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火災悲劇,消防知識綜合資料

一、火災的危害火災是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火是人類從野蠻進化到文明的重要標誌。但火和其他事物一樣具有兩重性,一方面給人類帶來了光明和溫暖,帶來了健康和智慧,從而促進了人類物質文明的不斷發展;另一方面火又是一種具有很大破壞性的多發性的災害,隨著人們在生產生活中用火用電的不斷增多,由於人們用火用電管理不慎、或者設備故障、或者放火等原因而不斷產生火災,對人類的生命財產構成了巨大的威脅。以下列出近年的一些重大特大火災案例:1994年12月8日下午,新疆克拉瑪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為迎接自治區教委工作檢查,在克拉瑪依市友誼館由克拉瑪依市教委組織現場文藝彙報演出,由於光柱燈烤燃紗幕而引起火災,當時七個安全出口僅有一個打開,造成325人死亡、130人受傷、經濟損失211萬元,其中280多名中小學生死亡。1994年11月27日下午1時30分,遼寧省阜新市面積200多平方米的藝苑歌舞廳營業時由於一17歲男青年點煙後將燃燒的報紙隨手扔到沙發座下,造成特大火災,死亡233人、燒傷20人。1995年12月8日晚21時40分,廣東省廣州市裝修豪華的「廣濤閣芬蘭浴」大樓發生火災,燒死18人,經濟損失145萬元。1993年8月12日22時左右,北京十大商廈的隆福大廈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149萬元,34人受傷。1998年5月5日下午5時35分,北京玉泉營環島傢具城由於電鈴線圈過熱引起大火,造成經濟損失近億元。1991年5月30日凌晨3時30分,廣東東莞興業制衣廠工人亂扔的煙頭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災,造成死亡72人、傷47人、直接經濟損失190萬元的特大火災,這是一起典型的三合一廠房火災事故。1987年3月15日凌晨2時39分,我國最大的麻紡企業哈爾濱亞麻廠發生粉塵爆炸事故,死亡58人、傷82人、直接經濟損失650萬元。1989年3月5日下午3時許,西安煤氣公司液化氣發生泄露著火,引起儲罐爆炸,造成44人傷亡(其中死亡11人,消防人員7人、液化氣站工作人員4人)1989年8月12日上午9時55分,山東省黃島油庫雷擊引起火災,火災中發生噴濺、爆炸,造成死亡19人(消防官兵14人、油庫職工5人),傷78人(消防官兵66人、油庫職工11人),直接經濟損失3540萬元。並因原油流入海洋使130公裏海岸線受到污染,海產品損失和清理污染也需要數千萬元。1988年1月7日,272次列車因旅客郭中奇違章帶入的易燃易爆品油漆泄露,郭點煙後隨手扔掉的火柴梗引起火災,造成死亡34人、傷30人,6節車廂燒毀,直接經濟損失149萬元。由以上火災事故可以看出,火災對人類的危害是巨大的。它能燒掉茂密的森林和廣袤的草原,使寶貴的自然資源化為烏有,還污染了大氣,破壞了生態環境;能燒掉人類經過辛勤勞動創造的物質財富,使工廠、倉庫、城鎮、鄉村和大量的生產、生活資料化為灰燼,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的正常生活;能燒掉大量文物古建築等許多人類文明,毀滅人類歷史的文化遺產,造成無法挽回和彌補的損失;甚至還塗炭生靈,奪去許多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難以消除的身心痛苦。 因此,如何正確的使用火和防止火災的發生,是我們生活生產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 二、燃燒與火災燃燒是指可燃物與氧化劑作用發生的放熱反應,通常伴有火焰、發光和(或)發煙現象。 (一)燃燒的必要條件物質燃燒過程的發生和發展,必須具備以下三個必要條件,即:可燃物、氧化劑和溫度(引火源)。只有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可能發生燃燒現象,無論缺少哪一個條件,燃燒都不能發生。但是,並不是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存在,就一定會發生燃燒現象,還必須這三個因素相互作用才能發生燃燒。 1.可燃物:凡是能與空氣中的氧或其他氧化劑起燃燒化學反應的物質稱為可燃物。可燃物按其物理狀態分為氣體可燃物、液體可燃物和固體可燃物三種類別。可燃燒物質大多是含碳和氫的化合物,某些金屬如鎂、鋁、鈣等在某些條件下也可以燃燒,還有許多物質如肼、臭氧等在高溫下可以通過自己的分解而放出光和熱。 2.氧化劑:幫助和支持可燃物燃燒的物質,即能與可燃物發生氧化反應的物質稱為氧化劑。燃燒過程中的氧化劑主要是空氣中遊離的氧,另外如氟、氯等也可以作為燃燒反應的氧化劑。 3.溫度(引火源):是指供給可燃物與氧或助燃劑發生燃燒反應能量來源。常見的是熱能,其它還有化學能、電能、機械能等轉變的熱能。 4.鏈式反應:有焰燃燒都存在鏈式反應。當某種可燃物受熱,它不僅會汽化,而且該可燃物的分子會發生熱烈解作用從而產生自由基。自由基是一種高度活潑的化學形態,能與其他的自由基和分子反應,而使燃燒持續進行下去,這就是燃燒的鏈式反應。 (二)燃燒的充分條件:(1)一定的可燃物濃度;(2)一定的氧氣含量;(3)一定的點火能量;(4)未受抑制的鏈式反應。汽油的最小點火能量為0.2mJ,乙醚為0.19mJ,甲醇為0.215mJ。對於無焰燃燒,前三個條件同時存在,相互作用,燃燒即會發生。 而對於有焰燃燒,除以上三個條件,燃燒過程中存在未受抑制的遊離基(自由基),形成鏈式反應,使燃燒能夠持續下去,亦是燃燒的充分條件之一。 三、火災的定義及分類火災的定義是:在時間和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火災分為A、B、C、D四類。A類火災指固體物質火災。如木材、棉、毛、麻、紙張;B類火災指液體火災和可熔化的固體物質火災。如汽油、煤油、原油、甲醇、乙醇、瀝青、石蠟火災;C類火災指氣體火災。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烷、丙烷、氫等引起的火災;D類火災指金屬火災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火災等。 四、燃燒中的幾個常用概念 1.閃燃:在液體(固體)表面上能產生足夠的可燃蒸氣,遇火能產生一閃即滅的火焰的燃燒現象稱為閃燃。 2.陰燃:沒有火焰的緩慢燃燒現象稱為陰燃。 3.爆燃:以亞音速傳播的爆炸稱為爆燃。 4.自燃:可燃物質在沒有外部明火等火源的作用下,因受熱或自身發熱並蓄熱所產生的自行燃燒現象稱為自燃。亦即物質在無外界引火源條件下,由於其本身內部所進行的生物、物理、化學過程而產生熱量,使溫度上升,最後自行燃燒起來的現象。 5.閃點: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固體)表面能產生閃燃的最低溫度稱為閃點。同系物中異構體比正構體的閃點低;同系物的閃點隨其分子量的增加而升高,隨其沸點升高而升高。各組分混合液,如汽油、煤油等,其閃點隨沸程的增加而升高;低閃點液體和高閃點液體形成的混合液,其閃點低於這兩種液體閃點的平均值。木材的閃點在260攝氏度左右。 閃點的意義: (1)閃點是生產廠房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的重要依據; (2)閃點是儲存物品倉庫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的依據; (3)閃點是甲、乙、丙類危險液體分類的依據; (4)以甲、乙、丙類液體分類為依據規定了廠房和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安全疏散、防火間距、防爆設置等; (5)以甲、乙、丙類液體的分類為依據規定了液體儲罐、堆場的布置、防火間距、可燃和助燃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液化石油氣儲罐的布置、防火間距等。 6.燃點:是指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或固體能發生持續燃燒的最低溫度稱為燃點。一切液體的燃點都高於閃點。 7.自燃點:是指在規定的條件下,可燃物質產生自燃的最低溫度是該物質的自燃點。 可燃物質發生自燃的主要方式是:(1)氧化發熱;(2)分解放熱;(3)聚合放熱;(4)吸附放熱;(5)發酵放熱;(6)活性物質遇水;(7)可燃物與強氧化劑的混合。 影響液體、氣體可燃物自燃點的主要因素:壓力:壓力越高,自燃點越低;氧濃度:混合氣中氧濃度越高,自燃點越低;催化:活性催化劑能降低自燃點,鈍性催化劑能提高自燃點;容器的材質和內徑:器壁的不同材質有不同的催化作用;容器直徑越小,自燃點越高。影響固體可燃物自燃點的主要因素:受熱熔融:熔融後可視液體、氣體的情況;揮發物的數量:揮發出的可燃物越多,其自燃點越低;固體的顆粒度:固體顆粒越細,其比表面積就越大,自燃點越低;受熱時間:可燃固體長時間受熱,其自燃點會有所降低。 8.氧指數:是指在規定條件下,固體材料在氧、氮混合氣流中,維持平穩燃燒所需的最低氧含量。氧指數高表示材料不易燃燒,氧指數低表示材料容易燃燒,一般認為氧指數<22屬於易燃材料,氧指數在22---27之間屬可燃材料,氧指數>27屬難燃材料。 9.可燃液體的燃燒特點:可燃液體的燃燒實際上是可燃蒸氣的燃燒,因此,液體是否能發生燃燒,燃燒速率的高低與液體的蒸氣壓、閃點、沸點和蒸發速率等性質有關。在不同類型油類的敞口貯罐的火災中容易出現三種特殊現象:沸溢、噴濺和冒泡。突沸現象:液體在燃燒過程中,由於不斷向液層內傳熱,會使含有水分、粘度大、沸點在100℃以上的重油、原油產生沸溢和噴濺現象,造成大面積火災,這種現象稱為突沸現象。能產生突沸現象的油品稱為沸溢性油品。液體火災危險分類及分級是根據其閃點來劃分的,分為甲類(一級易燃液體):液體閃點小於28攝氏度;乙類(二級易燃液體):閃點大於等於28小於60攝氏度;丙類(可燃液體):液體閃點大於等於60攝氏度三種。 10.固體燃燒特點:固體可燃物必須經過受熱、蒸發、熱分解,固體上方可燃氣體濃度達到燃燒極限,才能持續不斷地發生燃燒。燃燒方式分為:蒸發燃燒、分解燃燒、表面燃燒和陰燃四種。陰燃:一些固體可燃物在空氣不流通、加熱溫度較低或含水分較高時會陰燃,如成捆堆放的棉、麻、紙張及大堆垛的煤、草、濕木材等。

