的職能,但在實際卻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好的事項。本應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問題大量進入信訪渠道,是對法律的漠視和誤解,人為造成信訪事項在部門之間「空轉」,降低了辦事效率。根據職權法定要求,要及時有效解決問題就必須通過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部門。要健全行政調解、行政複議、行政仲裁、行政訴訟等途徑有機銜接的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定途徑處的作用。三、法定機關要大力暢通法定渠道1.職能部門要推行處理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制度。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一是要結合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職能轉變工作要求,根據自身職能所對應的訴求類型,及時梳理、確定本部門權力清單和處理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二是對擬定的處理信訪訴求法定途徑清單,要通過政府信息平台、報紙、網路等手段廣為宣傳,努力擴大群眾知曉率和影響力。三是嚴格按照法定途徑清單處理信訪訴求。正常業務問題,要通過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等法定職責辦理;檢舉控告他人違法的,導入行政處罰途徑;舉報幹部違規違紀的,導入紀檢監察途徑;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導入政府信息公開途徑辦理。對涉法涉訴問題,要導入司法管轄或者其他法定途徑救濟;不服職能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導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系統內幹部職工對機關、事業單位作出的人事處理決定不服的,導入申訴途徑;內部勞動人事爭議,導入調解仲裁途徑處理。對無法導入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訴求,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受理和辦理。2.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第三方要充分發揮法定職能。各級黨委(組)和紀委要充分履行「兩個責任」,對黨員和有關人士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的,要依法按規認真對待並給以負責的答覆。各級監察機關要依照《行政監察法》規定,加強對監察對象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的監察。仲裁委、調解組織、各級行政裁決、行政複議機關都要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積極履行法定職能。特別是基層部門要強化工作責任,落實首問負責制,從初信初訪入手,搞好信訪訴求分類引導,以暢通公民訴求渠道,加強對權力行為監督,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共同推進信訪法治化進程。3.司法機關要暢通立案和涉訴信訪渠道。司法機關要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人民法院要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對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降低訴訟門檻,保障當事人訴權。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擴大了受案範圍,要注重對行政訴訟的受理。同時,要完善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工作機制,確保化解社會矛盾的主渠道暢通高效,促進訴訟與普通信訪的分離。四、信訪部門必須力推法定途徑優先原則1.把好信訪受理關。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信訪事項,信訪部門要及時受理,並依照規定轉送交辦、督查督辦。要暢通信訪渠道,強化信訪工作責任,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要努力引導信訪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要堅持法定途徑優先原則,把好信訪事項受理關,對依法不應當受理的事項,堅決不予受理,必要時開具不予受理告知單。2.推動處理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制度的落實。要會同各方共同研究落實國家關於訴訪分離、法定途徑優先、依法逐級走訪、實行網上信訪等規定,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信訪問題的認識和能力,提升辦事效能、規範信訪秩序。國家信訪局已協商多個部委分類梳理並公開各領域信訪投訴請求的法定途徑清單,省信訪局也提出要求,銅陵市信訪局已經通過信訪聯席會議分批推動多個職能部門擬定、公開法定途徑清單,並督促嚴格按照清單引導訴求,防止把涉法涉訴問題導入信訪流程。3.正確認識並處理好不予受理事項與信訪工作的關係。堅持法定途徑優先並不意味對具有法定處理途徑的訴求拒之門外、置之不理。信訪工作是群眾工作,絕不能簡單只針對受理事項。日常接訪、辦信、網上信訪,領導幹部接訪下訪等全部信訪工作,都要把引導群眾依照法定途徑維權、及時鈍化社會矛盾作為份內之責。對不屬於信訪受理範圍的事項,也要分類登記、錄入和統計,要通過耐心細緻的釋法說理,引導信訪人通過法定途徑解決問題。(銅陵市委市政府副秘書長、市信訪局局長 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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