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減免死刑?億萬富姐吳英被判死或現生機
因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處死刑的吳英,目前在等待二審消息。圖為她在法庭上。 聚焦中國「去死刑化」 財產和生命究竟哪一個重要? 事實上,盜竊罪最初進入當代中國刑法的時候,並沒有配備死刑。根據1979年《刑法》,盜竊罪最高刑即為無期徒刑。 1982年3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規定:對情節特別嚴重的盜竊罪,可以判處死刑。 據報道,中國現行刑法的444個罪名中,可判處死刑的罪名為68個,占刑法規定的罪名總數的15.3%。其數量之多,足以引起國際社會的矚目。 截至2007年5月,世界上已有89個國家與地區在法律上明確廢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9個國家與地區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僅保留軍事犯罪或者戰時犯罪的死刑;至少42個國家和地區在實踐中事實上廢除了死刑;僅有56個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對一般犯罪還規定有死刑,並且在過去十年實施過死刑。 不久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3個死刑罪名被取消。 媒體認為,中國的「去死刑化」,終究邁出了第一步…… 「去死刑化」的第一步 29歲的吳英仍在等待二審消息。這個曾經的「東陽富姐」,去年底因集資詐騙罪一審被判處死刑。 非法集資7.7億元,實際集資3.8億元,涉及11名受害者——其中大多數是以放高利貸非法吸儲的人員。騙與非騙,本多有爭議,而即使詐騙,是否就該處以極刑? 在吳英之前,浙江麗水女商人杜益敏也犯有集資詐騙罪。據媒體報道,杜益敏,綽號「小姑娘」、「阿敏」,初中文化,原浙江溢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2003年至2006年6月間,被告人杜益敏在投資美容業、化妝品生意虧損,少量投資房地產開發後退出投資,投資越南礦山和青田鉬礦未成的情況下,仍以上述投資項目需要大量資金為幌子,並偽造富陽花園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協議書、收據、銀行電匯憑證及公章等,以月息1.8%至10%的高額利息為誘餌,採取用後筆集資款支付前筆集資款本息的手段,在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縉雲縣等地,先後向楊福嬌等人及其他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共計人民幣7.09億餘元。集資所得除歸還部分本息外,用於購買房產、汽車、揮霍等,至案發尚有1.28億元未能歸還。 2009年8月5日上午,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杜益敏集資詐騙案進行公開宣判。經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核准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杜益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杜益敏被執行注射死刑。 據新世紀周刊報道,金錢與生命孰輕孰重,來自學界和社會各界的討論,不再止於司法適用上「慎殺」,而直接指向立法源頭的「去死刑化」。 「我正在密切關注刑法修正案。」2010年8月25日,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這是個好事」。 不久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3個死刑罪名被取消。 這個原本計劃於今年10月才初次審議的修正案草案提前兩月上會,據稱是希望在2010年內通過審議,以實現「在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目標。該修正案草案,被業內看做四年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明確而典型的體現。 被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分別為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稀動物、珍稀動物製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盜竊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和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 從數量上來看,廢除的死刑罪名佔到了現行刑法68個死刑罪名總數的19.1%。在調整死刑的同時,草案對生刑也有大規模動作,包括將數罪併罰的最高刑期提高至25年,對判處死緩並減為徒刑的暴力犯不再給予減刑,但給予條件嚴格的假釋等。 總體上,對中國刑罰結構中「死刑偏重、生刑偏輕」問題進行了「手術」。 除了上述13個罪名,在草案起草的過程中,集資詐騙罪、走私假幣罪、組織賣淫罪和運輸毒品罪等數個死刑罪名,也曾被納入廢除的討論範圍。但最終因為「意見尚不統一」,而未被寫入草案。 但無論如何,中國的「去死刑化」,終究邁出了第一步。其引發的廣泛討論以及下一步的改革趨向,讓吳英和她的父親,在絕望中嗅到了些許「生機」。 讓人「意外」的一步 中國1997年的新刑法頒布施行至今,已有七個修正案陸續出台。這一系列修正案,無一例外都是對刑法分則的具體罪名進行修正調整。因而,人們對第八個修正案的預期,依舊停留在惡意欠薪、醉駕等行為入罪上。 「沒想到,突然來了這麼大的一個動作。」 