五、熱傳播的途徑和火災蔓延的途徑火災的發生、發展就是一個火災發展蔓延、能量傳播的過程。熱傳播是影響火災發展的決定性因素。熱量傳播有以下三種途徑:熱傳導、熱對流和熱輻射。 1.熱傳導:是指熱量通過直接接觸的物體,從溫度較高部位傳遞到溫度較低部位的過程。影響熱傳導的主要因素是:溫差、導熱係數和導熱物體的厚度和截面積。導熱係數愈大、厚度愈小、傳導的熱量愈多。 2.熱對流是指熱量通過流動介質,由空間的一處傳播到另一處的現象。火場中通風孔洞面積愈大,熱對流的速度愈快;通風孔洞所處位置愈高,熱對流速度愈快。熱對流是熱傳播的重要方式,是影響初期火災發展的最主要因素。 3.熱輻射是指以電磁波形式傳遞熱量的現象。當火災處於發展階段時,熱輻射成為熱傳播的主要形式。火災在建築物之間和建築物內部的主要蔓延途徑有:建築物的外窗、洞口;突出於建築物防火結構的可燃構件;建築物內的門窗洞口,各種管道溝和管道井,開口部位;未作防火分隔的大空間結構,未封閉的樓梯間;各種穿越隔牆或防火牆的金屬構件和金屬管道;未作防火處理的通風、空調管道等。 六、燃燒的特殊形式--爆炸 (一)爆炸的概念爆炸是指由於物質急劇氧化或分解反應,使溫度、壓力急劇增加或使兩者同時急劇增加的現象。爆炸可分為:物理爆炸、化學爆炸和核爆炸。 1.物理爆炸:由於液體變成蒸氣或者氣體迅速膨脹,壓力急速增加,並大大超過容器的極限壓力而發生的爆炸。如蒸氣鍋爐、液化氣鋼瓶等的爆炸。 2.化學爆炸:因物質本身起化學反應,產生大量氣體和高溫而發生的爆炸。如炸藥的爆炸,可燃氣體、液體蒸氣和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爆炸等。化學爆炸是消防工作中防止爆炸的重點。 (二)爆炸極限爆炸極限:爆炸極限是指可燃氣體、蒸汽或粉塵與空氣混合後,遇火產生爆炸的最高或最低濃度。通常以體積百分數表示。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傳播的最低濃度稱為該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也稱燃燒下限。可燃氣體、蒸氣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能使火焰傳播的最高濃度稱為該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上限,也稱燃燒上限。 (三)影響爆炸極限的因素 1.爆炸極限值受各種因素變化的影響,主要有:初始溫度、初始壓力、惰性介質及雜質、混合物中氧含量、點火源等。 2.初始溫度高,爆炸極限範圍大;初始壓力高,爆炸極限範圍大;混合物中加入惰性氣體,爆炸極限範圍縮小,特別對爆炸上限的影響更大。混合物含氧量增加,爆炸下限降低,爆炸上限上升。 (四)粉塵爆炸的特點 1.粉塵爆炸的條件: (1)粉塵本身必須是可燃性的; (2)粉塵必須具有相當大的比表面積; (3)粉塵必須懸浮在空氣中,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極限範圍內的混合物; (4)有足夠的點火能量。 2.影響粉塵爆炸的因素: (1)顆粒的尺寸; (2)粉塵濃度; (3)空氣的含水量; (4)含氧量; (5)可燃氣體含量。顆粒越小其比表面積越大,氧吸附也越多,在空氣中懸浮時間越長,爆炸危險性越大。空氣中含水量越高、粉塵越小、引爆能量越高。隨著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濃度範圍擴大。有粉塵的環境中存在可燃性氣體時,會大大增加粉塵爆炸的危險性。 3.粉塵爆炸的特點: (1)多次爆炸是粉塵爆炸的最大特點; (2)粉塵爆炸所需的最小點火能量較高,一般在幾十毫焦耳以上。 (3)與可燃性氣體爆炸相比,粉塵爆炸壓力上升較緩慢,較高壓力持續時間長,釋放的能量大,破壞力強。 七、燃燒產物及其毒性燃燒產物是指由燃燒或熱解作用產生的全部物質。燃燒產物包括:燃燒生成的氣體、能量、可見煙等。燃燒生成的氣體一般是指:一氧化碳、氫化氫、二氧化碳、丙烯醛、氯化氫、二氧化硫等。火災統計表明,火災中死亡人數大約80%是由於吸入火災中燃燒產生的有毒煙氣而致死的。火災產生的煙氣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成分,如二氧化碳、HCH、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二氧化碳是主要的燃燒產物之一,而一氧化碳是火災中致死的主要燃燒產物之一,其毒性在於對血液中血紅蛋白的高親和性,其對血紅蛋白的親和力比氧氣高出250倍。

第二章 滅火基礎知識

一、滅火的基本原理由燃燒所必須具備的幾個基本條件可以得知,滅火就是破壞燃燒條件使燃燒反應終止的過程。其基本原理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冷卻、窒息、隔離和化學抑制。 1.冷卻滅火:對一般可燃物來說,能夠持續燃燒的條件之一就是它們在火焰或熱的作用下達到了各自的著火溫度。因此,對一般可燃物火災,將可燃物冷卻到其燃點或閃點以下,燃燒反應就會中止。水的滅火機理主要是冷卻作用。 2.窒息滅火:各種可燃物的燃燒都必須在其最低氧氣濃度以上進行,否則燃燒不能持續進行。因此,通過降低燃燒物周圍的氧氣濃度可以起到滅火的作用。通常使用的二氧化碳、氮氣、水蒸氣等的滅火機理主要是窒息作用。 3.隔離滅火:把可燃物與引火源或氧氣隔離開來,燃燒反應就會自動中止。火災中,關閉有關閥門,切斷流向著火區的可燃氣體和液體的通道;打開有關閥門,使已經發生燃燒的容器或受到火勢威脅的容器中的液體可燃物通過管道導至安全區域,都是隔離滅火的措施。 4.化學抑制滅火:就是使用滅火劑與鏈式反應的中間體自由基反應,從而使燃燒的鏈式反應中斷使燃燒不能持續進行。常用的乾粉滅火劑、鹵代烷滅火劑的主要滅火機理就是化學抑制作用。 二、幾種常用滅火劑和滅火器 (一)幾種常用滅火劑 1.水是自然界中分布最廣、最廉價的滅火劑,由於水具有較高的比熱(4.186J/g℃)和潛化熱(2260J/g),因此在滅火中其冷卻作用十分明顯,其滅火機理主要依靠冷卻和窒息作用進行滅火。水滅火劑的主要缺點是產生水漬損失和造成污染、不能用於帶電火災的撲救。 2.泡沫滅火劑:是通過與水混溶、採用機械或化學反應的方法產生泡沫的滅火劑。一般由化學物質、水解蛋白或由表面活性劑和其他添加劑的水溶液組成。通常有化學泡沫滅火劑、機械脘基泡沫滅火劑、洗滌劑泡沫滅火劑。泡沫滅火劑的滅火機理主要是冷卻、窒息作用,即在著火的燃燒物表面上形成一個連續的泡沫層,通過泡沫本身和所析出的混合液對燃燒物表面進行冷卻,以及通過泡沫層的覆蓋作用使燃燒物與氧隔絕而滅火。泡沫滅火劑的主要缺點是水漬損失和污染、不能用於帶電火災的撲救。目前,在滅火系統中使用的泡沫主要是空氣機械脘基泡沫。按發泡倍數可分為三種:發泡倍數在20倍以下的稱為低倍數泡沫;在21---200倍之間的稱為中倍數泡沫;在201---1000倍之間的稱為高倍數泡沫。 3.乾粉滅火劑:是用於滅火的乾燥、易於流動的微細粉末,由具有滅火效能的無機鹽和少量的添加劑經乾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細固體粉末組成。主要是化學抑制和窒息作用滅火。除撲救金屬火災的專用乾粉滅火劑外,常用乾粉滅火劑一般分為BC乾粉滅火劑和ABC乾粉滅火劑兩大類,如碳酸氫鈉乾粉、改性鈉鹽乾粉、磷酸二氫銨乾粉、磷酸氫二銨乾粉、磷酸乾粉等。乾粉滅火劑主要通過在加壓氣體的作用下噴出的粉霧與火焰接觸、混合時發生的物理、化學作用滅火。一是靠乾粉中的無機鹽的揮發性分解物與燃燒過程中燃燒物質所產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發生化學抑制和負化學催化作用,使燃燒的鏈式反應中斷而滅火;二是靠乾粉的粉末落到可燃物表面上,發生化學反應,並在高溫作用下形成一層覆蓋層,從而隔絕氧窒息滅火。乾粉滅火劑的主要缺點是對於精密儀器火災易造成污染。 4.二氧化碳是一種氣體滅火劑,在自然界中存在也較為廣泛,價格低、獲取容易,其滅火主要依靠窒息作用和部分冷卻作用。主要缺點是滅火需要濃度高,會使人員受到窒息毒害。

5.鹵代烷滅火劑其滅火機理是鹵代烷接觸高溫表面或火焰時,分解產生的活性自由基,通過溴和氟等鹵素氫化物的負化學催化作用和化學凈化作用,大量撲捉、消耗燃燒鏈式反應中產生的自由基,破壞和抑制燃燒的鏈式反應,而迅速將火焰撲滅;是靠化學抑制作用滅火。另外,還有部分稀釋氧和冷卻作用。鹵代烷滅火劑主要缺點是破壞臭氧層。目前常用的鹵代烷滅火劑有1211和1301兩種。1211滅火劑的分子式為CF2ClBr,是目前國內使用量最大的一種鹵代烷滅火劑。1211滅火劑是一種低沸點的液化氣體,具有滅火效力高,毒性低,腐蝕性小,久儲不變質,滅火後不留痕迹,不污染被保護物,電絕緣性能好等優點,但其化學穩定性較好,對大氣中臭氧層破壞較嚴重,為此國際上先進工作國家已開始淘汰。我國在2010年後也將予以淘汰。1301滅火劑的毒性較低,在鹵代烷滅火劑中毒性是較低的一種,因此可在有人狀態下使用,但1301的穩定性比1211滅火劑更好,對大氣中臭氧層的破壞更大,因此也是要被取代的產品。 (二)幾種常用滅火器簡介滅火器是由筒體、器頭、噴嘴等部件組成,藉助驅動壓力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達到滅火的目的。是撲救初起火災的重要消防器材。滅火器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可分為泡沫、乾粉、鹵代烷、二氧化碳、酸鹼、清水等幾類。 1.泡沫滅火器:指滅火器內充裝的為泡沫滅火劑,可分為化學泡沫滅火器和空氣泡沫滅火器。化學泡沫滅火器內裝硫酸鋁(酸性)和碳酸氫鈉(鹼性)兩種化學藥劑。使用時,兩種溶液混合引起化學反應產生泡沫,並在壓力作用下噴射出去進行滅火。空氣泡沫滅火器充裝的是空氣泡沫滅火劑,它的性能優良,保存期長,滅火效力高,使用方便,是化學泡沫滅火器的更新換代產品。它可根據不同需要充裝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聚合物泡沫、輕水(水成膜)泡沫和抗溶性泡沫等。泡沫滅火器的適用範圍是B類、A類火災;不適用帶電火災和C、D類火災。抗溶泡沫滅火器還可以撲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體火災。化學泡沫滅火器的使用方法:手提筒體上部的提環靠近火場,在距著火點10米左右,將筒體顛到過來,一隻手握緊提環,另一隻手握住筒體的底圈,將射流對準燃燒物。在撲救可燃液體火災時,如已呈流淌狀燃燒,則將泡沫由遠及近噴射,使泡沫完全覆蓋在燃燒液面上;如在容器內燃燒,應將泡沫射向容器內壁,使泡沫沿容器內壁流淌,逐步覆蓋著火液面。切忌直接對準液面噴射,以免由於射流的衝擊將燃燒的液體衝出容器而擴大燃燒範圍。在撲救固體火災時,應將射流對準燃燒最猛烈處進行滅火。在使用過程中,滅火器應當始終處於倒置狀態,否則會中斷噴射。化學泡沫滅火器的維護保養要求: (1)放置於陰涼、乾燥、通風,並取用方便的部位。不可靠近高溫或受日光曝晒以防碳酸氫鈉分解,冬季要防凍,並定期檢查噴嘴是否堵塞,使之保持通暢。 (2)每年定期檢查碳酸氫鈉溶液是否失效。檢查方法是從筒體內取出三份碳酸氫鈉溶液,在瓶膽內取出一份硫酸鋁溶液,將兩種溶液迅速一起到入量杯內,看產生的泡沫是否大於四份溶液體積的6倍以上。如小於6倍,則應更換滅火劑。 (3)每次更換滅火藥劑或使用期已滿二年以上的,應每年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該滅火器試驗壓力的1.5倍,試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並在滅火器上標明試壓試驗日期。空氣泡沫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將滅火器提到距著火物6米左右,拔出保險銷,一手握住開啟壓把,另一隻手緊握噴槍,用力捏緊開啟壓把,打開密封或刺穿儲氣瓶密封片,空氣泡沫即可從噴槍中噴出。滅火方法與化學泡沫滅火器相同。但與化學泡沫滅火器不同的是,空氣泡沫滅火器在使用時,滅火器應當是直立狀態的,不可顛倒或橫卧使用,否則會中斷噴射;也不能鬆開開啟壓把,否則也會中斷噴射。 空氣泡沫滅火器的維護保養(1)滅火器應當放置在陰涼、乾燥、通風,並取用方便的部位。環境溫度應為4~40度,冬季應注意防凍。(2)定期檢查噴嘴是否堵塞,使之保持通暢。每半年檢查滅火器是否有工作壓力。對儲壓式空氣泡沫滅火器只需檢查壓力顯示錶,如錶針指向紅色區域即應及時進行修理;對儲氣瓶式空氣泡沫滅火器,則要打開器蓋檢查二氧化碳儲氣瓶,檢查稱重是否與鋼瓶上的重量一致,如小於鋼瓶總重量25克以上的,應當進行檢查修理。(3)每次更換滅火劑或者出廠已滿三年的,應對滅火器進行水壓強度試驗,水壓強度合格才能繼續使用。(4)滅火器的檢查應當由經過培訓的專業人員進行,維修應由取得維修許可證的專業單位進行。 2.二氧化碳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利用其內部充裝的液態二氧化碳的蒸氣壓將二氧化碳噴出滅火。由於二氧化碳滅火劑具有滅火不留痕迹,並有一定的電絕緣性能等特點,因此更適宜於撲救600伏以下的帶電電器、貴重設備、圖書資料、儀器儀錶等場所的初起火災,以及一般可燃液體的火災。即其適用範圍是A、B類火災和低壓帶電火災。在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時,將滅火器提到或扛到火場,在距燃燒物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拔出保險銷,一手握住嗽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隻手緊握啟閉閥的壓把,對沒有噴射軟管的二氧化碳滅火器,應把喇叭筒往上扳70-90度,使用時、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屬連接管,以防止手被凍傷。滅火時,當可燃液體呈流淌狀燃燒時,使用者應將二氧化碳滅火劑的噴流由近而遠向火焰噴射;如果可燃液體在容器內燃燒時,使用者應將喇叭筒提起,從容器的一側上部向燃燒的容器中噴射,但不能將二氧化碳射流直接衝擊在可燃液面上,以防止可燃液體衝出容器而擴大火勢,造成滅火困難。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一般由兩個人操作,使用時由兩人一起將滅火器推或拉到燃燒處,在離燃燒物10米左右停下,一人快速取下喇叭筒並展開噴射軟管後,握住喇叭筒根部的手柄,另一人快速按順時針方向旋動手輪,並開到最大位置。滅火方法與手提式的方法一樣。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時,在室外使用的,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在室內窄小空間使用的,滅火後操作者應迅速離開,以防窒息。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維護保養:(1)滅火器存放在陰涼、乾燥、通風處,不得接近火源,環境溫度應在-5+45度之間。(2)滅火器每半年應檢查一次重量,用稱重法檢查。稱出的重量與滅火器鋼瓶底部打的鋼印總重量相比較,如果低於鋼印所示量50克的,應送維修單位檢修。(3)每次使用後或每隔五年,應送維修單位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壓力應與鋼瓶底部所打鋼印的數值相同,水壓試驗同時還應對鋼瓶的殘餘變形率進行測定,只有水壓試驗合格且殘餘變形率小於6的鋼瓶才能繼續使用。 3.鹵代烷滅火器:凡內部充裝鹵代烷滅火劑的滅火器統稱為鹵代烷滅火器。常用的有1211和1301滅火器。1211滅火器利用裝在筒體內的氮氣壓力將1211滅火劑噴出滅火。由於1211滅火劑是化學抑制滅火,其滅火效率很高,具有無污染、絕緣等優點,可適用於除金屬火災外的所有火災,尤其適用於撲救精密儀器、計算機、珍貴文物及貴重物資倉庫等的初起火災。 11211滅火器在使用時,應手提滅火器的提把或肩扛滅火器將滅火器帶到火場。在距燃燒物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先拔出保險銷,一手握住開啟壓把,另一手握在噴射軟管前端的噴嘴處,如滅火器無噴射軟管,可一手握住開啟壓把,另一手扶住滅火器底部的底圈部分。先將噴嘴對準燃燒處,用力握緊開啟壓把,使滅火器噴射。當被撲救可燃液體呈流淌狀燃燒時,使用者應對準火點由近而遠並左右掃射,向前快速推進,直至火焰全部撲滅。如果可燃液體在容器中燃燒,應對準火焰左右晃動掃射,當火焰被趕出容器時,噴射流跟著火焰掃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撲滅,但應注意不能將噴流直接噴射在燃燒液面上以防止滅火劑的衝力將可燃液體衝出容器而擴大火勢,造成滅火困難。如果撲救可燃固體物質的初起表面火災時,則將噴流對準燃燒最猛烈處噴射,當火焰被撲滅後,應及時採取措施,不讓其復燃。1211滅火器使用時不能顛倒,也不能橫卧,否則滅火劑不會噴出。另外在室外使用時,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在窄小空間的室內滅火時,滅火後操作者應迅速撒離,因1211滅火劑也有一定毒性,以防對人體的傷害。 1211滅火器的維護保養:(1)應存放在通風、乾燥、陰涼及取用方便的場合,環境溫度應在-10—+45度之間為好。(2)不要存放在加熱設備附近,也不應放在有陽光直曬的部位及有強腐蝕性的地方。(3)每隔半年左右檢查滅火器上顯示內部壓力的顯示器,如發現指針已降到紅色區域時,應及時送維修部門檢修。(4)每次使用後不管是否有剩餘應送維修部門進行再充裝,每次再充裝前或出廠三年以上的,應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與標籤上所標的值相同,試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5)如滅火器上無內部壓力顯示錶的,可採用稱重的方法,當稱出的重量小於標籤所標明重量的90%時,應送維修部門修理。在實際購買時應選購有內部壓力顯示錶的1211滅火器為好。 1301滅火器:1301滅火器內部充入的滅火劑為三氟一溴甲烷,分子式為CF2Br,該滅火器、劑是無色透明狀液體,但它的沸點較低,蒸氣壓力較高,因此1301滅火器筒體受壓較大,其壁厚也較厚,尤其應注意不能將1301滅火劑充灌到1211滅火器筒體內,否則極易發生爆炸危險。1301滅火器的使用和維護1301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適用範圍與1211滅火器相同,但由於1301滅火劑噴出成氣霧狀,在室外有風狀態下使用時,其滅火能力沒有1211滅火器高,因此更應在上風方向噴射。其維護方法也與1211滅火器相同,可參見1211滅火器。 4.乾粉滅火器:乾粉滅火器以液態二氧化碳或氮氣作動力,將滅火器內乾粉滅火劑噴出進行滅火。它適用於撲救石油及其製品、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可燃固體物質的初起火災等。由於乾粉有5萬伏以上的電絕緣性能,因此也能撲救帶電設備火災。這種滅火器廣泛應用於工廠、礦山、油庫及交通等場所。乾粉滅火器適用範圍:碳酸氫鈉乾粉滅火器適用於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帶電設備的初起火災;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除可用於上述幾類火災外,還可撲救固體類物質的初起火災。但都不能撲救輕金屬燃燒的火災。在使用乾粉滅火器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物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使用的乾粉滅火器若是外掛式儲氣瓶的,操作者應一手緊握噴槍,另一手提起儲氣瓶上的開啟提環。如果儲氣瓶的開啟是手輪式的,則按逆時方向旋開,並旋到最高位置,隨即提起滅火器。當乾粉噴出後,迅速對準火焰的根部掃射。使用的乾粉滅火器若是內置式儲氣瓶的或者是儲壓式的,操作者應先將開啟把上的保險銷撥下,然後握住噴射軟管前端噴嘴根部,另一手將開啟壓把壓下,打開滅火器進行噴射滅火。有噴射軟管的滅火器或儲壓式滅火器,在使用時,一手應始終壓下壓把,不能放開,否則會中斷噴射。乾粉滅火器撲救可燃、易燃液體火災時,應對準火焰根部掃射。如被撲救的液體火災呈流淌燃燒時,應對準火焰根部由近而遠,並左右掃射,直至把火焰全部撲滅。如果可燃液體在容器內燃燒,使用者應對準火焰根部左右晃動掃射,使噴射出的乾粉流覆蓋整個容器開口表面;當火焰被趕出容器時,使用者仍應繼續噴射,直至將火焰全部撲滅。在撲救容器內可燃液體火災時,應注意不能將噴嘴直接對準液體表面噴射,防止噴流的衝擊力使可燃液體噴出而擴大火勢,造成滅火困難。如果可燃液體在金屬容器內燃燒時間過長,容器壁溫已高於被撲救可燃液體的自燃點,此時極易造成滅火後復燃的現象,可與泡沫類滅火器聯用,則滅火效果更佳。 乾粉滅火器的維護保養(1)滅火器應放置在通風、乾燥、陰涼並取用方便的地方,環境溫度-5—+45度為好(2)滅火器應避免高溫、潮濕和有嚴重腐蝕場合,防止乾粉滅火劑結塊、分解。(3)每半年檢查乾粉是否結塊,儲氣瓶內二氧化碳氣體是否泄漏。檢查二氧化碳儲氣瓶,應將儲氣瓶拆下稱重,稱出的重量與儲氣瓶上鋼印所標的數值是否相同,如小於所標值7克以上的,應送維修部門修理。如系儲壓式則檢查其內部壓力顯示錶,指針是否指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已在紅色區域,則說明內部壓力已泄漏無法使用,應趕快送維修部門檢修。(4)滅火器一經開啟必須再充裝,再充裝時,絕對不能變換乾粉滅火劑的種類,即碳酸氫鈉乾粉滅火器不能換裝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劑。(5)每次再充裝前或滅火器出廠三年後,應進行水壓試驗,水壓試驗時對滅火器筒體和儲氣瓶應分別進行。其水壓試驗壓力應與該滅火器上標籤或鋼印所示的壓力相同。水壓試驗合格後才能再次充裝使用。(6)維護必須由經過培訓的專人負責,修理、再充裝應送專業維修單位進行。