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偉了解草案內容後,多少有些意外。《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涉及整個刑罰結構的調整,也是第一次大幅度削減死刑。 學者們的研究確證,中國是世界上死刑規定最多,且死刑執行最多的國家,每年處決的犯人數量超過全球其他國家總和。無論是立法環節還是司法適用,始終籠罩著濃厚的重刑色彩。 「文革」結束後,中國重建法制,於1979年頒行了刑法典。這部刑法的122個罪名中,有15個條文規定了27個死刑罪名,包括14個反革命罪,13個普通刑事犯罪。 學界多肯定其慎用死刑的立法思想。 然而,隨著1982年的「嚴打」啟幕,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了24部單行刑法,其中規定有死刑的條文達37條。這些新增死刑罪名,除軍人違反職責罪外,主要集中在嚴重刑事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死刑政策明顯從「限制死刑」向「對嚴重刑事犯罪分子注重適用死刑」轉變。 1997年,中國刑法迎來大修,如何設置死刑成為立法之重。 當時學界的普遍主張,是要重回嚴格限制及減少死刑的刑事政策。與之相角力的觀點,則是因社會治安形勢嚴峻而需「亂世用重典」,民眾對死刑的普遍認同乃至崇尚也成為一大阻力。多方博弈之下,1997年的刑法儘管沒有大幅削減死刑,但終究在立法上剎住了死刑擴大之風。其後的多個修正案,都未再增加死刑。 即便如此,中國現行刑法的444個罪名中,可判處死刑的罪名為68個,占刑法規定的罪名總數的15.3%。其數量之多,足以引起國際社會的矚目。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趙秉志在數年前即展開了對中國死刑問題的研究,他組織的團隊曾為中國立法和司法當局完成了多個有關死刑改革的諮詢報告。該報告引述國際組織「大赦國際」的統計介紹,截至2007年5月,世界上已有89個國家與地區在法律上明確廢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9個國家與地區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僅保留軍事犯罪或者戰時犯罪的死刑;至少42個國家和地區在實踐中事實上廢除了死刑;僅有56個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對一般犯罪還規定有死刑,並且在過去十年實施過死刑。 從生命刑為中心向自由刑為中心,再向財產刑、資格刑為中心的過渡,是刑法現代化的必然趨勢。對生命權的尊重,成為現代社會最基本的價值。 1998年,中國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部於1966年頒行的公約提出「不得任意剝奪人的生命」,並強調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能對犯有「最嚴重罪行」的人判處死刑。 時至今日,中國的立法機構仍未批准加入該公約,但「去死刑化」的潮流與趨勢不可逆轉。來自國際社會的壓力,被不少人看作是此次中國削減死刑的主要推力之一。 此前曾參與本次修法研討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則強調,此次刪減死刑,是「中國刑法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他看來,經過學界十多年來的呼籲與積極推動,此次修正案草案對死刑的削減乃「水到渠成」。 而在決策層層面,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在《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削減死刑即已埋下伏筆。最高法院在2006年收回死刑複核權,並於2010年5月聯合最高檢等部門頒發《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不少學者指出,此次削減死刑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立法層面的集中體現。 這一步如何邁出 儘管削減死刑乃大勢所趨,但在此次修正案草案上會之前未有風聲。 2010年7月,年中已過,全國人大才在其官網上公布2010年的立法計劃,方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位列其中。儘管官方亦在7月初向地方人大常委會及部分法學家徵求意見,但對於修改刑法的內容幾乎未見公開消息。 「這樣的做法,與開門立法的趨勢不相符合。」 游偉認為,涉及取消死刑這樣大幅度的調整,在草案起草過程中即應進行更充分的討論。 事實上,此種對死刑問題的諱莫如深由來已久。 上世紀80年代「嚴打」之時,曾有學者對濫用死刑提出異議,終被作為政治事件處理。對死刑廢除的討論,也是近幾年來才從學界走向公眾。 而中國死刑裁判與執行的統計數據,向來作為國家秘密,從未公開。因此,此次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在司法實踐中的「輻射範圍」有多大,公眾無從得到具有說服力的論證。 此次取消的13個死刑罪名,大致分為兩類:其一為誕生於「嚴打」等特定歷史時期,而當特定歷史時期結束後便極少使用的罪名,如傳授犯罪方法罪;其二為社會危害性有限的經濟犯罪。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進行的立法說明中,這13個罪名都屬於「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使用過」的。 游偉告訴記者,如走私普通貨物罪,因性質最為惡劣的走私毒品或槍支彈藥等行為已被單列,實踐中以走私普通貨物判處死刑的案例極少。