第三章 建築物耐火等級

第一節 建築材料的燃燒性能及分級在建築物中使用的材料統稱為建築材料

建築材料的燃燒性能是指其燃燒或遇火時所發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學變化,這項性能由材料表面的著火性和火焰傳播性、發熱、發煙、炭化、失重,以及毒性生成物的產生等特性來衡量。我國國家標準GB8624-97將建築材料的燃燒性能分為以下幾種等級。 A級:不燃性建築材料 B1級:難燃性建築材料 B2級:可燃性建築材料 B3級:易燃性建築材料

第二節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及耐火極限

一、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 建築物是由建築構件組成的,諸如基礎、牆壁、柱、梁、板、屋頂、樓梯等。建築構件是由建築材料構成,其燃燒性能取決於所使用建築材料的燃燒性能,我國將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分為三類: 1.不燃燒體(非燃燒體)金屬、磚、石、混凝土等不燃性材料製成的構件,稱為不燃燒體(以前也稱非燃燒體)。這種構件在空氣中遇明火或高溫作用下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如磚牆、鋼屋架、鋼筋混凝土梁等構件都屬於非燃燒體,常被用作承重構件。 2.難燃燒體用難燃性材料製成的構件或用可燃材料製成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護層製成的構件。其在空氣中遇明火或在高溫作用下難起火、難微燃、難炭化,且當火源移開後燃燒和微燃立即停止。 3.燃燒體用可燃性材料製成的構件。這種構件在空氣中遇明火或在高溫作用下會立即起火或發生微燃,而且當火源移開後,仍繼續保持燃燒或微燃。如木柱、木屋架、木樑、木樓梯、木擱柵、纖維板吊頂等構件都屬燃燒體構件。

二、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 1.時間--溫度標準曲線建築物發生火災時其內的溫度是隨著時間變化的,分別取時間和溫度作為橫、縱坐標,即可繪製出火災過程中的時間--溫度曲線。在實際的火災中,每一起火災的時間--溫度曲線是各不相同的,但為了對建築構件進行耐火實驗,進而對其耐火極限進行度量,必須人為規定一種能反映、模擬一般火災規律的標準溫升條件,把它繪製成曲線就稱為時間--溫度標準曲線。 2.耐火極限的概念對任一建築構件按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熱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稱為耐火極限,以小時表示。 3.影響耐火極限的因素(1)材料的燃燒性能。材料的燃燒性能好,構件耐火極限就低。(2)構件的截面尺寸。構件的截面尺寸大,構件的耐火極限就高。(3)保護層的厚度。構件的保護層厚度大,構件的耐火極限就高。4.耐火極限的判定條件(1)失去完整性。(2)失去絕熱性。(3)失去承載能力和抗變形能力。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見表3.1.2.1。

第三節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

一、建築物的耐火等級的劃分基準和依據為了保證建築物的安全,必須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於造成太大的損失,通常用耐火等級來表示建築物所具有的耐火性。一座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不是由一兩個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是由組成建築物的所有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即是由組成建築物的牆、柱、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我國現行規範選擇樓板作為確定耐火極限等級的基準,因為對建築物來說樓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種至關重要的構件。在制定分級標準時首先確定各耐火等級建築物中樓板的耐火極限,然後將其它建築構件與樓板相比較,在建築結構中所佔的地位比樓板重要的,可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要求,否則反之。根據我國國情,並參照其他國家的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把高層民用建築耐火等級分為一、二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最高,四級最低。各耐火等級的建築物除規定了建築構件最低耐火極限外,對其燃燒性能也有具體要求,因為具有相同耐火極限的構件若其燃燒性能不同,其在火災中的情況是不同的。 二、建築物耐火等級的選定條件 確定建築物耐火等級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築物具有與之相適應的耐火性能,從而實現安全與經濟的統一。確定建築物的耐火等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1.建築物的重要性。2.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3.建築物的高度。4.建築物的火災荷載。 三、 火災危險性分類 (一)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是按照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加工的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的。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將其分為五類。 (二)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是按物品在儲存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的。GBJ16--87《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將其分為五類。

第四節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層數和佔地面積的選擇

一、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佔地面積 在設計新廠房時,要根據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慎重地選定廠房的耐火等級。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面積應與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類別相適應。例如,甲、乙類生產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丙類生產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三級;丁、戊類生產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四級。在層數方面,如果採用的是一、二級耐火等級,因其防火條件較好,可對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廠房提出不同的要求。對甲乙類生產廠房來說,除生產上必須採用多層者外,最好採用單層建築,但嚴禁將甲乙類生產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內。丙類生產的火災危險性還是比較大的,雖可採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但其層數,按照疏散和滅火的要求,不應超過二層。丁、戊類生產廠房在選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物時,可以建到三層,以適應當前中、小城市消防設備的滅火能力。從減少火災損失出發,對各類生產的各級耐火等級建築物防火牆間的佔地面積也要有不同的限制,根據火場經驗,甲類生產在採用一級耐火等級單層建築物時,防火牆間的佔地面積為4000平方米;多層可為3000平方米。其他類生產,各級耐火等級建築物的佔地面積都要符合表3.1.4.1要求。 二、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庫房是物資集中的地方,在設計庫房時,要按照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及儲存要求,慎重地選擇庫房建築的耐火等級,進而在此基礎上採取其他防火技術措施。 三、民用建築的耐火等級、層數、長度和面積 四、高層民用建築的分類和耐火等級我國現行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根據高層民用建築 的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疏散和撲救難度將其分為兩類。並規定一類高層建築耐火等級為一級,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第四章 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節 建築工程總平面布置的一般防火設計要求

一、高層建築的總體布局 1.與消防站的距離應保證接警5分鐘內到達。 2.與其它民用建築的距離應保持必要的防火間距。 3.高層建築不宜布置在易燃易爆建築的附近,並應保持足夠的防火間距。 4.高層民用建築在進行總平面布置時,要求其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高度大於5m、進深大於4m的裙房,且在此範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便於消防車輛作業和消防人員進入。消防車通道與高層建築之間,不應布置放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燃油、燃氣鍋爐房,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油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宜設在高層建築外的專用房間內,當上述設備必須設在建築物內時,其鍋爐的總蒸發量不應超過6T/h,且單台鍋爐蒸發量不應超過2T/h;可燃油油浸變壓器總容量不應超過1260KVA,單台容量不應超過630KVA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⑴燃油、燃氣鍋爐房、可燃油油浸變壓器、充油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不應設在人員密集場所的上一層、下一層或貼鄰,並採用無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2h 的隔牆和1.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當必須開門時,應設甲級防火門。⑵鍋爐房 、變壓器室應布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並應設直接對外的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⑶變壓器下面應設有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 5.柴油發電機房可布置在高層建築、裙房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並應符合下列要求:⑴柴油發電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隔牆和1.5h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⑵柴油發電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容量不應超過8h的需要量,儲油間應設防火牆與發電機間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 6.觀眾廳、會議廳、多功能廳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設在首層或二、三層;當必須設在其它樓層時,應符合下列規定:⑴一個廳、室的建築面積不宜超過400平方米;⑵一個廳、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⑶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⑷幕布和窗帘應採用經阻燃處理的織物。 7.當高層建築內設託兒所、幼兒園時,應設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二、三層,並宜設置單獨的出入口。 8.高層建築使用的丙類液體燃料儲罐不應超過15立方米,當直埋在高層建築和裙房附近,面向儲罐的一面4m範圍內的建築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中間罐的容積不應大於1立方米,並應設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單獨房間內,該房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9.高層建築內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應採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燃料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牆設置。當 採用液化氣作燃料時,應設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間。其總儲量不超過1立方米時,可與裙房貼鄰建造;總儲量超過1立方米、而不超過3立方米時,應獨立建造,且與高層建築和裙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0米。 10.消防控制室宜設在高層建築 的首層或地下一層,且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隔牆和1.5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並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工業企業總平面布局工廠、倉庫的平面布置,要根據建築的火災危險性、地形、周圍環境以及長年主導風向等,進行合理布置,一般應滿足以下要求: 1.規模較大的工廠、倉庫,要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劃分生產區、儲存區(包括露天儲存區)、生產輔助設施區和行政辦公、生活福利區等。 2.同一生產企業,若有火災危險性大和火災危險性小的生產建築,則應盡量將火災危險性相同或相近的建築集中布置,以利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便於安全管理。 3.注意環境。在選擇工廠、倉庫地址時,既要考慮本單位的安全,又要考慮鄰近地區的企業的居民的安全。易燃,易爆工廠、倉庫,應用實體圍牆與外界隔開。 4.地勢條件。甲、乙、丙類液體倉庫,宜布置在地勢較低的地方,以免對周圍環境造成火災威脅;若其必須布置在地勢較高處,則應採取一定的防火措施(如設置截擋全部流散液體的防火堤)。乙炔站等遇水產生可燃氣體,會發生火災爆炸的工業企業,嚴禁布置在易被水淹沒的地方。對於爆炸物品倉庫,宜優先利用地形,如選擇多面環山,附近沒有建築物的地方,以減少爆炸時的危害。 5.注意風向。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可燃粉塵的車間、裝置等,應布置在廠區的全年主導風向的下風或側風向。 6.物質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兩建築物或露天生產裝置應分開布置,並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如氧氣站空分設備的吸風口,應位於乙炔站和電石渣堆或散發其它碳氫化合物的部位全年主導風向的上風向,且兩者必須不小於100~300米的距離,如制氧流程內設有分子篩吸附凈化裝置時,可減少到50米。 7.為解決兩個不同單位合理留出空地問題,廠區或庫區圍牆與廠(庫)區內建築物的距離不宜小於5米,並應滿足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求。液氧儲罐周圍5米範圍內不應有可燃物和設置瀝清路面。 8.變電所、配電所不應設在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造。乙類廠房的配電所必須在防火牆上開窗時,應設不燃燒體密封固定窗。 9.甲、乙類生產和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內。 10.廠房內設置甲、乙類物品的中間庫房時,其儲量不宜超過一晝夜的需要量。中間倉庫應靠外牆布置,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不燃燒體牆和1.5小時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他部分隔開。 11.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內不應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如必須貼鄰本廠房設置時,應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不燃燒體防火牆隔開和設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樓梯的安全出口。 12.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鄰外牆設置,並應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小時的不燃燒體牆與其它部分隔開。 13.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生產部門,宜設在單層廠房靠外牆或多層廠房的最上一層靠外牆處。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應盡量避開廠房的梁、柱等承重構件布置。

第二節 防火間距

為了防止建築物間的火勢蔓延,各幢建築物之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離是非常必要的。這樣能夠減少輻射熱的影響,避免相鄰建築物被烤燃,並可提供疏散人員和滅火戰鬥的必要場地。防火間距是兩棟建(構)築物之間,保持適應火災撲救、人員安全疏散和降低火災時熱輻射等的必要間距。 一、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 1.輻射熱輻射熱是影響防火間距的主要因素,輻射熱的傳導作用範圍較大,在火場上火焰溫度越高,輻射熱強度越大,引燃一定距離內的可燃物時間也越短。輻射熱伴隨著熱對流和飛火則更危險。 2.熱對流這是火場冷熱空氣對流形成的熱氣流,熱氣流衝出窗口,火焰向上升騰而擴大火勢蔓延。由於熱氣流離開窗口後迅速降溫,故熱對流對鄰近建築物來說影響較小。 3.建築物外牆開口面積建築物外牆開口面積越大,火災時在可燃物的質和量相同的條件下,由於通風好、燃燒快、火焰強度高,輻射熱強。相鄰建築物接受輻射熱也較多,就容易引起火災蔓延。 4.建築物內可燃物的性質、數量和種類可燃物的性質、種類不同,火焰溫度也不同。可燃物的數量與發熱量成正比,與輻射熱強度也有一定關係。 5.風速風的作用能加強可燃物的燃燒並促使火災加快蔓延。 6.相鄰建築物高度的影響相鄰兩棟建築物,若較低的建築著火,尤其當火災時它的屋頂結構倒塌,火焰穿出時,對相鄰的較高的建築危險很大,因較低建築物對較高建築物的輻射角在30度至45度之間時,根據測定輻射熱強度最大。 7.建築物內消防設施的水平如果建築物內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設備完整,不但能有效的防止和減少建築物本身的火災損失,而且還能減少對相鄰建築物蔓延的可能。 8.滅火時間的影響火場中的火災溫度,隨燃燒時間有所增長。火災延續時間越長,輻射熱強度也會有所增加,對相鄰建築物的蔓延可能性增大。 二、確定防火間距的基本原則 影響防火間距的因素很多,在實際工程中不可能都考慮。除考慮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建(構)築物的使用性質、生產或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等因素外,還考慮到消防人員能夠及時到達並迅速撲救這一因素。通常根據下述情況確定防火間距: 1.考慮熱輻射的作用。火災資料表明,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低層民用建築,保持7~10米的防火間距,在有消防隊進行撲救的情況下,一般不會蔓延到相鄰的建築物。 2.考慮滅火作戰的實際需要。建築物的建築高度不同,需使用的消防車也不同。對低層建築,普通消防車即可;而對高層建築,則還要使用曲臂、雲梯等登高消防車。為此,考慮登高消防車操作場地的要求,也是確定防火間距的因素之一。 3.考慮節約用地。在進行總平面規劃時,既要滿足防火要求,又要考慮節約用地。在有消防撲救的條件下,能夠阻止火災向相鄰建築物蔓延為原則。 三、防火間距不足時應採取的措施 防火間距由於場地等原因,難於滿足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要求時,可根據建築物的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1.改變建築物內的生產和使用性質,盡量降低建築物的火災危險性。改變房屋部分結構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築物的耐火等級。 2.調整生產廠房的部分工藝流程,限制庫房內儲存物品的數量,提高部分構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燒性能。 3.將建築物的普通外牆改造為實體防火牆。建築物的山牆對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影響小,設置的窗戶少,可將山牆改為實體防火牆。 4.拆除部分耐火等級低、佔地面積小、適用性不強且與新建築物相鄰的原有陳舊建築物。 5.設置獨立的室外防火牆等。 四、各類建築物的防火間距 (一)高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 1.高層民用建築之間及高層民用建築與其它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2.1的規定。高層用民建築之間及高層民用建築與其它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M) 2.兩座高層民用建築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築屋面高15米及以下範圍內的牆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3.相鄰的兩座高層民用建築,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且相鄰較低一面外牆為防火牆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於4米。 4.相鄰的兩座高層民用建築,當相鄰較高一面外牆耐火極限不低於2小時,牆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捲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於4米。 (二)庫房的防火間距1.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0米。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2.2的規定。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表3.2.2.2.的要求增加3米,單層、多層戊類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表3.2.2.2的要求減少2米。2.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2.3的規定。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表3.2.2.2的規定執行;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按表3.2.2.3的規定執行;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表3.2.2.2的規定增加2米。乙類物品庫房(乙類6項除外)與重要的公共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30米,與其他民用建築不宜小於25米。 (三)單層、多層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 1.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2.4的要求 2.單層、多層民用建築與所屬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所、燃煤鍋爐房(單台蒸發量不超過4T且總蒸發量不超過12T)的防火間距按上表的規定執行。 3.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且不超過六層的住宅,如佔地面積總和不超過2500平方米,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於4米,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上表的規定。 4.燃油、燃氣鍋爐房及單台蒸發量超過4T/h且總蒸發量超過12T/h的燃煤鍋爐房,其防火間距應按表3.2.2.5的防火間距執行。 (四)廠房的防火間距 1.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2.5的規定。 2.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2.2.5的規定,但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表3.2.2.4單層.多層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的要求執行。甲.乙類廠房與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築不宜小於50米,甲類廠房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米,明火地點是指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散發火花地點是指有飛火的煙囪或室外砂輪.電焊.氣焊(割).非防爆的電氣開關等固定地點。 3.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小於表3.2.2.3的規定,但高層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13米。 4.除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外,數座廠房的佔地面積總和不超過規範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組內廠房之間的間距:當廠房高度不超過7米時,不應小於4米;超過7米時,不應小於6米。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表3.2.2.5的規定。 5.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汽的甲 類廠房與鐵路、道路 防火間距不應小於下列規定:廠外鐵路線中心線-------30米廠內鐵路線中心線-------20米廠外道路路邊-------------15米廠內主要道路路邊-------10米廠內次要道路路邊-------5米