又例如盜竊罪,1997年刑法對盜竊的死刑情節做出了嚴格限定——盜竊金融機構且數額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且情節嚴重,二者既遂的「技術」要求頗高,現實中得逞者寥寥。游偉估計,13個死刑罪名的實際運用不到死刑總判決量的5%,對司法實踐的影響或許有限。 即便如此,取消這13個已基本被「架空」的死刑罪名,民意仍然有所反彈。在8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時,即有一些人對此提出一些異議,希望對一些罪名「不要急於取消死刑」。 不過,支持削減死刑的意見也不少。 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這次廢除13個罪的死刑,「步子還邁得小了一點」,「有的犯罪還可以進一步考慮削減死刑,比如像組織賣淫這種非暴力犯罪」。 周光權說,現在68個死刑罪名中,「有將近一半法院基本上不適用,這次修改的步伐還可以大一些。」 而據記者了解,北京師範大學教授趙秉志數年前組織完成的有關死刑改革的報告中,曾對14項死刑罪名的廢止做出了論證,其中的11個被納入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廢止死刑的範圍。 不過,這些報告的意見除了提交官方,以及在學界有所影響,並未在大眾中廣泛傳播。 一些所謂的「民意」,往往是建立在對真實情況不了解的基礎上的。在游偉看來,只要拿出這些罪名近年來的死刑適用情況,以及相應犯罪率的數據,自然可說服反對者。 儲槐植介紹,在選擇此次取消的死刑罪名上,有一定的標準:其一是社會危害性不足以動用死刑的行為;其二是司法實踐中很少適用的罪名;其三是非暴力犯罪。而與國家安全及軍事管理有關的一些罪名,即使多年來沒有適用,也未納入討論範圍。 而事實上,滿足此類條件的罪名,並不止於這13種。在此次修法研討過程中,集資詐騙罪、走私假幣罪、組織賣淫罪和運輸毒品罪等幾個罪名,也被納入廢除的討論範圍。 如集資詐騙,參與討論的學者一致認為,此罪雖然參與的人數較多,但被害者群體比較特殊,他們抱有投機心理,本身具有一定的過錯,與其他詐騙類犯罪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如集資詐騙罪保留死刑,則刑罰不平衡。但實務界對此有不同意見,認為一些集資詐騙案社會危害影響巨大,社會弱勢群體也牽涉其中。「要取消,肯定是要各界認識達成一致。」參與修法討論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黃京平向記者介紹。 削減死刑下一步 儘管諸多學者都提出,此次對死刑的削減還有較大的空間,但無一例外均強調,中國削減死刑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須循序漸進,「要與公眾的認知程度相匹配」。 趙秉志曾撰文提出中國廢止死刑分三步走的設想:及至2020年中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時,基本廢止非暴力犯罪死刑;再經過一二十年發展,進一步廢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至新中國成立100周年之際,全面廢止死刑。 中國是否要徹底廢除死刑,學界仍然有著不同的意見。有贊成立即廢止者,亦有主張有限保留者。但對死刑的減少和限制,已有基本共識。包括集資詐騙在內的經濟性、財產性犯罪,一直都是減少死刑的討論焦點。生命權利至高無上,經濟利益卻可以度量。在生命權至上的普世價值下,無論是經濟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還是公共職務的廉潔性,都不能優於個人的生命權利。 學者們認為,在目前中國的政治經濟制度存有大量漏洞的情況下,試圖以死刑震懾經濟犯罪,往往只是緣木求魚。無論是從抑制犯罪或滿足受害者的報應情感來看,對經濟性犯罪處以極刑,均與刑罰的目的不相匹配。 但中國傳統的重刑主義思想在普通民眾中仍頗有基礎,社會上還瀰漫著對死刑迷戀和盲從的思潮。2003年,某網曾就死刑存廢問題發帖討論,結果有75.8%的網民主張保留死刑,只有13.6%的網民支持廢除死刑。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則在2003年對該校法學、非法學的1873名本科進行了一次死刑觀的調查,結果表明,在非法學本科生只有18%、在法學類本科生中也只有25.5%的被調查者贊同廢除死刑。 以貪污受賄等罪名為例,這一類職務犯罪為公眾深惡痛絕,政府亦本著從嚴治吏的思想,以嚴刑施以威懾。游偉認為,對於這一類輿論壓力極大的罪名,並不一定要立即取消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時,應該嚴格限制其量刑情節。如1997年新刑法起草之時,完全取消盜竊罪死刑的時機尚不成熟,立法者則為死刑情節限定了嚴格的條件,以為下一步取消死刑做好鋪墊。 在不少學者看來,真正要減少、限制死刑,除了在立法上的削減,更需要司法實踐中的慎刑。 即使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下,中國的行政、司法機關在「嚴打」「打黑」等運動中,對死刑的適用多有反覆。在證據的採用、情節的認定等方面,仍缺少嚴格的程序限制。 如在吳英案中,其辯護律師楊照東即稱,司法機關在評估資產的時候,對已經增值的房產以原購置價格評估,對損耗折舊的汽車則按照現值評估;而公安機關強行拍賣查封的財產,把十輛車並成一組,捆綁式拍賣汽車,排除眾多競買者。由此人為增大了借款不能受償的金額,擴大了案件的社會危害後果。 「在司法實踐中嚴格適用死刑,效果更加明顯。」儲槐植表示,隨著「寬嚴相濟」政策的落實,死刑的司法適用上必然還會有相應的動作。比如真正落實《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亦能達到限縮死刑的作用。據新世紀周刊 蘭方 王和岩、賀信、羅潔琪等文章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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