第三節 消防車道

消防車道是供消防車滅火時通行的道路。設置消防車道的目的就在於一旦發生火災後,使消防車順利到達火場,消防人員迅速開展滅火戰鬥,及時撲滅火災,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火災損失。 一、單層、多層民用建築和工廠、倉庫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 1.當建築物的沿街部分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均應設置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沿街建築應設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選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超過80m 2.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和佔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的展覽館等公共建築,宜設環形消防車道。建築物的封閉內院,如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的消防車道。 3.工廠、倉庫應設置消防車 道,一座甲、乙、丙類廠房的佔地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時或一座乙、丙類庫房的佔地面積超過1500平方米時,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如有困難,可沿其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或設置可供消防車 通行的且寬度不小於6米的平坦空地。高層工業建築(高架倉庫)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 道。 4.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應設消防車 道或可供消防車 通行的且寬度不小於6m的平坦空地。一個堆場、儲罐區的總儲量超過表3.2.3.1的規定時,宜設置環形消防車 道或四周設置寬度不小於6m且能供消防車 通行的平坦空地。 5.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 6.消防車道穿過建築物的門洞時,其凈高和凈寬不應小於4m;門垛之間的凈寬不應小於3.5m。 7.消防車 道的寬度不應小於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高不應小於4m。 8.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 道應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於12mX12m的回車場。供大型消防車使用的回車場面積不應小於15mX15m。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消防車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9.消防車道應盡量短捷,並宜避免與鐵路平交。如必須平交,應設備用車道,兩車道之間的間距不應小於一列火車的長度。 二、高層民用建築消防車道的設置要求 1.高層民用建築的周圍,應設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高層民用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 道。當高層民用建築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車道。 2.高層民用建築應設有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間的距離不宜超過80m。高層民用建築的內院或天井,當其短邊長度超過24m時,宜設有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3.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消防車道。 4.消防車道的寬度不應小於4m,消防車道距離高層民用建築外牆宜大於5m,當消防車道上空遇有障礙物時,路面與障礙物之間的凈空不應小於4m。 5.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有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不宜小於15mX15m。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於18mX18m。消防車道下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消防車的壓力。 6.穿過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車道,其凈寬和凈高度均不應小於4m。 7.消防車道與高層民用建築之間,不應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

第四節 消防撲救面

為了在發生火災時,登高消防車能夠靠近高層主體建築,聲速搶救人員和撲滅火災,在高層民用建築進行總平面布置時,高層建築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高度大於5m、進深大於4m的裙房,且在此範圍內必須設置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我們把登高消防車能靠近高層主體建築,便於消防車作業和消防人員進入高層建築進行搶救人員和撲滅火災的建築立面稱為該建築的消防撲救面。作為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撲救面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高層建築的底邊至少有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1/4且不小於一個長邊長度,不應布置高度大於5m、進深大於4m的裙房,且在此範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口。無論是建築物底部留一長邊或1/4周邊長度,其目的都是為了使登高消防車能夠展開工作。根據登高消防車功能實驗證明,高度在5m,進深在4m以上的附屬建築,會影響撲救作業,因此,必須對附屬建築的高度、進深加以限制。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出口,主要考慮人員從樓梯間進入,儘快到達火層,搶救被困人員,並進行火災撲救。 2.高層建築的撲救面與相鄰建築應保持一定距離。高層民用建築之間及高層民用建築與其它建築物之間除滿足防火間距要求外,還要考慮消防車轉彎半徑及登高消防車的操作要求。

第五章 建築物的防火分區、防煙分區及防火分隔物

第一節 防火分區

一、防火分區的概念所謂防火分區是指採用防火分隔措施劃分出的、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築的其餘部分蔓延的局部區域(空間單元)。在建築物內採用劃分防火分區這一措施,可以在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時,有效地把火勢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減少火災損失,同時可以為人員安全疏散、消防撲救提供有利條件。防火分區,按照防止火災向防火分區以外擴大蔓延的功能可分為兩類:其一是豎向防火分區,用以防止多層或高層建築物層與層之間豎向發生火災蔓延;其二是水平防火分區,用以防止火災在水平方向擴大蔓延。豎向防火分區是指用耐火性能較好的樓板及窗間牆(含窗下牆),在建築物的垂直方向對每個樓層進行的防火分隔。水平防火分區是指用防火牆或防火門、防火捲簾等防火分隔物將各樓層在水平方向分隔出的防火區域。它可以阻止火災在樓層的水平方向蔓延。防火分區應用防火牆分隔。如確有困難時,可採用防火捲簾加冷卻水幕或閉式噴水系統,或採用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二、防火分區的劃分從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區劃分得越小,越有利於保證建築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劃分得過小,則勢必會影響建築物的使用功能,這樣做顯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區面積大小的確定應考慮建築物的使用性質、重要性、火災危險性、建築物高度、消防撲救能力以及火災蔓延的速度等因素。我國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均對建築的防火分區面積作了規定,在設計、審核和檢查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嚴格執行。 (一)單層、多層民用建築防火分區的劃分單層、多層民用建築防火分區面積是以建築面積計算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3.3.1.1的要求。 在進行防火分區劃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防火分區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如有困難時,可採用以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捲簾(耐火極限3小時以上)、不以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捲簾加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防火水幕帶分隔。防火牆上設門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並應能自行關閉。2.建築內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每層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表3.3.1.1增加1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1倍計算。3.建築物內如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馬廊、自動扶梯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建築面積之和不宜超過表3.3.1.1的規定。但多層建築的中庭,當房間、走道與中庭相通的開口部位,設有可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或防火捲簾;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處設有乙級防火門或捲簾;中庭每層迴廊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以及封閉屋蓋設有自動排煙設施時,中庭上下各層的建築面積可不疊加計算。4.地下室、半地下室發生火災時,人員不易疏散,消防人員撲救困難,故對其防火分區面積應控制得嚴一些,規定建築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採用防火牆劃分防火分區,其面積不應超過500平方米。 (二)廠房防火分區的劃分廠房每個防火分區面積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應符合表3.3.1.2的要求。多層廠房表中最大允許佔地面積系指每層允許最大建築面積。在進行防火分區設計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防火分區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防火牆上開設門窗洞口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廠房(甲類廠房除外)如面積超過表3.3.1.2中的規定的數值,設置防火牆有困難時,可用防火捲簾或防火水幕帶等進行分隔。2.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及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紡織廠房(麻紡廠除外),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可按表3.3.1.2中的規定增加50%,但上述廠房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均應設防火牆分隔。3.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可按表3.3.1.2的規定增加1.5倍。4.甲、乙、丙類廠房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最大允許佔地面積按表3.3.1.2的規定增加1倍;丁、戊類廠房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佔地面積不限。局部增設時,增加面積按該局部面積的1倍計算。 (三)庫房防火分區的劃分庫房每個防火牆間面積及最大允許佔地面積應符合表3.3.1.3的要求。在進行防火分區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防火分區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其上開設門窗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2.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庫房、電石庫房、聚乙烯庫房、尿素庫房、配煤庫房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內的中轉倉庫,其建築面積可按表3.3.1.3的規定增加1倍,但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3.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庫房,其建築面積可按表3.3.1.3及上述「2」的規定增加1倍。4.在同一座庫房或同一個防火牆間內如儲存數種火災危險性不同的物品時,其庫房或隔間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 (四)高層廠房防火分區的劃分高層廠房是指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兩層及兩層以上的廠房。高層廠房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3.3.1.4的要求。甲類廠房不能設在高層廠房內。高層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在進行防火分區劃分時,應注意 以下幾點:1.防火分區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2.乙、丙類廠房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面積可按表3.3.1.4的規定增加1倍;丁、戊類廠房設自動滅火系統時,其防火分區建築面積不限。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倍計算。 (五)高層庫房防火分區的劃分高層庫房是指建築高度超過24m的二層及二層以上的庫房。甲、乙類物品及丙類可燃液體不應儲存在高層庫房內。高層庫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高層庫房每個防火分區防火牆間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3.3.1.5的要求。高層庫房設有自動滅火系統時,建築面積可按表3.3.1.5增加1倍,局部設置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倍計算。 (六)高層民用建築防火分區的劃分根據高層民用建築的火災危險性及高層建築的特點,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參考國外對高層民用建築防火分區的劃分,我國《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高層民用建築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超過表3.3.1.6的規定。在進行防火分區劃分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劃分防火分區的防火分隔物除防火牆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採用防火捲簾和防火水幕帶等。2.設有自動滅火系統的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築面積可按表3.3.1.6增加1倍;當局部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倍計算。3.高層建築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且採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為4000平方米,地下部分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為2000平方米。4.當高層建築與其裙房之間設有防火牆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500平方米,當設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區允許最大建築面積可增加1倍。5.高層建築內設有上下層相連通的走廊、敞開樓梯、自動扶梯、傳送帶等開口部位時,應按上下連通層作為一個防火分區,其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之和不應超過表3.3.1.6的規定。當上下開口部位設有防火捲簾或水幕等分隔設施時,其面積可不疊加計算。6.高層建築中庭防火分區面積應按上下層連通的面積疊加計算,當超過一個防火分區面積時,應採取本節中有關中庭防火分隔的措施。7.設在變形逢處附近的防火門,應設在樓層數較多的一側,且門開啟後不應跨越變形縫。8.設置防火牆有困難的場所,可採用防火捲簾作防火分隔,當採用以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捲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3h;當採用不以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捲簾時,其捲簾兩側應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間不應小於3h。噴頭的噴水強度不應小於0.5L/S.M ,噴頭間距應為2m至2.5m,噴頭距捲簾的垂直距離宜為0.5m。9.設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 簾應在捲簾的兩側設置啟閉裝置,並應具有乍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

三、玻璃幕牆、中庭及特殊部位和房間的防火分隔 (一)玻璃幕牆作為一種新型的建築構件,以其自重輕、光亮、明快、挺撥、美觀、裝飾藝術效果好等優點,自70-80年代以來,被大量地應用在高層建築之中。1.玻璃幕牆的火災危險性玻璃幕牆是由金屬構件和玻璃板組成的建築外牆面圍護結構,分明框、半明框和隱框玻璃幕牆三種。構成玻璃幕牆的材料主要有:鋼、鋁合金、玻璃、不鏽鋼和粘接密封劑。玻璃幕牆多採用全封閉式,幕牆上的玻璃常採用熱反射玻璃、鋼化玻璃等。 這些玻璃強度高,但耐火性能差,因此,一旦建築物發生火災,火勢蔓延危險性很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建築物一旦發生火災,室內溫度便急劇上升,用作幕牆的玻璃在火災初期由於溫度應力的作用即會炸裂破碎,導致火災由建築物外部向上蔓延。一般幕牆玻璃在2500 C左右即會炸裂、脫落,使大面積的玻璃幕牆成為火勢向上蔓延的重要途徑。(2)垂直的玻璃幕牆與水平樓板之間的縫隙,是火災發生時煙火擴散的途徑。由於建築構造的要求,在幕牆和樓板之間留有較大的縫隙,若對其沒有進行密封或密封不好,煙火就會由此向上擴散,造成蔓延。2.玻璃幕牆的防火分隔措施為了防止建築發生火災時通過玻璃幕牆造成大面積蔓延,在設置玻璃幕牆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設有窗間牆、窗檻牆(窗下牆)的玻璃幕牆,其牆體的填充材料應用岩棉、礦棉、玻璃棉、硅酸鋁棉等不燃燒材料。當其外牆面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不燃燒體時,其牆內封底材料可採用難燃燒材料,如B1級的泡沫塑料等。(2)無窗間牆、窗檻牆(窗下牆)的玻璃幕牆,應在每層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h、高度不低於0.8m的不燃燒實體裙牆。(3)玻璃幕牆與每層樓板、隔牆處的縫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二)中庭的防火分隔中庭是在建築內部貫通上下樓層,並營造出具有室外自然環境美的室內共享空間。它是以大型建築內部上下樓層貫通的大空間為核心而創造的一種特殊建築形式,中庭的高度不等,有的與建築物同高,有的則在建築物的上部或下部,由於中庭是上下貫通的大空間,所以給防火設計提出了許多新的課題。 1.中庭的火災危險性(1)火勢蔓延迅速、煙氣擴散快。中庭一旦失火,火勢和煙氣可以不受限制地急劇擴大。中庭空間形似煙囪,因此易產生煙囪效應,若在中庭下層發生火災,煙氣便會十分容易地進入中庭空間;若在中庭上層發生火災,中庭空間的煙火不能向外排出時,就會向建築物中其他空間擴散;並進而迅速導致整個建築物全部起火。(2)人員疏散和火災撲救難度大。中庭起火,涉及到多個樓層,極易形成立體火災,由於煙火蔓延、人員疏散與滅火戰鬥相互交會,人員眾多,易造成現場混亂。加之,因煙霧,火勢的影響,勢必給人員疏散和滅火救災造成很大的難度。 2.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根據中庭的火災特點,結合國內外高層建築中庭防火設計的具體做法,參考國外有關防火規範的規定,貫通中庭的各層應按一個防火分區計算,當其面積大於有關建築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時,應採取以下防火分隔措施:(1)房間與中庭迴廊相通的門、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窗以控制火勢向各層間蔓延;(2)與中庭相通的過廳、通道等,應設乙級防火門或耐火極限大於3h的防火捲簾分隔,以控制煙火向過廳、通道處蔓延擴散;(3)中庭每層迴廊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4)中庭每層迴廊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與排煙設備和防火門聯鎖控制。 (三)各種堅井等特殊部位的防火分隔建築中的各種堅向管井,不僅是火勢上下蔓延的主要途徑,而且是撥煙火的通道,若防火分隔不當或未作適當防火處理,高溫煙火會迅速傳播擴大,造成撲救困難,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增大火災損失。電梯是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電梯井一般都與電梯廳、走道及其他房間相通,若在其中設有可燃氣體和易燃、可燃液體、電線(纜),一旦失火會威脅其他管井及整個建築的安全,因此,對建築物中的這些部位的建築構造應嚴格要求,具體應採取以下防火措施; 1.低層建築的管道井、電纜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耐火極限不低於0.5h的不燃燒體封隔,其井壁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2.電梯井應獨立設置,井內嚴禁敷設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並不應敷設與電梯無關的電纜、電線等。電梯井井壁除開設電梯門洞和通氣孔洞外,不應開設其他洞口。電梯門不應採用柵欄門。 3.高層建築的電纜井、管道井、排煙道、排氣道、垃圾道等豎向管道井,應分別獨立設置;其井壁應為耐火等級不低於1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4.建築高度不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築,其電纜井、管道井應每隔2--3層在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建築,應在每層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作防火分隔。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5.垃圾道宜靠外牆設置,不應設在樓梯間內,垃圾道的排氣口應直接開向室外。垃圾斗宜設在垃圾道前室內,該前室應採用丙級防火門。垃圾斗應採用不燃燒材料製作,並能自行關閉。 6.建築物的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等各種變形縫是火災蔓延的途徑之一,尤其縱向變形縫具有很強的拔煙火作用,為此,必須作好防火處理。變形縫的基層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其表面裝飾層宜採用不燃燒材料,嚴格限制可燃材料使用。變形縫內不準敷設電纜、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如上述電纜、管道需穿越變形縫時,應在穿過處加不燃材料套管保護,並在空隙處用不燃材料嚴密填塞。 7.管道穿過樓板時,應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空隙填塞密實。 8.冷庫採用稻殼、泡沫塑料等可燃燒材料作牆體內的隔熱層時,宜採用不燃燒隔熱材料做水平防火帶。防火帶宜設在每層樓板水平處。冷庫閣樓層和牆體的可燃保溫宜用不燃燒體牆隔開。

第二節 防煙分區

一、防煙分區的概念為有利於建築物內人員安全疏散與有組織排煙,而採取的技術措施。藉防煙分區,使煙氣集於設定空間,通過排煙設施將煙氣排至室外。防煙分區範圍是指以屋頂擋煙隔板、擋煙垂壁或從頂棚向下突出不小於500mm的梁為界,從地板到屋頂或吊頂之間的規定空間。屋頂擋煙隔板是指設在屋頂內,能對煙和熱氣的橫向流動造成障礙的垂直分隔體。擋煙垂壁是指用不燃燒材料製成,從頂棚下垂不小於500mm的固定或活動的檔煙設施。活動 擋煙垂壁系指火災時因感溫、感煙或其它控制設備的作用,自動下垂的擋煙垂壁。 二、防煙分區的作用大量資料表明,火災現場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是煙害所致。發生火災時首要任務是把火場上產生的高溫煙氣控制在一定的區域之內,並迅速排出室外。為此,在設定條件下必須劃分防煙分區。設置防煙分區主要是保證在一定時間內,使火場上產生的高溫煙氣不致隨意擴散,並進而加以排 除,從而達到有利人員安全疏散,控制火勢蔓延和減小火災損失的目的。 三、防煙分區的設置原則設置防煙分區時,如果面積過大,會使 煙氣波及面積擴大,增加受災面,不利安全 疏散和撲救;如面積過小,不僅影響使用,還會提高工程造價。 1.不設排煙設施的房間(包括地下室)和走道,不劃分防煙分區; 2.防煙分區不應跨越防火分區。 3.對有特殊用途的場所,如地下室、防煙樓梯間、消防電梯、避難層間等,應單獨劃分防煙分區。 4.防煙分區一般不跨越樓層,某些情況下,如1層面積過小,允許包括1個以上的樓層,但以不超過3層為宜。 5.每個防煙分區的面積,對於高層民用建築和其他建築(含地下建築和人防工程),其建築面積不宜大於500平方米;當頂棚(或頂板)高度在6m以上時,可不受此限。此外,需設排煙設施的走道、凈高不超過 6m的房間應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突出不小於0.5m的梁劃分防煙分區,梁或垂壁至室內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1.8m。

四、防煙分區的劃分方法防煙分區一般根據建築物的種類和要求不同,可按其用途、面積、樓層劃分: (一)按用途劃分對於建築物的各個部分,按其不同的用途,如廚房、衛生間、起居室、客房及辦公室等,來劃分防煙分區比較合適,也較方便。國外常把高層建築的各部分劃分為居住或辦公用房、疏散通道、樓梯、電梯及其前室、停車庫等防煙分區。但按此種方法劃分防煙分區時,應注意對通風空調管道、電氣配管、給排水管道等穿牆和樓板處,應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二)按面積劃分在建築物內按面積將其劃分為若干個基準防煙分區,這些防煙分區在各個樓層,一般形狀相同、尺寸相同,用途相同。不同形狀的用途的防煙分區,其面積也宜一致。每個樓層的防煙分區可採用同一套防排煙設施。如所有防煙分區共用一套排煙設備時,排煙風機的容量應按最大防煙分區的面積計算。 (三)按樓層劃分在高層建築中,底層部分和上層部分的用途往往不太相同,如高層旅館建築,底層布置餐廳、接待室、商店、會計室、多功能廳等,上層部分多為客房。火災統計資料表明,底層發生火災的機會較多,火災概率大,上部主體發生火災的機會較小。因此,應儘可能根據房間的不同用途沿垂直方向按樓層劃分防煙分區。

第三節 防火分隔物

一、防火分隔物的概念防火分隔物是指能在一定時間內阻止火勢蔓延,且能把建築內部空間分隔成若干較小防火空間的物體。常用防火分隔物有防火牆、防火 門、防火捲簾、防火 水幕帶、防火閥和排煙防火閥等。 二、防火牆防火牆是由不燃燒材料構成的,為減小或避免建築、結構、設備遭受熱輻射危害和防止火災蔓延,設置的豎向分隔體或直接設置在建築物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框架上具有耐火性的牆。防火牆是防火分區的主要建築構件。通常防火牆有內防火牆、外防火牆和室外獨立牆幾種類型。防火牆的耐火極限、燃燒性能、設置部位和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牆應為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目前《建規》的規定為 4h,《高規》的規定為3h。 2.防火牆應直接砌築在基礎上或鋼筋混凝土框架上,當防火牆一側的屋架、梁和樓板等因火災影響而破壞時,不至使防火牆倒塌。 3.防火牆應截 斷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屋頂結構,且應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屋面不小於500mm。防火牆應高出不燃燒體屋面不小於400mm。但當建築物的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於0.5h的不燃燒體時,高層建築屋蓋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不燃燒體時,防火牆(包括縱向防火牆)可砌至屋面基層的底部,不必高出屋面。 4.建築物的外牆如為難燃燒體時,防火牆突出難燃燒體牆的外表面400mm。防火帶的寬度,從防火牆中心線起每側不應小於2m。 5.防火牆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於4m,且天窗端面為燃燒體時,應將防火牆加高,使之超過天窗結構400-500mm,以防止火勢蔓延。 6.防火牆內不應設置排氣道,民用建築如必須設置時,其兩側的牆身截面厚度均不應小於120mm。 7.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孔洞,如必須開設時,應採用甲級防火門、窗,並應能自關閉。 8.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 不應穿過(高層民用建築為嚴禁穿過)防火牆。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如必須穿過時,應採用不燃燒體將縫隙填塞密實。穿過防火牆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燒體材料。 9.建築物內的防火牆宜設在轉角處。如設在轉角附近,內轉角兩側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 窗時,距離可不限。 10.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 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如裝有固定乙級防火窗時,可不受距離限制。 三、防火門防火門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連同框架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完整 性和隔熱性要求的門。它是設置在防火分區間、疏散樓梯間、垂直豎井等且具有一定耐火性的活動的防火 分隔物。防火門除具有普通門的作用 外,更重要的是還具有阻止火勢蔓延和煙氣擴散的特殊功能 。它能在一定時間內阻止或延緩火災蔓延,確保人員安全疏散。 (一)防火門的耐火極限和適用範圍 1.甲級防火門。耐火極限不低於1.2h的門為甲級防火門。甲級防火門主要安裝於防火分區間的防火牆上。建築物內附設一些特殊房間的門也為甲級防火門,如燃油氣鍋爐房、變壓器室、中間儲油等。 2.乙級防火 門。耐火極限不低於0.9h的門為乙級防火門。防煙樓梯間和通向前室的門,高層建築封閉樓梯間的門以及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均應採用乙級防火門。 3.丙級防火門。耐火極限不低於0.6h的門為丙級防火門。建築物中管道井、電纜井等豎向井道的檢查門和高層民用建築中垃圾道 前室的門均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二)防火門的檢查防火門除具有可靠的耐火性能和合理的適用場所外,檢查防火門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設防門的空調機房、庫房、客房等除外)的平開門,並在關閉後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2.用於疏散走道、樓梯間和前室的防火門,應能自行關閉。 3.雙扇和多扇防火門,應設置順序閉門器。 4.常開的防火門,在發生火災時,應具有自行關閉和信號反饋功能。 5.設在變形縫附近的防火門,應設在樓層數較多的一側,且門開啟後應跨越變形縫,防止煙火通過變形縫蔓延擴大。 6.防火門上部的縫隙、孔洞採用不燃燒材料填充,並應達到相應的耐火極限要求。 四、防火窗防火 窗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內,連同框架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防火窗一般安裝在防火牆或防火門上。防火窗的分類,按安裝方法可分為固定窗扇防火窗和活動窗扇防火窗。按耐火極限可分為甲、乙、丙三級,耐火極限不低於1.2h的窗為甲級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0.9h的窗為乙級防火窗,耐火極限不低於0.6h 的窗為丙級防火窗。防火窗的作用:一是隔離和阻止火勢蔓延,此種窗多為固定窗;二是採光,此種窗有活動窗扇,正常情況下採光通風,火災時起防火分隔作用。活動窗扇的防火窗應具有手動和自動關閉功能。 五、防火捲簾防火捲簾是指在一定時間內,連同框架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捲簾。防火捲簾是一種活動 的防火分隔物,平時捲起放在門窗上口的轉軸箱中,起火時將其放下展開,用以阻止火勢從門窗洞口蔓延。防火捲簾設置部位一般有;消防電梯前室、自動扶梯周圍、中庭與每層走道、過廳、房間相通的開口部位、代替防火牆需設置防火分隔設施的部位等。檢查防火捲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門扇各接縫處、導軌、捲筒等縫隙,應有防火防煙密封措施,防止煙火竄入。 2.用防火捲簾代替防火牆的場所,當採用以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捲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小於3h;當採用不以背火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防火捲簾時,其捲簾兩側應設獨立的閉式自動噴水系統保護,系統噴水延續時間不應小於3h。噴頭的噴水強度不應小於0.5L/s.m ,噴頭間距應為2m至2.5m,噴頭距捲簾的垂直距離宜為0.5m。 3.設在疏散走道和消防電梯前室的防火捲簾,應具有在降落時有短時間停滯以及能從兩 側手動控制的功能,以保障人員安全疏散;應具有自動、手動和機械控制的功能。 4.用於劃分防火分區的防火捲簾、設置在自動扶梯四周、中庭與房間、走道等開口部位的防火捲簾,均應與火災探測器聯動,當發生火災時,應採用一步降落的控制方式。 5.防火捲簾除應有上述控制功能外,還應有溫度(易熔金屬)控制功能,以確保在火災探測器或聯動裝置或消防電源發生故障時,藉易熔金屬仍能發揮防火捲簾的防火 分隔作用。從瀋陽商城等火災教訓看,極為必要。 6.防火捲簾上部、周圍的縫隙應採用相同耐火極限的不燃燒材料填充、封隔。 六、防火閥防火閥是指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用於通風、空調管道內阻火的活動式封閉裝置。為防止火災通過送風、空調系統管道蔓延擴大,在設置防火閥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通風管道穿越不燃燒體樓板處應設防火閥。通風管道穿越防火牆處應設防煙防火閥,或在防火牆兩側分別設防火閥。 2.送、迴風總管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隔牆和樓板處應設防火閥。 3.送.迴風道穿過貴賓休息室、多功能廳、大會議室、貴重物品間等性質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房間隔牆和樓板處應設防火閥。 4.多層和高層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樓板常是豎向防火分區的防火分隔物,在這類建築中的每層水平送、迴風管道與垂直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應設防火閥。 5.風管穿過建築物變形縫處的兩側,均應設防火閥。多層公共建築和高層民用建築中廚房、浴室、廁所內的機械或自然垂直排風管道,如採取防止迴流的措施有困難時,應設防火閥。 6.防火 閥的易熔片或其他感溫、感煙等控制設備一經作用,應能順氣流方向自行嚴密關閉。並應設有單獨支吊架等防止風管變形而影響關閉的措施。易熔片及其他感溫元件應裝在容易感溫的部位,其作用溫度應較通風系統在正常工作時的最高溫度高25℃,一般宜為70℃。 7.進入設有氣體自動滅火系統房間的通風、空調管道上,應設防火閥。 七、排煙防火閥排煙防火 閥是安裝在排煙系統管道上,在一定時間內能滿足耐火穩定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阻火隔煙作用的閥門。排煙防火閥的組成、形狀和工作 原理與防火閥相似。其不同之處主要是安裝管道和動作溫度不同,防火閥安裝在通風、空調 系統的管道上,動作溫度為70℃,而排煙防火閥安裝在排煙系統的管道上,動作溫度為280℃。排煙防火閥具有手動、自動功能。發生在火災後,可自動或手動打開排煙防火閥,進行排煙,當排煙系統中的煙氣溫度達到或超過280℃時,閥門自動關閉,防止火災向其他部位蔓延擴大。但排煙風機應保證在280℃時仍能連續工作 30分鐘。 排煙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排煙系統的排煙支管上,應設排煙防火閥。2.排煙管道進入排煙風機機房處,應設排煙防火閥,並與排煙風機聯動。3.在必須穿過防火牆的排煙管道上,應設排煙防火閥,並與排煙風機聯動。

20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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